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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31 15:0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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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03〕7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



淮安市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城镇特困居民缓解大病医疗困难,特建立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为规范大病救助金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病救助金是政府为特困居民建立的应急性、辅助性、慈善性救助金,仅限于特殊对象的特殊病情和特殊困难。救助对象一般只享受一次性救助,特殊情况下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

(二)社会筹集的解困资金中安排一部分;

(三)接收社会捐助一部分;

(四)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 救助范围、对象

(一)清河区、清浦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符合下列条件:患有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严重肝肾疾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诊治经费数额较大,未参加大病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家庭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二)市级以上劳模中的困难大病患者。

(三)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一般定点就医。救助对象就医定点单位一般为市级二、三级医院。

第六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救助者必须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下列有关证件、证明和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劳模证;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

4、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核实意见;

5、区民政局初审意见。

(二)受理。申请大病救助的有关材料统一由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救助金审批表》。

(三)审批。由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申请救助人的具体情况及大病救助金的救助条件、标准,研究确定具体救助金额。

(四)支付。由申请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单位开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到管委会办公室直接领取批准限额内的救助金。

第七条 建立专户。由市财政局社保处建立资金专户,及时将筹集的各项资金拨入专户管理,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抵顶下年的预算安排。管委会办公室通过市民政局计财处开设专户,负责救助金的支付,并建立专帐记载。

第八条 审计监督。大病救助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第九条 成立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工会、慈善总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管委会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办日常具体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并定期或不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筹集和救助情况。

第十条 淮阴区、楚州区和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目前,各地陆续进入主汛期,部分地区已发生严重洪涝等灾害,全国受灾人员达1800多万人,因灾死亡300多人,经济损失巨大,当地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生活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据预测,今年我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比常年偏多,发生大范围洪涝和严重干旱的可能性较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灾救灾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主持召开了国家减灾委员会全体会议,深入分析当前灾情,对抗洪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为认真贯彻此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活动的影响,根据国防科工委领导的指示,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强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到国防科技工业武器科研生产和重大专项任务的完成。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要有足够的估计,逐级提出要求,广泛动员干部群众,充分做好抗大灾、抢大险的准备,严阵以待,确保灾情一旦发生,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二、加强灾害预警预测,全面落实应急预案

  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加强同气象部门的联系,掌握天气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所在地区军工单位,督促做好应急防范。军工各企事业单位要密切关注汛情发展变化情况,对可能受到洪水、滑坡、山体坍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制定应急预案。已有应急预案的,要进一步修改和细化。各单位要建立精干的抢险队伍,加大救灾物资器材储备,组织对重点要害部位逐一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带着安全隐患度汛。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灾救灾工作责任制

  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应急准备、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各个环节。基层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值班同志和带班领导必须时刻保持联系畅通,以确保在灾害发生第一时间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抗灾。灾害一旦发生,领导同志要果断决策,靠前指挥,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情况。加强与抢险部队的联系,情况紧急时请求支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四、大力协调,做好灾后生产生活的恢复工作

  灾情过后,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要认真查看受灾情况,慰问受灾职工群众,在救灾资金和物资等方面实施有效救助,确保受灾职工的衣、食、住、医疗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同时,及时组织基层单位快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尽力保证武器科研生产任务圆满完成。



