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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18:0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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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十条第(十)项删除;
二、条例第三十八条删去: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营业执照直至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吊销营
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条例第三十九条删去:“可以根据情节限价出售商品、没收违法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
欠ú莆铮梢圆⒋ξシㄋ?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删去:“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被授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五、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罚款数额修改为:“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加上“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修改为“经营者犯有本条例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经营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7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及综合性材料。

 (二)参与市政府重要政务活动的服务工作。

 (三)对全市改革开放、经济运行、社会发展以及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四)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政府系统调研工作。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调查研究室设4个职能处。

 1.综合处

 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讲话、报告等重要文稿和市政府政策性文件、综合材料的起草、审修,负责本部门日常事务管理。

 2.城建调研处

 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市政府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报告等重要文稿的起草、审修。

 3.经济调研处

 负责全市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外经贸、财税、金融、等方面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

 4.社会调研处

 负责全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社会保障、政法、民族、宗教等方面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以及全市政府系统调研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调查研究室配行政编制28人,工勤人员编制2人,机关编制总额30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4人;处长4人,副处长6人。





交通部关于执行《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执行《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0年3月2日,交通部

我部已于一九九0年三月二日以第10号令发布了《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现将执行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交通部审核批准或认可的单位,不得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港监部门不予办理其代理船舶的进出口手续,港务部门不得安排其代理船舶的靠泊和装卸作业。
二、船舶代理的费收标准,在未颁布新的规定前,一律按我部批准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现行费收标准执行(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费收标准)。
三、在《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施行前,凡未按上述费收标准收取费用的,包括给予回扣、应收外汇实收人民币、降低费收标准等等,必须立即进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我部。
四、《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什么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