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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检察机关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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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检察机关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检察机关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29日
高检发政字〔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解决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的生活困难,解除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凝聚警心,激励斗志,中央财政设立了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专项用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的生活补助。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发放范围、标准和对象
(一)发放范围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的在编、在职授衔的司法警察以及经批准入警正在见习期的人员。司法警察因公牺牲、革命烈士的性质认定,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法发〔1998〕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标准
自2004年起,对2003年1月1日(含)以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的家属,一次性发放特别补助金10万元。其中,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一次性增发特别补助金10万元。
对1980年1月1日(含)至2002年12月31日(含)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的家属,每年发放特别慰问金5000元,连续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三)发放对象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对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发放。其中:
1、有父母,无配偶、子女的;有配偶,无父母、子女的;有子女,无父母、配偶的,发给全数。
2、有父母、配偶,无子女的;有父母、子女,无配偶的;有配偶、子女,无父母的,各发给半数。
3、父母、配偶、子女均有的,各发给三分之一。
4、无上述家属的,不予发放。
二、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特别补助金采取一例一报、单项审批、及时发放的办法。
1、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检察院政工部门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司法警察为因公牺牲或革命烈士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审批表》(见高检发政字〔2004〕38号文件附件一),附《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烈士证明书》、司法警察职务任命文件(均为复印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呈报意见,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3、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在收到审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下发批准发放通知。
4、省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发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检察院,将特别补助金发放到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手中,同时颁发证书。
(二)特别慰问金采取一年一报、汇总审批、集中发放的办法。
1、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检察院政工部门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提出本单位当年度发放特别慰问金的书面申请,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慰问金审批表》(见高检发政字〔2004〕38号文件附件二),附《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烈士证明书》、司法警察职务任命文件(均为复印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省级人民检察院汇总后,及时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3、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审批意见,下发批准发放通知。
4、每年春节前,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发放通知,通过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检察院,将特别慰问金发放到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手中,同时颁发证书。
三、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资金的结算、管理和监督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委托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管理,实行据实结算、集中拨付的管理办法。
(一)特别补助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季度内发生的每一笔特别补助金的支付,先由省级人民检察院预付,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根据本季度批准发放特别补助金的实际情况,将所需资金据实集中拨付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一次或两次汇总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按上述规定审核后据实办理追加指标和拨款。
(二)特别慰问金每年结算一次。每年10月15日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地上年特别慰问金专款发放结余及当年批准发放的实际情况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按上述规定审核后据实办理追加指标和拨款,每年年底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集中、一次拨付到省级人民检察院。
(三)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档案,保证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及时发放,并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领取特别慰问金的家属,及时停发特别慰问金。每年2月底前,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检察院要将上年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发放及结余情况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高检发政字〔2004〕38号文件附件三),每年3月31日前,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汇总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将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四)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项用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的补助和慰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国务院关于200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0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要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的精神,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奖励为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严格评审
和科技部审核,经国务院批准,报请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授予吴文俊、袁隆平2000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国务院批准,同时授予“统一描述平衡与非平衡体系的格林函数理论研究”等15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B121型无铬一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等23
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复杂地质艰险山区修建大能力南昆铁路干线成套技术”等22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北方土壤供钾能力及钾肥高效施用技术研究”等228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美国科学家潘诺夫斯基和印度科学家库西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国科技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刻苦钻研、勤奋工作、勇于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发展高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全面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为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



2001年2月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5年12月7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勘察设计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