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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时间:2024-07-22 04:4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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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7月2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二章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十八条 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十九条 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 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三章 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三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尽职调查结果。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据本指引加强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监管。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录



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三)开立信用证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管部门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

(四)公司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五)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无交叉互保。

(六)关联企业授信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

(七)担保授信是否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是否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制定可操作的办法。



二、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对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三、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一)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应关注:

1. 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常年性还是季节性);

2. 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已经小于或将小于所预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如过时或变质;

3. 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准备情况;

4. 存货的周期。

(二)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

1. 时机选择,宏观经济情况和行业展望;

2. 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 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

4. 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影响。

(三)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

1. 项目可行性;

2. 项目批准;

3. 项目完工时限。

(四)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

1. 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

2. 利率风险;

3. 客户的劳资情况;

4. 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

5. 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还款能力;

6. 原材料短缺或变质;

7. 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

8. 市场变化;

9. 竞争能力及其变化;

10. 高管层组成及变化;

11. 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

12. 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

13. 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

(五)对现有债务的再融资需求。

(六)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

1. 汇率风险;

2. 国家风险;

3. 法律风险;

4. 付款方式。



四、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一)客户管理者: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

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

1. 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 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 品德与诚信度;

4. 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5. 决策过程;

6. 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 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8. 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

1. 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 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 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

1. 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2. 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3. 设备状况;

4. 技术状况。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

1. 行业定位;

2. 竞争力和结构;

3. 行业特征;

4. 行业管制;

5. 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

1. 通货膨胀;

2. 社会购买力;

3. 汇率;

4. 货币供应量;

5. 税收;

6. 政府财政支出;

7. 价格控制;

8. 工资调整;

9. 贸易平衡;

10. 失业;

11. GDP增长;

12. 外汇来源;

13. 外汇管制规定;

14. 利率;

15. 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客户必须持续保持银行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未经银行允许,合同期内客户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

(四)未经银行允许,客户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户的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一定数额。

(六)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

(七)未经银行同意,客户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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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6〕21号

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八日


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本市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人员(下简称“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村镇建设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穗字〔2000〕17号)和《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享有本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或享有村集体经济股份村民待遇的本市户籍“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基本养老金与缴费情况挂钩并建立合理的调整机制,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督促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和资助资金的安排,地税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具体的业务操作管理。

  人民政府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第259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转居”人员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村集体组织改制成的经济实体,下统称“经济组织”)为单位,整体到经济组织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手续(参保登记后的“农转居”人员,下统称“参保人”)。

  具体登记办法另行明确。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经济组织和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财政拨款;
  (六)其他收入。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参保人缴费基数的24%计缴。

  番禺、花都区缴费基数最高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35%;从化、增城市缴费基数最高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40%;其他区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30%。

  经济条件许可的经济组织和“农转居”人员,缴费基数上限也可以参照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由经济组织根据“农转居”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与“农转居”人员商定、确认后申报。

  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交,经济条件许可时也可以提前预缴。具体的预缴年限由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商定。

  首次参保时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正常按月缴费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农转居”人员,应同时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首次参保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转居”人员,应趸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预缴的缴费基数以其申请预缴当月的缴费基数为基点,以后每跨一个缴费年度,按照一定的增长率进行递增(具体缴费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测定公布)。分多次预缴的,每次预缴的基数均应按每次预缴时最新公布的相应时段的标准重新确定。

  趸缴的缴费基数按其参保时所申报的缴费基数确定。

  经济组织负责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收代缴。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等于本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条件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各月缴费指数的平均值。本人各月的缴费指数等于本人月缴费基数(含预缴费基数)除以本市对应年度的实际职工月平均工资。采取趸缴方式的参保人,其趸缴年限各月缴费指数按申请趸缴时的缴费指数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所规定的办法确定,70周岁以上的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详见附件)。

  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番禺、花都区低于350元/月的,按350元/月补足;增城、从化市低于330元/月的,按330元/月补足;其他区低于400元/月的,按400元/月补足。

  第十二条根据物价变动和基金情况,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

  第十三条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每年实行资格认证。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经济组织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第十五条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

  个人账户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办法进行管理,按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进行记账。

