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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区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8:0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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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区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区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2003]1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江门市区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门市区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试行方案的通知》(江府[2003]14号)的有关精神,在原《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江府[2003]10号,下称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下称本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一、资金来源与监督管理



  市区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本级和蓬江区、江海区共同筹集。市本级从2003年至2005年,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按6:4的比例分配给蓬江区和江海区,蓬江区和江海区分别按不低于市本级分配数的标准安排配套专项资金。市本级安排的2003年专项资金自本实施细则颁布后由市财政局一次下划,其余两年每年4月和9月分两次下划给蓬江区和江海区。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帐户分别设在蓬江区财政局和江海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区民营经济工作领导机构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的审批工作。两区审批同意之后,将扶持项目(附审批资料)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民营办)和市财政局。市民营办和市财政局负责扶持项目的复核工作。



  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有如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财政局应追回已划拨的专项资金并划入专户: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市民营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如发现两区审批的扶持项目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可要求两区更正。



  二、申请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的蓬江区、江海区(含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的私营企业。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私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


产品开发项目,重点向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型及农产品加工型私营企业


的项目倾斜;



  (二)科研项目纳入国家或省级计划并已获得上级划拨科技经费支持的私营企业;



  (三)2003年起,私营企业创建的工程研发中心被认定为省级或市级的工程研发中心;



  (四)2003年起,私营企业的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名牌、著名商标或江门市名优品牌,或者产品被评为免检产品。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对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进行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蓬江区和江海区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及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时间:每年的4月和9月为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的日期。



  (二)申请渠道:企业向所在的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申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向江海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申报。


(三)申报资料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并装订成册。



  1、企业书面申请书;



  2、填写《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附后);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5、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6、申请项目贴息的,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银行借款合同及收帐凭证;申请技术创新项目和新产品开发补助的,须提供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及有关投资证明材料;申请科研项目和产品、商标奖励的,须提供有效的获奖证书。



  (四)专项资金审批与拨付:民营经济专项资金扶持报告复核制度。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经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民营经济工作领导机构和区财政局审批。两区审批同意后,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市民营办和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扶持项目的复核工作。经市民营办和市财政局复核后,两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把专项资金拨付给享受企业。




  两区须对被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扶持金额20万元以下的跟踪1年,20万元至50万元的跟踪2年,50万元以上的跟踪3年),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书面报告市民营办和市财政局,市民营办将两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9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现予以发布,请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许可 指南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一、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

  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产生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三、许可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1.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

  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处理企业应当拥有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如无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则应当签订该厂区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算不少于五年。

  中东部省(区、市)申请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厂区面积(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指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的操作区域和贮存区域,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处理电器电子产品无关区域)的面积(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西部省(区、市)申请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的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仅处理含阴极射线管(以下简称CRT)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等)的,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厂区不得混杂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贮存场地

  (1)具有用于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场地。

  (2)贮存场地的容量应不低于日处理能力的10倍。

  (3)贮存场地周边应设置围栏,以利于监控货物和人员的进出;并配备现场闭路电视(以下简称“CCTV”)监控设备。

  (4)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渗的水泥硬化地面。

  (5)贮存场地应具有可防止废液或废油类等液体积存、泄漏的排水和污水收集系统。

  (6)位于室外的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如安装防雨棚等。

  (7)不同类别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应当分区贮存。各分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的名称、贮存时间、注意事项等。如CRT电视机应当单独分区贮存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防止碰撞和散落。

  (8)贮存场地附近不得有明火或热源,如焚烧炉、蒸汽管道、加热盘管等。

  3.处理场地

  (1)具有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专用场地。

  (2)处理场地应位于室内,具有防止水、油类等液体渗透的水泥硬化地面。

  (3)具有对处理场地地面的冲洗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废油等液体物质的截流、收集设施和油水分离设施。

  (4)处理场地应当分区。不同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在不同的区域处理。各处理区域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有潜在危险的处理区应设置警示标志。各处理区应分别配备现场CCTV监控设备。

