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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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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4-09-14

教职成〔2004〕12号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以下简称《决定》),认真实施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决定》发布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高等职业教育得到快速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出现逐步回升的良好势头,职业教育主动服务经济社会的意识明显增强。但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的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统筹人力资源开发中仍存在着忽视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倾向,在统筹各类教育发展中仍存在着忽视职业教育的倾向,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措施还不够有力。一方面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广大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与劳动力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不够灵活,人才培养的数量、结构和质量还不能很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城镇化,解决"三农"问题,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都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提出了迫切要求。尽快改变职业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切实发挥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紧迫任务。

  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关系着我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关系着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统筹职业教育与经济建设、劳动就业、人力资源开发协调发展,统筹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协调发展,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职业教育在新形势下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从现在起到2007年,在高中阶段教育中,要加大结构调整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使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保持大体相当,在有条件的地方职业教育所占比例应该更高一些;在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应占一半以上。要巩固和加强现有职业教育资源,促进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中等职业学校不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再升格为本科院校,教育部暂不再受理与上述意见相悖的职业院校升格的审批和备案。

  二、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增强职业教育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要积极推动职业教育和培训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专业学科本位向职业岗位和就业为本位转变。职业院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深化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开发培训项目,推进精品专业或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的建设,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增强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适应性。高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逐步以二年制为主,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以三年制为主。积极推行选修制或学分制,逐步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推动产教结合,加强校企合作,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坚持以能力为本位,优化教学与训练环节,强化职业能力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实训时间应不少于半年,中等职业教育应为半年至一年。

  职业院校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不断培育青少年学生的爱国情感和民族精神。努力把职业道德培养和职业能力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作风。注重加强德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创业教育和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同时也要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衡量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

  逐步扩大职业院校在办学、招生、专业设置、学籍管理、课程开发与安排、教师聘任、教材选用等方面的自主权,提高其面向市场依法自主办学的活力。要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更加重视开展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各种形式的社会化培训,努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要积极开展面向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强化市(地)政府统筹职业教育的作用,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优化职业院校布局结构。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每个县要重点办好一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心,并把县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放到与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每个市(地)原则上要重点办好一所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若干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充分发挥骨干职业院校的带动作用,探索以骨干职业院校为龙头、带动其他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参加的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式发展模式。

  三、切实加快技能人才培养,为新型工业化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各地方和行业部门要结合区域、行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划。认真实施教育部等六部门推进的"职业院校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到2007年在数控技术应用、汽车运用与维修、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和护理等四个专业领域共培养毕业生100万人,共提供短期技能提高培训300万人次。认真实施劳动保障部等部门推进的"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

  在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中,要充分发挥企业、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通过职业院校培养、企业岗位培训、名师带徒、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数量和所占比例有较大增加和提高,努力缓解劳动力市场技能人才紧缺状况。

  四、大力加强农村职业教育,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服务

  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地方政府要加强统筹,促进农业、科技和教育部门发挥各自优势,把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统筹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发挥县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心的龙头作用,有效整合并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业推广、培训机构资源,大力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继续组织实施"绿色证书培训工程"和"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造就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的新型农民和技术骨干,加快农业科技的进村入户。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状况。重视农村基层干部的培养培训工作,依托各类高等院校特别是高等职业院校、广播电视大学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努力实现村村都有一个大学生的目标。在实施"大学生西部志愿者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到西部职业学校任教。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要认真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农业部等六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努力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东部对西部的带动和辐射作用,继续加强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做好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工作,并积极帮助农村和西部地区学生在城市和东部地区就业。有关部门要重点联系一批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地区,认真总结并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在岗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支持和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工学校,同时充分利用社区内各种教育资源,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各级政府要扶持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城乡合作与东西部联合办学,特别是对在相关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成人学校给予奖励。西部和农村开发建设项目应安排配套资金用于相关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使用农民工的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五、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多元办学格局的形成

