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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4 07:18: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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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合理竞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如特级保密工程、特急重点工程、特殊科研工程等)经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批准,指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建外,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
第四条 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充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一)招标项目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投资落实。
(二)建设用地已征妥,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为招标的内容。
(三)已取得了规划部门核发的施工执照或有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四)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须具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五)具有施工图预算或概算。
(六)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指标或现货)已落实。
第七条 工程招标形式:
(一)建筑项目全过程招标:从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设备、材料采购到竣工交钥匙总招标。
(二)单项工程招标:大、中型项目,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建委批准,可进行分段招标。
(三)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标或包工不包料招标。
第八条 招标审评程序:
(一)招标单位须持本章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站办理申请登记。
(二)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并报招标站核准。
(三)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审批书,经招标站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
第九条 招标申请批准后,可按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以上招标方式选择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四个。
(四)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在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市招标站同意,可由两个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投标单位进行公开议标或分头议标。
第十条 招标申请批准后,召开发标会议,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图纸押金一般不超过五百元。一般小型工程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之日不得少于五日,大、中型工程项目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一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或委托经市建委批准的招标服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依据。
(一)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内,如有突破应首先报请原批标机关重新核定投资,不得因投资不足,故意压低标底。
(二)编制标底必须以设计资料、施工图或扩初设计和招标文件为依据。
(三)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或单位估价表)及国家工期定额。
(四)标底内应包括营业税,贷款利息,材料价差(定额执行之日至编制标底时已考虑的材料调价截止日期以外的值差),缩短工期的提前工期奖,因场地及其他情况而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做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 以下内容的工程价值可不包死:
(一)编制标底时已考虑的材料调价截止日期以后所发生的钢材(包括钢门窗)、木材(包括木构件)、水泥(包括砼构件制品)、玻璃、油毡、沥青、灰、砂、石、砖十种材料差价或调价指数。但工期在一年内的一般住宅和结构简单的工程,可采取预测风险系数,双方同意可以包死
或规定系数,超系数核实补偿。
(二)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按实际发生结算。
(三)地基处理(指基础垫层以下需要进行处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结算。
第十四条 标底由天津市合同预算审查处及经市建委授权的部门审定。标底审定须详细填写增减情况和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并于开标会议前二日内送交招标单位,开标前标底要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证(外地进津施工队伍须持有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核发的允许投标的证件)。
(二)投标单位简历(注明受过什么奖励和处分)。
(三)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及施工质量情况说明。
(四)现有主要施工项目一览表(包括在施工程及拟开工程),同时提供剩余施工能力的情况。
(五)投标单位应提交资金担保证明书(银行或有资金偿付能力的企业担保)。
上述资料开标时还须提交评标小组核审。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所报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计算标价。
第十九条 标函在报送截止日期以后,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须邀请招标站、标底审定部门、投资经办银行、投标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还应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会议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当众启封标函,公开标价,工期及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当有效标函启封后,应立即启封标底,进行评标,如发现标底有漏项、笔误等误差时,可由评标小组根据市有关确定工程造价的规定予以修正。经开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后,当众公布标底。
第二十三条 标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
(一)标函未密封。
(二)标函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三)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四)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
(五)迟到标函。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者以弃权论:
(一)投标单位未向评标小组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应复核的资料或资料不全的。
(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条件:
(一)标价合理。标价可合理浮动,一般民用与工业建设项目应控制在标底的+5%和-7%之间(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工业项目,高标准公用建筑和高塔、地下设施等特殊工程,可不受此限),不突破投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工期适当,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期要求。
(三)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对有国家或市级颁发的施工信誉、质量、管理方面的荣誉证书的投标单位,在定标时可优先考虑。
(四)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五)有在保修期内进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应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先进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招标站、标底审定部门、经办银行组成,评选中标单位必须经评标小组研究提出建议,由招标单位确定,但对于不按规定评选中标单位的,招标站有否决权。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一般项目三日内定标,重大项目十五日内定标。定标后由招标单位五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站复核盖章,同时按规定缴纳招标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一个月内签定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需分包时,由中标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由招标单位向未中标单位收回图纸,退还押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标书编制补偿金(按标底总价的万分之一计算,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一般不超过一千元)。
第三十条 标书编制补偿金发放条件为有效标函单位。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作如下处理:
(一)经办银行不得拨付工程款。
(二)应招标但未办理招标审批而自行开工的工程项目,除责令停工,由建设单位到招标站办理招标以外,还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5%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列支。
(三)定标后中标单位不得借故不承包,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单位,违者,按中标总价的2%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四)发现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在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者,按天津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处理。
(五)对在投标中扰乱招标工作的投标单位,要赔偿招标单位一千至三千元的经济损失,并按中标总价的2%处以罚款。
(六)对违章的处理由招标站负责。对处罚不服的,可于十五日内向招标站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三十二条 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工程,由市招标站负责管理,五百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分站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颁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文件同时废止。
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表式(01-14)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表式

