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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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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的补充和细化,是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坚持严格控制支出的原则下,从严从紧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部门预算中编报、同时审批。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中,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人根据要求编制本部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的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随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一并下发。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计划同时编制,并单独列明。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未列明自主创新产品而在实践中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补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对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购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在共性考评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奖惩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应当督促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加强审核管理。

  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情况;

  (二)采购人按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情况;

  (三)采购人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落实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结果为非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对采购人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不按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6〕158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促进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实现“十一五”生态保护目标,加速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局组织编制了《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
  一、全国生态保护形势

  (一)“十五“工作回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十五“期间,先后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把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参与综合决策,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创造性开展工作,部分地区生态恶化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自然生态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十五“期间,实施了林业六大工程,累计人工造林保存面积近8亿亩,全国森林覆盖率显著上升。“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取得一定成效。通过封育保护、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全国综合防治水土流失54万平方公里,其中综合治理24万多平方公里。25个省区市的950个县实施了封山禁牧,其中北京、河北、陕西、宁夏实行了封山禁牧。实施退耕还林与退牧还草工程,共完成退耕还林1.3亿亩,退牧还草1.9亿亩。

  生态功能区划工作逐步推进。从2001年-2003年,先后完成西部、中东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基本查清了全国生态环境现状。编制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草案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要求,抢救性地开展了18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使一些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得到初步保护。部分地区划定了一批地方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保护和建设。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取得新进展。“十五“期末,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349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3个,总面积已达150万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5%,超额完成了“十五“13%的计划目标。已建自然保护区涵盖了我国自然保护区分类系统中的全部9种类型,覆盖了我国的各个生物地理区域,初步形成了类型多样、区域分布比较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

  生物多样性履约和管理进一步强化。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写了《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三次国家报告》,完成了我国核准《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程序,并于2005年9月6日正式成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方,制订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印发了《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通知》,联合有关部门发布了《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国务院办公厅在2004年3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建立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了多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的国际合作项目。

  生态保护监管与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十五“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107个地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大了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农村、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及淡水与海洋资源、矿产资源、林草资源、旅游资源、滩涂与湿地等重点资源开发和外来物种引进、转基因生物应用的生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流域开发和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与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得到重视。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印发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联合建设部颁布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制定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会同商务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命名了一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秸秆禁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正在研究制定《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得到深入开展。“十五“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系列生态示范创建体系。“十五“期末,共批准528个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其中233个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江苏、河北等9个省开展了生态省建设,广西、四川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已经通过专家论证,辽宁、天津等省(市)正在组织编制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全国有150余个市(县、区)开展了生态市(县、区)创建工作。在农村开展了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目前全国已有五批225个镇(乡)获得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

  生态保护法规建设得到加强。“十五“期间,制定和修订了《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沙治沙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国家把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下来。“十五“期间,一些地方实行了建设项目环保预审制、环保“一票否决“等制度,对污染产品税、生态补偿制度、排污交易制度等环境经济政策进行了积极探索。中组部、国家环保总局开展了把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到干部考核体系的相关研究和试点工作。

  (二)生态环境现状

  1、主要问题

  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大江大河源区生态环境质量日趋下降,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严重衰退;北方重要防风固沙区植被破坏严重,沙尘暴频发;江河洪水调蓄区生态系统退化,调蓄功能下降,旱涝灾害频繁发生;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森林质量不高,生态调节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水生态失衡。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部分河流开发利用率超过国际警戒线,黄河、淮河、辽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超过60%,海河超过90%,生态用水被大量挤占;部分地区地下水位下降,形成了大小不同的地下水漏斗,造成地面沉降。近海海域环境质量没有明显好转,局部海域污染加重,“十五“期间,我国的四个海区中只有东海污染面积减少,其他三个海区污染面积均有不同程度增加。

  土地退化严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万平方公里。虽然实施了林业六大工程,土地沙漠化趋势得到减缓,但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荒漠化土地分布仍很广泛,水蚀、风蚀、土壤盐渍化与土壤污染并存,土地的生态服务功能降低。

  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明显下降。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农业生产及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量逐年增大,农村“脏、乱、差“现象普遍,农村地区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直接威胁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存环境与身体健康。