  各级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努力办好公办职业院校。行业企业要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鼓励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实行合作办学,建立行业职业教育咨询、协调机制。强化企业自主培训的功能,努力加强职工在岗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培训。

  民办职业教育应该成为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吸引民营资本为发展职业教育服务,充分发挥民办职业教育贴近市场、机制灵活和运行高效的特点,促进职业教育观念、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认真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并保护民办职业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利,要在学校评估、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职业学校一视同仁。

  要深化公办职业院校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公办职业院校运行机制创新,真正形成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实体。鼓励公办职业院校大胆引进竞争机制,推动公办职业院校重组和整合,探索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职业学校及个人合作方式,实行多元投资并举的办学体制。在推进职业院校的重组和整合中,要防止公办职业教育资源的流失。

  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认真贯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发展职业教育的有益经验和办学理念,引进国际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拓展国际招生和就业市场,扩大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认真执行《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给予处罚。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开发国家职业标准,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形成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动态国家职业标准体系。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开展鉴定工作,做好相关服务。

  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积极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的原则,各地要新确定一批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劳动保障、人事、教育以及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加强指导、提供方便。要做好职业资格认证与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加强专业教育相关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相互沟通与衔接,教学内容能够覆盖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要求的专业,学生技能鉴定可与学校教学考核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考核。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抓紧组织对职业学校主体专业的认定工作。要根据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劳动用工和国际劳务市场的要求,积极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广泛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课程体系。

  七、加快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切实提高学生职业技能

  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解决技能人才培养"瓶颈"的关键措施。认真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切实改善职业院校的实训条件,力争到2007年,分期分批在重点专业领域建成一批条件较好、专业种类齐全、适应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实训基地。实训设备的配置要与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相适应,以通用、实用为原则,重点解决好数量不足、实习工位短缺等问题,为学生提供足够时间的高质量的实际动手训练机会。要不断提高职业教育装备水平和现代教育技术水平,促进职业教育的现代化建设。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视发挥现有职业教育资源的作用,与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的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相结合,使前期投入发挥更大效益,要努力实现区域内中、高等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对实训基地的共享。实训基地要建立自主发展的新机制,不仅完成教学实训任务,还应主动面向市场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中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实行政府、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共建共管。

  八、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聘用(任)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教师队伍。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74号),抓紧制定和实施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职业院校招聘人才提供服务,通过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设岗和用人办法,指导和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对于到职业院校担任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和技师可按照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的要求评聘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度和合同管理,享受合同规定的相关待遇。地方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各类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聘办法。职业院校中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条例的规定,再评聘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深化职业院校教职工分配制度改革,把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以及个人工作绩效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要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规定的学时数,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并作为教师提职、晋级的必要条件,其他教师和管理人员也应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和调研。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扩大专业教师培训和在职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规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相关配套措施。

  九、多渠道增加投入,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实的条件保障

  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决定》中对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要求,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新机制。各级政府要增加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的投入,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鼓励职业院校更新实习设备、改善教学实验设施,特别是加强职业院校共享平台的建设和重点专业的建设。省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院校学生生均经费标准,并督促职业院校举办者按标准投入经费。金融机构要以信贷方式支持发展职业教育,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为职业院校提供贷款贴息。要进一步落实《决定》中关于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在政府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同时,受教育者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教育费用。职业院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院校的发展,各有关部门不得用其冲抵正常的拨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截留、调拨或划转。要积极探索吸收国(境)外资金和民间资本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途径和机制。

  中央财政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实训基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职业教育发展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继续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市(地级)、县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心的建设。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资金都要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地方各级财政要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在安排农村科技开发经费和技术推广经费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投入,主要采取奖励、直接补助和资助学生等方式。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政府要通过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培训费补贴等多种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群体及其子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帮助,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十、加强领导,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依法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年度教育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向人大、政协报告职业教育工作,并接受检查和指导。要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政府业绩考核重要内容,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要加强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