  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境出国定居或死亡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达到第九条规定的年龄条件,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各经济组织应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引导“农转居”人员积极就业。其在城镇企业就业后,应由所在企业按规定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将本办法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转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其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应将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转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对于按本办法参保的参保人,如果缴费年限与其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限重叠的,重叠的时段,缴费年限只计算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正常缴费年限,各月的缴费指数叠加计算。

  第十八条参保人在异地参保的,本办法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并同时转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第十九条“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本办法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征缴,统一纳入本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别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互相占用。基础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出,个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各区(县级市)统筹基金分别记账,当某区(县级市)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农转居”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缴纳,具体的分摊比例由经济组织和个人商定,但个人的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其缴费基数的8%。各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经济的分配管理,建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长效机制,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本办法实施时,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农转居”人员,在一年半内参保的,其缴费基数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含60%)以下的,政府按其应趸缴费用的30%给予资助,缴费基数超过60%的,超过部分不予以资助。所需资金根据各区(县级市)财政的承受能力,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分别负担:番禺区负担70%,市本级负担30%;花都区负担60%,市本级负担40%;增城市负担55%,市本级负担45%;从化市负担50%,市本级负担50%;其他区负担40%,市本级负担60%。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分十年投入。具体资助审核、划拨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实施后经批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一年内,被征地人员办理“农转居”手续并参保的,政府按上述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条件成熟时,实现本办法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并轨。

  第二十三条国家、省、市今后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发布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的通知

2003年2月11日 财会〔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请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指导考生复习。
  附件: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

附件: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考试大纲

  一、总论
  (一)会计概述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四)会计要素
  二、货币资金及应收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票据
  (三)应收账款
  (四)其他应收项目
  三、存货
  (一)存货取得和发出的计价及核算
  (二)存货的期末计量
  四、投资
  (一)短期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
  (三)长期债权投资
  (四)投资的期末计价
  五、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概述
  (二)固定资产取得
  (三)固定资产折旧
  (四)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
  (五)固定资产处置与期末计价
  六、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一)无形资产及其期末计价
  (二)其他资产
  七、负债
  (一)流动负债
  (二)长期负债
  八、所有者权益
  (一)实收资本
  (二)资本公积
  (三)留存收益
  九、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收入
  (二)费用
  (三)利润
  十、财务会计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
  十一、所得税会计
  (一)所得税会计概述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十二、外币业务
  (一)外币业务会计处理
  (二)外币会计报表折算
  十三、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概述
  (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十四、或有事项
  (一)或有事项概述
  (二)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十五、租赁
  (一)租赁概述
  (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三)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四)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十六、债务重组
  (一)债务重组概述
  (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十七、非货币性交易
  (一)非货币性交易概述
  (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一)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三)会计差错更正
  十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
  (二)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三)非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二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披露
  (二)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
  (三)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
  二十一、商品期货业务
  (一)商品期货业务概述
  (二)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十二、合并会计报表
  (一)合并会计报表概述
  (二)合并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
  (四)合并现金流量表
  (五)内部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的抵销
  (六)内部销售及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七)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抵销
  (八)内部提取的盈余公积的抵销处理
  二十三、分部报告
  (一)分部报告的概述
  (二)分部的确定
  (三)分部会计信息的披露
  二十四、中期财务报告
  (一)中期财务报告概述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说明:本年度考试大纲与上年相比,主要是按会计业务发生的顺序,将原大纲的排列顺序进行了调整,将所得税会计提至财务会计报告之后,将中期财务报告调到本大纲的最后。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审计考试大纲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概论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与发展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概念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其他审计类型的关系
  二、注册会计师管理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登记
  (二)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
  (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
  三、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
  (一)独立审计准则
  (二)质量控制准则
  (三)职业道德准则
  (四)职业后续教育准则
  四、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
  (二)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
  五、审计目标与审计范围
  (一)审计总目标
  (二)审计具体目标及其确定
  (三)审计过程与审计目标的实现
  (四)审计业务约定书与审计范围
  六、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证据
  (二)审计工作底稿
  七、审计计划、重要性及审计风险
  (一)审计计划
  (二)审计重要性
  (三)审计风险
  (四)初步审计策略
  八、内部控制及其测试与评价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与要素
  (二)了解与记录内部控制
  (三)内部控制测试
  (四)内部控制评价
  (五)管理建议书
  九、审计测试中的抽样技术
  (一)审计抽样概述
  (二)控制测试中抽样技术的运用
  (三)实质性测试中抽样技术的运用
  十、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
  (一)销售与收款循环的特性
  (二)内部控制测试和交易的实质性测试
  (三)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四)应收账款审计
  (五)坏账准备审计
  (六)其他相关账户审计
  十一、购货与付款循环审计
  (一)购货与付款循环的特性
  (二)内部控制测试和交易的实质性测试
  (三)应付账款审计
  (四)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审计
  (五)其他相关账户审计
  十二、生产循环审计
  (一)生产循环的特性
  (二)内部控制测试和交易的实质性测试
  (三)存货成本审计
  (四)分析性复核
  (五)存货的监盘
  (六)存货计价审计和截止测试
  (七)应付工资审计
  (八)其他相关账户审计
  十三、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
  (一)筹资与投资循环的特性
  (二)内部控制测试与交易实质性测试
  (三)借款审计
  (四)所有者权益审计
  (五)投资审计
  (六)其他相关账户审计
  十四、货币资金与特殊项目审计
  (一)货币资金与业务循环
  (二)内部控制测试
  (三)现金审计
  (四)银行存款审计
  (五)其他货币资金审计
  (六)特殊项目审计
  十五、终结审计与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编制前的工作
  (二)审计报告概述
  (三)审计报告准则
  (四)审计报告的基本类型
  (五)审计报告的编制
  (六)期后发现的事实
  (七)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
  十六、与审计相关的其他鉴证业务
  (一)验资
  (二)盈利预测审核
  (三)内部控制审核
  (四)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
  说明:本年度考试大纲与上年相比,未做较大调整。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财务成本管理考试大纲

