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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24-07-04 18:5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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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征管制度,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第三条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
第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境外已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准予按照有关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帐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帐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七条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分别不同应纳税所得项目,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对自行申报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并经常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偷税抗税的,依照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各自征收管理范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卫生部、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科学院5部委确定在全国开展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以来,各地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登记和脊灰野病毒封存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全球行动计划(第二版)》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对我国前期封存工作的评估意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决定于今年5~8月份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

脊灰野病毒封存与处理是维持无脊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了国家脊灰病毒实验室封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脊灰封存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全国脊灰病毒封存相关的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清册等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强化组织协调,认真组织对所有相关实验室进行清册,按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册工作中的安全。请各省于5月15日前,将省级脊灰病毒实验室封存工作办公室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国家脊灰封存办公室。

为指导各地开展本次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全国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5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1]4号)的精神,按照世界卫生组织《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全球行动计划(第二版)》提出新的要求和2004年对我国前期封存工作的评估意见,规范和科学地指导卫生系统开展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本次登记清册的范围:卫生系统内所有的生物医学实验室,包括微生物学实验室(细菌、病毒、寄生虫、真菌等)、病理学实验室、神经学实验室、胃肠学实验室、环境学实验室。

二、登记清册工作自2006年6月12日开始,8月31日截止。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培训阶段。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疾控中心)组织省级骨干进行技术培训,各省开展逐级培训,于6月9日前结束;

(二)现场登记清册阶段。卫生系统生物医学实验室开展现场登记清册工作,填写有关报表并上报,于6月26日前结束;

(三)数据收集入库阶段。县、市、省逐级上报有关数据,按要求录入数据库。各省于7月26日前完成本省数据收集、汇总和录入数据库和上报工作。

三、本次登记清册数据录入《国家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数据库》,按照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清册流程(见附录1)上报。数据库软件和使用说明可从中国疾控中心网站下载,网站为:http://www.chinacdc.net.cn。

四、登记清册的程序

(一)各生物医学实验室应按照《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登记表》(见附表1)的要求,认真填报本实验室的基本信息、生物安全信息以及脊灰病毒、感染性材料和潜在感染性材料(相关定义和解释详见附录2)的保存信息,填写资料要求准确完整。

(二)各生物医学实验室所在单位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证明》(附录3),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各生物医学实验室填写的附表1一并上报辖区县级负责脊灰封存的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述资料报同级负责单位。

(三)县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有关单位上报的资料,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抽查上报单位所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缺项和错项的部分联系上报单位予以更正。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各上报单位原始报表和附录3一并报送辖区市级负责单位。

(四)市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县级负责单位上报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核实,将所有原始资料录入到《国家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数据库》,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数据库一并上报省级负责单位。原始报表及附录3由市级负责单位保存备查。

(五)省级负责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市级负责单位上报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核实,合并市级数据库,汇总上报资料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表2),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06年7月26日前,连同数据库一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市级数据库和报表由省级负责单位保存备查。

(六)中国疾控中心汇总分析全国生物医学实验室资料,并对全国生物医学实验室报告质量进行评估,撰写报告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脊灰证实委员会。

中国疾控中心脊灰封存工作的办公室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中国疾控中心7楼714室,

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

联 系 人:侯晓辉、潘伟毅

联系电话:010-63171892

传 真:010-63171892

E-mail: noplc@chinacdc.cn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附录1: 生物医学实验室脊灰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流程图








附录2:        相关定义和解释

(一)脊灰野病毒

已知或被确信能够在环境中持续循环的脊灰病毒分离株,或者是目前所采用脊灰病毒参考株的母毒株。

(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

具有持续的排毒能力,能够在社区内循环,通常在编码病毒基因VP1区全长序列上与脊灰疫苗株的差异介于1%-15%之间的脊灰病毒分离株。

(三) 脊灰野病毒感染性材料

已确诊为脊灰野病毒感染(包括VDPV)的临床材料,含有脊灰野病毒的环境污水和水样品,以及脊灰野病毒的复制产物,包括:

l 细胞培养分离物、参考病毒株、用于生产灭活疫苗的脊灰病毒

l 被感染的动物或动物材料,包括PVR转基因小鼠

l 具有脊灰野病毒外壳蛋白基因的实验室衍生产品

l 全长序列的RNA或者是带有脊灰野病毒外壳蛋白基因的cDNA

l 被具有编码脊灰野病毒壳蛋白基因的脊灰病毒感染的细胞

(四) 脊灰野病毒潜在感染性材料

粪便、呼吸道分泌物、环境污水和不论任何研究目的,在曾经有过脊灰野病毒流行(包括VDPV流行)地点采集的或来源不清、未经检测的水样品,以及含有上述材料的脊灰病毒敏感细胞或动物,包括:

l 为检测脊灰病毒和肠道病毒收集而未检测的样品

l 还没有被最终确定的肠道病毒细胞培养分离物

l 还未鉴定的脊灰病毒株





附表1 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登记表

编号( )