  要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用人单位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和薪酬制度,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经济收入。建立优秀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将技能人才与科学和工程技术人才同等对待,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要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相应的奖励,认定其相应的职业资格。各级政府应对职业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优秀教师,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表彰。大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人物,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和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的良好环境。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27日,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经商得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本规定中新增设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及基金等科目,各行自收到国家开发银行汇拨的代理基金后,即可按本通知规定的要求使用有关科目。凡使用有关科目应在当月报表中反映。
二、使用新科目前,今年已发生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含5月16日以后的贷款)和相应基金的帐务调整以及有关资金、利息的清算,总行另行规定。
各行应认真组织好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各项会计核算工作。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有关规定,对代理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一、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关系
建设银行与开发银行是一种业务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协议确定的原则,两行建立如下帐户关系:
(一)开发银行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资金往来帐户,用以存储财政部拨给开发银行的预算资金、以及开发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集中的资金等,通过人民银行转入开发银行在建设银行总行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开发银行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另设帐户核算。上项帐户款项到达后,建设银行总行按常规手续将收帐通知送开发银行。各该帐户余额按同业存放利率计息。
(二)开发银行委托建设银行代理政策性贷款,应首先设立相应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委托贷款基金由开发银行按常规手续,从“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转入。建设银行应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将委托贷款基金划拨到项目经办行。各经办行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以内发放委托贷款。各项代理贷款基金要按基金种类设户,并保证基金及时到位,不得挪用。委托贷款基金不计利息。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及调整
为适应代理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要求,建设银行增设、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增设、调整科目如下:
(一)增设科目
1.“566开发银行存放款项”科目,核算开发银行存入建设银行总行的各项资金。本科目下设“开发银行存款户”和“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户”、“开发银行实收贷款利息户”,存入时记贷方,支付时记借方。该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四页第27行,归属资产负债表“同业存放款项”项目。
2.“487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核算开发银行拨存建设银行总行或按规定转入的委托建设银行经办行发放委托贷款的基金。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设基金户,拨入时记贷方,下拨或退回时记借方。该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三页第50行,归属资产负债表“代理贷款基金”项目。
3.“488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科目,核算开发银行委托建设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归还贷款时记贷方。该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三页第51行,归属资产负债表“代理贷款”项目。
4.“489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科目,核算开发银行委托建设银行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归还贷款时记贷方。该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三页第52行,归属资产负债表“代理贷款”项目。
5.“490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科目,核算开发银行以注册资本金和定额注入的财政资金委托建设银行发放的软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归还贷款时记贷方。该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三页第29行,归属资产负债表“代理贷款”项目。
6.“491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科目,核算开发银行委托建设银行发放的专项贷款。本科目按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归还贷款时记贷方。该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三页第30行,归属资产负债表“代理贷款”项目。
7.“037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技改贷款等应收未收的利息。按贷款种类和欠息单位设户,转入时记收入,转出时记付出。该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六页表外科目“036待收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利息”表外科目之后。
(二)有关科目的调整
按照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精神,开发银行资金来源中涉及到的有关“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贷款本息科目的调整等事宜,总行再另行规定,在未正式通知调整前各行均不得自行调整。
三、资金供应方式及会计核算手续
(一)代理开发银行各种委托贷款的资金供应和核算方式,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各种委托贷款均由开发银行按项目将贷款基金直接汇到项目经办行。经办行贷款业务部门根据总行转发的年度投资计划、借款合同,以及收到的委托贷款基金,以贷款基金为准,根据贷款基金数额,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并在贷款指标通知书上加盖业务部门业务专用章后交会计部门,并同时通知贷款单位办理贷款转存手续。会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内按规定一次发放、转存,并开始计息。借款单位还款时,不得滞留,立即将同额的贷款基金汇至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帐户。
(二)委托代理贷款的会计处理手续
1.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应注明“汇拨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汇拨到经办行,按常规手续处理。会计分录:
借: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款基金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2.经办行收到总行汇入基金的有关凭证后,根据收款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或:联行来帐 总行来帐户
贷: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款基金户