编号 表 格 名 称 填表单位
01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审批书 招标单位
02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参考提纲) 招标单位
03 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 招标单位
04 招标单位所供材料设备清单 招标单位
05 招标邀请通知书 招标单位
06 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
07 标书 投标单位
08 工程标价一览表 投标单位
09 工程进度和材料用量表 投标单位
10 建设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实物工程数量表 投标单位
11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投标单位
12 施工企业投标资金担保书 投标单位
13 委托书 投标单位
14 标底审定书 标底审定部门

招审字第 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审批书

申 请 单 位(盖章)

单 位 负 责 人(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参考提纲)
遵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将建设工程进行招标,请领到招标文件的施工单位,按下列事项进行投标承包。
一、投标需知
1.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照遵《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规定)进行投标。
2.投书必须按《规定》要求的格式填写,并填报“工程标价表”。
3.参加招标工程的投标单位代表,必须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理人;并带施工证或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投标资金担保书或投标企业主管部门的资金证明书,法人代表书或法人委托书。
4.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资料后应进行核对,对其有不清和疑议者,请在收到招标文件三日内向招标单位提出解答要求。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负。

5.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图纸、资料等所做的修正、补充、解答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于送报标函截止日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单位。任何口头解释、答复和限期外的书面修正、补充等均属无效。
6.投标人所报标书必须在充分理解招标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写。承包范围必须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范围一致,标价为招标文件规定承包范围的总价。如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所报送的标书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二、招标内容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 栋;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类型 ;室外工程
详见“工程项目汇总表”。
3.招标范围:
4.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由投标单位自行计算。
5.招标单位要求:
(1)施工期限:预计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
(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3)对材料、设备与装修的特殊要求;
(4)其它。
三、发包方式和供料方式
发包方式:
1.包工包料,此项工程除钢材(钢门窗)、木材(木构件)、水泥(构件制品)、玻璃、沥青、油毡、砂、石、白灰、砖十种材料差价,以工程形象进度和部位,按市建委市定额站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外其它材料应在承包工程造价中一次包死。不留活口。各投标单位在报送标函
时同时填报工程形象进度及十种材料用量表。
2.包工不包料。
3.标价要按上级有关取费标准计算。
供料方式:
(1)甲方供应的材料,提供指标或供应现货,要提出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和材料规格的调剂责任(附表)。
(2)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及设备数量(见附表),要提出交货地点和时间。
需要由中标单位负责定货采购的设备(见附表),设备的安装由建设单位负责的其安装费不包括在标价内
四、结算付款方式
文件的规定:
1.
2.
3.
五、工程地质及现场情况
1.本工程基础地上地下情况,处理费包括或不包括在标价内的说明。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按实际发生结算,一般设计变更包括在标价内。
2.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未完事项由 负责。其费用是否含在标价内。
六、招标工作安排
1.领勘现场时间: 年 月 日 上(或下)午。地点:
2.交底、答疑时间: 年 月 日 下(或下)午。地点:
3.报送标函时间: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 上(或下)午止。地点:
4.开标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上(或下)午。地点:
七、有关事项
1.领到招标文件的企业,因故不参加招标,应在三日内提出,并退回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过期押金不再退回。
2.开标后,未中标单位应于五日内退回图纸和有关资料,过期不退者押金不再退回。
3.投标单位标书,要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格式填写,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章、标书中要包括主要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表,工程进度主要材料用量表,标函要密封。
4.本招标工程的保修,按建设部〔84〕城建字第79号和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84〕建质字第5号《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执行。

