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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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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西政发〔2005〕41号
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接受州委的领导,州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州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州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协助州长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州长、州长助理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州政府处理与其他地州、市之间的事务。

副州长、州长助理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州政府工作效率。

九、州长出州、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十、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州政府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等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州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条例议案的讨论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大额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州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条例制定和修改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条例议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规章和州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州政府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州政府讨论的条例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州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四、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2、决定和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条例草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4、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5、讨论其他需要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条例草案;

3、讨论通过州政府规范性文件;

4、讨论确定向省政府或者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6、分析州内、省内、国内外形势;

7、讨论需要由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政府系统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州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七、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州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八、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按分工协调审核后报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州政府领导签发。

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州长。

三十九、规范和减少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充分发挥州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州长审批,形成计划,严格执行。

四十、州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一次全州性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州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州政府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呈送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州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按州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四十一、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州政府同意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一般不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确需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须报州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参加;州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通知乡镇及乡镇以下单位参加。

四十二、州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的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四十三、凡属副州长、州长助理或州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州政府会议讨论。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四、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2000〕2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四十五、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

四十六、州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性报告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名或圈阅则表示“同意”请求的事项。签署文件应当使用碳素、蓝黑钢笔或者毛笔。

四十七、州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条例草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十八、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审核后,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的副州长、州长助理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州长签发或核报州长签发。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除州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均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州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州政府领导个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州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好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决策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十一、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二、州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三、州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特殊情况需请领导题词、题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五、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五十六、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州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政府,由分管副州长进行协调或作出裁定。

五十七、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州政府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并及时向州政府汇报落实情况。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部门、本地区所发文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也要及时督办,抓好落实。

五十八、州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州政府组织或经州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文字报道要简洁,电视口播要简短,一般性内事活动可用一句话新闻报道。州政府领导下基层开展一般性调研、检查等活动不安排新闻记者随行,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五十九、州长、副州长出访,由州政府外事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审批。

州政府各部门(含州属机构)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出访,由州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州长同意,正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副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批准。

要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州政府及各县、市,各部门领导出国考察,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但不是每年都要出去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

六十、州长、副州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办公室审核,报州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州政府领导自行决定。

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州政府批准。

六十一、州政府领导接待来州客人,除参加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原则上按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州政府宴请一次,其他领导可到驻地看望客人,但不再安排宴请。

六十二、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州外出(出访)或休养、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州长报告,经批准后,并由联系工作人员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州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或秘书科,由秘书科通报其他领导同志。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

六十三、州政府各部门领导离州外出,正职应当事前向州长和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副职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通知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淄博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淄政发[1993]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工程设计

  第三章 消防产品设备材料

  第四章 施工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及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监督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二章 建筑工程设计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设计范围,严禁无证设计。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遵循“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编写建筑设计防火专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须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的方案和图纸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得交付施工。

  第三章 消防产品设备材料

  第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含设备、材料,下同)的单位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发给许可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无证经营的消防产品,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进的消防产品和工程所需的阻燃、难燃、不燃材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技术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不准使用。

  第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及燃烧时产生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材料;电气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安全用电和防火规范。

  第十条 进口消防产品,应事先将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报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产品引进后,经省以上消防部门复核合格、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注册登记,方准使用。

  第四章 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消防设施安装和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成立法人代表为主的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施工防火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重点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制定各种防火安全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明火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严格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工程建设期间,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可与施工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工程,未办理防火审核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竣工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评定等级,并签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具备灭火性能。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核查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核查所用消防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书和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防火技术规范。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在建筑工程消防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分;拒不整改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建筑、装饰设计方案和图纸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擅自出图或施工的;

  (二)建筑、装饰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四)装饰装修工程采用易燃及燃烧时产生有毒或窒息性气体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备或管理不善影响灭火效能的;

  (六)未办理有关证照,擅自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的;

  (七)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擅自承担装饰装修任务的;