  4.处理设备

  (1)基本要求

  处理CRT电视机的,应当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收集荧光粉等粉尘。

  处理电冰箱的,应当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的有关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处理CRT显示器微型计算机的,应当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收集荧光粉等粉尘。

  (2)设备要求

  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处理设备(见附一)。涉及拆解小型电器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如电路板、汞开关等)的,应具有负压工作台。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企业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包括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的时间、来源、类别、重量和数量;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贮存的时间和地点;拆解处理的时间、类别、重量和数量;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去向等。相关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

  环境保护部建立统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后,处理企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按日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

  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并发布。

  6.污染防治设施

  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具体监测指标参见附二)。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或地方标准。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或地方标准;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中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或地方标准。

  (二)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

  1.具有运输车辆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运输,车厢周围有栏板等防散落及遮雨布等防雨措施。

  2.具有能够搬运较重物品的设备,如叉车等。

  3.具有压缩打包的设备,如打包机等。

  4.具有专用容器。

  (1)具有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专用容器,特别要具有存放含液体物质的零部件(如压缩机等)、电池、电容器以及腐蚀性液体(如废酸等)的专用容器。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整齐存放在统一规格的铁筐或其他牢固且易于识别内装物品的容器中,容器上应当贴有标识其内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和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标签。

  (3)拆解产物应当整齐存放在容器中,同种拆解产物的容器应当一致。容器上应当贴有标识其内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或者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标签。

  (4)需要多层存放的,应当配置牢固的分层存放架,并将容器整齐存放在架上。

  5.具有中央监控设备。

  (1)具有与电脑联网的现场CCTV监控设备及中控室。

  (2)厂区所有进出口处(须能清楚辨识人员及车辆进出)、地磅及磅秤、处理设备与处理生产线(包含待处理区)、贮存区域、处理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含制冷剂抽取区、荧光粉吸取及破碎分选等作业区)以及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CCTV监控设备。贮存场地等范围较大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带云台的摄像机。

  (3)设置的现场CCTV监控设备应能连续录下24小时作业情形,包含录制日期及时间显示,每一监视画面所录下影带不得有时间间隔,其录像画面的录像间隔时间至少以1秒1画面为原则。

  视频监视画面在任何时间均以4个分割为原则,视频内容应为彩色视频,并包含日期及时间显示,视频必须清晰,并可清楚看见物体、人员外形轮廓,以能达到辨识相关作业人员及作业状况为原则。

  夜间厂区出入口处摄影范围须有足够的光源(或增设红外线照摄器)以供辨识,若厂方在夜间进行拆解处理作业时,其处理设备投入口及处理线的镜头应当有足够的光源以供画面辨识。

  (4)所有摄像机视频信号应通过网络硬盘录像机进行压缩、存储和网络远传,以方便集中联网监控。

  (5)录像应采用硬盘方式存储,并确保每路视频图像均可全天24小时不间断录像,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6.具有计量设备。

  (1)具有量程30吨以上(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装入托盘分别称重的,量程可低于30吨)与电脑联网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进出量。

  (2)计量设备应当设置于厂区所有进出口处以及贮存区域的进出口处。计量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计量设备过磅时间不得与现场CCTV监视录像记录的时间相差超过3分钟以上。

  7.应配置专用电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每条拆解处理生产线及专用处理设备(见附一),应具有专用电表,并保证数据准确。无专用电表的,应保证处理设备所在车间电表的数据准确。每日的专用电表或车间电表读数应记录,并注明是专用电表或具体车间电表。

  8.具有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理设施,如灭火器等,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9.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

  10.按照国家对劳动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相关要求为操作工人提供的服装、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如从事CRT锥屏玻璃分离设备操作的工人,应当配戴防尘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1)应当设立样品室,对所申请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须有样品或者照片用于存放或展示;

  (2)对不能完全处理的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如印刷电路板、电池以及一些无利用价值的残余物等,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签订合同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单位利用或者处置。比如:

  黑白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玻璃和彩色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屏玻璃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提供或委托给CRT玻壳生产企业利用,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以其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