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
旅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农业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中共中央2007年1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三农”资源发展旅游业,全面拓展农业功能和领域,积极促进农民致富增收,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决定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农业和旅游两个行业的优势,统筹安排,加强服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开展“百千万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加快传统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生态和村容村貌改善,吸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从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中央和各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把发展乡村旅游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之一,通盘考虑,整体规划。乡村旅游发展的目标、政策、措施都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相结合,在充分发挥旅游业综合带动功能的同时,探索乡村旅游发展的新机制、新路子。
(二)坚持按农村实际和旅游经济规律办事。从农村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出发,以培育乡村旅游产业为主要任务,指导各地乡村旅游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坚持不脱离农民、不脱离乡土、不脱离当地资源条件、不脱离旅游消费水平、不脱离发展阶段,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发展实践,不贪大求洋,不盲目提升档次。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在充分利用和开发乡村旅游资源的同时,积极探索科学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俗文化的新途径。综合协调乡村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关系,避免因盲目发展和低层次竞争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
(四)坚持把加强服务放在工作首位。树立以服务促发展的理念,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协调、规划、信息、促销和培训等服务工作,拓宽乡村旅游的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建立面向农村和农民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乡村旅游的公共服务水平。
三、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十一五”期间,使已有乡村旅游项目得到明显提升和完善,基本形成种类丰富、档次适中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特色突出、发展规范的乡村旅游格局,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旅游消费的需求。争取每年新增乡村旅游就业30万人以上,间接就业150万人;每年旅游从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在全国建成具有乡村旅游示范意义的100个县、1000个乡(镇)、10000个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乡村旅游扶持力度。要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中,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加强乡村旅游相关政策研究,为发展乡村旅游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积极促进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要协调各相关部门,促进政府有关公共服务向乡村旅游延伸。要进一步加大区县旅游、农业部门的一线服务力度,积极争取扩展范围和职责。探索建立乡村旅游的统计体系,提高乡村旅游的科学统计水平。当前的重点是要为农村提供专业的乡村旅游开发规划和项目指导,帮助农民利用和保护好旅游资源,克服开发雷同化,增强市场经营意识;抓紧制订基本的乡村旅游设施标准和接待服务标准,帮助农民改善卫生条件和接待条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切实加强乡村旅游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乡村旅游调查研究。要深入开展乡村旅游调研,全面把握和密切跟踪乡村旅游发展情况,重视研究乡村旅游的新发展、新趋势,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各种具体矛盾和纠纷处理中,保障农民以各种方式投入旅游开发经营的所有权和实际收益。在农民合作经营的旅游开发中,引导探索发挥合作组织自律、协调和服务的作用。完善乡村旅游合作社章程,探索建立公司制的运作机制。
(四)解决制约乡村旅游发展的瓶颈性因素。要加强乡村旅游环境、道路、饮水等基础条件建设。农村沼气、乡村道路、人畜饮水、乡村清洁等支农工程项目要向乡村旅游点倾斜,推动乡村旅游开发项目和各种支农资金挂钩。争取把支持农村发展的小额贷款用于乡村旅游户,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
(五)做好乡村旅游市场开拓工作。各级旅游部门要结合乡村旅游产品开发,帮助设计和提升乡村旅游产品的市场形象,推动分散的乡村旅游产品走向市场。要开发一批完善成熟、文明健康的乡村旅游新产品,逐步培育乡村旅游精品,满足国内外不同层次的休闲度假需求。要鼓励旅行社等企业和有条件的各类旅游集散中心,开展专业的市场销售和网络促销,拓宽乡村旅游销售渠道。
(六)探索各种类型的乡村旅游模式。要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发展各种类型的乡村旅游。对各地涌现出的乡村旅游发展典型,要注意总结共性和个性化发展规律,推动各种模式间的优势互补。
(七)组织实施乡村旅游“百千万工程”。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将出台乡村旅游县、乡、村示范性标准。各地要事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先进典型的摸底调查,待有关标准出台后,做好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全国争取推出乡村旅游100个示范县、1000个示范乡、10000个示范村。
五、组织保障
(一)把乡村旅游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已签署了联合推动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协议,并将联合开展乡村旅游的工作调研。各级旅游、农业部门要把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作为贯彻中央1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纳入“十一五”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加强对乡村旅游的工作指导和政策扶持,全面推进乡村旅游发展上台阶、上水平。
(二)成立乡村旅游工作领导机构。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已成立“全国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工作,邵琪伟局长、张宝文副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具体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承担。省以下各级旅游、农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建立紧密型工作机制,共同承担组织推动、工作指导、服务协调、政策研究、解决困难、标准贯彻、典型推广等工作。
(三)实行分级、分工责任制。国家旅游局、农业部负责全国乡村旅游的组织、筹划、指导和协调工作;省以下旅游、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工作。旅游部门要着重做好开发指导、完善服务、市场开拓、宣传促销、人才培训等工作;农业部门要推动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工作布局中,指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乡村发展“一村一品”,培育主导产业,建设生态农业,推进村容整洁。
(四)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政策扶持。旅游和农业部门要对乡村旅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要向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倾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农业厅(委、办、局)根据本通知要求,联合开展乡村旅游调研,全面加强乡村旅游工作,并请于5月1日前,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乡村旅游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村旅游发展现状、主要问题、制约因素、工作措施、典型经验、已有政策、发展建议的综合材料,报送“全国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和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各2份。
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联系人:龙晓华 马海鹰
电话:010-65201719、65201722
传真:010-65201700
电子信箱:zhs@cnta.gov.cn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联系人:聂新鹏
电话:010-64192536
传真:010-65064849
                           国家旅游局 农业部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