5.本招标文件由 负责解释。
招标单位: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人:
代办招标单位: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
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
--------------------------------------
| 序号 | 工程项目 | 建筑面积 | 结 构 | 层 数 | 附 注 |
| | |(平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
---------------------------------------
| 招标工程名称 | | 建设地点 | |
|--------|--------|----------|--------|
|结构类型及层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批准投资计划单 | | 批准投资额 | |
| 位及批准文号 | | (万元) | |
|--------|--------|----------|--------|
| 资金来源 | | 设计单位 | |
|--------|----------------------------|
| 招标工程 | |
| 内 容 | |
|-------------------------------------|
|规划部门批准执照号及日期| |概(预(算(万元)| |
|-------------------------------------|
|施工期限|自一九 年 月 日开工至一九 年 月 日竣工 |
|-------------------------------------|
| |土地征用| |拆迁情况| |
| 施 |----|-----------|----|-----------|
| |钻探情况| |设计情况| |
| 工 |----------------|----|-----------|
| | 三 | 水 | | 电 | |
| 前 | 通 |----|-------|----| |
| | 一 | 路 | |场地平整| |
| 期 | 平 | | | | |
| |---|----|-------|----|-----------|
| 准 | 材 |钢材现货| 吨|钢材指标| 吨|
| | |----|-------|----|-----------|
| 备 | |水泥现货| 吨|水泥指标| 吨|
| | |----|-------|----|-----------|
| 情 | 料 |木材现货| 立方米|木材指标| 立方米|
| |--------|------------------------|
| 况 | 设备订(到) | |
| | 货 情 况 | |
---------------------------------------

