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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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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各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督导组成员

为总结2010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通报督导意见,部署2011年业务建设工作,2011年3月10日-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杭州市召开了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扎实推进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

附件:

会议纪要0401.doc
会 议 纪 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2011年3月10日—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杭州市召开了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2010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督导情况,总结了2010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就基地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实施、基地临床科研规范、基地临床科研人才培训、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和基地科研协作等重要工作进展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就2011年业务建设工作重点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会议明确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深化了认识,明确了重点任务。会议纪要如下:
一、充分肯定2010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取得的长足进步
会议认为,2010年按照“打基础、建机制、谋长远”的基本思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初步构建了基地业务建设的组织框架和体系,成立基地业务建设专家指导组和督导组,对各基地业务建设方案进行了论证指导,并对2010年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督导。一年来,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加大投入,积极提供保障支持。在基地建设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组织完成了16家基地业务建设方案审查批复工作,基本明确了中医药在14类重点疾病临床科研的切入点,提出了未来3—5年在这些领域可能会取得的科技进步和疗效提高的具体指标;成立基地肝病研究联盟,筹备肿瘤和糖尿病研究联盟,参与中医药防治慢病临床科研体系建设行业专项,初步形成了项目、基地、人才三方面整合、相互联动的机制;同时加强基地建设发展模式和战略研究,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发布《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这些工作,为基地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应该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凝练目标,突出重点,推进新一轮的基地业务建设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对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认识
会议认为,基地建设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要充分认识基地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正确认识和面对基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重点,善于统筹。基地建设发展之路从根本上讲,是要依靠各基地在业务建设的实践中积极探索,在思路和工作方法上不断创新,积累经验,探索规律;要充分发挥各级管理部门和专家团队的集体智慧,加强领导,群策群力,依靠基地全体同志的不懈努力,坚定不移地按照既定目标和方针推进基地建设。
三、进一步落实基地业务建设分级负责机制
会议认为,基地业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环环相扣,要建立并落实分级负责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工作重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着重做好长远规划、顶层设计、组合资源、统筹部署,并为基地业务建设提供公共产品和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各有关省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着重落实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积极协调,加强对各基地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基地依托单位是基地建设的主体,各基地负责人是基地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基地内部运行的协调和统筹,并自觉接受专家组和督导组的指导和督导,对国家负责。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基地与医院的关系、重点病种研究与医院相关科室的关系,提供基地业务建设的内部条件,积极争取外部支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落实基地业务建设的各项任务。督导组要加强对各基地的督导、评估和调研并提出建议;专家指导组要针对基地病种研究及临床科研重大学术问题加强指导,帮助把关。
四、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
会议认为,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要坚持“打基础、谋长远、建机制、见成效”的基本工作思路,坚持统筹协调、各司其职。突出基地病种研究这个根本,进一步优化病种研究的切入点,提升病种研究水平;以基地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为主体,以实施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规范和基地高水平人才骨干培养为两翼,加强能力建设;建立顶层设计、整合优势资源的有效机制,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合作共赢、调动多方积极性的政策导向;强化督导组和专家指导组的有效指导监督作用,把基地业务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重点任务
会议要求,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要着重完成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
(一)组织进行重点病种研究的评估检查。各基地要按照业务建设方案,充分发挥基地业务建设专家指导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基地重点病种治疗的优势环节和科研的关键问题,深化病种临床研究;要在6月底前认真组织对重点病种临床医疗和科研进行自我评估,始终把握好研究的方向和重点,紧扣重点病种研究切入点,提出下阶段临床科研的计划和要达到的目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半年将组织专家,对各基地病种研究进展进行评估和检查。
(二)基本完成16家基地的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提升基地科研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制定“中医临床科研共享系统指南(规范)”。6月底前提出工作计划进度表,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后,组建专家组,分类分步指导和帮助各基地开展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各基地要按照指南(规范)的统一要求,制定建设工作计划,主动配合专家组,年底前至少要在重点病种研究方面初步采用共享系统,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三)制定培训大纲,开展临床科研骨干人员的系统培训,提升基地临床研究人员素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委托北京中医药大学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5月底前提出基地中医临床研究骨干人员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各基地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根据本基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提出需求和建议。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后,由中国中医药科技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对各基地负责人、病种负责人、科研骨干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等开展分类分层培训。各基地要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此外,还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发布和试行基地中医临床科研规范,提升基地中医临床科研水平和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牵头成立专家工作组,2011年6月前制定基地临床研究规范模板,并于年底前指导和帮助各基地建立完善相关科研规范。各基地要高度重视,在专家工作组的指导下,认真制定和执行重点病种临床研究管理和操作规范,加强临床研究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出高水平临床科研成果。
(五)制定发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加强科技资源组合、凝聚力量,提升基地临床研究协作水平。各基地要尽快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经费,认真研究提出病种研究亟待协作研究解决的关键技术和重点问题,同时尽快寻求能够开展共建、共享和共通等实质性合作的协作单位,逐步建立一个稳定的、与行业内外优秀单位团队合作的长效机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搭建基地国际合作平台,组织基地相关人员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基地与优势企业联合,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基地高水平中药新药的研发。
(六)制定并发布基地业务建设督导计划方案,完善基地业务建设督导机制。督导组5月底前要完成督导计划方案的制定,并印发各基地。同时要认真研究完善督导工作的机制,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开展调研和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问题,评督结合,以督促建。各基地要积极配合督导组工作,建立基地重点任务进度报告制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督导组意见,适时发布有关督导信息。

