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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01 05:3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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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5年6月29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状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4]140号



关于开展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状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交通行业有关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部颁《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深入了解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促进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决定开展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状况调研工作,调研活动以书面调研合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见附件)。现将 《交通行业知识产权情况调查表》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填写,并准备相关的文字材料,于2004年5月30日前寄送我部科教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科教司技术管理处

  邮 编:100736

  联 系 人: 李 奇

  电 话:65292802 65292803

  Email: liqi@moc.gov.cn

  kjsjsc@moc.gov.cn

  附件:交通行业知识产权情况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四月七日






交通行业知识产权情况调查表


2004年 月 日



前 言
本次调研活动是为了配合部2003年发布的《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深入了解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促进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通过调研活动,可以提高交通行业各单位知识产权意识和积极性,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调研活动,我们可以摸清家底,找出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问题和今后发展的方向。通过分析,取得我们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新的对策和思路。
调研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交通行业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有关企业。
调研方式:
本次调研活动,以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调研主要是填写调查表和提供书面材料;实地调研是部科教司根据调研工作的要求,对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进行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谈话和召开座谈会等。
请各省厅或大型企业集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督促所属单位开展此项活动。其他单位可将材料直接报送我司。
时间安排:
本次调研活动,以部科教司4月份下发通知开始进行,书面调研材料要求5月底前上报。
对于调研工作中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需要进行实地调研的,由科教司临时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并请相关单位给予大力支持。
科教司6月份开始对上报的书面材料及实地调研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整理,撰写调研报告,8月底前完成初稿。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咨询有关专家后,对初稿进行修改,11月份提交正式报告。
调研内容:
1.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1)2000年至今科技成果奖
(2) 2000年至今在国内外申请专利及授权状况
(3) 2000年累计注册商标状况
(4) 2000年累计计算机软件状况

2.单位知识产权培训
(1)培训制度
(2)培训情况
3.本单位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
(1)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状况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3)知识产权奖励机制
(4) 单位技术保密制度
(5)单位利用知识产权信息情况
4.本单位技术开发
(1)研发前查新
(2)技术研发
(3)保护计划
5.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情况
(1) 知识产权保护
(2)知识产权实施
6.检索国内外专利基本情况
提交资料
1、回答问题并填写调查表:表1—5
2、附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制度
3、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总结
希望有关人员积极配合这次调研工作,按要求认真回答问题和填写调查表,圆满完成知识产权调研工作。



一、回答问题

1.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有何建议?
2.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交通部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建议

二、请附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制度

三、请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总结

四、请填下列1~5表

2000年至今科技成果奖调查表1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获奖日期 获奖名称 项目来源 省 部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国家级奖 发表论文(篇) 申请专利(项) 已授权专利(项)
一等 二等 三等 发明 实用 外观 发明 实用 外观










合计

填表说明:1、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及国家级奖若有划√,没有不填。
2、项目来源指国家或部或省或企业或其他。
2000年至今发表科技论文调查表2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发表日期 论 文 名 称 国 内 刊 名 国 外 刊 名












合 计


2000年至今在国内外申请专利及授权状况调查表3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申请日 申请号 申请国家 专 利 名 称 公开/公告 实审 授权 维持 放弃 无效
发明



合计
实用新型




合计
外观设计




合计

填表说明:1、申请国家填国家名称,若同时申请几个国家请全填。
2、公开/公告是指:公开程序填公开,公告程序填公告。
3、实审、授权、维持、无效若有划√,没有不填。
2000年累计注册商标和计算机状况调查表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国家 注册日 注册号 序号 计算机软件名称 登记日 登记号
国内






合计
国外







合计 合计



知识产权管理概况调查表5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职工总数: 其中: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管理人员: 其它:
知识产权机构和组织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 □建立中 □未建立 机构职责:□明确 □未明确 管理计划: □制定 □制定中 □未制定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其中:专职: 兼职: 专利代理人: 律师: 主管姓名: 联系电话
资金投入 科研投入(万元/年): 科研投资收益(万元/年): 知识产权投入(万元/年): 投资收益(万元/年):
知识产权培训 知识产权培训制度:□有 □无 定期培训计划:□有 □无 分类培训:□新职工 □技术人员 □经营人员 □管理人员
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奖励制度: □有 □无 □制定中 获奖成果: □奖励 □无奖励 专利授权后:□奖励 □无奖励
专利实施后:□有奖励 □无奖励 获奖项目与评职称:□挂钩 □不挂钩 获奖项目与评职称:□挂钩 □不挂钩
申请专利与评职称:□挂钩 □不挂钩 专利申请与职工考核目标:□挂钩 □不挂钩
知识产权信息工作 网络化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 □没建立 □制定中 竞争对手知识产权信息: □查 □不查
收集行业知识产权信息:□技术 □法律 □经济 □不收集 将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给:□领导 □开发人员 □经营人员
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形式: □自主开发 □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研发前查新:□查科技文献 □查专利
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制度: □制定 □没制订 □制定中 论文发表、信息发布保密:□规定 □没规定 □其它
与员工签定保密协议: □没签定 □签定 签定范围: 实施方式 : 期限规定: 违约责任:
技术实施情况 未申请专利技术实施情况:□仅报奖没实施 □报奖、实施 □有效益 报奖又申请专利的技术:□自主实施 □普通许可
□排他许可 □强制许可 仅申请专利技术实施情况:□自主实施 □普通许可 □排他许可 □强制许可
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 □没建立 □建立中 发现侵权: □主动 □被动 保护途径:□行政 □法律
填表说明:1、请在相应的□处划√。
2、上述几个方面若有详细的文字资料请提供。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于2002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8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由本省举办的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推进高等教育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支持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高等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五条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具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鼓励高等学校之间和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互派访问学者、互聘教师,并进行教学、科研、技术转让与开发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并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

  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境外投资者在本省合作举办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高等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三)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并配备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五)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等学校实行民主管理。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应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不得降低办学标准和教学质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办学规模和违反规定招收学生、开办教学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实现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通过转让科学技术成果、创办科学技术企业、与企业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科学技术人员等形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高等学校结合教学和科研,组织和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通过举办公开讲座、开放实验室等方式,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和教育。

  第十三条鼓励高等学校建立开放、合理的人才竞争与流动机制,根据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和科研的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招收学生,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高等学校的名义发布招生广告、招收学生。

  高等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并在学习、生活等方面为残疾学生提供便利。

  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降分录取,并可以通过举办民族预科班的形式,照顾少数民族学生入学。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提前或者延期毕业。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奖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采取贴息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高等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当采取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分阶段完成学业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和参加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接收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学生开展实习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并为其学习和生活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建立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网站、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等形式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和结业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愿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工资报酬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本省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加强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办学经费的来源,保证举办的高等学校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要求,保证办学条件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可以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为社会提供智力和技术服务、兴办产业等措施筹措办学经费。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捐款、捐物,支持高等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教育、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监督高等学校合理收费,合法使用经费。

  高等学校收取学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经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除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以外,本省举办的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保证全部用于该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建设教学、科研设施,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发展校办产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整顿和治理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

  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高等学校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为高等学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收费、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高等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和推进高等学校加快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高等学校后勤设施建设,提供后勤服务。社会力量为高等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应当用于学生的需要,为学生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完善评估方案,组织专家对本省的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评估。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经评估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提请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撤销其办学资格或者停办相应专业。

  第二十九条对在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高等教育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