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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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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7年3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57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才旦卓玛(女,藏族)   马万祺   马青年(回族)
  王书枫   王汉斌   王光宇   王任重   王兆国
  王国权   王祖伦(布依族)     王淦昌   韦纯束(壮族)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贝时璋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平措汪杰(藏族)
  卢盛和   叶 飞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白寿彝(回族)      白洪普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 骥   朱伯儒   朱学范   伍觉天
  伍 禅   庄世平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阮泊生   孙国治   严济慈   苏步青
  李先念   李剑白   李 振   李登瀛   杨 凤(纳西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永青(女) 杨初桂(女,侗族)
  杨得志   杨 辉(女) 吴运昌(苗族)      吴作人
  何 英   何郝炬   余秋里   汪月霞(女) 沈 坚
  宋 林   张万福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玉环   张正德   张再旺   张承先
  张树德   陆明扬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书凤(黎族)      陈丕显
  陈光毅   陈宗基   陈惠波   陈登科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罗 天   罗叔章(女)
  罗 琼(女) 周占鳌   周礼荣   周谷城   赵忠尧
  赵 修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荣毅仁
  胡立教   胡厥文   胡耀邦   段苏权   侯宝林(满族)
  饶守坤   姜淑珍(女) 洪丝丝   宦 乡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耿 飚   莫文骅
  夏茸尕布(藏族)     顾大椿   钱绍钧   钱信忠
  倪志福   徐廷泽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林祥
  唐家寿(哈尼族)     浦洁修(女) 海玉琛(蒙古族)
  谈维煦   陶大镛   黄 华   黄知真   黄秉维
  曹龙浩(朝鲜族)     曹 禺   常香玉(女) 康克清(女)
  梁天惠(壮族)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彭清源   董建华   韩培信   韩维先   程思远
  焦林义   普朝柱   温元凯   蓝芳畹(瑶族)
  楚图南   雷洁琼(女) 雷爱祖(女)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土家族)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潘 多(女,藏族)    薛 驹   薛暮桥
秘书长
  陈丕显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

  老年人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贡献者和推动者。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弘扬敬老爱老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浙政发〔2005〕4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二、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并享受相应年龄段优惠待遇。外地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来我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离休干部持《离休证》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三、各级各类政府主办的医疗机构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方面对老年人优先服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各地应积极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
  四、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主办(产权属国家并由专门机构管理的、或承包经营的、或改制后国资为主要股份的)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风景点、文物点、工业性项目游览点和农业观光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进入上述场所时享受半价优惠。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游览时,允许随同一名陪伴人员。
  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五、老年人乘坐火车、汽车、轮船时,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服务单位应在候车(船)室及城市公共汽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在该区域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和在城市区域运行段的城乡一体化公交汽车。离休干部持《离休证》免费乘坐城乡一体化公交汽车,60周岁以上至69周岁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优惠20%。市本级老年人在乘坐城市公共汽车时应办理IC卡。
  六、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等社会福利机构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月租费半价收取。
  七、百岁以上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卫生部门应定期组织巡诊,每年在老人节前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八、提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村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
  九、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银行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十一、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十二、提倡和鼓励在本办法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的领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国有单位,弘扬敬老爱老传统美德,负起为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主体确定。
  十三、本办法所涉对老年人提供优待的场所,由市、县区政府予以公告。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在场所和服务窗口设置优待的明显标志。
  十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执行本办法基础上,原制定的老年人优惠措施优于部分可继续执行,并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增优惠内容。
  十五、《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县区老龄办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换发工作在市老龄办的指导下,由县区老龄办组织进行。在优待证换发中要坚持条件,严防作假。制作经费和发放工作经费,三县由各县承担;市区由市和区财政各承担50%。《优待证》发放以后,各县区不再发放其他优待证,已经发放的使用至有效期满止。各地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应上网公布。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精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七、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2月28日起施行。

 

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高息揽存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高息揽存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邮政储汇局:
近来,一些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部门违反国家法定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问题(简称高息揽存,下同)时有发生。有的公然与客户签定高息存款协议,直接提高存款利率;有的以贴水、支付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
奖储蓄等形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有的擅自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有的另外设置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有的以赠送实物、安排人员等条件诱致高息存款等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妨碍金融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公布的存款利率为国家法定存款利率。严格执行利率政策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重要方面,不执行国家法定存款利率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规章对违反国家法定利率行为进行惩处。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制止金融机构利率秩序混乱问题作了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法定存款利率的问题。为了巩固整顿金融秩序的成果,维护国家法定存款利率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自纠
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部门要对1998年2月前吸收的存款,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档次存款利率标准做一次认真的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是:(一)199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通知》(中发
〔1993〕6号)发布以后,各年度特别是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发生、尚未支付的高息揽存金额、利率水平,并逐笔登记造册。(二)高息揽存的具体表现。(三)发生高息揽存的责任归属,谁应负领导责任,谁是直接责任者。对上述问题,要如实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并立即
纠正和处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所辖地区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部门,对高息揽存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凡与存款人或存款单位达成的支付高息的任何协议(包括口头承诺)、合同等,一律视为无效合同,立即停止执行。
二、清理规章制度
这次主要是清理和纠正各金融机构内部规定中有关高息揽存的条款。凡是在制度、规定、章程、办法以及负责人讲话、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金、福利挂钩的;下达单项存款考核指标的;向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任务的;将
吸收存款与安排人员工作挂钩甚至根据揽取存款多少许诺安排行政职务等,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一律废止。各金融机构清理与废止情况应于4月底以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作出专项报告。
三、依法严肃查处
(一)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部门在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前发生的高息揽存,凡能认真自查并且在1998年4月1日以前能主动如实向人民银行报告并纠正的,人民银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对性质严重的问题,应予严肃处理。

(二)对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继续搞高息揽存的,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人民银行将责成有关金融机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1998年4月1日以后仍顶风违法高息揽存以及对以前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的,人民银行将采取如下处理措施:1.对其机构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2.一年内停止审批新设分支机构。3.责成有关金融机构对其行长(总经理、主任、所长)
及直接责任人一律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清理出金融队伍。4.对其上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另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327号),取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任职资格的处
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综合治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组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部门加强对国家法定存款利率的宣传,使社会公众认识到不能参加高息存款活动,高出国家法定利率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法定
存款利率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部门一律不得向存款人支付高于国家法定存款利率以外的利息。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城市信用社联社(中心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业务管理部门,都要公开设立举报电话。
(三)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部门,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坚持按照国家法定存款利率及有关法规组织存款、筹措资金,千方百计保支付,维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本通知主发的金融机构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应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1998年5月底向中国人民银行作出书面报告。


199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