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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工委关于颁行《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3:0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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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工委关于颁行《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的通知

全国少工委


全国少工委关于颁行《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的通知
(一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全国铁道团委学少部:

  为了贯彻党中央有关加强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的指示精神,为了使少先队教育逐步做到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为了更好地配合学校德育工作的进行,为了使不断更新的少先队工作干部和辅导员有一个比较稳定、具体的工作依据,更好地建立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良性循环的科学体系,培养一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决定颁行《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是促进少先队工作全面活跃的主要抓手之一。各级少先队组织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地、积极而稳妥地贯彻落实。力求使少先队教育生动形象,具体可行,使少年儿童在实践中逐步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各地贯彻实施《纲要》的情况,要及时向全国少工委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附《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



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并委托共青团直接领导的少年儿童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少先队是少年儿童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得力助手。

  《纲要》主要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制定。在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的基础上,突出"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品德教育和"诚实、勇敢、活泼、团结"的作风教育。

  一、少先队教育的目的

  少先队组织要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树立创造的志向、培养创造的才干、开展创造性的活动"的精神,贯彻"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组织发展方针,通过特有的组织教育、丰富多彩的活动和队员当家作主的民主集体生活,让少年儿童从小接受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为培养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立志为人民、为祖国、为人类作贡献的一代社会主义新人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少先队教育的主要原则

  方向性原则。坚持用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先队员,引导他们热爱中国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反对和抵制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对少先队员的腐蚀和影响。共产主义方向性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相结合。要坚持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崇高信念教育他们。

  自主性原则。少先队是少年儿童自己的组织,少先队员是队组织的主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让他们从小学习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学会当家作主人。辅导员要尊重少先队员,尊重各级队的组织,把自己的精心辅导与充分发扬少先队员的主人翁精神结合起来。提倡启发诱导,反对包办代替。

  实践性原则。实践出真知。没有实践就没有德育。要带领少先队员去接触社会,接触大自然,接触现代科学技术,在现实生活中接受教育,得到锻炼。要使他们通过力所能及的实践活动,提高思想觉悟,巩固和加深知识。开发智力,陶冶情操,磨炼意志,增强能力。

  趣味性原则。遵循少年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和少年儿童工作的规律,寓教育于知识、寓教育于活动、寓教育于娱乐之中,力求使队的教育工作生动、活泼、丰富、多样、新颖、有趣、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为少先队员所喜闻乐见。注意防止和克服工作中的一般化、成人化倾向。

  创造性原则。少年儿童是未来的创造者。通过开展创造性活动的方法,帮助少先队员树立创造志向,培养创造才干。从少先队员的创造能力尚处在低级阶段这个实际出发,要注意引导他们重视学习和继承前人的知识和经验、珍视、爱护他们渴求新知、富于幻想等创造素质的幼芽;逐步培养他们积极主动、敢想敢干、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创造精神。

  协同性原则。少年儿童教育要依靠学校、少先队、家庭和社会协同进行,互相联系、配合、促进和补充,形成统一的教育整体,保持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少先队在教育整体中要立足自己应有的正确位置,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特长。在学校行政的指导下,要争取和依靠全体教师、广大家长和社会力量做好少先队工作。

  此外,正面教育,循循善诱,长善救失;集体主义教育与重视个性发展相结合;教育者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身教重于言教等重要原则,同样是少先队教育必须遵循的。

  三、少先队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热爱祖国、学习先锋

  教育少先队员懂得少先队星星火炬队旗的意义,党是少先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党委托共青团直接领导少先队,懂得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道理。初步知道入队、入团、入党是人生政治生活中的三件大事。引导少先队员热爱共产党,向往共青团,从小听党的话,做党的好孩子。

  教育少先队员珍惜中国少先队先锋队的光荣名称;学习、继承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向革命先辈、英雄模范、先进人物学习,学习先锋们献身祖国和人民的崇高精神和追求真理、探求新知、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教育少先队员爱学校、爱家乡、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知道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教育少先队员维护各民族大团结,关心祖国的统一大业,关心世界大事,热爱和平,从小立志,振兴中华。