  生物多样性锐减。我国现有自然保护区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不高,物种濒危和灭绝的速度加快,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林草和生物品种单一化问题突出。目前濒危或接近濒危的高等植物已占高等植物总数的15%-20%。外来物种入侵危及生态系统安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成因分析

  不合理的人类开发与建设活动对流域、区域生态系统破坏严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土地和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日益加大,人为开发活动已经成为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重要因素。

  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但单位GDP能耗、物耗,单位GDP的废水、废弃物排放量均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全球经济贸易往来的加强,客观上增加了我国生态环境遭受外来因素影响的风险,增加了外来有害物种入侵风险。

  生态保护工作基础薄弱。目前尚没有建立完整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不能对生态环境现状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一些生态产业在税收、政策等方面缺乏国家的政策支持。生态保护投入严重不足,41%的自然保护区未建立管理机构,广大农村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生态保护管理与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不完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不顺,环保部门难以发挥统一监管作用。生态保护能力建设落后。大部分地区尚未开展生态保护现场执法工作,各地普遍存在经费紧张、交通工具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

  (三)机遇与挑战

  近年来,生态保护工作得到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中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为生态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重要文件均确立了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总体思路。2006年4月,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提出了历史性转变的战略构想,为生态保护工作参与综合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同时,我国生态环境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我国经济社会将进一步发展。未来5年,我国生态保护在面临经济增长、人口增加、资源需求压力加大的同时,受到传统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难以彻底扭转,法规、政策、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约,将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应明确思路,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推动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为契机,以维系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和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实施分区分类指导,重点抓好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和人为破坏生态活动。加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生态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经济、社会和法律手段,落实各项监管措施,规范各种经济社会活动,防止造成新的人为生态破坏,对生态环境良好或经过恢复重建之后的生态系统进行有效保护。同时,要坚持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使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设工程长期发挥作用。

  2、分类指导,分区推进

  我国地域差异显著,各地自然生态环境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各不相同,需要因地制宜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分区、分阶段有序开展工作。结合国家四类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引导各省优化资源配置与生产力空间布局,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发展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统筹规划,重点突破

  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复杂,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必须进行近远期、部门间、城乡间的统筹考虑和规划。优先抓好对全国有广泛影响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力争在短时期内有所突破,取得成功的经验后,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予以推广,形成规模效应。

  4、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生态保护是公益事业,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相关的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在一些重要流域与区域由政府主导实施保护和建设。同时,生态环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须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和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10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的管理能力得到提高,生物多样性锐减趋势和物种遗传资源的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重点区域农村面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省、市、县、乡镇和村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得到提高,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提供坚实的生态安全保障。

  2、具体目标

  (1)区域生态保护:完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建设22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一批地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88个规范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面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建立评价结果定期公布制度。

  (2)生态保护监管: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大生态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生态破坏的恢复治理率得到提高。生物安全管理和履约能力得到强化,生态脆弱区管理得到加强。

  (3)农村污染防治: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大于20%。

  (4)土壤污染防治: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选取典型区建设土壤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5)生态示范创建:全国开展生态省建设的省份达到15个左右,建成并命名15个左右生态市(县),创建400个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和8000个生态村。

  三、重点领域及主要任务

  (一)深化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1、完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进一步完善国家及地方生态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主导生态功能,作为科学划分四类主体功能区的重要依据,指导生态保护工作分区、分级、分类有序开展,科学、合理地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结合各地生态敏感性、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强度和潜力等因素,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在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分基础上,开展省级功能区划分工作,为生态保护与监管提供依据。

  2、推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

  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遵循“先急后缓,由点到面“、“分类指导、分区推进“的基本原则,分期分批开展保护和建设。通过生态功能保护与恢复项目、产业引导和社区共管示范项目以及监管能力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使这些区域主导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逐步恢复。

  初步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各部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在重要水源涵养区、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水土保持区及重要物种资源集中分布区,优先建立22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一批地方生态功能保护区。

  3、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实施《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与建设水平,推动自然保护区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布局,加强对新建自然保护区的指导,在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典型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及自然遗迹地,优先建立自然保护区,逐步形成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对现有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对其范围和功能区划进行优化。