  彩色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锥玻璃应提供或委托给CRT玻壳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交由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有关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处理,如润滑油、含汞电池、镉镍电池、含汞灯管、汞开关、含多氯联苯(PCB)的电容器、废机油、废印刷电路板;处理阴极射线管产生的荧光粉、粉尘及失效的吸附剂、废液、污泥及废渣;等等。

  自行处理废印刷电路板的,产生的非金属组分应当自行或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进行最终无害化利用或处置。

  压缩机、电动机、电线电缆等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或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拆解处理。

  电冰箱或房间空调器的制冷剂应当回收并提供或委托给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经所在地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回收、再生利用或者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销毁。

  电冰箱保温层材料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送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填埋或焚烧,或以其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禁止随意丢弃。

  涉及湿法或化学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液、污泥、粉尘和清洗残渣等,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

  2.经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的年度监测计划,定期对排入大气和水体中的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及附近敏感点进行监测。

  3.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请企业应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6号)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规定

  1.申请企业具有至少3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

  2.负责安全的专业人员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管理手册。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参加过一次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

  四、处理资格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为“许可机关”) 提出处理一类或多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

  2.申请企业应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附三)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附四)。申请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整齐。

  3.申请企业具有多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应就各处的设施分别申请处理资格许可。各处的处理设施均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二)受理和审批

  1.受理。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2.公示。许可机关应当在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1)在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示;

  (2)在许可机关网站上公示;

  (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公示方式。

  公众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公示要求的其他方式,向许可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3.审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前,应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

  许可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和安全等相关知识。专家组中至少有1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和1名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组长应当具有高级职称,5年以上固体废物相关工作经验。

  4.审批。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授予处理资格,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格式见附五)。证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2)处理设施地址;

  (3)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4)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

  (5)处理能力;

  (6)有效期限;

  (7)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6.申请企业取得处理资格后,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编号由一个英文字母E与七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县级政府行政区划代码,最后一位数字为流水号。

附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备要求

  注:“*”为所申请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具备的处理设备  序号
产品类别
类 型
关键部件
具 体 设 备 要 求
备 注

1
废弃电视机
CRT电视机
阴极射线管
1)具有锥屏玻璃分离或锥玻璃拣出设备或装置,如CRT切割机。
*

2)具备防止含铅玻璃散落的措施,如带有围堰的作业区域、作业区域地面平整等使含铅玻璃易于收集。
*

3)具有荧光粉收集装置,如粉尘抽取装置。
*

4)采用干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玻璃干洗设备如干式研磨清洗机等。
 

5)采用湿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废水回收处理装置及超声清洗机。

6)不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将含铅玻璃交由有能力利用的玻壳厂或其他企业处理的证明,包括委托合同及受托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满足6) 或7)两项要求中的一项;如根据7)项要求自行利用铅玻璃的,满足此项所列任意一种设施或装置即可

7)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铅提取设备或装置;或联合冶炼设备或装置;或将锥玻璃加工成资源化产品的设备。

 
 
液晶电视机
液晶显示器、背光灯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2
废弃电冰箱
/
制冷剂、润滑油以及聚氨酯泡沫塑料
1)具有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抽提和分离的专用设备。
*

2)具有存放制冷剂的密闭压力钢瓶或装置。
*

3)具有存放润滑油的密闭容器。
*

4)采取粉碎、分选方法处理废弃电冰箱保温层时,应具有专用负压密闭设备及聚氨酯泡沫塑料减容设备。
*

3
废弃房间空调器
/
制冷剂、润滑油
1)具有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抽提和分离的专用设备。
*

2)具有存放制冷剂的密闭压力钢瓶或装置。
*

3)具有存放润滑油的密闭容器。
*

 
 
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计算机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1)具有锥屏玻璃分离或锥玻璃拣出设备或装置,如CRT切割机。
*

2)具备防止含铅玻璃散落的措施,如带有围堰的作业区域、作业区域地面平整等使含铅玻璃易于收集。
*

3) 具有荧光粉收集装置,如粉尘抽取装置。
*

4)采用干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玻璃干洗设备。
 

4
废弃微型计算机
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计算机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5)采用湿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废水回收处理装置及超声清洗机。

