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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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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连政发〔2007〕100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效缓解市区城镇居民的医疗困难,减少因病致贫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大病补助:
(一)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
(二)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的家庭成员;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城镇居民;
(四)其他参保居民全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负担合计超过10000元的。
第三条 大病补助基金的来源为:
(一)市、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万元(市财政50万元,新浦区财政20万元,海州区财政10万元,连云区财政10万元,市开发区财政10万元)。
(二)社会募集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参保居民全年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补助,全年补助不超过10000元。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款的补助对象全年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60%补助,全年补助不超过10000元。
第六条 大病补助对象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费用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七条 符合大病补助条件的人员,可以到参保登记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填写大病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历证卡、病史资料、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出院记录)、有效票据、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街道劳动保障所应认真核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将符合大病补助条件人员的资料集中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符合大病补助条件的人员情况予以反馈。由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公示(时间7天),无异议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补助金额,街道劳动保障所及时发放给补助对象。
第八条 大病补助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病补助基金的审核支付,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大病补助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若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负责追回,并停止参保人当年享受大病补助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
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
例计入退休费。
(六)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
额增加退休费。
六、经费来源
实行警衔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视财政超收情况,分步分期补发。
七、组织领导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警察的关怀。为解决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问题,国家在目前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为了保证警衔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
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5年9月16日
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

行政机关实现法德兼治的双轨

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就意味着法德并用,双轨治国将成为我们党新时期的治国之道。对于各级行政机关而言,要实现法德兼治,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和以德行政,这样才能够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落实。
一、依法行政要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法制化问题
一个国家是否已经建成为法制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看行政机关,看其是否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近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相继出台了一些行政法律法规,如《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使行政机关行政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给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支撑。但是,就目前行政机关工作法制化而言,除了亟待解决行政机构组织本身的法制化和对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外,还需重点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法制化的问题。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立法。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主要是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些项目,难免不同程度地受到当时的体制与认识的局限,或多或少存在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不适应WTO规则所要求的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行政法规和法律之间、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行政法规之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立法无序”;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行政机关管的事情过多,办事手续失之繁琐;政府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造成互相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力比较具体,责任比较抽象,权力与责任不够统一;对老百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义务比较具体,权力比较原则,权力与义务不够统一;比较重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对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重视不够,等。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确立立法计划、审核立法项目时,严防部门利益“法制化”,克服行政机关权责失衡和人民群众权利义务不均的现象。二是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要求,对以前已经公布的法规进行认真的清理、修定,促使和确保法律法规的统一;对正在制定或准备制定的法律规章,在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三是在立法工作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正确处理好母法与子法、主动式立法与被动式立法、党的政策与立法工作、市场经济与立法工作、工作经验与立法工作、立法工作与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使立法工作更加科学,以此来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保证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其次是执法。改革开放以来,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有了普遍提高,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的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仍有有法不依,违法施政的问题:有些行政机关法制观念、法制意识淡薄,惯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用行政手段办事,缺乏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处理问题的自觉性,存在着“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压法”、“以情代法”、“执法犯法”的现象,有的甚至置法律于不顾,搞权情交易,以权谋私,贪脏枉法,既妨碍了工作,又败坏了政府形象。