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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8:15: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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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检总空号〔1993〕第269号

1993年9月10日)

各卫生检疫局:

  1985年北京卫生检疫局首次在我国检疫报告第一例传入性艾滋病八年来,各局在防止艾滋病传入中发挥了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经验。为总结艾滋病检疫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艾滋病检疫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今年八月,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研究室和总所召开全国艾滋病检疫工作会议,在总结各局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规讨论制定了《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遇有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总所。

  附件: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

附件1       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

  自1981年6月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发现并报告全球第一批5例同性恋艾滋病患者以来,这种至今还是无特效药可治,无疫苗预防的致命性的传染病,已经无情地吞噬了近百万人的生命,现仍以“一发不可收拾”之势向全球蔓延,五大洲都已有了病人和感染者的报告。人类仍在不懈地研制着疫苗和特效药,可收效颇微。人类已对艾滋病作出了虽不正确,但很客观的定论--20世纪的“超级瘟疫”。可以说,艾滋病已经对人类健康、发展和生存产生极大的威胁,及时研究和制定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已是当务之急。

  一、严峻的国内外艾滋病流行趋势及中国艾滋病卫生检疫回顾

  (一)国内疫情

  1985年,我国浙江省发现4例因注射美国生产的血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血友病人,该年我国第一次发现传人性艾滋病人。至今年六月,我国已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106例(外国人174例,中国人932例),艾滋病人14例(已死亡10例),在所发现的感染者中,除了云南边境地区吸毒人群中检出700多例外,大部分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入出境中国公民及来华外籍人员卫生检疫中发现的(见4)。国内艾滋病疫情十分严峻,我国艾滋病流行特点为:西南边境地区以静脉吸毒人群为主;沿海省份以探亲回国人员为主;内地省份以劳务回国人员为主;大城市以性病病人,卖淫妇女为主;对象大部分为青壮年,性接触逐渐成为主要途径。

  (二)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疫情情况

  中国周边国家和邻近地区的艾滋病发展趋势越来越严重:据越南卫生部截至93年4月16日公布的材料显示,越南已发现艾滋病患者猛增至290例,其中215例越南人,75例外国人。越南是在1990年12月首次在胡志明市发现艾滋病的,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由南向北迅速蔓延到了其他11个城市。缅甸于1988年发现第1例HIV感染者,到1992年3月,发现3705例HIV感染者。在缅甸,已确定5个危险人群,即静脉吸毒者、娼妓、性病患者、孕妇及献血者。香港第1例艾滋病病例是1985年2月诊断的,该年共报告3例艾滋病病例,截止到1992年12月,共报告艾滋病73例,死亡47例,HIV感染者337例,泰国是1984年9月首次报道1例艾滋病病例,至1992年3月31日,已确诊417例,卫生当局估计,现泰国HIV感染者可能已达20万以上。台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3000例。香港《亚洲周刊》1992年12月4日发表题为“亚洲的凶兆”的文章:每15秒钟世界上就有一个人感染上艾滋病毒,由于艾滋病的缘故,一些城镇和村庄的人口到2000年将会下降,印度和泰国尤其严重。亚太地区艾滋病协会主席约翰·德怀尔说:“五年之后,印度艾滋病毒的人数将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要多……。”

  由此可见,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严峻的疫情形势给中国构成了侵入的威胁。

  (三)世界艾滋病疫情

  截止1993年6月30日,全世界共报告艾滋病病人718894例,由于漏诊,漏报等原因,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艾滋病人达250万,其中儿童达60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1400万例以上。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艾滋病规划署主任默森博士估计:“不少国家在短期内有五分之一的中青年死于艾滋病,必须导致社会动乱,经济崩溃甚至政局不稳定。”

  《医药信息论坛》1993年4月15日载文说,2025年全球艾滋病人可达10亿,文中波士顿纳-法伯癌症研究所的威廉和哈滋尔廷在美国科学促进年会上说:“我在从事艾滋病治疗研究10多年之后,确信艾滋病病毒的流行能力和抗药能力将使其成为危害今后几代人的严重问题。”他还说:“在中部非洲、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和南部非洲地区,病毒的扩散已涉及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成年人口,故估计,到2025年,全世界艾滋病病例的数量将达10亿,其影响至少在几代人中难以消除……。”

  (四)艾滋病的卫生检疫回顾与分析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最早参与国家艾滋病控制规划的机构之一,早在1985年,当我国发现第一例传人性艾滋病病例以后,就及时组织有关卫生检疫人员赴西安、南京等地进行追踪调查。1985年至1992年八年时间在对入出境人员艾滋病监测中检出265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含4例病人)〔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胞101例,中国籍境内人员164例〕。这八年间卫生检疫发现艾滋病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监测初期都是境外人员,随后境内人员不断发现,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1985年到1991年的七年间,共发现150例,仅1992年一年就发现115例,1992年的例数接近前七年的总和;

  (2)年龄大多为青壮年,265例中21岁~40岁者占193例;

  (3)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两性接触是主要传播途径。

  1993年以来,卫生检疫发现艾滋病又有新的特点:

  (1)93年5月,上海卫生检疫局首次发现中国公民中一家三口同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男:27岁,女:26岁及其13个月的幼儿。

  (2)中外籍国际海员中发现例数增多;

  (3)军人、大使官员、外交人员中有发现;在国内已发现续发病例;

  (4)中国公民中首次发现HIV-1和HIV-2型混合感染对象。

  显然,国境卫生检疫在防止艾滋病传入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艾滋病对人类及社会的影响