  (二)热爱人民,文明礼貌

  要让少先队员懂得队礼的意义,"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最高准则,要教育少先队员逐步做到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人民。

  在少先队员中倡导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风尚,使少先队员从小养成文明礼貌,团结友爱、助人为乐,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关心残疾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的良好行为习惯,教育少先队员遵守学生守则,做文明好少年。

  (三)热爱组织,学当主人

  教育少先队员懂得自己的标志红领巾是红旗一角的意义, 佩戴红领巾,以实际行动珍惜红领巾的荣誉,人人争做好队员。

  培养少先队员热爱队组织的感情和组织观念,增强少先队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开展队的集体活动,培养队的集体舆论,建设奋发向上、团结友爱、民主自理的少先队优秀集体。

  要重视培养、发展少先队员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让他们逐步地学会运用民主的方法,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做少先队组织的主人。

  培养"诚实、勇敢、活泼、团结"的少先队作风。

  (四) 热爱科学,努力学习

  教育少先队员明确为祖国而学习的正确目的,把学习与振兴中华的伟大理想联系起来;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刻苦认真、专心细致、坚毅有恒、手脑并用、创造性地学习的良好意志品格;学习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锻炼观察、想象、独立思考和自学、实践、探索、创新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帮助少先队员扩大和丰富文化科学知识,激发求知欲望,培养学习兴趣,养成阅读课外图书、报刊的习惯,努力获取课外知识。

  引导少先队员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开展小种植、小饲养、小制作、小实验、小考察、小发明"六小"爱科学活动,锻炼创造才干,培养科学精神。

  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指导下,引导少先队员从小学习全面正确的看待周围事物,逐步培养分辨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强壮体魄,培养美感

  配合学校进行"为了祖国、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思想教育,提高少先队员为祖国而锻炼身体的责任感。培养坚强的意志和勇敢活泼、不怕困难挫折的性格,以及文明的体育道德,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好习惯。

  培养少先队员对社会美、自然美、艺术美、理想美的感受、鉴赏、表现和创造的初步能力,逐步培养正确的审美观点和修养。

  积极开展少先队传统的体育和美育活动,定期举办红领巾游戏节、歌舞节、文学故事会、朗诵会、爱家乡远足旅行、夏(冬)令营、营火晚会、检阅式等;积极开展军事体育游戏、冬季象征性接力长跑以及文艺、体育的表演、竞赛、展览和欣赏活动;广泛组织球类、体操、田径、武术和音乐、舞蹈、文学、戏剧、美术、工艺等兴趣小组,使每个少年儿童都有一、二项体育的文艺爱好。

  (六)热爱劳动,爱护公物

  教育少先队员从小懂得劳动光荣,不劳动可耻;学习是为了准备参加劳动,做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尊重各行各业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者,学习他们的好品质。

  配合学校劳动教育。建立少先队的劳动阵地和岗位,培养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引导少先队员参加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和种植、饲养、编织、修理、采集等简单的生产劳动,把学习科学知识和劳动实践结合起来,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培养勤巧双手。让高年级队员懂得一些生产和经营的初步知识,培养队员的时间观念、效益观念、信息观念。

  培养少先队员珍惜劳动成果,爱护公共财物,养成勤俭节约的习惯。

  四、分阶段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一阶段(小学一二年级)

  1.在高年级友谊中队的帮助下,进行以"我爱红领巾,准备加入少先队"为内容的入队前的组织教育,在学校内开展入队前教育活动。经过充分的队前教育,分批发展全体少年儿童入队,组建少先队的中、小队。

  2.在高年级友谊中队的帮助下,开展形象、生动的教育活动,让儿童们了解队章的主要精神,使他们做到六知四会一做(六知:知道队名、队旗、红领巾、队礼的意义、队的领导者和队的作风;四会:会戴红领巾、行队礼、唱队歌、呼号;一做:入队前按队章要求做一件好事)。

