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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时间:2024-07-08 08:4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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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此办法业经2002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日


附件: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
第三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具有本办法规定资格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
第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
(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第五条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有2名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
(二)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贮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承担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机构;
(三)具有病理解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检人员除符合上述(一)、(二)条件外,还应当在取得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病理解剖设备清单和设施说明;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应当向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确因尸检工作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以外的机构开展尸检,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派出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尸检任务;也可以会同同级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置的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法医机构承担尸检任务。
第十一条 尸检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3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对象
  (一)辖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需要向上级部门报送地方性统计资料的垂直部门;
  (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情况;
  (四)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五)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落实情况;
  (六)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七)市政府安排的主要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第五条市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每年选择部分巡查对象进行巡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步骤
  (一)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成立巡查组。
  (二)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三)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抽查部分基层单位;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四)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五)巡查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巡查组向市统计局提交巡查报告。
  第七条巡查结果处理
  巡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市统计局对巡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对统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二)巡查对象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整改材料;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或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移交相关职能机构进行处理;
  (四)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巡查结果。
  第八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制订改进措施。
  第九条巡查工作实行巡查组负责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纪律,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要如实提供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拒绝配合巡查组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统计局或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各辖市、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地区开展统计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同意建立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15号




关于同意建立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长沙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批准国家级长沙黄兴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长县政[2003]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长沙县建立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鉴于该园区目前正处于创建阶段,暂命名为“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区”。待园区建成验收后,再正式命名为“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二、园区的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以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制药产业、环保产业为主导产业,依托当地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人才优势,提升湖南省技术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高标准、高起点地建立起与长沙市生态市规划相适应的、高新技术产业型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园区建设应在解决当地环境污染问题的前提下,从区域环境容量、市场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完善规划,以促进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请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抓紧组织园区规划的实施,尽快落实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启动相关建设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园区的建设。

五、请将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告知我局,我局将加强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促进园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