  (一)健康

  目前全世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1400万以上,艾滋病的平均潜伏期长短不一,感染后12年,65%以上发病。由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能整合到人类染色体上,不容易消除,而目前又没有有效的治疗药物与预防用疫苗,故艾滋病便无情地威胁着人类健康。现已证实其传播途径和乙肝一样。我国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占人口的7~12%,总感染率高达45%~60%,如果在我国有了一定数量的艾滋病传染源,那么艾滋病的传播速度是很迅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早期就可以出现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症状,晚期则可出现由免疫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机会性感染,如肺孢子虫肺炎,卡波济氏肉瘤、结核病等,从而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乃至死亡。

  (二)经济

  艾滋病并不是发生在经济落后的国家,然而艾滋病却给人类的经济发展造成很严重的影响,经济的落后又加速和助长了艾滋病的进一步传播。据有关方面材料报道,全球在1992年用于护理和治疗艾滋病的经费高达35亿美元,而占全球8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病人的发展中国家只能支付此笔经费的6%。专家预计至2000年,仅泰国就需支付94亿美元用于艾滋病的管理及治疗,这对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来说都无法承受。

  由于艾滋病是一种无特效药可治、无疫苗可预防的致死性传染病,于是各国都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在检测、消毒、隔离、治疗、科研等方面都要消耗大量的资金。在我国,开展艾滋病监测范围还很窄,监测的对象也很少,自1985年以来,卫生检疫从检测用的设施、仪器、试剂、人力等方面,已投入数千万元。另一方面,根据流行病学资料可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大多数为年富力强的青壮年,感染后,劳动能力下降,这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则是无法估量的。

  (三)政治

  由于艾滋病在全世界的迅速蔓延,在许多国家已经失控,给国家政治产生影响。例如,1992年在泰国曾发生政治动乱,而艾滋病问题就是反对党攻击政府的一个重要武器。法国由于血液污染而使上万人感染了HIV,上千人死亡,人们极度愤慨,卫生部长辞职并受到起诉,内阁政府一度发生危机,构成了举世闻名的“法国血浆案”。现在,由于一些政界要人也患上艾滋病,他们指责政府对艾滋病不关心,对政界施加影响增加艾滋病预算。同性恋者指责政府对他们的限制(如择业的限制)是歧视,迫使政府取消这些限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艾滋病的出现,在一些学术会议上常有人以“明枪好躲,暗箭难防”的理由提出各种不符合我国政治、法律体系的“建议”,如在我国设立红灯区,承认卖淫是一种职业,要使娼妓合法化等,也有人提议给吸毒者提供消毒针头。为此,在第二届亚太地区艾滋病会议上,WHO呼吁亚太地区国家积极行动起来,给予控制艾滋病最高的政治上的承诺,抓住目前亚太地区多数国家艾滋病流行正处于早期的最后机会,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蔓延。

  (四)道德法律

  由于有人认为艾滋病的出现是对人类性放纵的惩罚,“性解放”受到一定的抑制,但同时又出现许多问题:

  同性恋是否合法及道德问题;

  对吸毒是否禁止还是向其提供注射针头;

  夫妻中有一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否要建议离婚,不管是为了爱情还是其他,让一方冒生命危险是否道德;

  明知自己已被艾滋病病毒感染,仍然去卖淫,嫖娼是否要负法律,道德责任;

  医务人员由于未注意消毒隔离,使艾滋病毒传给他人或自己应负什么责任,工作单位应负什么责任;

  对艾滋病感染者,是否要保密,是否要限制其活动,如保密会放任其自由,是否是构成对大多数人的威胁,如对其限制是否歧视和侵犯人权;

  为了控制艾滋病是否要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采取这些措施是否侵犯人权,是否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为了减少AIDS提倡设红灯区,使用避孕套是否道德。

  以上这些问题,在我国有些是有法律法规作了规定的,如禁止吸毒,禁止卖淫,嫖娼,有些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还须尽快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控制,这些问题如不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予以解决,势必在控制艾滋病的斗争中会产生对法律和道德方面的影响。

  (五)家庭

  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大多为青壮年,而青壮年则必须承担着抚养孩子和瞻养老人的义务。他们因感染艾滋病而过早死亡,严重影响了家庭和下一代的正常生活与成长。在今日非洲,父母死于艾滋病的孤儿日益增多。仅乌干达,这样的孤儿就多达60余万,在乌干达南部人口只有38.3万的拉凯区,这类孤儿竟达3.5万名。据统计,90年代在非洲亚撒哈拉地区的10个国家、将失去母亲(死于艾滋病)的15岁以下儿童,预计在310~550万之间,艾滋病对家庭产生影响的另一方面还表现在父母染上HIV后导致儿童也染上病毒。据WHO教科文组织的资料,过去10年中,非洲已感染上HIV的5岁以下儿童达10万,其中绝大多数活不到5岁,90年代,在刚果、肯尼亚、中菲、赞比亚等10个国家,将有270万儿童具有死于艾滋病的危险。在我国,已有一起全家三口人都感染HIV的报道,上海卫生检疫局93年5月在入境检疫中发现,一名27岁男性中国公民和其妻一名26岁的女性中国公民和他们13个月的幼儿竟同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本该幸福美满的家庭出现了阴影。

  三、世界各国对艾滋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正如上面所述,艾滋病正在全球范围内肆虐,给人类的健康、文化、政治、经济、法律、道德、家庭等都产生严重的影响,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纷纷制定对策,这些对策无疑都旨在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对HIV抗体阳性或患艾滋病的外国人规定入境限制。综合有关资料,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一)需要进行HIV抗体检测的规定