会计部门应及时将收帐通知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按基金种类登记台帐,并据以签开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3.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签开的贷款指标通知书后,据以开立贷款帐户,按规定对贷款单位发放贷款。转存时会计记分录:
借: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单位××贷款户
贷:××存款 ××单位存款户
4.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部门按规定手续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科目 ××户
贷: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单位××贷款户
同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经经办行贷款业务部门审定后,将还款同额的基金退回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回收贷款本金户,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退回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贷款单位还款”字样,办妥汇款后回单联送业务部门据以销记台帐。会计分录:
借: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款基金户
贷:存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总行往帐户
5.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时,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回收贷款本金户,同时将收帐通知及时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或: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贷: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户
四、委托贷款利息的计算与清交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的结息期、利率按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结息日,按规定结计利息,直接从单位存款户或贷款户扣收。收取的利息直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逐笔上划至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实收贷款利息户。上划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贷款单位还息”字样。会计分录:
借:××存款 ××单位存款户
或: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单位××贷款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总行往帐户
借款单位存款户、贷款户无款扣收或无其他付息资金来源的,其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应列“037待收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待借款单位实际付息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逐笔上划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有关划交利息的会计处理同上。
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开发银行贷款利息时,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实收贷款利息户,同时将收帐通知及时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或: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贷: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开发银行实收贷款利息户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会计报表
代理开发银行业务有关会计报表暂按下列规定办理。
1.“代理开发银行业务会计科目情况表”由总行汇总试算平衡表后按要求派生报开发银行。
2.会计项目电月、旬报作如下调整:
(1)将现行项目电报中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本年发放贷款累计“其他部门”的代号“35”改为“23”。
(2)在会计电月报中增设代理开发银行有关贷款项目及代号:
项目代号“25”,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本年发放贷款累计;
项目代号“26”,反映“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本年发放贷款累计;
项目代号“27”,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本年发放贷款累计;
项目代号“28”,反映“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本年发放贷款累计;
项目代号“29”,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余额;
项目代号“30”,反映“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余额;
项目代号“31”,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余额。
项目代号“32”,反映“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余额。
(3)会计电旬报报送上述增设的“29”——“32”项目,即报送有关贷款余额。
上述会计电月(旬)报代号及项目的调整,一律从六月上旬旬报起执行(如某项目未发生数字,空过不报),编报要求不变。总行汇总后分别产生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会计电月(旬)报报开发银行。
(二)会计核算软件的修改
为核算和反映代理开发银行的业务,在建设银行会计核算体系内设置的上述有关会计科目及其相应的报表项目,各行于收到本通知后应即调整会计核算软件有关会计科目和通信参数,以备使用。各行计算机部门和会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各有关准备工作。
(三)代理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
建设银行为开发银行代理贷款业务,开发银行应按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给予建设银行网点补助费,统一拨交建设银行总行。总行按各分行经办的业务量及收贷情况,专项分配项目经办行。


中朝关于延长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的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有效期的换文

中国 朝鲜


中朝关于延长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的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有效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0年6月3日 生效日期1971年1月15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委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鉴于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鸭绿江和图们江运送木材的议定书”和一九六一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鸭绿江和图们江运送木材议定书的补充议定书”将于一九七一年一月十四日期满,建议将其有效期各自延长五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如果收到贵政府对上述建议同意的照会,就将认为是就此达成了协议。
  借此机会,外务省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表示敬意。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
                          (印)
                     一九七0年六月三日于平壤

             (二)我方去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外务省致意。大使馆确认收到了外务省一九七0年六月三日如下内容的照会:
  (内容见对方来文)
  大使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托荣幸地通知外务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上述《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的有效期各延长五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一九七0年六月三日来照及本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顺致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印)
                    一九七0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