---------------------------------------
| 招标方法 | | 承包方式 | |
|--------|----------|--------|--------|
| 要求投标 | | | |
| 企业等级 | | | |
|--------|----------------------------|
| 拟邀投标 | |
| 单位名称 | |
|--------|----------------------------|
| 拟招标日期 | | 拟开标日期 | |
|--------|----------|--------|--------|
| 招标单位 | | 电 话 | |
| 联系人 | | | |
|--------|----------------------------|
| 招标单位 | |
| 主管局意见 | |
| | 年 月 日盖章 |
|--------|----------------------------|
| 招 | |
| 标 | |
| 管 | |
| 理 | |
| 站 |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 | |
| 备 注 | |
| | |
---------------------------------------
注:本表一式四份,招标管理站、公证部门、合同预算审
查处、招标单位各留存一份。
招标单位所供材料设备清单
--------------------------------------------
| 序号 | 材料设备 | 规格 | 单位 | 数 量 | 单价 | 交货 | 时间 |
| | 名 称 | 型号 | | |(元) | 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邀请通知书
单位 建设工程
招标邀请通知
公司
兹有我单位 建设工程,座落于天津市
区 道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形式
栋。工程内容, 建设工期 天,质
量要求达到国家标准。现施工图纸齐全,施工执照已批,现场
三通一平,业经上级批准此项工程招标。
贵公司如愿意参加本工程投标承包,请于 年 月
日携带营业执照、施工证前来我单位登记,领取施工图
纸、招标文件并交付押金 元。
谨此邀请
(建设单位全称、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地点:
联系人:
电 话:
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 招标工程(招标文件 号)
通过定标(议标)已确定 为中标单位,中标标
价为人民币 元,工期 天,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希接通知后,三天内起草承包合
同, 月 日,携带合同稿到招标单位共同协商
签订,以利工程顺利进行。
招标管理站: 盖章 招标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中标单位、招标管理站、经办银行、
招标单位各一份。
标 书
根据已收到的 号招标文件,遵照《天津市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研究愿承包该项工
程,标价为人民币 元,总工期自签妥工程合同之日起
内全部竣工交用。有关内容分述如下:
一、工程质量达到的标准和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措
施;
二、单位工程计划开、竣工日期;
三、主要分部工程形象进度计划;
四、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和选用的施工机械(重要工程附
施工组织设计);
五、商品构件的外协关系;
六、其他说明(例如材料、构件调价、设计变更如何包
死)。
附:1.工程标价一览表(各单位工程按直接费、间接费及合计
三项分列。如按标准图平米造价形式报价者可从简)
2.分项工程实物量及直接费价值表
投标单位 盖章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标价一览表
---------------------------------------
| | | | | 标 价 | 平 |
| | | | |-------------| 米 |
| 工 程 | 建 筑 | 结 | 层 | | 其 中 | 造 |
| | 面 积 | | |总 价 |--------| 价 |
| 项 目 |(立方米)| 构 | 次 | |直接|间接|其它| |
| | | | | |费 |费 |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说 明 | | | | | | | | |
---------------------------------------
投标单位 单位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工程进度和材料用量表
-----------------------------------------------------
| 进度计划| 材 料 用 量
|-----|------------------------------------------
工程项目|开始|完成|钢|水| 木 | 玻 |沥| 油 | 石 | 砂 |白| 钢 | 木 |构 件|砖
| | |材|泥| 材 | 璃 |青| 毡 | 子 | 子 |灰| 门 | 构 |制 品|
|期日|日期|kg|kg|立方米|平方米|kg|平方米|立方米|立方米|kg| 窗 | 件 | |块
| | | | | | | | | | | |平方米|平方米|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投标单位 单位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实物工程数量表
------------------------
| 项 目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单位 (加盖公章)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法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经理或厂长)
系 的法定代表人,前往参加
工程的投标活动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特
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企业投标资金担保书
担保单位 地址
被担保单位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 务
开户银行及帐号
被担保单位 公司,参加
建设工程的投标,银行自有资金 万元。
担保单位自有资金 万元,愿为该公司在中标后所签订
的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担保。被担保单位在合同履行中,由于资
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无力完成时愿承担工程
总造价10%的经济责任。
特此保证
担保单位 (章)
被担保单位 (章)
年 月 日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址
受委托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址
我系 的法人代表,现委托
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参加 建设
工程的投标活动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受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有
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特此委托。
受委托人有(无)转委权
(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委托人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标 底 审 定 书
---------------------------------------------
| 建设单位 | | | | |
|------|-----------| |增 加| |
| 批送日期 | 年 月 日 | | | |
|------|-----------| 审 |项 目| |
| 工程名称 | | | | |
|------|-----------| | 及 | |
| 建筑面积 | |层数| | | | |
|------|-----------| 定 |内 容| 小计 元 |
| 结构形式 | | | | |
|------|-----------| |---|----------------|
| |项 目 |单 方 价|合 价 | | | |
|报|----|-----|-----| 意 |减 少| |
| |直接费 | | | | | |
|送|----|-----|-----| |项 目| |
| |间接费 | | | | | |
|标|----|-----|-----| 见 | 及 | |
| |其 它 | | | | | |
|底|----|-----|-----| |内 容| 小计 元 |
| |合 计 | | | | | |
|-|----|-----|-----| |---|----------------|
| |建筑面积| |层数| | |合 计| 元 |
|审|----|-----|-----|---|--------------------|
| |项 目 |单 方 价|合 价 | | |
|定|----|-----|-----| 允 | |
| |直接费 | | | 许 | |
|标|----|-----|-----| 调 | |
| |间接费 | | | 整 | |
|底|----|-----|-----| 内 | |
| |其 它 | | | 容 | |
| |----|-----|-----| | |
| |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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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审定人 | |审定单位|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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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 复核人 | |审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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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13日