  一、财务管理总论
  (一)财务管理的目标
  1.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2.影响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因素
  3.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的冲突与协调
  (二)财务管理的内容
  1.财务管理的对象
  2.财务管理的内容
  3.财务管理的职能
  (三)财务管理的原则
  1.有关竞争环境的原则
  2.有关创造价值的原则
  3.有关财务交易的原则
  (四)财务管理的环境
  1.法律环境
  2.金融市场环境
  3.经济环境
  二、财务报表分析
  (一)财务报表分析概述
  1.什么是财务报表分析
  2.财务报表分析的目的
  3.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
  4.财务报表分析的一般步骤
  5.财务报表分析的原则
  6.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
  (二)基本的财务比率
  1.变现能力比率
  2.资产管理比率
  3.负债比率
  4.盈利能力比率
  (三)财务报表分析的应用
  1.杜邦财务分析体系
  2.财务状况的综合评价
  3.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析
  4.现金流量分析
  三、财务预测与计划
  (一)财务预测
  1.财务预测的意义和目的
  2.财务预测的步骤
  3.财务预测的销售百分比法  
  4.财务预测的其他方法
  (二)增长率与资金需求
  1.外部融资与销售增长的关系
  2.内含增长率
  3.可持续增长率
  (三)财务预算
  1.全面预算体系
  2.现金预算的编制
  3.预计财务报表的编制
  四、财务估价
  (一)货币的时间价值
  1.什么是货币的时间价值
  2.时间价值的计算
  (二)债券估价
  1.债券的有关概念
  2.债券的价值
  3.债券的收益率
  (三)股票估价
  1.股票的有关概念
  2.股票的价值
  3.股票的收益率
  (四)风险和报酬
  1.风险的概念
  2.单项资产的风险和报酬
  3.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报酬
  4.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五、投资管理
  (一)投资项目评价的基本方法
  1.资本投资的概念
  2.资本投资评价的基本原理
  3.投资项目评价的基本方法
  (二)投资项目现金流量的估计
  1.投资项目现金流量的概念
  2.现金流量的估计
  3.固定资产更新
  4.所得税和折旧
  (三)投资项目的风险处置
  1.处置风险的两种方法
  2.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作折现率
  3.项目系统风险的估计
  六、流动资金管理
  (一)现金和有价证券管理
  1.现金管理的目标
  2.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3.现金收支管理
  4.最佳资金持有量
  (二)应收账款管理
  1.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
  2.信用政策的确定
  3.应收账款的收账
  (三)存货管理
  1.存货管理的目标
  2.储备存货的有关成本
  3.存货决策
  七、筹资管理
  (一)普通股筹资
  1.普通股的概念和种类
  2.股票发行
  3.股票上市
  4.普通股融资的特点
  (二)长期负债筹资
  1.长期负债筹资的特点
  2.长期借款筹资
  3.债券筹资
  4.可转换证券筹资
  (三)短期筹资与营运资金政策
  1.短期负债筹资
  2.营运资金政策
  八、股利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内容
  1.利润分配的项目
  2.利润分配的顺序
  (二)股利支付的程序和方式
  1.股利支付的程序
  2.股利支付的方式
  (三)股利分配政策和内部筹资
  1.股利理论
  2.股利分配政策和内部筹资
  (四)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
  1.股票股利
  2.股票分割
  九、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
  (一)资本成本
  1.资本成本概述
  2.个别资本成本
  3.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4.边际资本成本
  (二)财务杠杆
  1.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经营杠杆系数
  3.财务杠杆系数
  4.总杠杆系数
  (三)资本结构
  1.资本结构原理
  2.资本结构的管理
  十、并购和控制
  (一)兼并与收购
  1.兼并与收购的概念
  2.并购的类型
  3.并购的动因
  4.并购的财务分析
  5.并购的资金筹措
  (二)剥离与分立
  1.剥离与分立的含义
  2.剥离与分立的类型
  3.剥离与分立的动因
  4.剥离与分立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5.与企业剥离、分立、出售相关的债务安排