  1.对申请长期居留的人要求进行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澳大利亚、塞浦路斯、哥伦比亚、墨西哥、菲律宾、美国等。

  2.对办理居留手续或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对象要求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比利时、伯利兹、英属维尔京群岛、捷克、斯洛伐克、希腊、印度、芒特塞腊特、巴基斯坦、圣基茨和尼维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奥地利。

  3.对入境90天就必须接受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包括:玻利维亚、南朝鲜、原苏联、古巴等。

  1.短期入境必须接受HIV抗体检测部分国家要求十分严格,如伊拉克规定对所有国外来客都强制进行HIV抗体检测和梅毒检测,约旦规定在该国逗留一个月以上的人要求进行检测,匈牙利规定对旅游者或访问者、学生、外籍工作人员居留超过30天的必须进行HIV抗体检测。厄瓜多尔规定对旅游者/访问者或学生、外籍工作人员、移民,须出示有效的健康证书。南朝鲜规定游客和归国的海员和游客进行强制性的HIV抗体检测。

  (二)发现HIV抗体阳性时拒绝入境或已发生驱逐和遣返的国家主要包括:

  安哥拉、巴哈马、古巴、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南朝鲜、利比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原苏联、英国、美国、芬兰、埃及等。

  四、我国控制艾滋病的法规及现状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早在1984年,就制定并实施了禁止进口和使用国外血液制品,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工作,开展重点人群的监测等九项措施。卫生部在1987年6月25日发布的“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1991年)”中就宣传教育与培训、监测、检疫、科研及加强国际合作,进行学术交流等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检疫方面,规定要“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工作,严格入境人员的检疫措施。”

  我国现行有关艾滋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下: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2.法规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艾滋病等病的外国人入境。

  3.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公安部(87)卫防检字第48号文“关于来华外国人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公安部卫检字(89)第5号文“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

  4.地方性规定

  据了解,各地方政府都根据国家规定制订了地方性实施办法,如在上海先后颁布了《上海市艾滋病监测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艾滋病疫点处理办法》,《上海市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

  五、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

  控制艾滋病的蔓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由于目前既没有治愈的药物,也没有疫苗,因此预防必须摆在绝对首要的位置。世界艾滋病的疫情清楚表明:目前境外艾滋病发病率或感染率明显高于我国境内且呈逐年大幅度增长趋势,防止艾滋病由境外传入,延缓和缩小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严峻的艾滋病疫情给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控制艾滋病中赋予了特殊使命,迫切需要我们在总结开展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八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改革开放发展形势从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检测、宣传教育、疫情处理、卫生检疫特殊物品管理、科研和人才培养、防止医源性感染等方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将境外艾滋病流行对我国的影响控制至最小程度。

  (一)重视检疫查验,及时发现艾滋病及HIV感染者

  目前,世界上约有1400万人感染了HIV,在不到一年时间中,新感染者超过100万;我国监测发现的HIV感染者已达到1106例,但仍属低发区,感染率明显低于境外,但有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感染者除在云南边境局部地区吸毒人群中发现约占2/3外,其余绝大部分均由卫生检疫部门在检疫和监测中发现。实践经验表明:检疫查验是及时发现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入境检疫查验中,根据入境人员所来自的地区,在境外逗留时间、职业、入境后在境内逗留时间以及通过向交通工具上员工询问情况和查阅“旅客健康申明卡”等可以确定艾滋病监测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简便、高效、快速(现为微量全血凝结试验)的方法,可及时发现HIV感染者。依据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国籍,采取不同管理措施,阻止外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入境,并对发现的中国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及时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告知未在入境口岸接受检测的艾滋病监测对象前往目的地附近的检疫机关接受艾滋病监测检查。由于本国籍旅客的生活根基和社会亲缘关系大多在境内,这些人员一旦在境外感染了HIV,回国后对境内人员尤其是配偶或性伴侣受感染的机率高,速度快,因此,从对策上作出对在境外逗留三个月以上中国公民,回国后需作艾滋病抗体检测,检查的规定是必要的,其根本出发点是要保护本国公民身体健康。此外,本国籍出境人员事先知道出境三个月以上后回国时要接受包括艾滋病、性病在内的监测体检也是对自己在境外行为的一种保护性约束。事实表明:只要我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是能得到受检者,受检家属和派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的。

  (二)切实做好传染病监测工作

  外籍人员的生活根基和社会亲缘关系大多不在中国境内,但鉴于目前境外艾滋病大流行的现状,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胞的生活习俗,参照不少国家近年来加强对外来人员艾滋病监测的情况,现行对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胞在华逗留一年以上者需出示有效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或接受HIV抗体检测的规定应重新研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将在华逗留期限缩短至半年或三个月以上,以便及早发现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从而减少或消除境外感染者对入境后所造成的传播感染的危险。

  做好艾滋病监测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艰巨的任务,就目前卫生检疫工作而言,主要是对符合规定的入出境人员,涉外婚姻和来华定居、留学、投资经商的外籍人员实施监测,通过重点人群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血清学检查。对艾滋病在不同性别、职业、年龄、地区、国家人群中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和系统的调查分析,结合收集的国内外艾滋病疫情,从中了解其发生和变化的动态,掌握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和高发的国家(或地区),为进一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及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从目前国内外艾滋病流行情况和未来数年艾滋病流行趋势分析,监测对象中,重点无疑应放在入境的人员中,尤其是那些来自非洲、美洲、南亚和东南亚以及西地区的人员。今后在传染病监测中,卫生检疫工作对策是:

  (1)认真做好来自非洲、美洲、欧洲和来自亚洲诸如泰国、印度和缅甸等国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工作。

  (2)根据国内外艾滋病流行动态和监测工作中发现情况,及时提出并修正符合实际情况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对策,确定监测的重点人群和监测方法。

  (三)提高引进世界先进技术,检测技术和科学研究

  检测技术手段是发现和确诊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的主要依据。及早发现并确诊艾滋病病人,HIV感染者和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特殊物品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控制艾滋病的蔓延和流行是至关重要的,作为HIV感染和艾滋病实验室诊断主要依据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使用WHO认可的试剂,遵照WHO推荐的检测策略,依据1990年推荐的新的确认标准。从卫生检疫工作的特点出发,尤其是在口岸现场,首选采用快速、简便,微量血的HIV抗体检测方法作为初筛试验。

  今后仍需进一步加快检测技术和科学研究,利用现有的四个确认实验室(北京、广州、上海、深圳)的技术和P3实验室的条件进行早期筛选试验的研究;引进艾滋病病毒毒株,开展病原学研究;还可开动物模型研究,做一些治疗药物试验,乃至跻身于开发疫苗研究的行列。

  (四)不失时机地做好对入出境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在艾滋病预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们既不可能指望依靠疫苗,也不可能指望特效药物来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免受艾滋病的感染,通过宣传教育,向广大群众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卫生检疫机关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入出境人员、口岸人员、与邻近高发国家和地区的边民以及境内从事某些感染艾滋病机率可能性较高职业有重点人群,使他们认识到只要选择健康行为,主动抵制和改变可以引起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行为,就可以保护自己免受艾滋病病毒感染,从而通过人群行为的改变切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减少出境人员在境外遭受艾滋病感染机率。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卫生、道德和法制三个方面,即除有关预防艾滋病的一般卫生知识(包括性卫生知识)外,还应加强宣传国家防止艾滋病传播和开展艾滋病监测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严禁卖淫,嫖娼和禁毒的法制教育。采用发给宣传手册、杂志、张贴图片、放映录像等多种方式,在入出境口岸,体检点和其他场所向广大人群(主要是入出境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群众在认识艾滋病严重危害的同时,消除对艾滋病的恐惧,达到知情、理解支持和参与的目的,使预防艾滋病真正成为一项全社会参与的任务。

  (五)正确及时地做好疫情处理工作

  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在我国的传播和蔓延、做好疫情处理同样也很重要。发现艾滋病病人或HIV感染者应及时,妥善地做好管理工作。凡属来华外国人,确认为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由检疫机关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监护离境工作,并做好疫点处理。对境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后,转交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管理,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人员及其家属进行HIV抗体检测和定期医学检查,指导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扩散,危害他人。规定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捐献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不得从事可能污染血液和通过血液和体液传播的工作。在进行上述各项工作中,有关人员应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个人情况保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死亡时,对其尸体应立即进行消毒,就近火化。

  (六)严把特殊物品入、出境卫生检疫关,在我国艾滋病现在还处在流行的早期阶段,国境卫生检疫在加强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等一系列管理措施的同时,还必须对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等卫生检疫特殊物品实施严格管理。艾滋病病毒大量存在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血液中,带有艾滋病病毒的少量血液进入健康人体内就可以引起感染。我国浙江省曾发生过血友病人使用了进口第Ⅷ因子而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法国曾发生震惊世界的因献血输血引起HIV感染的大案,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也曾多次从进口的血液制品中检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因此,今后仍应严格执行禁止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的规定,对入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进行严格检测和审批制度,切断艾滋病病毒通过入出境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传播的途径。

  (七)加强人才培养造就技术骨干

  为了更好地完成艾滋病卫生检疫的重要任务,卫生检疫系统还必须加强人才培养造就技术骨干对医学界迄今对艾滋病以及所能采取防治措施的认识仍十分有限,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检疫人员艾滋病及其防治基本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还要培养一批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从事艾滋病防治、检验和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要加强对检疫人员艾滋病及其防治基本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还要培养一批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从事艾滋病防治、检验和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以不断提高我们在艾滋检疫检测和防治工作的技术水平。从卫生检疫任务和特点出发,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可采取集中办班等多种形式培训,培训重点应放在艾滋病的国内外流行病学进展、检测技术、卫生处理和健康教育等方面。

  (八)加强国际交流拓展国际合作艾滋病防治是全社会的任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艾滋病卫生检疫是控制艾滋病国际间传播的重要手段,更需要和世界各国加强学术交流,吸取国外的长处。从中国卫生检疫的实际出发,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可通过信息交流、技术、合作。派出进修、考察、访问等形式,卫生检疫系统今后必须重视这方面的发展,以使艾滋病卫生检疫更好地为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总之,控制艾滋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艾滋病卫生检疫又是这一系统工程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及时研究、制定、落实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严把艾滋病传入关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现在和将来的重要任务之一。全国卫生检疫局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将艾滋病控制在最低限度。

  附:艾滋病卫生检疫实施方案

附件2          艾滋病卫生检疫实施方案

  一、艾滋病宣传教育措施

  在目前艾滋病的治疗和疫苗尚未取得重大突破的情况下,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大力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卫生、道德和法制手段三个方面,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防治艾滋病的科学知识,充分认识艾滋病的严重危害,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同时树立科学的性道德观念,了解国内外防止艾滋病传播和进行艾滋病监测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预防艾滋病的意识。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方式主要是:

  1.在海、陆、空港口岸,体检等场所设立艾滋病宣传教育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录相播放等设施,放映有关艾滋病宣传预防的内容。