  3.进行热爱党旗、团旗、队旗的教育,使儿童初步懂得它们的图案所表示的意义,红旗是无数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要尊敬和爱护红旗;各讲一名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而献身的党员、团员和少年英雄的故事;帮助儿童初步懂得党、团、队的关系。

  4.配合低年级思想品德课中爱祖国的教学内容,组织以热爱家乡为主要内容参观、访问等活动,让儿童受到教育。

  5.开展队礼和队的作风教育,引导儿童向雷锋和赖宁学习。爱家长、爱同学、爱老师、懂礼貌、讲谦让;要诚实、不说谎;不给别人添麻烦。

  6.在"小辅导员"的帮助下,让儿童学习自己选举队长,自己开展小队活动,自己管理一些简单的集体小家务,从小培养自理自立能力。

  7.开展培养良好学习习惯的教育活动,养成认真听讲、按时作业、专心细致、动手动脑、遵守时间等良好学习习惯。

  8.教育儿童向先锋人物学习,学习他们从小爱学习、爱动脑、爱创造的精神;组织儿童到大自然里去识别一些动植物,观察一些自然现象;开展纸工、泥工等简易小制作活动,从小培养爱动手的习惯;开展智力游戏,开发儿童智力。

  9.鼓励儿童订阅《中国儿童报》等儿童报刊,培养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中儿童节目的习惯,组织他们阅读课外图书。

  10.举行"家乡山河美"春(秋)游活动。锻炼队员的体力,培养美感。

  11.帮助儿童学会几首少先队推荐歌曲,学会跳几个集体舞,组织他们开展朗诵儿歌比赛、讲童话故事、画画、写毛笔字、自编自演小剧活动。开展游戏比赛和小皮球、乒乓球、跳皮筋、扔沙包等游戏性体育活动。

  12.参观工人、农民或其他劳动者的生产劳动和劳动成果,使儿童初步懂得劳动创造财富、劳动需要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尊敬劳动人民的感情。

  13.教育儿童从小学习生活自理,学会自己洗红领巾、整理书包、打扫房间、做值日、开展自我服务的训练和竞赛。

  14.教育儿童爱护树木、花草,爱护公共财物,爱惜一张纸、一滴水、一粒粮、一度电,不乱花零钱,从小处做起,养成节约习惯。

  第二阶段(小学三、四年级)

  1.教育和帮助少先队员学习革命先辈的光辉业绩和崇高思想,了解本地革命烈士的事迹。有条件的地方可祭扫烈士墓、纪念碑,参观革命圣地和革命纪念馆。教育少先队员学先锋,树理想,珍惜红领巾的荣誉。

  2.配合思想品德课中有关爱国、立志的教育内容,组织少先队员开展热爱家乡、考察了解家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活动,从中受到教育。

  3.把学雷锋、学赖宁与学习其他英模人物结合起来,深化"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队礼教育。开展"小雷锋在行动"实践活动,帮助队组织建立力所能及的文明岗位和利民岗位,为别人增添方便和快乐。鼓励少先队员在校做个好学生,在家做个好孩子,在社会上做个好少年。

  4.组织少先队员学习少先队的历史,了解若干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少年英雄和优秀队员,全面学习队章,使他们继承少先队的光荣传统,争做好队员 。

  5.进行"在中队旗帜下携手前进"的集体主义教育,人人为建设奋发向上、团结友爱、民主自理的中、小队集体做贡献。

  6.逐步建立和健全中队教育阵地,发动少先队员自己动手建立适合本地中队特点的"小家务"人人有岗位,人人都当"小家务"的主人。

  7.引导队委学习民主管理和民主生活。帮助中、小队干部做到"六会":会听取队员的意见和建议;会制订活动计划;会做活动前的准备工作;会主持中、小队活动;会向上级队长汇报工作;会带领队员玩。学会过民主生活,检查执行队章中规定的五个"都要”(即每个队员都要遵守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努力完成队组织交给的任务,热心为大家服务),学会民主评议、民主评选优秀队员、队委和队集体。

