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4-29 07:54: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轻工业局 教育部


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轻工业局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卫生、轻工、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质
量技术监督厅(委、局):
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是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性目标,中国政府对此作出了庄严承诺。在短短的几年里,特别是1993年国务院召开“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以来,我国消除碳缺乏病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的共同努力下,一个政府重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各项防治指标已接近或基本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为全面评估我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进展,建立健全可持续性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机制,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实现
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本次评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以县为单位进行,以自查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采取统一抽样方法对地、县评估结果进行复查。各地可根据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评估工作中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结合各部门的工作,统筹安排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的圆满完成。各省评估工作应在2000年上半年结束,并将结果分别报送有关部、委、局。



1999年2月5日
浅议执行复议制度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条是执行复议的立法依据,为2007年新民诉法新增执行制度之一。
所谓执行复议制度就是在执行当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方式获得救济的制度。执行复议制度的建立避免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驳回裁定“一裁终局”的现象。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复议权是程序完善合乎法理的体现,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复议得出的最终裁定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法院裁决的合理怀疑。但新民诉法对于如何构建执行复议制度语焉不详,给执行实务带来了诸多困惑,笔者拟结合执行实践,对该制度做浅显的探讨。

一、复议的提出

1.申请复议的主体。一般来说,申请复议的主体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但不限于此,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其合法权益因法院作出的裁定受到侵害的,也可以申请复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复议程序的提出,应当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执行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复议程序。

2.申请复议的期间。新民诉法规定,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书面申请复议。由此可见,申请复议的时间为10日,从收到裁定的次日起算;如果裁定未同时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复议的期限从各自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算,任何一方在自己申请复议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本条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任意改变。但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请复议的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表示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未申请复议。

4.复议材料的移送。书面复议材料既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执行法院提出。同时须提供申请复议书副本,通过执行法院送交对方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异议处理的有关案卷材料;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异议处理的有关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二、复议的审查

对于复议审查机构、程序和期限,目前法律都缺乏具体规定。笔者认为:

1.在复议审查机构上。鉴于能够提起执行复议案件案情多较为复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设有专门的合议庭,从事审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工作。为了适应执行复议审查任务需要,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审判职称。

2.在复议审查程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复议申请时,若认为执行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径行直接作出裁定;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听证,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而后作出维持原裁定或撤消原裁定发回重新执行的决定。

3.在复议审查期限上。为了尽量减少案件不必要的拖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复议申请的案件,应当有期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相应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院长批准。

三、复议审查期间的执行

在复议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应停止执行,但必要时也可以在责令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停止执行,对方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申请继续执行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四、恶意执行复议防范措施

在执行实践中不排除有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利用执行复议制度进行恶意申诉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了人民法院消耗物力、人力、财力等司法资源,造成了执行效率的下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但新的民诉法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复议结论终结化制度,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对此提出复议。同时,人民法院也可将恶意进行执行复议作为妨碍法院执行的一种行为,有权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文章作者: 谢仁胜

公布《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四项物资管理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二年第62号

 

公布《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四项物资管理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四项物资管理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二日

 

附件:

四项物资管理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WB/T1016--2002 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
2 WB/T1017--2002 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
3 WB/T1018--2002 菱镁制品用工业氯化镁
4 WB/T1019--2002 菱镁制品用轻烧氧化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