  2.印制有关艾滋病宣传预防手册、卡片、图片等资料,在各口岸向入境、出境人员分发。

  3.充分利用各地新闻媒介,经常性地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

  4.开展艾滋病、性病咨询服务,以门诊、电话、书信等方式,向社会进行艾滋病、性病宣传、咨询服务。

  5.在每年12月1日的世界艾滋病日,要组织力量走向街头,向社会进行艾滋病宣传教育。

  6、由卫生检疫总所空港处负责编辑艾滋病卫生信息,向本系统及社会有关部门发行,每月出一期。

  7.由国境卫生检疫学会和卫生检疫艾滋病、性病检疫监测专家组负责不定期的编辑出版艾滋病检监测学术论文汇编。

  二、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查验

  1.查验前准备

  1.1 值班人员执勤前应准备好各种单证(旅客健康申明卡、就诊方便卡、就诊记录、登记表、通知书、传染病监测通知书、传染病个案调查表、艾滋病检验报告等)。

  1.2 执勤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以便及时处理在旅客查验中出现的问题。

  1.3 检查各种试剂、药品、采样用具、医疗仪器设备和卫生处理用具,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2.入境查验

  2.1 认真查阅外国人和持护照的中国公民(含劳务、旅游、探亲、留学、外派等),华侨、台胞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明卡及有关证件;

  2.2 卫生检疫医师采取用流行病学询问的方法向交通工具负责人了解交通员工及旅客的健康情况,对入境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发现有传染病可疑者进行流行学个案调查、填写传染病个案调查表;

  2.3 对下列人员要求出示健康证书:

  2.3.1 来我国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人;

  2.3.2 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国内公民;

  2.3.3 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港、澳、台胞。

  上述人员未持有健康证者,应发给“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通知书”要求受检对象在一个月内到就近的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对自愿在口岸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者,应填写申请书,给予优良服务。

  3. 出境查验

  3.1 采用流行病学的方法了解交通员工和旅客的健康情况,对出境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发现有传染病可疑者,须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传染病个案调查表”。

  3.2 要求出国一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含劳务、留学、定居等)出示健康证明书,未持有效健康证者,应予以补办后让其出境。

  三、入出境血液等特殊物品查验规程

  1. 查验前的准备

  1.1 进出口血液等特殊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事前需向入、出境口岸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填写“卫生检疫特殊物品审批单”经口岸卫生检疫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入出境。

  1.2 根据审批意见,现查验人员应准备好采样工具,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1.3 带备审批查阅资料。

  2. 查验及处理

  2.1 遇有血液等特殊物品入出境时,应严格审察审批单(电脑存查的审批资料)。对事前未有报审者应补办报批手续后方准入出境。

  2.2 除人血清白蛋白及卫生部特许进口的品种外,禁止其他血制品进口。

  2.3 对允许进口的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抵达口岸时,需出示特殊物品审批单和公立医院艾滋病检测证明,未能提供证明者“须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必要时作病毒培养。

  2.4 经批准进口的毒种、培养物,运抵口岸时,承运人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提交“特殊物品审批单”,承运和使用单位要采取绝对措施确保安全,不得造成污染。对毒种、培养物与审批单不符,或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予以退回或没收销毁。

  2.5 进、出口特殊物品,其审批单已超过有效期限者,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国境卫生检疫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规范

  1.实验室的设置及任务

  为了及时发现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开展艾滋病血清流行病学监测,设立筛选实验室及确认实验室。筛选实验室开展高危人群和可疑病人的筛选工作,筛选的阳性标本应及时送卫检系统确认实验室确认。确认实验室应及时将确认的阳性结果报告卫生部卫生检疫总所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实验室指导区域内筛选实验室HIV检测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工作。

  2. 实验室必备条件

  2.1 筛选实验室必备条件

  人员条件:筛选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主管检验师或主管技师以上职称,操作人员接受过总所或其委托单位举办的HIV检测学习班的培训、从事病毒血清学检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设备条件:具备筛选实验室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等,其中包括:

  (1)自动或半自动酶标仪

  (2)自动或半自动洗涤器

  (3)振荡器

  (4)普通冰箱

  (5)离心机

  (6)连续加样器及移液管

  (7)经WHO认可筛选试剂盒

  血清学试验均应在生物安全I级操作柜或II级操作柜内进行。

  2.2 确认实验必备条件

  人员条件:确认实验室负责人须为副主任检验师或副主任技师以上的职称,操作人员接受过世界卫生组织或卫生部举办的HIV检测学习班的培训,从事病毒血清学检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HIV筛选技术工作两年以上。确认实验室的结果应由副主任医师(技师)或副主任医师(技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核签报告。

  设备条件:具有筛选至确认实验室所需的仪器、设备,具备筛选至确认实验室所需的试剂和安全防护设备和条件。

  (1)自动或半自动酶标仪

  (2)自动或半自动洗涤器

  (3)恒温振荡器

  (4)普通冰箱

  (5)高速低温离心机

  (6)自动加样器或连续加样器

  (7)-40℃~-80℃低温冰箱

  (8)落射式荧光显微镜

  (9)具备筛选及确认实验所需的试剂

  确认试验均应在生物安全P2级操作柜或P3级实验室内操作。

  五、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检测程序

  1.目前用于检测抗HIV抗体方法有:ELISA、PA、LA、QWB、IF、QT、EY等。其中ELISA、PA、QWB、QT为各初筛实验室常用的方法。

  2.静脉采血4ml,分离血清,4℃保存待检,如血清长期保存需-20℃。血清吴透明黄色,遇有乳糜和溶血影响检测结果。

  3.用“1.”中揭示的七种方法中的一种(应首选敏感性高的方法,如ELISA)对血清学进行检测。检查结果按下表判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次检测    第二次检测    第三次检测   结果判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WB确认实验

