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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1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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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指示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狠抓代扣代缴工作的落实,各项征管制度和办法得到更好的贯彻,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控管更为有效,征管再上新水平
,收入再上新台阶,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分配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同时也要看到,个人所得税征管仍有许多漏洞,有的政策没有得到正确执行,与中央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200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繁重,征收管理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各级税
务机关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全面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强化基础管理,完善税收政策,加大征管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宣传、辅导工作的针对性。2000年要在前几年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提高宣传、辅导工作的质量。总局将在新闻媒体上,重点宣传各地的先进征管经验及完善征管、堵塞漏洞的好做法。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要求和本地的征管难点、重点,
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宣传:
(一)继续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宣传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和新政策、新规定,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二)要有重点地突出宣传工资外收入、境外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私房出租收入、股东帐户利息收入等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精神,各地还要针对本地区征管的薄弱项目和群众认识模糊的项目,通过公益广告、热线服务、有奖征文、有奖答题、答记者问等各种形式使纳
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明了政策、税款的计算、缴纳程序和期限、权利和义务等较为具体的规定。
(三)对偷逃税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组织有关人员座谈,以惩戒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精神进行大力宣传。与此同时,
要着重对高收入行业等税源大户以及外派人员多的单位、发行债券的企业等扣缴义务人做好辅导工作,使其办税人员熟悉税法规定精神,自觉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代扣代缴工作。近些年来总局发出了一系列有关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文件,各级税务机关对强化扣缴工作采取了相应措施,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得到加强,但仍存在许多漏洞,导致税款大量流失,每年全国通过专项检查查补了大量税款,就足以说
明代扣代缴工作还没有到位,还需要花大力气继续强化。1999年,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要求各地通过换发登记证,对所有扣缴单位开展办理扣缴登记表工作。2000年各地要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回头看”,
对所有扣缴单位办理扣缴登记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于5月31日前正式书面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据了解,部分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办理扣缴登记表,也未纳入税务机关的扣缴管理范围,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至今尚未掌握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全部户数、支付应税收入和扣税情况。对此,各地区要重点做好工作,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纳入
税务机关的代扣代缴管理范围,全面掌握这些单位的支付应税收入和扣税情况。
2000年要进一步提高代扣代缴质量和代扣代缴率。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建立资料档案工作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工作,加强对多次零申报单位的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对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要严格处罚,确保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坚持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目前征管水平下强化征收管理的有力手段,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中关于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
税专项检查的精神,坚持每年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至少组织一次重点突出、整改效果明显的专项检查。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是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足球俱乐部、高等院校、新闻单位、医疗机构、中介机构、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检查的重点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各级税政部门针对以上重点行业和项目,确定专项检查的时间和要求,安排熟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人员认真进行检查,并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情况按要求及时向总局报告。
各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不能只补税、不罚款,也不能不加收滞纳金和以罚代刑。要通过这次检查和依法处理,解决前几年存在的处罚力度较小、屡查屡犯的问题,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严格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义
务。
今年总局还将对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检查。希望各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国税发〔1999〕185号)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结合自身工作,认真查找不足,做好整改工作。
四、严格执法,抓好重点税源和重点行业的征管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住征管的重点和薄弱环节,每年突破一、两个征管难点。2000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下发的各项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特别是要抓好派送红股、足球俱乐部运动员收入、个人股东帐户利息和企业债券利息等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坚决纠正违反全国统一政策的做法,在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征管到位,确保各项收入足额征税。

(二)加强对工资外收入和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与其他应税项目相比,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征管较好,但仍存在较大的征管漏洞,主要是一些工资外收入未纳入征税范围。在目前的收入监控和征管水平下,税务机关虽然难以对工资外的全部收入作到应收尽收,但应把工作做
细、做到家,堵塞漏洞,力争足额征收。1999年征管检查情况表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管有较多漏洞,2000年对该项目的征管要有所突破,各地可参考劳务报酬征管较好的地区的经验,实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办法,以加强其征管。
(三)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要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严把费用扣除关,凡不属于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不予扣除。对收入总额明显与实际不符合的个体户,须加大稽查力度
,杜绝通过建假帐偷逃税的现象。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凡定额偏低的,须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以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四)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着重加强境外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股份制企业分红派息收入、以使用权作奖励、二级市场房屋转让收入、私房出租收入、个人股东帐户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电信、金融、保险、足球俱乐部、高等院校、新闻单位、中介
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五)加强对外籍人员的征收管理。2000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要求,做好外籍人员购付汇时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并凭借此项工作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力度,规范税源控制渠道,扩大管理范围,
清查管理漏洞,确保各类外籍人员的各项收入依法纳入税务管理。
2.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规定,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的外籍个人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严
格履行扣缴义务。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征管中的新问题。针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住房改革、个人收入分配方式改变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属于新增长的税源,要及时制定或完善有关的征管制度和办法,以便对其加强征管;对
情况较为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把情况搞清楚后,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总局处理。希望各地多向总局提供一些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报告,以供总局研究或决策时参考。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完成个人所得税全年收入和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实践证明,个人所得税工作抓得好不好、收入能否上得去,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指示精神,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和加强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总局
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进一步关心和重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新的税收增长点和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虚心汲取先进单位的征管经验和做法,以人之长,补已之短。在税务机构精简调整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第九条规定的精神,保证、充实个人所得税工作所需的人员,同时要想方设法保证开展个人所得税工作所需的经费,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创造必要条件。