  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测与研究水平,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周边资源开发活动的监控引导,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自然保护区的警告、升降级及定期考评制度,对部分保护价值明显下降和管理水平低下的保护区,应进行警告、降级乃至撤销,促进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的提高。

  优先完成23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建设,将其中88个自然保护区建成规范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区调查,初步形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测体系,重点加强自然保护区国家和省一级的管理能力,制定自然保护区资源状况的调查和信息公布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全面提升自然保护区和各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

  4、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

  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自然生态保护。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加大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力度,推进环境友好的林业建设方式,禁止陡坡开荒,严厉打击各类盗伐、超量采伐活动。加强对单一树种人工林建设的生态监管,对大规模林纸一体化项目及其造林基地建设要进行严格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严格限制围湖、围海造地和占填河道等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开展湿地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湖泊湖滨带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促进草原生态恢复与保护。加大天然草原保护和草地资源管理力度,合理划定轮牧区和禁牧区,禁止草原开垦行为。严格控制采集草原固沙野生植物和中草药材。大力发展沼气、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避免过度樵采对草灌植被造成破坏。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实施海洋环境综合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环境,遏制渤海、长江口和珠江口等近岸海域生态恶化趋势。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滨海湿地和珊瑚礁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加强海岛保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完善海洋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秩序,严格限制开采海砂。

  (二)强化区域生态保护监督与管理

  1、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

  严格控制破坏地表植被的开发建设活动,防治水土流失,重点控制农牧交错区的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在自然环境恶劣和生态环境超载的地区,加快实施移民搬迁。对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破坏状况开展系统的调查与评估,制定全面的生态恢复规划和实施方案,针对矿山、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地质灾害毁弃地和塌陷地、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区的裸露工作面开展生态恢复。加强生态恢复工程实施进度和成效的检查与监督,及时公布检查评估状况。加强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事故发生。

  规范水资源开发行为,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要全面评估工程项目对流域和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维持健康的水生态系统。在干旱与半干旱地区建设水坝和调水工程,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需要。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应严禁新建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并逐步减少地下水取水量。在西部和北方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

  强化旅游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大旅游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检查力度,做好旅游规划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指导和督促。重点加强对生态敏感区域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建立健全地方性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考核办法,规范旅游开发活动,开展生态旅游试点示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提高公众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提高生物多样性履约和管理能力

  实施《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全面调查全国物种及遗传资源本底、物种及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与适用技术,开展相关鉴别、整理和编目工作;建设物种及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构建物种及遗传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及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境查验,控制物种及遗传资源的流失;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宣传教育;继续做好生物物种资源就地和迁地保护,加强对现有设施的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外来物种防治措施、协调管理和应急机制。对外来物种进行全面调查,开展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加强对转基因生物体、病原微生物的监控管理,努力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在生产、转运、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做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履约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内履约机制,完成第四次生物多样性履约国家报告和第一次生物安全议定书履约国家报告,编写《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的各专题报告。推动地方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与国外相关机构密切合作,推动有关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和完善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标准、规范。建立政府、科研单位和相关生物技术企业的信息交流机制,使我国生物多样性的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效益。

  3、重视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保护

  在全国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工作基础上,系统调查我国典型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的类型与空间分布,明确这些区域生态环境的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编制《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将生态脆弱区纳入国家主体生态功能区中的限制开发区,执行相应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启动生态环境监测及现状评价工作,将生态监测和评价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生态保护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在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分期划定一批禁采区、禁垦区、禁伐区和禁牧区。在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加强环境污染控制,特别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

  (三)加大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力度

  1、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以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村容村貌建设等为重点内容,全面改善农村生产与生活环境,使“十一五“末期全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达到20%以上。具体任务包括:一是加强村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二是实施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三是在重点流域建设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四是选择典型区建设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五是加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六是新建400个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和8000个生态村;七是加强农村环境监测、监管和宣教等环保能力建设。

  2、综合防治土壤污染

  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与评价,研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严格控制在主要粮食产地、菜篮子基地进行污灌,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常规监测,在重点地区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评价制度。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治理的耕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做出调整。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重金属、有机污染等),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区(污灌区、固体废物堆放区、矿山区、油田区、工业废弃地等)开展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研究与技术评估,选择若干重点区域,建设土壤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3、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