  确认实验需要在卫生部批准的有确认权的实验室进行。其检测程序如下图:

    │

报告  │←─────┐

  ←─┤      │

阴性  │      │

    │     (-)

    │    ELISA 或 PA 或QWB     1步

    │   (+)(-)

    │      │

    │      │

    │     (-)重复ELISA或PA或QWB  2步

    │   (+)(-)

    │      │

    │      │

    ├──────(-)WB(+)─────→│报告 3步

    │      (±)           │阳性

    │      │             │

    │      │6个月后采血       │

    │      │             │

    │←─────(-)WB(+)─────→│   4步

    │      (±)           │

    │      │             │

    │      │6个月后采血       │

    │      │             │

    │      (±)           │

    │←─────(-)WB(+)─────→│   5步

  六、HIV首选检测方法和试剂

  1.初筛试验:要求敏感性高、不能出现假阴性,据此推荐以下方法和相应试剂。

  1.1 ELISA这是国际上常用的初筛方法,该方法能同时检测大量样品,而洗盘读取结果有半自动、自动装置,结果判定可质量控制。目前多间接ELISA法,试剂有秦皇岛生的技术开发研究所,Abbott、Pastus和Or-

ganon产品,另有采用竞争ELISA法试剂有Wellcome产品。

  1.2 PA(明胶颗粒凝集试验)试剂为Fujivebio公司产品。

  1.3 LA(重组乳胶凝集试验)试剂为Combridge Bios-cience公司产品。

  1.4 QWB(重组快速蛋白印迹法)试剂为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试剂开发公司产品。

  1.5 QT(快速全血凝集试验)试剂为AGEN Biomedical 

Limited公司产品。

  1.6 EY(金标试验)试剂为EY Laboratories Inc.

  2.确认试验:初筛试验为阳性的血清标本经确认试验为阳性后方可认为阳性。确认试验采用蛋白印迹(Western Blot)技术,所用试剂多为进口的,Abbott Pastus和Bio-Rad公司产品。

  3. 其他

  3.1 HIV-2的检测:目前已有专门检测HIV-2抗体试剂,现在已有ELISA试剂可同时检测HIV-1和HIV-2,若出现阳性时再分别检测确定所感染的病毒型别。

  3.2 如遇到可疑病例,可以检测HIV的核酸成份,以诊断是否存在HIV的感染,这种技术称多聚酸链反应(Polymerase Chain Ra-

ction,PCR)先合成一段引物,使之与从病人细胞提取的病毒核酸相结合,利用酶耐热特性不断变换温度,使引物与对应病毒核酸不断合成并以几何倍数增长,该方法可检测到只有几个基因组的病毒核酸。虽然该方法很敏感,但却非常昂贵难予普及。

  3.3 无论是初筛试剂还是确认试剂都需在购入后进行质控,不能有假阴性出现,否则不能使用。

  七、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

  各卫生检疫局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发现阳性血清后,立即填写《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一式两份,必须按送检单的项目、格式填写,不得缺项,一份留存,一份连同阳性血清标本就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艾滋病研究监测中心试验室(设在北京卫生检疫局),或上海、广州、深圳卫生检疫局艾滋病确认实验室。

  上述实验室在接到《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和阳性血清标本后,立即给予确认,并将结果及时通知送检单位。确认的阳性标本立即填写《HIV抗体阳性报告单》。确认实验室在收到送检血清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用最快的方式报告总所。对卫生检疫系统送检的标本暂时不收费。

  附         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

────┬─────────┬──┬─┬──┬─────────────

姓  名│         │性别│ │国籍│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婚否│ │职业│

────┼─────────┴──┴─┼──┼─────────────

家庭地址│              │电话│

────┼──────────────┼──┼─────────────

单位名称│              │电话│

────┴──┬───────────┼──┼─────────────

来自国家和地区│           │日期│

───────┼───────────┼──┼─────────────

到达国家和地区│           │日期│

────┬──┴──┬────────┼──┼──┬──────────

护照号码│     │健康证书签发单位│  │日期│

────┴─────┴────────┴──┴──┴──────────

初筛试验

──────────┬────────┬────────────────

酶标法  ELISA   │ 检 测 结 果 │    检 测 日 期

──────────┼────────┼────────────────

明胶颗粒凝集法 PA │        │

──────────┼────────┼────────────────

快速蛋白印迹法 QWB │        │

──────────┼────────┼────────────────

  其    它  │        │

──────────┼────────┼────────────────

蛋白印迹法   带型│        │检测人

─────┬────┴────────┴────────────────

体检或病史│

 简 况 │

────┬┴──────────────────────────────

 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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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单独或系列事(案)件引发的网络舆论风波正在成为公安工作的新的挑战,如何在网络舆论中取得话语权,赢得公信力,促使公安机关重新审视网络舆论的应对及引导工作。本文就这一主题,对公安机关处理网络舆论事件进行挖掘与剖析,进而拟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网络舆论;公安机关;公信力
网络时代的浪潮,将使得每个人在网络上传播、获得信息的渠道大大扩展。信息的快速传播,公众性人物、事件在第一时间在网络的平台上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在如此日新月异的信息化社会中,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部门,因涉及行政执法、权力监督,突发事件等众多事项,往往会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公安机关是执法部门,若出现违规操作、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问题,必然遭致公众的揭露与质疑。因此,应对网络舆论质疑,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将成为在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