现在各级政府部门都在针对行政审批权过度集中和缺乏监督、行政审批事项十分庞杂和行政效率低下以及审批事项程序不合理的弊端进行改革,如果只是减少审批项目,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审批现在全世界都有,哪些需要审批,哪些不需要审批,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增减。行政机关必须从行政审批弊端的根源着手,通过改革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使政府行使审批权的过程公开、公正;通过改革对审批权的设定进行科学的论证,使审批行为规范、透明;通过改革明确审批的具体程序,对逾期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批要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手段和建立听证会制度。依法行政除了执行一些具体规定外,多数都是程序上的问题,程序公正是办好一切事情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目前只有《行政处罚法》还不足以解决行政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还需要制定颂布实施《强制法》、《许可法》和《行政程序法》。这样,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行使行政权的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就可以使行政机关做到办事权限合法,办事程序合法,既行使权力,又承担责任,既不能不作为,以不能乱作为。同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率先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以德行政要着力加强行政机关的行政伦理建设
以德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政治道德建设为落脚点,“永做人民公仆”。以德行政中的“德”,首先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广大公务人员自身的道德建设,即行政伦理建设。
行政伦理,即“治国”的伦理,它是行政机关和全体公务人员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在公共行政领域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总和。行政伦理融合在治理国家与公共行政的方方面面,体现在行政体制、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协调、行政监督、行政效率、行政素质之中,其本质是一种政治伦理。行政伦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行政伦理观,它是行政伦理体系的核心;其二是行政伦理规范体系,包括行政伦理原则、行政伦理范畴、行政伦理规范;其三是行政伦理机制体系,包括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与行政伦理养成机制。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应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行政伦理观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在公共行政中关于行政伦理价值追求的总体观念,并具体表现为行政伦理活动现象、行政伦理意识现象与行政伦理规范现象,它在根本价值的层面上影响或指导着每一位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是要求广大的公务人员确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江泽民总书记为国家行政学院的题词“永做人民公仆”,就是对我们党行政伦理观的高度概括。因此,我们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职人员都应该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牢固树立竭诚为祖国为人民服务的行政伦理观。二是建立健全行政伦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伦理规范体系是当务之急的思想政治建设重大工程,是解决行政道德失衡、失范的需要。用“三个代表”思想确立行政伦理的原则,用“五种革命精神”确立行政伦理的范畴,用“三讲”对行政伦理进行规范,这是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政治道德建设、促使其在行政中恪守“官德”的重要措施,也是党的事业发展和时代发展的需要。三是加强行政伦理机制体系建设。行政伦理所具有的显著特点是他律性和自律性的相统一,加强行政伦理机制建设就应从这两个方面入手。首先,针对他律性特点加强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江泽民总书记曾强调指出:“对领导班干部一定要严格监督。”这几年查处的有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大多数是群众举报或者由其他案件牵带出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行政伦理监督软弱乏力。这说明了我们还没有完全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越是高级公务人员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因此,目前已有的制度要坚决执行并继续完善,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加大监督力度,特别要加强主动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往前移,加强事前防范,努力做到公务人员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相应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其次,针对自律性特点加强行政伦理的养成教育机制建设。养成就是广大公务人员,尤其是有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要自觉地加强自身政治道德修养,使自己成为社会整体道德水平较高群体的一员,真正起到道德表率作用,自觉做到亲民、爱民、倾听人民呼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教育就是在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的同时,以理想信念为核心,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诚实守信、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以及“五种革命精神”的教育,增强公民信用意识。通过有效地教育养成机制运行,使广大公务人员行政伦理修养,由以履行行政责任心为核心的道德自律,逐步渐近到行政理想、行政态度、行政义务、行政责任、行政纪律、行政技能、行政荣誉、行政作风融为一体,将行政他律与行政自律统一起来的行政人格形成与完善的最佳境界。江泽民总书记多次指出:“人格的力量很重要”,各级领导班干部和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要“努力把真理的力量和人格的力量统一起来。”这就是行政伦理教育与养成机制建设的最终目标。
三、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还需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众所周知,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盖面又广于法律。道德在人类社会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而且制约着社会的一切规范。因此,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大前提下,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当我们做到以德行政,依法行政才有有力的政治思想支撑,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守法才有坚实的基础,两者如同机车之双轨,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实现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原则和目标。
怎样才能全面推行“双轨”行政呢?回答是肯定的,就是要加强有关保障制度建设。一是通过制度建设有效维护公平、正义和秩序。因为社会不公正恰恰是引发违法行政、弃德行政的主要原因。二是通过制度建设保证使其具体的违法行政、弃德行政付出代价,不能使其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更不能使依法行政的人总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三是“双轨”行政示范作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因此应重视行政活动中有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行政人格形象的锻造与考察。四是应加强以德行政制度建设。行政道德制度是指将人类社会道德生活中的部份人伦关系和行政活动方式明文化、正规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以德行政是以德治国的大要。泱泱大国,行政机关行政当然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社会主义行政伦理也必须建立和规范,法德兼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方能“治大国若烹小鲜”。(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卞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