  开展重点流域、区域农村面源污染调查,摸清农村面源污染负荷及特征,提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措施。制定相关法规,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整体提升我国农村环境监管能力、改善农村环境质量、防治农村地区生产生活及外来污染物造成的环境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加大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技术的研发推广力度,制定、完善并监督实施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环境安全使用标准及生产操作技术规范,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用化学品,制定支持有机肥生产和使用的政策。禁止秸秆焚烧,推进秸秆的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秸秆还田、气化、制造轻质建材等综合利用。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环境质量评价和监管工作。推动全国农业生产方式和结构的转型,扩大生态农业生产面积,特别是在条件适宜的地区,积极发展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完善、制定相关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继续深入开展国家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计划,开展生产基地水体、土壤、大气环境质量定期监测,综合防治病虫害。“十一五“期间,优先在西部、中部地区自然条件良好的农村地区建设一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东部地区则考虑选取有机食品发展较快、基础较好的一些地区建设示范工程。

  4、防治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

  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划定畜禽禁养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环境执法。禁养区内不得新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制定、完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并制定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产业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积极发展养殖小区,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实行种养结合、雨污分流、清洁生产、干湿分离,实现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技术改进与污染治理。

  优先在重点流域、区域和畜禽养殖环境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种植业和养殖业布局等具体情况,选择生产沼气、堆肥等方法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总结推广一批经济适用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模式,加大推广力度,切实推动畜禽养殖环境问题的解决。

  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水产养殖环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水产养殖环境保护法规、技术规范,推动水产养殖环境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四)巩固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大力推进生态省(市、县)、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生态省(市、县)考核的有关指标体系,制定相关管理和考核验收办法。以生态示范创建为载体,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全面提高人们的生产与生活环境质量。

  1、深化生态省、生态市和生态县建设

  根据各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基础,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在稳定东部地区创建成果的同时,鼓励经济发展条件较好并位于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市、县开展生态市、生态县的建设。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宣传和培训,加大中西部地区创建工作的推进力度,稳步扩大生态省(市、县)建设的覆盖面。

  2、积极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

  进一步推动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思路,根据生态创建工作“两个80%“(即生态市所辖80%的县要达到生态县的标准,生态县所辖80%的乡镇要达到环境优美乡镇的标准)的基本要求,把创建工作与生态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具有较好社会基础、较强经济实力、较优环境条件的乡镇率先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

  3、大力开展生态村建设

  结合《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制订“国家级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指导并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地开展生态村创建活动,并以此作为生态示范创建的细胞工程,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发展生态经济,提高村庄生态文明水平,全面改善农村环境与整体面貌。“十一五“期间,力争创建8000个生态村,推动全国农村环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立法工作,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制定《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物种资源保护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加快建立生态保护标准体系,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外来入侵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标准、生态旅游标准、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地表水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自然保护区分类标准等。制定矿山、畜禽养殖、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制定相关法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权威性。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合作。针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建立定期或年度的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建立较完善的生态保护统计体系。

  建立自然保护区动态管理机制,开展定期的自然保护区的质量和管理能力评估,建立自然保护区警告、升降级制度。把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

  (三)创新生态保护政策

  研究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根据我国生态保护与管理的特点,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生态补偿需求,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政策的总体框架,确定若干优先领域,重点突破,制定生态补偿政策技术导则。选取典型区域与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制定并完善生态保护的公共参与政策,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管理、监督与建设。建立重大生态环境法规政策、规划公告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针对重大环境问题,举行公众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

  (四)加强生态保护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加强生态保护重点领域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加强对科研院所的科研能力建设支持,优先安排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与关键技术科研课题。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战略与重要理论研究。“十一五“期间,重点开展城市水体生态修复技术、土壤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技术、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的方法与技术模式、生物多样性与生物安全支撑技术、生态系统监测、评价等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的研究。对经实践验证具有较好效果的成熟技术模式,进行大范围推广与应用,为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基地建设,依托自然保护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示范区等,建设一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基地;建设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五)建立多渠道的投资体系

