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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7:0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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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167号



关于废止《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东府令〔1999〕13号)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内容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中已有明确规定,且《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在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思想、收费计费方式、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收费标准约定方式、收费所包括的内容等方面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已不宜继续执行,现决定废止《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加强对内地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及所载货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事先凭下列证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汽车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汽车牌照;
  (三)驾驶人员执照;
  (四)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


 第三条 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以下简称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经海关核准的特种汽车和其它汽车除外)。其技术条件如下:
  (一)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二)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三)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汽车,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发给《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企业及驾驶人员凭《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
  《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由原签发海关每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的,不再有效。


 第五条 汽车必须固定专人驾驶(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由本公司在海关备案的驾驶人员驾驶),并按指定路线行驶。驾驶人员如有变动,必须事先报海关注册备案。


 第六条 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必须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进口货物在口岸办完接载手续后,由进境地海关加封,按转关运输货物监管至目的地海关办理手续。出口货物在启运地海关办结手续后,由启运地海关加封,按转关运输货物,监管至出境地海关,办理卸转手续。


 第七条 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的驾驶人员及承运单位所属企业负有下列各项责任:
  (一)办理接载、卸转手续时,必须向海关出示《准载证书》,交验《载货登记簿》,并将汽车号码及其承运单位所属企业名称和驾驶人员姓名等向海关如实填报。
  (二)保证将所载运的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目的地海关或海关指定地点,并保证海关封志完好无损。
  (三)汽车到达目的地后,应立即将货物运到海关指定地点,同时按规定办理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开拆海关封志,交付、提取或处理货物。


 第八条 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及所载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坏、遗失,驾驶人员应立即向主管海关报明情况。如在运输途中汽车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它运输工具时,汽车驾驶人员或其承运单位所属企业应立即通知就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


 第九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随车押运,汽车驾驶人员及其承运单位所属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及其它海关法规的走私违法行为,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对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驾驶人员及其承运单位所属企业,海关可视情况暂停或吊销企业经营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的海关注册登记及签发的《准载证书》、《载货登记簿》,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出具保证函的境内单位在担保期间,对汽车驾驶人员的走私违法情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检查《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检查《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7年5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条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基本理顺了河道采砂的管理体制,对执法力量进行了整合,注意了资源、环境和水利设施等方面的保护,初步扭转了河道采砂混乱的局面。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执法检查报告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深入、透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有针对性,对这个报告表示赞同。希望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合执法力量。河道采砂关系防洪、供水、航运的安全,关系资源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我省目前违法采砂问题仍比较严重,危害非常大,要执行好《条例》还需下很大功夫。各级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整合执法力量,尽快形成政府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要把河道采砂情况纳入每年的防洪检查内容。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省人民政府对省管河道,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对《条例》实施前因无序、过量采砂带来安全隐患的河段,要严格划为禁采区。根据防洪、供水、航运安全的需要可实行禁采期。省人民政府要结合行政执法队伍体制改革,研究解决我省各级河道采砂执法队伍的编制、经费和装备等问题,尽快建设起一支能适应河道采砂管理需要的快速反应的河道采砂执法队伍。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行为,尤其是对带黑社会性质的“砂霸”应从重打击;要认真解决非法采砂比较严重的东江博罗段、西江肇庆段、韩江汕头与潮州边界河段的存在问题,并进行重点监管;在市、县管的河道要加快推进河砂开采权招投标,实现“阳光许可”;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宏观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采砂和用砂的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建筑市场使用非法河砂的监管;要进一步规范对采砂现场的管理,继续探索和完善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机制,落实管理措施,确保采砂现场管理真正到位。要重视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前期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条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省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和采砂出让费、管理费的管理办法,细化《条例》的规定,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采砂行为。要加强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和装运非法偷采河砂的运砂船的监管。认真总结我省河道采砂管理的经验,深入分析研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有关规定,在适当时候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