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利用连云港装卸和运输哈萨克斯坦过境货物的协定
中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利用连云港装卸和运输哈萨克斯坦过境货物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5年9月11日 生效日期199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巩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的运输联系,在友好和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利用连云港装卸和运输哈萨克斯坦同东南亚、南北美洲国家间往返过境货物。
第二条 过境应遵守两国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条 除遇不可抗力之情形外,缔约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过境运输之延迟或限制。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的职责(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有其他有关部委的代表参加):
--制定过境的条件,包括货物的装卸、运输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收费标准。
--建立不违反两国法律的、有效的运输发送业务相互结算和支付制度。
缔约双方的主管部门分别为: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通部和铁道部;
--代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交通通讯部。
第五条 中方船舶转运的哈萨克斯坦过境货物应占在连云港装卸的哈萨克斯坦货物总量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保持和发展缔约双方主管部门间有效的业务关系,同时鼓励发展两国相应的企业和组织之间的交往,其目的如下:
--有效地利用船队、港口、铁路,扩大经济和科技联系及交流经验。
--就研究商船航运问题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加入国际海运公约交换意见。
第七条 为实现第六条所述的目的及监督本协定的执行情况,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由双方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
在必要的情况下,缔约任何一方可以吸收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加入混委会。
一、混委会的任务是:
--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同解释或执行本协定有关的一切争议。
--讨论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包括双方商船航运问题及国际商船航运的共同问题。
二、混合委员会内可成立工作小组,单独讨论有关问题和制定有关计划并提交混委会审议。
三、应缔约一方的请求,混合委员会应在该请求提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会议。混合委员会每次会议的议程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八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长期有效。如缔约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失效。
三、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萨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缔约双方如遇有解释分歧,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李 岚 清 伊辛加林
(签 字) (签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中外合作开采海、陆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的申报缴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现就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申报缴
纳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矿区使用费,以每油(气)田每一公历年度生产的油(气)量扣除合作油(气)田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总产量为计费依据。
二、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期或分次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管道运输原油、天然气的,按月预缴,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船只运输原油、天然气的,按次预缴,于每次销售实现后5日内申报缴纳。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考虑到矿区使
用费是以实物缴,因此,年终汇算清缴后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统一在该油(气)田下一年度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或应缴的矿区使用费中补缴或抵扣。如汇算清缴后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因该油(气)田终止作业或年度产量未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等原因,无法在下一年度用实物补退,则
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按该油(气)田最后一个月(次)销售原油(气)价格计算,以人民币金额补退。
三、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按年度计划总产量计算预缴。年度计划总产量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20%的,从年初开始预缴;年度计划总产量未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20%的,从油(气)田累计产量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开始预缴。
四、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暂按油(气)田每期(次)的销售总量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一)年初开始预缴的矿区使用费计算公式:
本期(次) 本期(次) 年度计划总产量×适用费率-速算扣除数
应预缴的=原油(气)×--------------------
矿费数量 销售数量 年度计划总产量
(二)累计产量超过免征数量开始预缴的矿区使用费计算公式:
本期(次)应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数量=超过免征数量的本期(次)原油(气)销售数量×适用费率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原油、天然气实物暂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并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申报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如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和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缴纳矿区使用费。逾期缴纳的,
主管税务机关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区使用费的1‰的滞纳金。
六、凡已进行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油(气)田的年度计划产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作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上述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产量的,除追缴应缴未缴的矿区使用费外,可酌情处以应补缴矿区使用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矿区使用费的申报缴纳办法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