  积极争取生态保护的财政投入,建立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责权分别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运行管理。针对农村环保投入长期不足的问题,将农村环境保护投资纳入到国家重点流域、区域环保投资领域。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加快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步伐,通过区域、流域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解决生态保护资金投入不足问题。充分利用国际基金、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开展生态保护,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民间资本投资生态保护。

  (六)加强生态保护能力建设

  加强生态保护相关领域的基础调查、监测、评价能力建设,从生态安全、生态系统健康、生态环境承载力等方面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系统评价,为生态保护决策提供支持。整合利用各部门和相关机构的信息、研究成果。深入开展生态监测工作,建立地面观测站点,逐步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充分利用遥感、卫片等数据信息对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对全国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在系统调查、监测、评价的基础上,针对重点流域及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开展生态预警及防护体系的研究和建立工作,及时掌握这些地区的生态安全现状和变化趋势。通过建立生态预警评价指标、分级管理方案和确定警戒线等措施,对生态系统的演化趋势进行预测评价,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建设,在深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十一五“期间新增200个试点,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示范活动。建立基层生态环境监察队伍,保障资金,开展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与执法装备,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

  (七)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国情、国策教育,分级、分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教育。开辟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有效渠道,为公众参与重大项目决策的环境监督和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要积极宣传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开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教育群众,普及生态知识,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浅析律师职业的“非道德”及提出相关建议
吉林大学
经济信息学院
2002级法学3班
刘英博
51020908
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

实现权利的平等对抗,保障当事人的权宜,促进司法公正一直是律师的光荣职责,然而这光荣的群体却一直难以摆脱“荆棘的王冠” --自我形象不佳,社会评价降低,职业情况恶化等无一不是困扰当代律师业发展的枷锁。更有甚者认为律师是滋生腐败的代名词。不可否认,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之重是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尚存在诸多问题。想要建设一直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就必须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学生拟从律师职业的“非道德”现象入手进行分析并提出粗浅意见。

关键词:

律师职业道德 理性思维 非道德 利益 责任 单极利益

一.当前律师职业建设的尴尬局面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作为这一群体中的自由职业者,律师是法律运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他的作用日益重要,但却面临尴尬的发展局面。一方面,有着相对高的收入和自由的工作方式吸引了不少的法律人的加入,使得律师,尤其是专职律师的数量猛增;而负面影响是律师的形象却被无情地破坏--唯利是图,如商人般势利,不择手段的争讼和诡辩,影响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借用17世纪欧洲作家维勒加斯(F•Q•Y•Villegas)的话来表达大多数人的感觉应该更加直白:“没有律师,就没有争讼;没有争讼,就没有代理人;没有代理人,就没有欺骗;没有欺骗,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警察;没有警察,就没有监狱;没有监狱,就没有法官;没有法官,就没有偏袒;没有偏袒,就没有贿赂。……”。公众的偏见不但对这个集团百般责难,同时也使其发展蒙上了阴影。不可否认,法制土壤的缺乏,司法实践中追求单极利益,律师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和相关立法的漏洞、制度的缺失都导致了公众对律师职业的排斥现象。学生认为这些严重阻碍律师职业发展的问题都和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息息相关。