一、 公安机关应对网络舆论的背景环境
公安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同时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公民组织力量崛起,公民及其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参与政治事务,并且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如论坛、微博等新兴的交互式的平台表达自己的意见、看法和诉求。公民是发起网络舆论的一个重要主体,当公民的私权利与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发生摩擦、碰撞甚至是冲突的时候,一旦公民的私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伸张,那么,公民就会试图利用网络与公安机关相对抗。近几年,公民网络舆论与公安机关相对抗的事件层出不穷,事件的发生虽各有所途,但是事件的进展轨迹似乎都较相似。如2009年杭州胡斌案,2009年云南“躲猫猫”事件,2012年宁波镇海群体性事件等等,以这些事件为代表的各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网络上出现各种质疑公安机关的声音。公安机关所应对的网络舆论主要可以归类三种,一是信息发布型、二是执法规范型、三是涉及群体性事件型。不论哪一种,只要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有效处理,那么,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将呈几何数上升。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项改革正在不断推进,在这一特殊时期,各种矛盾将不断凸显。网络舆论的推动,是一个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这一过程体现的是公民力量的不断加强,公民参与政治的深度强度不断增强,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以及对国家公权部门的监督产生积极的正面效应。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网络舆论兴起的同时,我们也会看到各种极端的负面情绪、扰乱公众视线的谣传混入其间。以微博为例,碎片化,快速化的信息分享终端,改变了公众以往获取新闻的习惯与方式,若微博上出现了不正当的言论,那么这种信息的传播速度是极其惊人的。近年来,涉警涉案信息被网络等媒体恶意炒作的事件频繁发生,且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广,强度越来越高,一些很普通的、常识性的、极个别的失误和过错迅速被无限放大,使公安机关处于舆情危机之中。 负面的评论、意见或者谣传割裂了公众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联系,是双方之间的沟通沟壑不断扩大,一方面使公众失去了理性,失去了选择正当途径解决问题的时机,另一方面使公安机关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最终的结果不是“双赢”,而是“双输”。

二、 公安机关在引导网络舆论的工作欠缺
(一) 缺乏与公众良性互动的主动性
现代民主社会,公民依法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一种正当的诉求,因而,公民通过网络平台对公安机关发布的涉警涉案信息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和看法。公安机关在面对网络上形成的舆论时,应当主动地去回应,并在回应网络言论的过程中鲜明地阐述观点。因网络舆论是一种参杂着各种声音的言论的集合,社会公众在面对这些舆论时,很容易被一些极端的消极的信息所误导,从而导致对公安机关工作的误解和对立,甚至是对抗。近年来发生的涉警舆论事件表明,公安机关在处理网络舆论信息的初始阶段,并没有及时有效地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而是等到事件的影响力扩大到一个十分广泛的阶段时,才迫不得已出来作出解释,此时,作出的解释往往已经很难为公众所接纳,从而使下一程序的工作处于一个被动的局面。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不断升级,公众接受信息的速度获得极大的提升,一些局部的,小众的案件事件会一夜之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与焦点,这当然给公安机关处理舆论信息带来的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在处理敏感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事件时,前期没有及时做好与公众的互动,第一时间掌握话语权,那么,很容易就陷入舆论的旋窝之中。
(二) 信息不透明造成公安公信力降低
公安机关公信力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对公安机关发布的涉警涉案信息的反馈情况,在社会转型,社会各方面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公安机关尤其要注重自身的公信力的提升。公信力,反映出公安机关的权威性与信誉度。诚信,不仅是对公民个体的基本要求,也是对一个国家行政部门的基本要求。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意见,一方面是由于公民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意识的增强,积极广泛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与建设;另一方面,说明公安机关在处理舆论信息时暴露出来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阻断了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直接的沟通与交流,体现出的是权力的傲慢。当社会对一项重大的案件事件信息要求办案部门公开的时候,公安机关一味地掩饰、隐瞒或者公布虚假信息,那么,最终导致了社会的信任与支持。信任关系的建立是一种长期的投资,公民社会要求公安机关对某一案件事件作出回应时,说明社会对公安机关还处于期待的状态,这时候,倘若公安机关依旧置若罔闻,那么谣言谣传或许增加了其流行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的公信力降低,为提升公信力的成本大大增加。
(三) 引导方式相对单一、自主
在面对网络舆论压力时,公安机关手中拥有很大的权力,但是却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引导疏通,舆论的洪流,相反,通过“封删关”的方式进行舆论的监督与管理,这种单一的自主性的引导手段为公安机关屡试不爽,但却引发更大的舆论浪潮。公安机关合法使用其权力,积极开展舆情监督与舆论引导,这是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通过强硬的手段封堵网络舆论源,删除舆论信息,关闭各种论坛、微薄的转发或者评论,就显得不合时宜了。这种方式从表面上看抑制了负面信息的产生、传播,却为更进一步的网络舆论的爆发留下了隐患。