一、实验室信息

单位名称:                     

部门名称: 实验室名称:

地址:       所属地国标码:           

邮政编码:   所属系统:卫生部

实验室性质: (1参比/质控 2诊断 3生产 4研究 5教学)

实验室种类: (1公立医院 2私人医院(包括个体诊所) 3公共卫生机构 4综合大学 5医学院校 6科研院所 7其它)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职位:

备注:



二、单位负责人信息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三、实验室人员情况

实验室人员数
实验室人员技术职称
实验室人员学历

高级

职称
中级

职称
初级

职称
无职称
硕士及以上学历
本科

学历
大专学历
中专学历
中专以下学历













四、生物安全情况

实验室参加过生物安全技术培训人数:  人

实验室参加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技术培训人数:    人

实验室生物安全柜数量:  台

实验室高压灭菌锅数量:  台

五、实验室调查结果

实验室是否有用于保存材料的冰箱/冰柜/液氮罐? 1是 2否 □

如果是,有多少台冰箱/冰柜?  台

其中  冰箱 台

低温冰柜 台

超低温冰柜 台

液氮罐 个

实验室是否进行细胞培养? 1是 2.否   □

如果是,是否保存以下细胞系              1是 2.否   □

(RD、Hep-2、L20b、La、Vero、和Hela )

实验室是否有生物材料储存目录      1是 2.否 □

储存时间最长的生物材料的存储日期: 年 月 日

实验室是否保存有以下脊灰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 1是 2否   □

1) 脊灰野病毒株及野病毒参考株、疫苗衍生(VDPV)株 1是 2否 □

2) 脊灰疫苗参考株/疫苗相似株          1是 2否  □

3) 由脊灰野病毒引起的脊灰病例的检测样品(粪便、脑脊液和未固定的尸检标本)

     1是 2否 □

4) 其它病例的检测样品(粪便、脑脊液和咽拭子) 1是 2否 □

(保存一天以上的上述检测样品均选择“是”)

5) 含有脊灰野病毒外壳蛋白或其基因序列的研究材料   1是 2否 □

6) 感染了脊灰野病毒的动物研究材料 1是 2否 □

7) 任何用于病毒检测的环境样本(包括未检测的水和污水)1是 2否 □

8) 未定型的肠道病毒 1是 2否 □

9) 来自国外的粪便或咽拭子标本 1是 2否 □

如果选择以上任何一项“是”,请填写相应附表。

曾经保存过上述材料(请注明材料编号:_______,但是已经转移到下列地点: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签字): 职务/职称:

单位负责人复核(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表1.1  脊灰野病毒株、野病毒参考株及VDPV病毒株清单

序号
毒株实验

室编号
毒株来源
毒株血

清型
毒株性质
保存日期
数量
保存状态
控制措施
保存地点
是否向外单位分发
备注

每管毫升数
管数








































































填表说明:毒株来源指采集地。

     毒株性质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脊灰野病毒 2.野病毒参考株 3.疫苗衍生株(VDPV)

保存状态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常温 2.冷藏 3.冷冻 4.超低温冷冻 5.液氮罐保存

控制措施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生物安全2级以下 2.生物安全2级 3.生物安全3级 4.生物安全4级

                 

表1.2   脊灰疫苗株及参考株

序号
类别
保存数量(株)
保存状态
控制措施
保存地点
备注


















































填写说明:类别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疫苗参考株 2.疫苗相似株

     保存数量:疫苗株数量统计时以保存病毒管数为准,即1+2型在一管内为一株。

控制措施从以下选项中选择:1.生物安全2级以下 2.生物安全2级 3.生物安全3级 4.生物安全4级



表1.3 脊灰野病毒株引起病例的检测样品

序号
类别
保存数量(份)
保存状态
控制措施
保存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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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75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7月1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由四十人组成的一支医疗队赴突尼斯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的地点,由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同突尼斯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医疗队的工作方式是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医疗队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通过医疗和预防实践传授技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限定为两年。
  到期时,如双方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表示废除,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突尼斯政府提供。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突尼斯政府的要求将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医疗工作需要的某些特殊医药制品。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突尼斯的往返旅费和在突尼斯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和生活零用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七条 突尼斯政府向医疗队提供住房和家具;负责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他们应缴纳的税款;提供由于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和根据突尼斯施行的定价交通费用;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本议定书第五条所提供给医疗队在完成其工作任务中所需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种税款;免除从中国进口给医疗队的生活必需品的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突尼斯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员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尊重突尼斯共和国法律以及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在突尼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突尼斯大使           外交部国际合作司
                        大使衔司长
     侯 野 烽             哈迈德·阿马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