关于被取缔书刊经济赔偿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被取缔书刊经济赔偿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

1989年11月9日,新闻出版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被收缴出版物的经济损失,凡系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经正式渠道进货的,由出版单位负担;经非正式渠道进货的,由批发者、销售者负担。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出版单位缴纳赔款”。为了实施上述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被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取缔的书刊,其中属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同时又是经过国家批准的正式发行单位进货的,其经济损失由出版单位负担。出版单位自己通知停售的书刊,其经济损失亦由出版单位负担。出版单位应按原批发价向经营者退还货款。
二、经营者办理索赔一律通过原供货渠道逐级进行。其中新华书店系统经发货店发货的,由有关发货店集中版权页,统一向有关出版单位办理索赔,并通过省级书店承转结算(直接结算者除外),退还货款。新华书店系统以外的发行单位(含其他国营、集体、个体的书店、书摊),凭当地书刊收缴单位的收缴证明,原始进货凭据和版权页,向直接办理批发的单位办理索赔。
三、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取缔书刊的通知和出版单位发出停售书刊的通知,应按此件第一条写明经济赔偿的承担者。在上述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书面提出索赔要求;逾期不再受理,损失由经营者承担。出版单位应在经营者书面提出索赔要求的3个月内向经营者退还货款,否则视为拖延、拒付。
四、被取缔书刊在按照规定作出定性处理后就地化浆的纸浆收入,上交负责收缴书刊的单位。
五、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出版单位退赔货款。对拖延、拒付赔款的出版单位,经营者可以向出版单位所在地的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出版单位限期赔偿,如不执行,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直至停业整顿。经营者也可以到人民法院对出版单位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六、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从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012年9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等施工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保持市容环境和保障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的施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简称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责任人。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简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并将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予以实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等施工标牌和现场总平面图、工程鸟瞰效果图,并将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在各区间设立导向标识牌。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交通主干道一侧设立门楼和采用可封闭门扇的大门,门楼上方横向标明施工单位名称,并对出入口采取照明措施;
  (二)按照规定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证其稳固、安全、美观、整洁;
  (三)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立门卫,公示门卫制度,施工现场人员佩戴胸卡;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
  (五)施工现场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和排放的泥浆水经过沉淀,不得使废水、泥浆流到施工现场外;
  (六)绿化美化环境,对地面及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蓝色或者蓝黄色相间的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实行全封闭,并定期清洗、更换安全网,保持其清洁完整;
  (八)各种机械设备或者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等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划定的位置或者种类、规格有序放置,并挂设标识牌;
  (九)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垃圾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排放,外运时按照规定苫盖;
  (十)使用清洁能源,不得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十一)拆除建筑工程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风力五级以上时停止作业;
  (十二)易产生噪声的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的位置,并设有隔音的临时操作房(棚);夜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锯割和混凝土振捣等作业;
  (十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危险品保管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立职工暂舍使用阻燃、保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轻型钢活动板房,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
  (二)设立职工暂舍不得超过二层,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二点五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铺、地铺;
  (三)不得任意拉接电线,不得明火取暖和使用额定功率超过二百瓦以上的电器,室内照明灯具低于二点五米的使用三十六伏安全电压;
  (四)职工食堂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设施;
  (六)设立独立的吸烟室、淋浴室和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职工学习娱乐室(职工学校);
  (七)按照规定设立水冲或者移动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八)配置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照明等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符合规定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和病媒生物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得留有渣土、剩料;对设置的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不得改作它用;对在施工中损坏的道路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规定修复。
  建筑工程停工或者缓建的,其工程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现场环境整洁,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其施工单位应当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
  (一)十八层以上或者五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二)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
  (三)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文明施工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九条规定未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未使用清洁能源、风力五级以上组织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其所建工程不得参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比。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二)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以及未及时答复、处理投诉、举报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期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未向社会公布的;
  (四)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