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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8 08:5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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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决定
根据延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延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对非法转让牧业用地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牧业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非法开垦、种树、挖渔塘、挖草炭、采矿等破坏牧业用地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对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以每平方米5-10元罚款”;
三、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因排污和倾倒垃圾造成牧业用地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四、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因超载过牧,致使草地植被退化的,责令其停止超载过牧,对已退化草地应限期封闭或作出改良安排,对超载牲畜除按规定征收牧业用地有偿使用费外,按羊单位2元计收草原使用管理费”;将此项作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五、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对损毁、破坏牧业用地围栏等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对非法占用牧业用地的,除责令退还牧业用地没收非法建设设施外,按非法占用牧业用地每平方米5-15元罚款”;
七、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月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未按期交纳牧业用地使用管理费的,由牧业用地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应交费用,拒不交纳的,收回牧业用地使用权。将此项作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9月26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纪念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纪念活动的通知
(1983年9月20日)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是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筹备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纪念活动的通知精神,为了认真筹备和组织好纪念活动,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及早准备,认真落实。

  一、积极、正确地宣传毛泽东同志一生的光辉业绩和伟大贡献,宣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党的集体智慧的结晶。要使广大团员和青少年系统地了解毛泽东同志的一生和光辉的业绩,充分认识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学习毛泽东同志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国际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献身精神。要使广大团员和青少年懂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致力于恢复毛泽东思想的本来面目,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已经逐步确立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道路;党的十二大制定的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正确纲领,坚持了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精神,并在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

  二、通过纪念活动,要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形成一个普遍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毛泽东思想的热潮。在纪念日前后,中央有关部门将陆续出版发行《毛泽东书信选集》、《毛泽东著作选读》(新编本)以及研究毛泽东思想和事业的专著、回忆录和论文集。各级团组织要在继续组织青年学好《邓小平文选》的同时,组织青年联系实际认真学习毛泽东同志的著作。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毛泽东思想对中国革命的指导意义,了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哪些方面发展了毛泽东思想,从而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广大青年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水平,引导青年逐步树立革命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

  三、要使纪念活动成为广大青少年的一次生动的思想教育活动。纪念活动要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要使广大青少年进一步认识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进行的英勇革命实践,以及对世界革命的巨大贡献;懂得没有毛泽东思想,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新中国,也决不会有四化建设的光辉前程的道理;进而把自己的命运同社会主义祖国的命运、同党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同共产主义壮丽事业联系起来。

  四、各地开展纪念活动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有广泛群众性的形式。可以组织团员和少先队员普遍开展一次以纪念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为内容的团、队日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青少年就地参观革命纪念地、纪念馆,帮助青少年更好地了解和学习毛泽东同志的革命实践;可以举行纪念性的报告会、座谈会、讲演会;组织观看一些反映毛泽东同志生平、伟大业绩和思想的影片或戏剧;也可以通过文艺演出、诗歌朗诵等形式赞颂党、赞颂毛泽东同志的丰功伟绩。各地青年报刊要配合纪念活动搞好宣传。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理论上,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一般都是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来表述的,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达到以下标准,即构成本罪: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私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本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交通肇事罪尚存在一些分歧。
   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应该明确交通肇事罪和一般交通事故两者都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造成了事故,其区别在与两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所采用的制裁方式不同。一方面,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以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为必要条件,即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前述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已对此论述,此处不再赘述。而一般交通事故并不要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否则以交通肇事罪论述。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交通运输安全,其所受到的制裁是刑事制裁。而一般交通事故,侵犯的是行政法所保护的是交通安全,其所受到的是行政制裁。
   2、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的界限。应该肯定的是两者都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其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中典型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行为时其主观上是过失,前述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对此已经论述,此处不再赘述。而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时其主观上不能预见并且客观不能避免的原因所引起的,其不构成犯罪,不受法律制裁,是犯罪构成的阻却条件,但是交通肇事罪是要受刑事制裁的。
   二、交通肇事罪与刑法分则其他罪名的界限
1、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新加上的,因此可以说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关于重大飞行事故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刑事制裁是适用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与后两罪都与交通有关,其区别主要有:第一,交通肇事罪与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有关公路、城市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后两罪侵犯的客体分别是航空运输安全和铁路运营安全;第二,交通肇事罪与后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不是身份犯,而后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身份犯,其主体分别是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中,其侵犯的共同客体是公共安全,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有:第一,主观罪过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慌不择路,完全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至造成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3、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一罪与数罪。交通肇事行为经常会与其他罪名牵连到一起,因此正确区分交通肇事行为一罪与数罪是十分必要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当然,如果是盗窃后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则只以盗窃罪论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在逃跑中慌不择路,完全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前一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条解释的目的在于鞭策交通肇事行为人及时救助被害人。如果交通肇事行为人的前一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对行为人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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