  8.针对少先队员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为振兴中华发奋学习的教育,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良好学习习惯和品质。

  9.从本地实际条件出发,从爱科学"六小"活动中,选择其中二、三项开展活动,培养少先队员动手动脑、观察、思考、想象的能力,举办爱科学活动成果表演会、展览会。举行爱科学的参观、访问、信息发布、"老博士信箱"等活动,了解、接触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智力游戏和竞赛,在玩中长智。

  10.开展"红领巾读书读报(刊)"活动,引导少先队员与好的书报(刊)交朋友,订阅《中国儿童报》或《中国少年报》等报刊,每人每学期读2本以上"红读"活动推荐书;继续培养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少儿节目的习惯,扩大知识,激发求知欲望。

  11.组织少先队员开展以唱歌、跳舞为主的群众文艺活动,以活动性游戏、球类和两跳(跳绳、跳皮筋)一踢(踢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体育活动,举行红领巾歌舞节、游戏节等,培养队员的情操和才能。

  12.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多种文艺和体育兴趣小组,努力使每个队员都有一种文艺和体育爱好,培养他们的文艺、体育才能。

  13.举办一次"一日(含一夜)夏令营",包括举行营火(或月光)晚会和以小队为炊事单位的野炊活动;结合每年一次的春(秋)游,进行行军活动,锻炼队员意志,培养队员热爱自然,热爱生活的思想感情。

  14.引导少先队员了解一个劳动模范的优秀事迹,学习他的优秀品质。进行"劳动不分高低贵贱,为人民服务光荣"、"行行出状元"的教育;尊重和热爱普通劳动者。

  15.开展"绿、美、洁"行动;种树护树的绿化行动;人人培植、管理一盆花的美化行动;讲究个人卫生、建立学校、家庭卫生岗位的洁净行动。

  16.开展以自我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简单的生产劳动实践为内容 "勤巧小队"竞赛活动,引导少先队员把勤劳与智慧巧妙地结合起来。

  17.开展小储蓄活动,继续进行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的教育。

  第三阶段(小学五、六年级)

  1.组织少先队员学习、了解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光辉业绩,懂得他们是中国人民革命的领袖,懂得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2.继续开展学雷锋学赖宁活动;开展争创"英雄中队"活动,鼓励队员为创建"英雄中队"作出努力。

  3.开展"红领巾爱国考察团"活动,进行爱国的假想旅行考察。引导少先队员收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对家乡的山水风光、丰富物产、名胜古迹、历史文化、民间工艺等进行考察,进一步进行爱家乡、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教育。

  4.进行"各民族儿童一家亲"的民族大团结教育;统一祖国大业的教育;学习白求恩、罗盛教等国际主义战士的国际主义教育,使少先队员从小立志为人类做贡献。

  5.针对少先队员在文明礼貌中的问题,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帮助少先队组织继续开展"小雷锋在行动"的实践活动,在社会上建立利民岗位,定期开展利民活动,组织少先队员热心为军烈火属、残疾人、孤寡老人服务;配合小学思想品德课,开展法纪教育活动,使少先队员从小学法知法。

  6.进行少先队"诚实、勇敢、活泼、团结"八字作风的教育,使少先队员了解每个作风的正确含义,用实际行动实践队的作风。

  7.实行队干部民主选举和推行干部轮换制,把具有各种特长的队员吸收到队委会里,让更多的队员得到领导、管理能力的锻炼。加强对中、小队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培训,提高队干部民主、自理的水平。