  (三)股权重组
  1.股份制改组
  2.股权置换
  3.公司内部人持股
  4.股票回购
  (四)公司控制
  1.公司控制权
  2.控股公司
  3.接管防御
  十一、重整和清算
  (一)企业财务重整
  l.财务失败
  2.财务失败预警
  3.财务重整的方式  
  4.财务重整的程序
  5.财务重整的决策
  (二)企业清算
  1.企业清算的类型
  2.破产清算
  3.解散清算
  4.企业清算的实施
  十二、成本计算
  (一)成本计算概述
  1.成本的概念
  2.成本的分类
  3.成本计算的目的和要求
  4.成本计算的步骤和程序
  5.成本计算制度的类型
  (二)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1.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2.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的成本分配
  3.联产品和副产品的成本分配
  (三)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
  1.品种法
  2.分批法
  3.分步法
  十三、成本一数量一利润分析
  (一)成本、数量和利润的关系
  (二)盈亏临界分析
  (三)影响利润各因素变动分析
  十四、成本控制
  (一)成本控制概述
  1.成本控制系统的组成
  2.成本控制的原则
  3.成本降低
  (二)标准成本及其制定
  1.标准成本的概念
  2.标准成本的种类
  3.标准成本的制定
  (三)标准成本的差异分析
  1.变动成本差异的分析
  2.固定制造费用的差异分析
  (四)标准成本的账务处理
  1.标准成本系统账务处理的特点
  2.标准成本系统账务处理程序
  (五)弹性预算
  1.弹性预算的特点
  2.弹性预算的编制
  3.弹性预算的运用
  十五、业绩评价
  (一)成本中心的业绩评价
  1.什么是成本中心
  2.成本中心的考核指标
  3.责任成本
  (二)利润中心的业绩评价
  1.什么是利润中心
  2.利润中心的考核指标
  3.部门利润的计算
  4.内部转移价格
  (三)投资中心的业绩评价
  1.什么是投资中心
  2.投资中心的考核指标
  (四)部门业绩的报告与考核
  1.成本控制报告
  2.差异调查
  3.奖励与惩罚
  4.纠正偏差
  说明:本年度考试大纲与上年相比,有以下变动:
  1.进行了总体结构调整。主要是将财务管理部分和成本管理部分明确分开,1章~11章是财务管理的内容,12章~15章是成本管理的内容。
  2.对原大纲的“四、投资管理”和“五、证券评价”的内容进行重组,改为“四、财务估价”和“五、投资管理”,并对这两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经济法考试大纲

  一、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特征
  4.经济法的形式
  5.经济法的体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行为与代理
  1.法律行为
  2.代理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五)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
  2.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3.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二、企业法
  (一)企业法概述
  1.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2.我国企业法的体系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4.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6.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三)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法概述
  2.合伙企业的设立
  3.合伙企业财产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6.入伙与退伙
  7.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8.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4.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5.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
  6.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1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2.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3.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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