三、 创新思路、提升层次,改善公安机关网络引导工作
(一) 加强与网络平台沟通,掌握舆论的话语权
公安机关涉及的案件事件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网络平台在此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说,公安机关要加强舆情监督建设,第一时间掌握舆论引导的话语权,首先就要加强与网络平台的沟通。当然,这种沟通必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交流,是双方意见的交流,是互动式的信息资源的平等交换,公安机关不能擅自动用手中的公权力,对网络平台上的舆论信息加以干扰。
在面对重大复杂的舆论时,公安机关要紧抓主流的网络平台,抢占阵地,既要对出现的攻击性、负面性强的信息、言论进行反击与驳斥,又要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真实、全面的信息或数据,让社会公众了解实情。这是在面对网络舆论时一个关键的阶段,公安机关在做好与各网络平台沟通的同时,能够利用内部建立的一套应对制度,在整个案件事件的舆论引导过程中就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 公开涉警涉案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
最大限度地公开涉警涉案信息是公安机关有效引导舆论的基础,所谓最大限度的公开,说的是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依照自己的职权职责,公开重大的社会影响大的涉警涉案。对于这一部分信息,社会公众有相当高的期待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公安机关与公众在涉警涉案信息的掌握上存在着巨大差距,一方面,公安机关因其自身工作的特殊性,以国家秘密的理由拒绝公开,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很难通过其手中及其有限的资源对涉警涉案信息进行获取与传播。因此,在对于涉警涉案信息的公布上,社会公众一直出于弱势地位,公安机关公布相关信息就“犹抱琵琶半遮面”,重要的关键性的信息不予以公布,或者严防死守,全部不公布,都增加了公众的质疑。
因此,在法律的语境下,公安机关必要地公开涉警涉案信息,透明化其行政执法的内容与程序,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建立案件事件舆论研讨的交流机制,将网络舆论导向利于案件事件发展的方向发展。

作者:沈林
2012/11/5


参考文献
[1]唐铁汉.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信用政府[J].中国行政管理.2005(3).1.
[2]蒋建国.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人民日报.2008.7.16.
[3]黄毅峰.谣言传播与社会冲突的内在逻辑[J].理论与现代化.2010.(3).
[4]苏成雪.传媒与知情权[M].新华出版社.2005.67.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比较齐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归口市建委。
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供电、工商、电信、公安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宅小区的移交管理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七条 在建的住宅小区,小区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物业公司)提前界入管理。办理售房手续时,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
第八条 未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在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物业管理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第九条 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并领取《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可凭小区验收合格证书,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办理了移交管理手续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第十条 二个以上建设单位合建的住宅小区,由建设规模较大的建设单位牵头,办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申报手续和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移交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同时移交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提供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和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按以下标准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统筹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部门进行调整。
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移交管理时,一次性交给住宅小区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专款用于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贴。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管理用房,按以下标准提供:总建筑面积0.15%比例的商业用房和总建筑面积0.1%比例的管理用房。所提供的房屋,按公产房租金出租给物业公司经营和使用,产权属小区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小区建设单位自办理移交管理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但建设质监部门作出鉴定的房屋建设质量责任问题除外。
第十五条 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可提前终止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并由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公司接管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 物业公司的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物业公司是从事小区物业管理及提供社区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 物业公司须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方面的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物业公司所聘用的公共设施维护人员,必须是持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的维护人员。
第十八条 成立物业公司,必须报市建委批准,领取资格证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物业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本办法规定的维护管理的标准、内容、职权管理住宅小区,依法经营。
(二)保管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收取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
(三)对住宅小区内违章和违法行为,依据入住管理公约及本办法规定的职权进行处理,对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物业公司应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社区有偿服务。鼓励物业公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物业公司必须接受住宅小区内住户的监督,定期听取住户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见。每年向住户公布住宅小区维护管理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维护管理费的收支、积累情况。

第四章 维护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维护管理,实行以区养区、收支平衡、略有积累的有偿服务原则。向住户收取维护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费用。楼宇外墙维修、道路修复、下水道清疏、公共设施更换等大宗项目的维修费用,可申请使用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或区城市维护费补贴,必要时可在住宅小区范围内通过集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利用公共场地经营及经营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的收入,必须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应进行增值积累,专款专用。区建设部门每年向市建委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统筹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住宅小区维护管理的内容,以相应专业的维护管理标准、规定和要求,指导和监督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专业施工单位在住宅小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或检修工程时,须通知物业公司配合,接受物业公司监督,确保区内公共设施的安全,并清理好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专业施工单位因施工或检修,损坏了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应按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设施或植物影响了有关专业公共设施的安全时,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专业维护管理规定和要求,通知物业公司配合处理。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以验收后的竣工资料为依据,保持房屋及各项公共设施完好无损,保障其正常使用,维持原房屋使用性质。
(二)住宅小区内的绿化保存率达90%以上。无黄土裸露,路树无缺株,绿地清洁,绿化景观良好。环境优美、安静、整洁。
(三)没有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挂,及改变建筑物结构及外貌。
(四)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集中停放到停车场。
(五)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其他专业管理标准。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的内容:
(一)维修、养护住宅区内的房屋、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维修户外接大楼表内(无设大楼表除外)范围的水、电、煤气等管线。
(二)维修路宽7米及7米以下道路的路面、门牌、路牌、路灯及排水设施,并定期清疏排水管井。
(三)养护管理区内树木花草,维护园林建筑小品和其他园林设施。
(四)日常环境卫生的清扫、垃圾清运和公厕的保洁及环卫设施的维护。
(五)维护好区内交通秩序。
(六)加强治安防范和巡逻,保持小区良好治安环境。
(七)其他专业管理内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经评比,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称号的,由市建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住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物业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坏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公共使用的地方乱堆、乱放、占用绿地、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小区景观、噪音扰民的;
(四)损坏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
上述行为如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物业公司依法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提请市建委吊销其资格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追究赔偿责任。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不按期限修缮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使区内公共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截留或挪用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暂不构犯罪的;
第三十五条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县级市的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