  8.发挥集体智慧,开展创造性小队活动竞赛,评选最佳小队活动和最佳小队长,培养队员的集体荣誉感和创造精神。

  9.加强少先队的"小家务"建设,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阵地的质量和教育效益。

  10.发动少先队员与低年级建立友谊中队,帮助做好建队工作、开展建队后的队活动,讲传统,带作风,做表率。

  11.开展"做合格毕业生"教育活动,鼓励少先队员把优秀成绩留给母校,把优良作风留给弟弟妹妹,把感激之心留给敬爱的老师,用自己的双手为母校留下一点纪念礼物。

  12.教育少先队员以中外科学家和先锋人物为榜样,学习他们不怕的困难、坚毅不拔、刻苦钻研、奉献人民的精神,激励队员学好功课,取得优秀学习成绩。

  13.继续开展爱科学"六小"活动,成立各种兴趣小组,举办"六小"成果评比会,提高他们动手、动脑、观察、想象、实践和创新的能力,组织队员参观附近的工厂、农场、科技单位、大中学校的实验室、试验田、先进设备和技术革新的成果,引导他们懂得建设祖国、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就要刻苦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道理。

  14.继续开展"红领巾读书读报(刊)"活动,使少先队员进一步养成读报、读书、坚持收听、收看少年儿童节目和"新闻联播"节目、主动关心国家大事的习惯,提倡每个队员每学期读3本以上"红读"推荐书籍,开展"红读"竞赛活动,评选"红读"积极分子,增强自觉读书意识。

  15.举办二日以上的夏(冬)令营或开展"参军一日(含一夜)"的学军活动,包括举行一次以小队为单位的野炊活动。每年举行一次旅行活动,培养队员强壮的体魄。

  16.积极开展少先队操练的检阅、军事体育、军事游戏,举行各类体育比赛;继续配合学校组织多种文艺、体育兴趣小组;举办文学小创作、音乐欣赏、工艺美术展览、歌舞表演、营火(月光)晚会并举行汇报演出等,逐步使每个少先队员都有一种文艺和体育活动的爱好。

  17.结合学校对高年级的劳动教育要求,帮助队员学习一些劳动的技能技巧;继续开展"绿、美、洁"行动和"勤巧队员"、"勤巧小队"竞赛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深化劳动教育。

  第四阶段(初中一、二年级)

  1.搞好中、小学少先队的衔接,做好迎新、交接队组织关系和编队工作,在增进队员相互了解的基础上,民主选举队委会和小队长,对队员进行中学少先队光荣传统教育,熟悉新环境,热爱新集体。

  2.加强共青团对少先队的直接领导,与高中班级建立联谊关系,由高中团支部选派优秀团员担任中队辅导员,开展团、队联会、友谊班联谊活动,使少年们了解共青团,向往共青团。

  3.帮助少年们了解巴黎公社、十月革命、南昌起义三个伟大历史事件,懂得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面红旗,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面红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斗争的第一面红旗的重大历史意义,深化红领巾是红旗一角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理想。

  4.让少年们知道党的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引导他们接触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沸腾生活,理解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正确性,懂得党的光荣与伟大,更加热爱中国共产党。

  5.开展"爱国者之歌"的教育活动,引导少年向古今中外伟大爱国者学习,强化热爱中华、振兴中华的理想教育;树立对祖国和社会的责任感,继续开展学雷锋学赖宁活动,做学赖宁好少年。

  6.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培养队员明辨是非,自觉遵纪守法,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组织中、小队和队员在学校、社会、家庭建立文明岗位。进行青春期生理、心理和道德教育,引导少年建立正常的男女同学之间的友谊,培养自尊互尊和自我调适的能力。帮助队员掌握一些处理人际关系的常识。

  7.进行"星星火炬照前程,闪闪团徽映青春"的系列教育。回忆、总结"在队旗下成长"的历程,珍惜红领巾的荣誉;"迈好青春第一步",正确认识青春的意义和价值,树立正确人生观;举办"少年团校"进行共青团基础知识教育,与校内外优秀团员建立友谊,争取加入共青团。

  8.引导少先队员建立、健全具有中学少年特点的各种少先队"小家务",人人参加管理,当"小家务"的主人。

  9.针对中学功课门类骤增、内容加深、讲授方法变化的特点,搞好中、小学的学习衔接,使少先队员了解各门新功课的重要意义,培养自觉学习的态度和自学的能力,交流科学的学习方法,引导他们开展学习互助。