2000年5月8日

重庆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实施办法

(重府发〔1995〕72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和法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镇(含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建设和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等非生产经营性用水,消防、环卫、园林等公共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和民政福利单位用水暂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三条 重庆市城市建设局是城市排水设施的主管部门,重庆市排水收费办公室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区市县城乡委(局)负责辖区内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自来水公司(厂、站)受重庆市排水收费办公室委托代收集中公共供水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费标准仍按核定排水量每立方米0.08元征收;电力、矿山企业仍按核定排水量每立方米0.02元征收。
征费标准的调整,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建局报市政府批准。
排水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不符合建设部《关于排水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按前款收费标准的2-5倍征收。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条 排水量按下列规定标准核定;
(一)有上水表的,按用水量的80%核定;
(二)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按用水量扣除产品含水量后的80%核定;
(三)使用自务水源且无上水表的,按同类企业排水标准或实测排水量扣除生活用水后核定。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企业列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 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应当统一使用市财政局监章的收据。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月征收,月缴额不足100元的可按季征收。
使用自务水源且无上水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于当月25日彰向所在地城乡委(局)申报排水量,经核定后,按核定排水量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是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市城乡建委统一安排用于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对逾期未缴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除补足应缴费额外,并按日加收应缴费额3‰的滞纳金。
第十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依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和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征收城镇排水费暂行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17号)同时废止。



