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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会计核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5:4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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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会计核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会计核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为加强会计控制,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为建设项目服务,我行决定从1998 6月21日起改革现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形式。对贷款项目实行直接贷款、统一核算、委托管理;即将截至1998年6月20日的贷款余额以及6月2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统一改由开发银行直接贷款和核算;代理经办? 屑绦源罱斜硗饣峒坪怂悖凳┱嘶Ч芾砗妥式鸺喙埽厥沾畋鞠ⅰO纸泄匚侍馔ㄖ缦拢? 一、账户设立。借款单位应在代理经办行开设“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储开发银行拨入的贷款资金,归集用于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应在开发银行开设贷款户和存款户,由开发银行营业部根据借款单位与代理经
办行共同办理的截至1998年6月20日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直接为借款单位开设。其中,凡1998年6月21日以后开发银行继续发放贷款的项目,借款单位应补办账户印鉴卡(一式四份)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账户情况表”(一式三份);已发放完贷款的项目,借
款单位应补办“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账户情况表”(一式三份)。账户印鉴卡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账户情况表”应于6月15日以前送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二、贷款发放。自1998年6月21日起,由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根据借款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各笔贷款的金额,并通知借款单位;借款单位根据信贷局确定的各笔贷款金额逐笔填列借款凭证(一式五联),并加盖予留开发银行营业部印鉴后送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信贷局审核同意后,? 挡烤菀灾苯臃⒎糯睢? 若借款单位未欠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营业部于发放贷款当日将贷款资金汇往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若借款单位欠付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营业部于发放贷款当日将贷款资金中用于收息的资金用特种转账方式转存至借款单位存
款户,并通过特种转账方式直接从借款单位的账户中予以收取。同时,将其余贷款资金汇往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借款凭证及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按会计凭证传递渠道送借款单位各一份。
三、贷款本息回收。建设期贷款利息原则上由开发银行营业部直接收取,投产期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本金由代理经办行协助收取。借款单位应于到期日前将还款资金提前转入“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到期日借款单位主动填制还款凭证归还贷款本息,或由代理经办行从该账
户直接收取贷款本息。到期日,借款单位尚未将还款资金转入上述账户的,代理经办行可直接从借款单位的其他账户中收取贷款本息。
四、会计凭证传递。开发银行营业部需要提供给借款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通过电子通讯网络传输给代理经办行,由代理经办行打印并加盖业务用章后,转送借款单位;在电子通讯网络未正式开通之前,开发银行通过邮政快件将有关会计凭证寄送至代理经办行,由代理经办行转送借款
单位。为保证开发银行营业部能及时、准确掌握借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的时间,切实维护借款单位利益,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后,应督促代理经办行及时将“代理回收开行贷款本金通知书”或“代理回收开行贷款利息通知书”传送至营业部相关会计处。
五、代理行的核算和监管。代理经办行继续对贷款项目进行表外核算,对贷款资金使用实行账户监管,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借款单位应向代理经办行提供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年度计划、贷款资金支用计划及有关会计、统计报表,主动接受代理经办行的监管。



1998年5月22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12日 财建[21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规定了《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改造项目。
第三条 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和中央对地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预算调整。

第二章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适用范围

第四条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由财政部负责审核。
第五条 已下达预算的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预算文件调整:
(一)预算额度发生增、减变化;
(二)项目名称发生变更;
(三)项目预算科目发生变化;
(四)项目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发生变更;
(五)因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引起项目变更;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中止;
(七)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调整。
第六条 确需做出预算调整的投资项目,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下达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文件。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章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申请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向国务院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的预算调整由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向国务院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调整原因,调整数额,原项目审批、预算批准等文件,至申请调整时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四章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原则上实行集中办理。一般集中在每年7月至10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将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投资项目预算调整:
(一)无正当调整理由的;
(二)已下达预算已经财政决算的;
(三)调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四)调整不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
(五)调整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申请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的手续不全;
(七)需要地方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地方财政部门没有出具的;
(八)已下达预算,项目单位已全部安排使用的;
(九)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十一)调增安排投资已超项目概算的;
(十二)其他被认为不符合调整规定的。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处理方式。
(一)对不予调整的投资项目:除可按已下达预算执行外,不宜执行的部分一律收回中央财政,处理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在项目间调整。
(二)对可调整的投资项目:
1.对项目预算发生增减变化的,按规定办理追加预算或追减预算。其中调减预算的,调减部分一律收回中央财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预算不变,仅项目名称或预算科目变化的,按规定办理预算文件变更手续。
3.项目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发生变化的,按财务管理体制办理项目预算划转手续。
4.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按规定办理预算核减手续,核减部分一律收回中央财政。

第五章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的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经批准后,必须按照调整后的预算执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申请,按照调整后的投资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的监督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调整预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凡违反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调整投资项目预算或在申请调整时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进行全面核查。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职业中学经费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职业中学经费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6年6月23日,国家教委


一、关于职业中学(含农业中学,下同)经费渠道问题,仍按国发〔1980〕252号文件和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83)教中字00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教育部门办(包括由普通中学改办)的职业中学的经费,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第179款教育事业费中已单列“职业教育经费”科目,规定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即,普通教育经费和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均在地方教育事业费指标中,统筹安排。为此,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应列入地方教育事业费预算。职业中学的基建投资亦应在地方教育事业基本建设投资中,统筹安排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地方财政支出指标时,也应积极支持发展此项教育事业。
由于职业中学职业技能训练要求较高,设备投资较大,实习实验消耗较多,人均经费开支一般高于普通高中,其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
二、要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其经费除按国发〔1980〕25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渠道解决外,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根据协商一致,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委托培养或向用人单位酌收一定数量的培养费的办法,以扶助职业中学的发展,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委托培养生收费标准,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双方议定。
三、要合理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职教补助费。中央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职教补助费,应由地方教育部门统一掌管。使用方式要注意适当集中,尽快形成培养能力。中央财政拨给的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办得好的学校购买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和培训人员。各地教育领导部门要认真检查学校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职教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和效益。
四、职业中学要大力提倡勤工俭学、半工(农)半读。学校应结合教学需要,举办校办工厂、场、店,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部分用于解决师生福利和个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