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14号



  《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下列活动中直接形成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照片、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外事活动;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重大活动;

  (五)对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六)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之间的重大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由本省承办的国家重大活动;

  (八)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举办、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 (以下简称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做好重大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并对重大活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举办、承办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重大活动事项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确定后5日内告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认为属于重大活动的,应当加强对举办、承办单位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认为不属于重大活动的,其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举办、承办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活动无法判定的,由举办、承办单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认定。

  第八条 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会议材料、简报、总结、宣传报道、纪念册等各种纸质文件材料及其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磁盘、光盘、胶片等材料;

  (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

  (四)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 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收集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材料,对举办、承办单位提出的收集要求,负责重大活动宣传报道工作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和保密规定,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一条 省、市、县 (区)国家综合档案馆 (以下简称综合档案馆)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活动,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业人员指导、协助举办、承办单位做好重大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档案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一)一个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性的重大活动,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由各联办单位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因特殊情况延期移交的,须经综合档案馆同意。

  (三)举办、承办单位成立临时组织机构的,其重大活动档案由临时组织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在临时组织机构停止办公之前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60日内,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对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保管单位应当立即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不予移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责令移交。

  第十五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其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档案馆可以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征集制度,采取收购、征购等措施征集重大活动档案。

  鼓励集体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转让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七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在重大活动档案进馆30日内依法向社会开放,并公布重大活动档案的目录,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工作。

  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综合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

  (一)未按规定建立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

  (五)未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重大活动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接收重大活动档案的;

  (七)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八)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活动中形成的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简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破旧与立新

王银梅(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律系 法律硕士 副教授 宁夏 银川 750021)

李 龙 (宁夏人民警察学校 副校长 高级讲师 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 执法思想和观念是涉及公安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根本性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上存在的问题较多,已严重影响了公安执法工作。因此,正确认识转变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重要性、必要性,深入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索和构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观念的内容和途经在当前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安工作 思想观念 转变 改革

On Brokening and Forming Ideology of Public Security Job
Wang Yinmei (Dept. of Law, the Second National Institute of Northwest, Master of Law, Associate Professor, Yinchuan, Ningxia 750021, China)
Lin Long (Ningxia Police School, Vice-president, Senior Lecturer, Yingchuan, Ningxia, 750021, China)
Abstract: The ideology of enforcement of the law are the basic problem that involve the public security enforce th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job. For a variety of reasons for a long tim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on the sense of enforcement of the law. Those have influenced the public security enforcement work. So it is important and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and change the ideology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law, to make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the reason which produced those problems and to form a new ideology.

Key Words: the public security work, ideology, change, reform


引言:
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力量。其全部活动与执法工作密切相关,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为目的。执法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重要职权,警察执法的二元性(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特点决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不仅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而且也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着法律的实施和法制的权威、关系着社会秩序与公正、关系着民众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关系着警察自身的形象和处境。因此,无论如何认识执法活动在警察职务活动中的重要性,其现实与历史意义都无不为过。
执法活动对警察而言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涵盖着警察工作的全部内容。然而,长期以来,警察的执法活动并没有令社会各个阶层十分满意。警察团队和警察个人也曾经并在当前仍然为此付出着形象、声誉和物质方面的沉重代价。因此,正视警察执法理念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其生成的原因,重塑与社会发展和民众需要相协调一致的新型警察执法理念,在警察执法理念领域开展一场破旧与立新的“革命”既具现实的紧迫性,又具历史的长久性。

