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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药新药保密品种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5-19 07:5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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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药新药保密品种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中药新药保密品种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1993年4月24日)


为了更好地实施1992年卫生部下达的“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定和补充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对确有保密价值的特殊品种,根据需要可由卫生部直接受理组织审批”的规定,现作以下说明:
一、确有保密价值的特殊品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发现的有特殊疗效的中药材、稀有贵细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及其制剂;
2.从中药或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新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3.在临床疗效或制备工艺等方面确有独特之处的秘、验方的制剂;
4.根据国家保密法已确定密级的中成药又改变剂型的品种;
5.对治疗疑难病症有突破性苗头或制备工艺在国内外领先的新制剂。
二、受理审批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药品,申请单位需先填报《中药新药保密申请表》二份,详细阐明其理由和特点,并附有关保密资料,报卫生部药政局。
2.卫生部药政局根据所报资料情况,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作出是否暂定为保密品种受理的答复。
3.对不符合本文要求,不宜作保密品种审理的,仍按一般新药审批程序办理;对同意暂定为保密品种审理的,须按《新药审批办法》及其有关的补充规定报送临床或生产资料,一式15份迳送卫生部药政局。
4.该新药的技术审核,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质量标准由药典会审定;所需要的对照品由申报单位直接提供,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和分发。
5.对资料齐全的品种可随时召开专项审评会议,但其会务和经费须由申报单位负责,我部在召开该新药的审评会议时,将邀请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部药典会、药审办有关人员参加审评。
6.对我部已审核批准的保密品种,在该品种的批件、新药证书和质量标准右上方均注明“保密”二字,质量标准公布时,不予公布有关保密内容。
三、已批准为保密的品种,在新药保护期满前六个月,可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中药保护。
四、有关保密事项,可参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药新药保密申请表(略)



1993年4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6?

1994-04-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四川省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为加强闭路电视管理,促进闭路电视事业健康发展,使之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宣传阵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接受广播电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凡需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市、地、州广播电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播放。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闭路电视而未经审批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后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旅游饭店开办闭路电视,由省旅游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部门审批,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管理。
四、闭路电视播放的文艺性录像片,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及中国电影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禁止播放上述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
闭路电视可以转播中央电视台及四川省电视台的节目,但不得转录播放。
五、外语教学单位因教学需要,为本单位的外语教学专业人员放映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须报省广播电视部门审查批准,并不得扩大范围,不得在闭路电视上播放。
六、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指定专管人员,建立、健全设备、像带、播放等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单位领导人要经常检查闭路电视播放情况,严格审查播放内容,防止不良现象发生,并及时处理违章,违纪行为。
七、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不得翻录、出售、出租录像片。
八、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责令停建停播,限期申报审批。
违反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没收非法录像片和录像设备等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军队系统的闭路电视,由军队自行管理。但在营区范围外违反本规定的,由广播电视、公安部门会同部队机关按本规定处理。
十、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广播电视厅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