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六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9:5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六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计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六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公布第六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356个(详见附件)。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国防科工委后勤部设备特装部、总参工程兵部工程物资处、总参三部科技装备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北京工作部、中国民航局机场基建管理司、公安部边防总局、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公司承担本系统计划内小轿车调拨供应业务。
在前五批核定的小轿车经营单位中,同意北京汽车工业供销公司开展北京市生产的小轿车批发销售业务,同意中国农业机械总公司将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各地要继续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未经国家批准的小轿车经营单位,以及“临时性”、“一次性”经营单位,一律停止小轿车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年内对小轿车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
不执行有关规定者进行查处,对个别严重违法经营的小轿车经营单位,取消其经营资格。
附件:第六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名单(略)



1991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函[2006]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见国税发〔2005〕61号,以下简称《规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各地税款缴纳方式尚未统一,《规程》中有关“票表税比对”工作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已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
  (二)尚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暂不进行表税比对,仅做票表比对,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款缴纳的跟踪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推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缴款方式,尽快实现“一窗式”表税比对。
二、鉴于部分增值税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规程》中以下条款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规程》第九条第(十)款《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二)由于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应将当期抵扣的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数据填写在“(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第(6)项、第2项中的第(5)项比对内容停止执行。
三、各地应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规程》顺利实施,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晋政字〔1998〕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作为我国中部重要的农业区和能源、重化工基地,农业与非农业用地之间矛盾尖锐,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较重。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
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加强土地整理和复垦,合理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力争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4.2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5.60万公顷,生态退耕面积6.67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1
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5.61万公顷,做到省域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67.10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0%。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晋中南地区,要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整理,合理开发河滩地资源;晋北地区,要统筹安排农业与非农业用地,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保障“三北”防护林工程用地;太行山、
吕梁山地区,要大力开展小流域土地综合治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有计划地安排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改善生态环境。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