二.寻找律师职业“非道德”的成因

(一)司法实践中律师职业产生“非道德”的原因
1.律师集团缺少职业荣誉感
律师业本身是一个道德自治的行业,同时也具有相对垄断性,只有经过了严格的考试并拿到了从业资格的人才有机会进入这一团体。但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公众对律师职业的偏见和误解,以及律师自身对荣誉认识的缺乏导致了我国律师业整体没有一种作为律师的个人身份荣誉感和集体职业荣誉感(律师在工作和生活中往往认为自己是一个单独打拼的个体,没有军人等职业那样的鲜明集体观念)这一情感缺失的后果使得许多律师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不择手段,不在意个人荣誉的丢弃,不在意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更不在意律师集体荣誉的保持,在律师和律师间形成了竞争的恶性循环,而循环的结果就是律师集团整体道德水平降低。因此,没有了对荣誉的追求,道德的沦丧也成为了必然。
2.价值取向上,利益重于责任
律师在法律运行环节中是完全不同于其他角色的特殊类。因为他具有法律人和经济人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正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解决法律纠纷,体现了一定的公益性;另一方面,作为谋生的手段,律师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并为自己获得经济利益,体现出了他的逐利性。值得注意的是,律师的工作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双方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标的就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商品式”的法律服务和高超的法律技术的运用。律师的工作性质就是在这两种性质种选择,选择的结果就代表了其价值取向,价值偏重时逐利性就体现得较为明显,逐利性的突出会表现出两种情况:(1)极端的单极主义。当事人是律师的经济来源,胜诉又是案源的保障,为了获得更多的案源和胜诉的机会,个别律师往往会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私下和司法人员接触,拉拢、贿赂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些律师此时关心的只有己方的利益。学生认为这种有利于被代理人的结果这只是表面的,短暂的胜利。因为这种行为最终导致的是司法权威的损害,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这表面的“胜利”其实是一种深层次上的失败,是一种破坏。破坏了律师本身的职业环境,造成了整个法制系统的崩溃。届时,律师们整天忙碌的不再是调查取证,分析法理,而在乎的只有人情交际。(2)律师个人乐趣的丧失和道德的退步。法务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从来不亚于其他职业。争得案源以获得经济利益及工作的成功标准似乎只有金钱才能诠释(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成功通常可以通过职位的升迁来反映);律师及事务所把重点放在如何维持和扩大规模,使合伙人获得更多的利润和回报。工作的压力使律师难以在生活中找到乐趣,机械的运动只能使他们变得疲惫,这样就更不会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这样的重担放在身上,只有短期的利益才能让他们的神经有所触动。当然大部分公众不会认为律师的道德是善良的,正义的。正如西方法彦所语云:“诉讼孕育了律师,律师滋长了诉讼”;“辩护律师不会成为好法官,他们习惯于为钱工作”。
3.法律制度的漏洞给律师违法提供了可能
在多年计划经济的统筹影响下,我们的司法系统也有一种领导批示的不成文惯例。例如,判决书成文以后主审法官还没有权力把它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当这份判决书有了庭长和主管院长的签字以后,它才有可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为了赢得案件的胜诉,律师往往和当事人一起找领导批示,在领导身上做文章。此外,法律的保底性条款赋予了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争取这种权力的向己方倾斜也是律师不断违法活动的目的所在。我国没有规定陪审团制,现有的合议庭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本不可能起到制约法官权力的作用,这使法官行使权力受律师不当影响的风险相对大。加之三大诉讼法中,一系列的回避规定却忽视了法官和律师关系的规制,让这种关系处于依法回避的盲区和边缘地带,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中的重大缺陷。一对相互熟悉的律师和法官在同一案件审理中碰头决不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发生的,两者在多年的接触中一定会产生某种默契,我们如何保证这种默契不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呢?!诸多因素综合在一起,律师为了打赢官司不惜用各种方法和法官做钱和权这种低成本高收益的交易,道德的败坏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二)律师职业道德独特性也体现了的“非道德”因素