一、 问题的提出:激情与理性的结合与碰撞

在人民警察之中,开展一场执法理念之“革命”是一个富有激情的、有胆识的,虽然令人感觉“迟到”但毕竟真正开始得到了警察群体高度关注的问题。说其“迟到”是因为警察执法思想的落后与不合时宜由来已久,对之进行“革命”的呼声虽然在理论界曾经此起彼伏,但在警察实务各界并未受到过热烈的呼应。【1】说其“富有激情”和“胆识”是因为它不仅抓住了当前警察执法问题中深层次的根本环节,可以从根本上除弊兴利,而且对于重塑公安(警察)形象,赢得党和人民的信赖、支持起到基础性,长期性的效用,这场“革命”所包涵的意义的多样性、现实性、历史性,必将令人为之振臂高呼。
一般来说,在当代社会生活中,一个既能引起党和国家重视,又能促动民众心旌神往,还能使职业人士产生认同和共鸣的问题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的问题。
第一、 第二、它是关系到社会和民生大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三、它是社会和民众尽管曾经付出过沉重代价,不断进行追求但却因各种原因仍然尚未完全变为现实的问题。
第四、它是以关怀人类权利的实现、自由的保障、正义的伸张、公平的实现为核心的问题。第五、它是能够使不具有或还缺乏文明因素的民族、社会、国家跨入文明队伍前列的问题。
第六、它是能够唤起民众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充满热情、对法律——道德充满尊敬,从而不断改造自己生活质量和生活观念的问题。【2】
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总体上讲与这些特征 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当代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如日中天,民主政治建设不断进步,社会各项事业蒸蒸日上。社会主义中国已进入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在告别了左倾思想统治和短缺经济时代、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自由、文明、民主、法治、秩序已成为社会和民众新的追求和向往。所有这些不仅是理性力量的胜利,也是激情燃烧的结果。在过去到现在的几十年中,由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观念的偏差,给社会尤其是民众个人造成了切肤之痛。因此,自觉进行执法观念之革命,既具激情化、同时更具理性化。是激情和理性的结合和碰撞。这种理性和激情,是对人治传统思想的反思、反叛和质疑,是求变欲望的表现,是对将人作为工具、对象而非目的厌恶、憎恨和放弃。是对执法活动“内忧外患”的积极慎视。体现了关怀人文的情感冲动。
因此,我们应该而且必须善待这种理性和激情。因为它给我们提供了正视问题的勇气和超越现实的动力,能够促使我们从思想深处解放“自我”,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使我们最大程度地追求合理性,最终达到追求真理的彼岸。

说明:本文在撰写中参考了以下著作:《法的价值论》(卓泽渊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权利现象的逻辑》(公丕祥着,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张文显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法理学论丛》第一、二、三卷(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2003年、2004年版)。

我们还必须正确理解理性和激情的关系。尤其是在思想“革命”的初期,我们既需要激情的呼唤、呐喊、行动,因为它可以起到振聋发聩、警醒世人的作用,可以使“革命”具有巨大的精神力量的支持。更需要理性的思考,因为“革命”不仅需要激情作动力,更需要有明察秋毫、见微知着、把握未来、克服盲目、迷信、冲动的能力和水平。 忽视激情会使理性失去生机和活力,而忽视理性则会使“革命”因缺乏理性思考而缺乏深度和广度。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使“思想革命”具有积极的助推力并保证其不误入歧途。

二、从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看传统执法思想的主要表现及生成原因。

(一)当前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1、有的一味强调专政职能,忽视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因而以管人者自居,甚至把群众做为专政对象,加速了与社会与公众的对立。
2、有的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执法、管理的名义,实施滥收滥罚,导到“三乱”不断。【3】
3、有的重打击、轻保护,忽视民权、民意、民情、民心,片面地、简单地将打击犯罪等同于保护人民,忽视对公民权益尤其是私权利的充分保护。
4、有的执法不计成本,不惜伤害无辜。习惯于传统的执法行为模式(如大清查、大行动,大轰大嗡等)。
5、有的标签主义思想严重。执法看对象,对领导、集体和对民众个人,缺乏一视同仁的态度。对弱势群体更是另眼相看(即只看其是否违法违规,不看其社会贡献)。
6、违法违纪屡有发生。表现为: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问题不断发生,上至各级领导干部下到各警种民警层层均有。有的甚至疯敛财,被称为“造币机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