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9日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日
南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办理的范围及内容:本级审批权限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的事项及其它可以联合办理的事项。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建设用地选址论证;
(五)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审批;
(六)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七)临街立面建筑装修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八)企业设立注册登记;
(九)出租汽车营业站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
(十)非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车辆进入城区非公交停车站场上下客审批;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十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十三)其他联合办理事项。
第三条 联合办理采用联合咨询、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会审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联合办理实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指定牵头部门联合负责制,主要负责联合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牵头部门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根据联合办理事项的实际审批流程确定,联办部门按法律法规明确的许可授权确定。
第二章 联合办理
第五条 联合办理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开展。
(一)一窗受理。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门、牵头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受理专窗,负责联合办理事项的咨询、受理、组织和协调,材料信息的收集、分发和通报。
(二)抄告相关。对当场可以确定申请受理的事项,由联合受理专窗抄告项目相关联办部门窗口,启动同步审批程序。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联合受理窗口组织相关联办部门窗口联合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确定事项满足受理条件后,启动同步审批程序。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联办部门窗口收到抄告信息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服务事项提供的材料依法独立审核,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审批服务事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由联办部门专窗督促责任部门窗口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对审批服务事项属本部门权限内的,须按时办结。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联办部门窗口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需要整改的,在申请人作出整改后,进入二次申请程序。牵头责任部门窗口综合相关联办部门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由联合受理专窗负责送达审批决定。
第三章 联合踏勘
第六条 联合踏勘是指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共同通过现场勘察进行实质审查的审批活动。
第七条 联合踏勘由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联办部门窗口,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通知参加窗口,落实签到,派遣踏勘专车实施现场踏勘。
第八条 联合踏勘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退件处理或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对暂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补正材料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待审批条件符合要求后,相关联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需牵头部门和相关联办部门进一步联合论证的,进入联合会审程序。
第四章 联合会审
第九条 联合会审是指参与项目联合办理的部门以会议形式对项目进行审查的审批活动。
第十条 牵头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或联合踏勘意见汇总后1个工作日内,会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服务事项内容确定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组织安排联审会议。
第十一条 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主持。联审会议议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应立即着手办理。在必要的情况下,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形成会议纪要,相关部门按会议纪要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项目联合办理平台作用,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服务事项坚决实行联合办理,对涉及联合办理的项目,均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联合办理平台进行审批。
联合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流程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确定,其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应在行政服务中心会议室召开。
第十三条 各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要按照联合办理工作要求,各司其职,有序实施。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合会审的人员应当是部门负责人或项目审批责任人;不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合会审或虽参加而不发表明确意见的视为部门同意,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联合办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参与联合办理的部门对项目作出不同意审批意见后应立即说明不同意审批意见和理由等,并书面告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牵头部门及申请人。对于联审部门出具的不同意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会同牵头部门予以裁定,以利审批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联合办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联合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和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牵头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别建立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台帐。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建立联合办理汇总台帐。
第十七条 建全完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加强对联合办理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审批部门及其审批人员违反联合办理工作规定的,严格按照《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和《南昌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洪办字[2012]1号)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联合办理事项具体实施细则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联合办理事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