每个职业都有自身独特的职业道德。医生面对病人无论其是好人坏人都要救死扶伤;警察为了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无论情况有无危险都要挺身而出;军人为了保证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无论敌人多么强大都要敢于牺牲。这些道德有些是大众道德的范畴,有些甚至列入了国家法律的规定。正因为有这些特殊的职业道德的支撑,这些职业群体才能有序运作,这也是区别各个职业群体的重要标志。作为舶来品的律师职业是在我国法制土壤和法律研究都不丰富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相当一部分人对其职业本身和职业道德都十分陌生:认为大众道德、律师道德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这其实并不者正确,准确的表述可以借助于数学的定义:律师职业道德和大众道德只是两个有相交部分的集合。
1.律师职业道德不是理想中的道德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文显468)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或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道德的分类标准有很多,按照富勒的分析,道德可以划分为理想道德和义务道德。前者是人们所追求的现实生活中应当存在的道德状态;而后者其实是要求社会成员为了实现前种道德而产生的道德的义务。把道德规范内容进行分析,还可以划分出价值、原则、规则和感受及态度这四种层次。义务道德主要体现为规则和原则,而因何产生这种义务、这种义务的正义性体现主要由价值和感觉及态度这两个因素左右。不难看出,律师职业道德在道德分类中是一种义务道德,即如果有人达到这样的标准不会受到赞扬,但如果违背了则要受到斥责或惩罚。所以,律师职业道德不是公众心中向往的道德--大众道德。如果认为律师要有高于一般道德的情操,那么就是对这两种道德的概念、范畴和作用产生了误解。
正是因为律师职业道德不同于大众道德,所以二者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首先,律师职业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可能高于大众道德。在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会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二章中明确列举了律师应当遵守的九条总则性职业基本准则。分析九条条文的罗列,其中的根本目的体现在要积极维护律师的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道德建设水平,规范律师职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公众和社会承担的使命和责任。通过条文的表述和认识,我们不难看出本规范要求律师在全社会中应当率先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众的权利,保障司法公正,是一般公众的楷模。原因在于:(1)律师的职业的工具就是法律,职业的根本依据是法律;(2)律师集团的构成上多数都是高级知识分子,比普通群众更加熟悉法律和道德;(3)律师的职业决定了他们要和公众广泛接触,天然负有为其解决疑难、排除干扰、享受法律上的权利的义务。从这个层面上讲,律师职业道德是应当高于一般的社会大众道德水平,这也是很容易被人理解的。
其次律师职业道德在某些方面还可能低于大众道德,这是最不太容易被公众理解接受的,例如:律师要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尤其是刑事犯罪的辩护人,他的职业操守和参照系要求他即使有当事人犯罪的证据也不能主动向法庭提供;即使明知有罪,也要从无罪的基础出发为其辩护。这种情况恰恰和大众道德的标准难以达成共识,因为在这个价值取向上,律师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的道德要求往往高于社会道德要求;而对对方当事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是低于大众道德的。这不单是基于双方契约的要求,也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区别。此外,公众对此的误解还由于法制观念没有从传统到现代转型而产生的。中国古代的儒家文化是一种特别注重伦理秩序和信念的体系,强调个体人格的发展同宗族社会伦理要求协调一致起来,它更追求实质的公正,排斥法律形式主义,进而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动摇法律在国家的地位。当代律师的工作突出表现在打破这种看似协调公正的实质正义,而为个体独立的人格发展创造环境,并运用法律形式主义来维护这种独立的、富有理性的法律关系。这就是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说的由“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化。
2.律师职业道德追求鲜明的理性价值
法律运行的特点在最大程度上排斥感情的冲动和任何恣意的决定。相对于其它社会规范的区别体现为内在的、强制的理性因素。无论行为、结果及因果关系如何组合构成,都会发生的相应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发生往往不以人的意志和情感为转移,也正是这种理性使得法律可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基于这种理性价值而工作的律师必然拥有理性的品格,体现为:(1)程序分化导致角色的特定。一场诉讼从开始就要为每个参加人确定位置,律师法定的位置也为律师确定了相应的心态。他不会因被害人的悲惨遭遇而心痛或因被代理人的发指行为而愤怒继而倒戈;更不会以中立的姿态如法官办超然于双方之外。相反,他还是会站在被代理人利益的立场上为其辩护,为其争取平等权利。(2)有意识的思维阻隔。在现代法制中,程序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在介入案件的时候,往往如外科医生手术一样,依程序对案件进行剖析。使人感觉理性的冷酷扑面而来,为的就是要淡化决定过程中得到的论证,利用理性思考强迫自己将先入为主的真理观和正义观束之高阁。(3)鲜明的形式理性。律师在法庭上的工作是摆事实、讲道理。更确切地讲是摆证据、讲法理。一名成熟的职业律师往往会保持平和的心态,在诉讼过程中排除意气用事,通过形式化、专门化的法言法语把所有的喜怒哀乐凝结为程序进行中的辩论、推理、证明和决定。