6)不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将含铅玻璃交由有能力利用的玻壳厂或其他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包括委托合同及受托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满足6) 或7)两项要求中的一项;如根据7)项要求自行利用铅玻璃的,满足此项所列任意一种设施或装置即可

7)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铅提取设备或装置;或联合冶炼设备或装置;或将锥玻璃加工成资源化产品的设备。

带有液晶显示器的计算机
液晶显示器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笔记本电脑或一体机
液晶显示器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印刷电路板
1)采用火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装置运行条件和污染控制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具备相应的设备或装置、设施

2)采用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元器件拆解以及能够将铅、铜、金提取出来的,符合相关污染控制要求的湿法处理装置。

5
废弃电视机、电冰箱、房间空调器、洗衣机或微型计算机
 
印刷电路板
3)采用机械方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元器件拆解以及电路板破碎、分选以回收铅、铜等金属的机械处理装置。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具备相应的设备或装置、设施

4)涉及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备污泥处理方案或利用设施。

5)涉及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备具有防化学药液外溢措施,如设置围堰或底部做防渗处理等措施。

6)涉及机械方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电路板分离产生的环氧树脂等非金属材料利用的设备或装置;或环氧树脂处置设施,如填埋或焚烧。

7)不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应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附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主要污染物 序号
处 理 方 式
主 要 污 染 物
介 质

1
阴极射线管干法处理
铅、粉尘
大气

2
阴极射线管湿法处理
铅、镉、镍
水体

3
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处理
粉尘
大气

4
液晶显示器背光灯的拆除

大气

5
液晶分离(湿法处理)

水体

6
液晶显示器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粉尘、苯系物、酚类、挥发性卤代烃
大气

7
电路板火法处理的
二噁英、铜、铅、锑、、锡、苯系物、酚类、挥发性卤代烃
大气

8
电路板湿法处理的
pH、锑、铜、铅、砷、铬、铍、镉、锡
水体

9
电路板机械方法处理电路板的
铜、锡、铅
大气

10
电路板处理产生的非金属材料热处理
二噁英、锑
大气

11
电线电缆焚烧
二噁英、铅、苯系物、酚类、挥发性卤代烃
大气

12
开关,灯管拆除处理

大气

13
镍镉电池处理
粉尘、镉
大气

14
铅酸蓄电池处理
铅、pH
大气、水体

15
锂电池处理
pH
水体

16
含PCB的电容器处理
多氯联苯
水体



注:1.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
  2.废水排放处除应当监测上述特征污染物外,还应当监测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
  3.对表中未列明的情形,应当根据处理产品类型,生产工艺及污染物特征情况进行监测。


附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附四:

证明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新成立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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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已废止)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7月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的,都是违法行为,必须禁止。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活动的主管部门。
查禁赌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应当加强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把禁止赌博列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
文体娱乐、旅馆、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禁赌宣传,发现赌博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不听的,应当及时扭送或者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条 公民对赌博活动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对于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行为的公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对偶尔参与赌博活动,情节轻微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
第八条 参与赌博,当场赌资二百元以上不足四百元或者人均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参与赌博,当场赌资不足二百元或者人均不足五十元,经批评教育、具结悔过后,再次赌博的,适用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当场赌资四百元以上或者人均一百元以上的;
(二)招引、诱使他人赌博的;
(三)以赌博手段设局骗钱的;
(四)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赌资、食宿、交通工具等条件的;
(五)包庇、窝藏赌博人员的;
(六)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公安机关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明知本单位有赌博活动不加制止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赌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上述情形的,除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外,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主动投案或者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的;
(二)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从重处罚:
(一)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赌博的;
(二)胁迫他人赌博的;
(三)对劝阻、制止赌博活动的公民实施人身侵害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因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公开赌博的。
第十五条 赌场上的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赌博者之间因赌博形成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查处赌博活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抗拒、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处理外,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行罚没款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九条 公安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时,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禁赌敲诈勒索,侵吞赌资、赌具。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逾期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裁决、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禁止赌博办法》同时废止。



199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