1995年4月21日
论我国土地改革侵犯了农民集体所有权

陈乃进


摘要: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其他土地国家所有。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与国家所有土地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农民只得30年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土地就永远不归农民私有,也不归集体公有。政府拿农民的土地卖高价,搞商业开发,是对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权利的侵犯,是土地征用权的滥用。是八亿农民不答应的违反国家根本大法行为。国家高层应当引起重视,尽快进入违宪审查程序,返还农民应有权利,根治农村土地官民纠纷。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用;兼并;垄断;官民纠纷;不可诉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政策,这是给富人发展规模生产提供一个兼并土地的法宝。农村土地通过大规模地流转兼并,招引大量资金投入,进行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政府侵犯农民土地权利的政策和行为始终没有改变,存在不可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无地、无业、无生活保障的农民群体不断增多,徘徊在城乡之间的农民工蜂拥而起,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他们不知道稳定的家到底什么时候安置在哪里,怨声载道,叫苦连天,谁能理解他们发出的叹息和责疑呢 。
  首先,老百姓回忆起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中国共产党把地主的土地没收过来,无偿的分给老百姓;现在又把老百姓的土地低价征用或兼并过去,高价卖给地主(开发商)开发,怎么一个共产党会做出两种完全相反的法律和政策?其次,农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用或兼并,每亩(666平米)价格只有几万元,卖给地主(开发商)后,地价至少上升数十倍;地主(开发商)继续开发房地产,每平米价格可售几万元。农民土地一亩几万元,房产商铺一平米几万元,咫尺之隔的土地价格相差数百倍甚至上千倍。老百姓的泥砖一到地主手里怎么会变成金砖?再次,当今时代,农村土地时刻被征用或流转兼并,失地农民正处于“务农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创业无钱”的水深火热之中,不找市长找市场,市场能容纳得下这么多没文化、没技能、没资本、老的老、小的小的农民工?农民求职找市场,吃饭找食堂,谁来种地呢?
  政府面对这些实际问题,如何认识老百姓提出的责疑和埋怨?为了和谐社会,完成无硝烟、无血泪的这场土地改革,有人试图做出这样的一些见解。
  第一,共产党把土地无偿的分给老百姓已经有60年(1949--2009),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三农经济发展趋势的确要比其他行业缓慢。改革开放以后,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拍卖给地主(开发商)开发工业园区、国际商城、专业市场以及各类住宅和工厂等,有的不到6年时间,就能开发出超过历史6000年的高楼大厦和各类经典建筑。为社会创造史无前例的财富有目共睹,因此,不是共产党要做出两种完全相反的法律和政策,而是中国时代发展的需要进行一次土地改革。第二,城市地产每平米价格高达几万元,老百姓的土地每亩只有几万元,城乡土地价格差距之大完全事实。但不是显失公平的泥砖变金砖,而是我国实行工业化、城市化的政策倾斜,由先富起来的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根据邓小平的黑猫理论打下金地洞,抓起金老鼠的缘故。如果房地产供大于求,卖的多,买的少,价格再高再涨,也是涨不上去的。第三,老百姓求职找市场,吃饭找食堂,谁来种地?中国共产党代表先进的生产力,要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当然是地主(农场主)继续开发“万亩立体”农场,带领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种地,一人种万人吃,谁来种地的问题应该可以解决。
  纵观我国历代王侯将相和平民百姓,对自己的土地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进步,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都是一国领土,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都是一国公民。当代官民之间对我国的土地到底有什么过不去的呢,公有私有可以一概而论吗?解放中国的年代牺牲农民生命为代价,换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翻身当家做主人。开放中国的年代牺牲农民土地为代价,不准农民买卖土地,政府却可以“征用”农民土地卖给开发商,产生极大的差价,收益又不归农民所有,土地的主人完全改变,这叫“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吗?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的关键就在于官民之间人人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的土地与官民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平等关系呢?《宪法》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其他土地国家所有。两种所有制并列属于公有,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13亿全民所有,也没有规定国家或政府所有,因此,土地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农村集体成员有权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土地所有权。所谓“所有权”就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结合。
  我国政府单方面对土地市场实行高度垄断,集体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只能是政府征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经营权承包为什么也要政府批准?难道种地也有什么错的吗?《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短短的“建设用地”条款中就用了十二个“政府批准”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的“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给予补偿”是土地价值的承认。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根据这一规定,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经营城市”理念,一届政府任期五年,可以一次收取50年或70年的土地租金。他们在农民土地上大做文章,普遍诱发了强烈的“政绩”冲动和短期行为,把农民手中的土地从低价征用过来,高价出卖给开发商或者其他投资者。缺乏谈判能力的农民在土地征用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被政府征用的集体土地,农民只能得到30年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土地就永远不归农民私有,也不归集体公有,土地的所有权哪里去了呢,当然,不明不白的归政府所有了。
  政府拿农民的土地卖高价,搞商业开发,是对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权利的侵犯,是土地征用权的滥用。是完全违反《宪法》的。我国《宪法》只准许政府修学校、医院、敬老院、公园、公路等公益事业征用农民土地。政府对国有土地有权公开挂牌拍卖、收取利益、行使权利;农民对集体土地为什么不能挂牌买卖、收取利益、行使权利。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农民根本无权干预,农民属于自己的土地为什么不能买卖,到处还要政府批准,政府到底凭什么来剥夺农民拥有集体土地的自由买卖权呢?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违反平等、正义、公道的行政法规、政策和行政行为越来越多,农民确实无力抵挡,有什么办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与政府抗衡呢,根本不能,为什么?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其受案范围,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对政府部门那些歧视性的规定也不能做出违宪判决。
  政府违反《宪法》侵犯农民权利,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能判决,农民没有讲话余地,上告无门。只好走上遥遥无期的信访之路,有时候想不通就会破口大骂而被称之为大胆刁民;用自己的七尺身躯参加城市化建设,有时候拿不到血汗钱而被称之为农民工;用自己勤劳的双手种地与农业现代化竞争,有时候搞得颗粒无收而被称之为农民孙。什么农民孙乱七八糟的,不,农民孙是历史的遗留,农民是其他身份的区别,农民只有考上大学才能成为知识分子,只有赚到钱才能成为商人,只有闹革命才能成为一代官员。
  除此之外,子子孙孙就是农民,那么去打工能不能成为工人呢?可能不大,在农村还没有打工的地方,城市打工十年二十年,不吃不喝赚不到一间百万的住房,迁不了户口,身份还是农民。看起来这一切一切都是农民的错。农民为了生计犯法去偷去枪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政府违反国家根本大法侵犯农民权利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难道杀一人一条罪,杀百人百条罪,杀了千千万万的人就没罪?笔者呼吁,中国八亿农民不答应的违反国家根本大法行为。国家高层应当引起重视,尽快进入违宪审查程序,返还农民应有权利,根治农村土地官民纠纷。


作者:陈乃进 浙江平阳顺溪田里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