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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3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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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资府办发〔2003〕64 号



市级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资阳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考评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资阳市委、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资委发[2003]17 号),推进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市级部门;中、省属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市级部门。

二、考评内容及分值

(一)行政审批(50 分)

1、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取消的情况。(10 分)

2、是否向社会公告、公示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承诺时限等事项。(10 分)

3、行政审批手续是否简化,时效是否快捷。(5 分)

4、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5 分)

5、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按市政府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或受理。(10 分)

6、年检年审事项是否按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年检年审。(10 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50 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严格按照中央、省制定的收费项目执行,是否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扩大收费范围,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是否擅自延长收费期限。(10 分)

2、是否向社会公告、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10 分)

3、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25种收费(罚没)票据,是否存在收费不开具票据的行为。(5分)

4、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及时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10 分)

5、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5 分)

6、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的收费,是否按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10分)

三、考评方法

(一)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考评,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在目标考核中占8 分。

(二)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考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户籍关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与《暂行规定》第二条适用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及其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分别由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4%的比例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以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纳的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从“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缴纳。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位外来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下列规定逐月划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40%的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按上述规定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后,其余的60%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位外来从业人员制发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IC卡是外来从业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
第七条 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离开本市时,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
第八条 外来从业人员取得厦门市城镇户口或蓝印户口之日起30日内,应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按照《暂行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已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年限,由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以办理变更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统筹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视同缴
费年限。
第九条 外来从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现金自付。
第十条 外来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用个人医疗帐户或现金支付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之后,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支付85%,个人现金自付15%。在一个职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上
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为80%;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2年的为150%;连续参保满2年不满5年的为250%;连续参保满5年以上的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外来从业人员凭本人医疗保险IC卡自主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本人医疗保险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外来从业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医的,须按本市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有效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后,再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出差、探亲期间患急性病时应就近就医,需要住院冶疗的,应在入院后7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有效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 外来从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征缴比例、个人医疗帐户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将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嫁给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负担或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
第十五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且与《暂行规定》第二条适用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已按《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投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同时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0年12月12日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企字[2008]192号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我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3.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4.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6. 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
7.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8.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
9.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
10.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
11.股权出质登记簿(封面)
12.股权出质登记簿(内容)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登 记 事 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股权类型 □有限公司股权 □股份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 □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 其他
质权人类型 □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他
申请人声明 出质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登 记 事 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申请人声明 出质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注销原因 □1、主债权消灭;□2、质权实现;□3、质权人放弃质权;□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注:注销原因在备选项前□上划“√”。
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自愿提出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依法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附: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
质权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3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股 权 出 质 登 记 审 核 表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提出申请日期
受理意见 受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通知书文号




股 权 出 质 设 立 登 记 通 知 书

( ) 股质登记设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现将登记事项情况通知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股 权 出 质 变 更 登 记 通 知 书

( ) 股质登记变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手续。现将变更后的登记事项情况通知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股 权 出 质 注 销 登 记 通 知 书

( ) 股质登记注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原出质登记事项情况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股 权 出 质 撤 销 登 记 通 知 书

( ) 股质登记撤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手续。原出质登记事项情况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股 权 出 质 登 记 簿


























□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 月 日启用

(封面)



(股权出质登记簿内容)

质权登记编号:

质权设立情况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及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设立登记日期
变更情况 变更登记日期 变更登记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登记内容







注销情况 注销登记日期
撤销情况 撤销登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