  10.引导少先队员接触先进的科学技术,举办各类科学技术的讲座和报告会,组织参观、考察和社会实践活动,与科技工作者见面,建立联系,创造性地开展"六小"爱科学活动,训练、培养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学习掌握一些创造技法;开展智力游戏和竞赛,开发智力、增长能力。

  11.继续开展"红领巾读书读报(刊)"活动,鼓励队员订阅《中学生》、《初中生报》等报刊,每学期读5本以上"红读"推荐书,引导他们积极开展讨论会、辨论会,鼓励他们勤于思考,善于分辨,提高分析能力;继续养成收听、收看"新闻联播"的习惯,关心国家大事和世界大事。

  12.举行野营活动或"少年军校"活动,开展个人独立炊事活动。每年举行五次旅行活动(徒步旅行或自行车旅行),锻炼意志,增强体质。

  13.配合学校组织多种文艺、体育社团,开展各种文艺、体育欣赏、表演和竞赛活动。培养每个少年都有一、两项体育和文艺爱好,并有所长。

  14.配合学校进行热爱劳动的教育,懂得行行出状元的道理,尊重各行各业普通劳动者;积极开展有少先队传统特色的种植、饲养、编织、修理、采集等生产劳动和多种社会公益活动,帮助他们学习初步的职业技能,掌握一些劳动技巧,懂得一些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经营管理的常识。为大部分学生初中毕业后走向社会打下一定的思想和技能基础。

  15.做好离队工作,中队向团委推荐优秀队员入团,举行隆重的离队仪式,同时在离队仪式上举行队员入团宣誓。离队前组织离队少年为学校、少先队或社会做一件有纪念意义的好事情。

  少先队大队要根据《纲要》精神,定期举行大队活动或中队联合活动,积极开展全大队的传统活动和假期活动,并做好大队一级的阵地建设工作。还可以根据需要,集中倡导一些有影响的主题教育活动和竞赛活动。大队活动和工作要有利于带动、促进中、小队活动的蓬勃开展。

  (注:小学五年制学校、三年级为第二阶段,四、五年级为第三阶段,《纲要》中规定的内容可作调整。)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煤炭消耗总量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煤炭消耗总量的决定


(2013年2月22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严格控制煤炭消耗总量、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对于南京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保障青奥会和亚青会成功举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落实最严格的控煤减排措施,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控制能耗和煤炭消耗总量的目标任务,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增强做好控煤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煤炭消耗总量居高不下并逐年增长,已成为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制约因素。严格控制煤炭消耗总量、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是促进节能减排、治理环境污染的当务之急。2015年,我市要实现万元GDP能耗下降到0.5吨标煤、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在3240万吨以内的目标,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此,全市上下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做好控煤减排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责任、强化工作措施,齐心协力打赢控煤减排攻坚硬仗,确保实现“十二五”能耗和煤炭消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二、切实改变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结构。坚持控制能耗总量与转变发展方式相结合,通过转方式、调结构,有效改变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抑制煤炭消耗的过快增长。以控制煤炭消耗总量为抓手,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和促进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通过大力发展低消耗、高产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逐步打造节能、环保、高效的产业体系;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严格控制高耗能产业的比重。加快推进工业经济向低能耗、低污染、高科技、高效益转变;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消费比例。

  三、切实加大对煤炭消耗总量的控制力度。认真执行《南京市“十二五”期间控制能耗和煤炭消耗问题实施方案》,落实最严格的能源节约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节能标准和产业准入区域限制,严格执行项目能评审查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控煤减排措施,停止审批新增常规燃煤项目、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关停或改造生活和工业锅炉及热电机组、全面完成“两高一资”企业整治任务,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煤炭消耗总量的控制,严格控制重化工业产能的扩张;完善对煤炭设施的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促进提高煤炭设施运行效率;加快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进控煤减排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实施节能技术进步重大项目和高耗能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大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组织力度;推进全社会节能,推进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使用。

