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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7:2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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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2年11月21日 财税〔2002〕178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夏利系列小汽车,经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21-caishui02178f_20050621.gif
为什么商标不得跨类使用

“信远斋”是创建于清朝乾隆时期以经营酸梅汤饮料为主的著名老字号,其后人萧先生将“信远斋”申请了商标注册,注册的类别是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商标。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在第42类申请注册了“信远斋”商标,该商标为服务商标,但是饮料公司将注册在第42类上的“信远斋” 服务商标突出使用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于是,萧先生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饮料公司。在审理过程中饮料以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抗辩,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饮料公司侵犯萧先生的商标权。

这个案件涉及到商标跨类的使用问题,商标总共有45个类别,基本涵盖了全部的商品以及服务,商标注册要分类注册,同一个商标注册在一个类别就算一个注册商标,如果在45个类别上都注册就是45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垄断性质的排他使用权,这个权利叫商标专用权,这个权利是有严格范围限制的,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类别(包括大类和小类)上使用,如果在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实际上就是一个非注册商标。在其他类别如果他人已经注册,这时的使用还将构成商标侵权,就象本案中的饮料公司擅自跨类使用其商标,当然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跨类使用有的被傍名牌者打擦边球,以此造成与知名商标混淆的事实,企图以自己也是注册商标对抗侵权,显然这个方式也是行不通的。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51662214@sohu.com



关于提高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提高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1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中央级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财政部(92)财工字第61号《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将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简称开发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由原来的200元、500元和800元,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请各行按此要求,结合当地开发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其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
凡开发企业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新标准的,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对其净值按“五五摊销法”摊入成本。对本次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所增加的成本支出,不减少上交财政收入,不调整承包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