艺术作品中的律师往往夸夸其谈、慷慨激昂、惩恶扬善,但艺术的加工和真实的生活却相差甚远。律师是有感情的,但律师决不会通过充分调动感情,以情代理感染听众;律师的辩论也可能是激情四溢的,但这种激情建立的基础永远无法摆脱理性的思维和冷静地思考。所有的结论归结在一起就是感情永远无法超越理智。
3.法律是衡量律师职业道德的唯一标准
虽然在高教社出版的大学法律专业教材中只有刑法学提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其原则,但在我国司法界的各个运行环节这都是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因此律师职业道德的标准也只有法律这一个唯一,也可以说是律师职业道德和大众道德标准差异的最根本原因。
想要真正理解律师职业道德的标准就要对法律、道德这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加以甄别。首先,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道德以社会意志的形式出现,法律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为了使法律更加易于遵守和操作,法律规范的构成较之道德规范更加明确、精确和严密。其次,违反了规范的后果不同。这点区别在案件的诉讼中是十分明显的:违反了道德无需任何特定组织和特定程序的认定,人们就可以把违反道德的人和道德制裁直接相连,这说明用道德调节的方法是灵活的、普通的;而法律的程序性和确定性又是其不具备的,违反法律,追究责任一定要通过严格程序和法庭审理,用一句经典的法谚来表达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再次,调整人们的行的方式为也是二者的区别所在。道德的重点是通过单一的义务要求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而法律却是以权利为本位,以权利义务双向为纽带调整人们的行为。最后,调整的对象和调整体系不同。法律较之道德以更加严谨的的法律结构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对其内心的动机却不慎注重,道德倚重要求人们内心善良以达到行为合力。以上四点构成法律和道德间的不协调:合法的不一定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合法。律师执业绝不可能和法律相抵触,尽管合乎道德的东西可能是合法的,但合乎律师职业道德的决不会是违法的。
真正区别法律和道德是不可能的,两者的阶级基础都决定了他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的方向是共同的。法律贯穿道德的精神,道德对法产生公正性和公正程序的评价;道德保持法律的伦理方向,法律则促进道德的完善。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辩证的得出结论 --一名优秀的律师往往是一名道德高尚的人,一个道德败坏的律师也不可能会遵纪守法。即便如此,律师在工作中坚持的永远是法条主义而非大众道德。如果把拥有良好的大众道德说成是拥有社会正义感的话,那么无疑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在某种成度上抑制了这种正义感,也就是说这种抑制让大众对律师所遵守的道德标准产生了较深刻的误解。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律师形象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分析了律师职业和律师职业道德产生“非道德”的原因,无论从司法实践中保持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角度还是从律师集团自身强烈要求改变自己的职业环境,提高职业评价的角度上看,加强律师执业道德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 “职业” 一词的是十分关键的,它的含义就是要强调法律工作是按对委托人和法制应尽的义务优先与个人利益这样的标准组织起来的;同时也是受道德支配的。如果没有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支配法律人的行为,影响法律人的心态,规制法律人的思想,拥有高超法律技术的法律人是十分可怕的,乃至是危险的。这点在律师身上体现尤为明显,法官和检察官的行为除了职业道德规制以外,还有国家法律和单位纪律的约束,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是没有直接的上司可以对其管辖的。正因为职业道德的作用,才抑制了法律技术运行中的非道德的成分,使其把法律的非道德控制在最低限度,同时也彰显了职业技术中的道义成分,让法律技术真正的法律事业服务。
(二)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一点建议
1.培养荣誉意识
经过前文的论述,学生认为荣誉意识建设对建设律师职业道德是有帮助的。西方律师业的早期,同样是由于社会民众对律师业的讥讽刺激了律师们,让他们意识到了职业荣誉的重要性。为了改变人们的评价,律师们开始为穷人提供免费的服务,有时这种服务完全不计成本,此后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为打不起官司的人进行援助的服务演变成了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如此,律师还剔除在职业队伍中的道德败坏者来提高自身的纯洁性。以至到16世纪的欧洲各国纷纷把律师职业作为贵族的理想工作--律师们不仅传播法律,也严格学习礼仪举止和上等人的生活方式。虽然,这种注重个人背景来改善律师职业道德的方法在现代社会并不可取,但却在客观上收到了很好的结果。当然,学生并不赞成律师是贵族之学,但仍希望律师集团可以建立起职业荣誉感,重视自身行为的修养和性格培养,从内心激发对行业的热爱,对荣誉的珍惜,进而提高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
2.加大法律普及力度,让法制理念深入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