  四、切实建立推进控煤减排的工作机制。控煤减排是刚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控制能耗总量、压减煤炭任务的落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及标准,严格执行控煤减排指标。实行严格的控煤减排考核问责机制,把控煤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各级干部的执行力。建立起节能管理、节能监察、节能服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健全节能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大政府财政对控煤减排的资金投入,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切实营造促进控煤减排工作的法制环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大对控煤减排工作的监督和促进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各级监察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控煤减排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未完成规定任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各级审判、检察机关要公正司法,完善司法服务体系和措施,为控煤减排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表彰控煤减排先进典型,举报、曝光违法行为,营造促进控煤减排工作的舆论氛围。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6年1月15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 资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和经营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五章 入出境
第六章 居民待遇
第七章 纠纷、投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鼓励台湾同胞在宁波市投资,促进两岸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宁波市的投资。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宁波市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

第二章 投 资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来宁波市投资,可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在宁波市进行下列投资: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参股、购买已有企业;
(三)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四)购置房产;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六)参与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七)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投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
(一)能源、交通、码头等基础设施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工业;
(二)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农业综合开发;
(三)技术水平高、产品新颖、适应市场需求和增加出口的生产性项目;
(四)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
(五)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
(六)改造现有工业企业;
(七)医疗、体育和教育等公益事业;
(八)国家和省、市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货币、机器设备或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以及从境内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股息或其他合法收益作为投资。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可在宁波市设立商业机构,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在宁波市设立中介机构,从事信息、咨询等业务。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按规定在宁波市举办的各种展览中设立台湾产品展位,或经批准在宁波市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宁波市设立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与宁波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行进出口贸易。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和经营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其出资额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者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
第十七条 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长的委派,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董事长或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委派,可以参照出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合资者或合作各方协调决定。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宁波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境内的合资、合作方负责申请;举办台湾同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由台湾同胞投资者直接申请或者委托在境内的亲友、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
台湾同胞投资者举办企业的申请,由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审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企业登记所需文件的清单和要求,并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在境内外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招收员工。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安排其境内亲属在其投资企业中就业的,可优先安排将户口转入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转为非农业人口。台湾同胞投资者实际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足50万美元的,可安排其境内亲属1人,5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2人。
第二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获得的净利、股息、红利、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往境外。
受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聘用的境外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往境外或按规定携带出境。
第二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其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依法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列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展览活动。
第二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项目,除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外,并享受下列优惠:
(一)优先提供所需的土地、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
(二)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周转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银行优先贷款;
(三)优先办理有关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台湾同胞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如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条件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6至10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五)企业用地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金。
第三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从宁波市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40%;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税款。
第三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属于鼓励的生产性项目的,经批准同时享受下列优惠:
(一)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享受省、市规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优惠待遇;
(三)土地批租价格,给予适当优惠。
第三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以按规定取得该项目的经营特许权或与该项目相配套的、补偿性的项目经营权。
第三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符合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并能做到外汇自行平衡的,可以不设定产品出口比例。
第三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宁波石浦对台贸易加工区内投资的项目,给予优先审批,经批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 入出境
第三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来往宁波市,如需多次入出境的,经申请批准,给予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签注,并及时办理暂住加注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因商务活动需要前往国外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国公民普通护照。

第六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七条 在宁波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和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办理暂住加注手续的(以下简称住甬台胞),在宁波市购房、住宿、医疗、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生活消费享有与宁波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住甬台胞子女需要在宁波市入中、小学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入学。
第三十九条 住甬台胞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小型汽车驾驶证,经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格检查、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合格后,核发同类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 台湾同胞在台湾和其他国家、地区卫生检疫机关或公立医院取得的有效健康证明(原件),经宁波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确认验证,可免作健康检查。

第七章 纠纷、投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宁波与他方(含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投资、贸易、借贷、租赁、房地产、知识产权、企业经营、劳资关系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投诉受理机构,接受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诉应有书面的投诉材料,写明投诉对象、投诉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投诉受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四)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受理的,转由司法机关处理。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复杂,不能按时处理完毕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
第四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除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外,可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认真调查,依法公正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取得国家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