  (八)装饰工程电器配管线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认可即行隐蔽的;

  (九)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无证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 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全面推进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得到落实,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中央企业要把本企业的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和对公司副职的考核情况定期报我委(综合局)备案。每年3月20日为备案截止时间。

我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从2010年起,将对未建立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中央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国资委综合局联系人:

综 合处 胡筱沽 010-63192592 zonghe-kh@sasac.gov.cn

考核一处 王宝成 010-63192672 kaohe1-kh@sasac.gov.cn

考核二处 王 娟 010-63192721 kaohe2-kh@sasac.gov.cn

考核三处 邵 满 010-63192668 kaohe3-kh@sasac.gov.cn

考核四处 李俊玮 010-63193027 kaohe4-kh@sasac.gov.cn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到实处,广泛调动、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中央企业稳健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就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是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实施“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的全员业绩考核,是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各级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单位,压力传递到各个岗位,激励约束覆盖到广大员工的制度保障,对于落实全员经营责任,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以来,各中央企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较好地落实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了三项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还不完整,责任链条还没有实现全方位覆盖,尤其是对企业副职、职能部门的考核制度还不完善,薪酬分配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平均化倾向。各中央企业要认真总结分析自身业绩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高度重视加强和改善全员业绩考核工作,不断增强推行全员业绩考核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正确把握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原则

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考核的正确导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通过完善考核体制、机制,促进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和最终完成,不断提高集团的战略管理水平,增强集团管控力和执行力。

(二)坚持按照岗位职责考核。以目标管理为重点,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各自的岗位、职责,紧紧抓住出资人最为关注和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绩效指标和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充分调动每一名员工的积极性为目的,切实做到考核办法、考核过程公开,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持续改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先规范、再完善的要求,循序渐进地推动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健康发展。

三、全面落实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大推进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力度,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办法,健全机制,严格执行,务求实效。

(一)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组织体系。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认真研究业绩考核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业绩考核的组织保障和机制保证。分管业绩考核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勤勉履责,及时解决业绩考核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企业各层级的业绩考核工作水平。

(二)真正实现考核的全方位覆盖。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大业绩考核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考核范围要涵盖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副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从集团公司到所属全部子企业或单位、全体员工,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压力从上到下层层传递,真正建立起完善的业绩考核机制,彻底消除考核死角。

(三)努力完善全员业绩考核办法。各中央企业要针对企业所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针对管理层和部门的不同职责、员工所处的不同岗位,围绕集团公司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加强研究和完善业绩考核办法,科学合理地确立业绩考核指标,突出分类指导,不断增强业绩考核的导向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考核指标要突出关键业绩指标和主要短板指标,力求少而精。对企业副职和职能管理部门的考核,要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所属单位的意见,要将考核办法、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切实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中央企业要把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和干部任免紧密挂钩,严格兑现奖惩,做到有目标、有记录、有评估,先考核后定绩效薪酬,赏罚分明。要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结果的分级比例,避免考核等级的平均化倾向。要高度重视业绩考核结果的反馈,提出改进方向,引导先进企业、优秀管理者和员工不断创造卓越业绩,激励后进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努力追赶先进目标。要通过全员业绩考核,促进企业深化内部制度改革,真正建立起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高能低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要将企业的发展战略与员工个人能力提升、职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为被考核人提供相关业务培训的条件保障以及完成考核目标的必要指导。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自查,强化对集团公司副职、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持续改进和提高全员业绩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注重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的高度统一,对考核过程中目标的执行、评价、反馈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等各个环节实施闭环管理,定期检查分析考核目标执行情况,确保考核目标的完成。董事会试点企业要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六)不断创新全员业绩考核方法。各中央企业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考核方法和理念,鼓励使用经济增加值(EVA)、平衡计分卡(BSC)、360度反馈评价、关键绩效指标(KPI)等先进的考核方法,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应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不断探索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全员业绩考核方法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