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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仓储保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8:1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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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仓储保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仓储保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现发布仓储保管合同示范文本(GF-90-0601),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90年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92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研字〔1991〕第5号《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毒品罪能否适用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诱骗参加上述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参加上述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则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补充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补充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为了明确和确定第7界点至第8界点之间已达成一致的中吉国界线走向;
为了明确和确定第21界点至终点之间已达成一致的中吉国界线走向;
并作为对上述协定的补充,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吉国界线自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7界点起,沿天山南脉(无名山脉)山脊线向西行,经4401米高地、4465米高地、4482米高地、4547米高地、4808米高地、4683米高地、4742米高地、4743米高地,至第7/1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脉山脊4741.8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47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5公里,中国境内4556米高地东北约3.7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429米高地以南约1.6公里处。
从第7/1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向西偏西南行,经4184米高地,至第7/2界点。该界点在上述支脉山脊4309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247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9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686米高地以东约2.2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784米高地以南约2.0公里处。
从第7/2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向南偏西南行,经4028米鞍部、4497米高地、4327米高地、4234米高地、4393米高地、4381米高地、4033米高地、3576米高地,至第7/3界点。该界点在昌乌晋吉库乌什河(乌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乌宗图什河(基奇乌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761米高地西北约2.6公里,中国境内3675米高地北偏东北约1.7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83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2.5公里处。
从第7/3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溯昌乌晋吉库乌什河(乌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向西偏西南行,至第7/4界点。该界点在穷乌金格库乌什河(乌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右侧无名支流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754米高地西北约1.7公里,中国境内3967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9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509米高地以东约4.3公里处。
从第7/4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溯穷乌金格库乌什河(乌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向西行,经穷乌金格库乌什河(乌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奇坎塔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至第7/5界点。该界点在昌乌晋吉库乌什河(乌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昌秋耶库衣鲁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673米高地北偏西北约1.1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521米高地以东约1.4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281米高地以南约0.7公里处。
从第7/5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溯昌秋耶库衣鲁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南行,经昌秋耶库衣鲁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埃基恰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昌秋耶库衣鲁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一无名河(图尤克布拉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至第7/6界点,该界点在两条无名小河水流中心线相交处,直角坐标X约为4555475,Y约为13735400,位于中国境内4692米高地以西约2.2公里,中国境内4902米高地西偏西北约3.6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615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2公里处。
从第7/6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上述两条无名小河之间分水岭的分水线向南偏东南行,经4194米高地、4575米高地、4746米高地,至第7/7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陶)山脊4792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90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8公里,中国境内5033米高地以北约3.0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336米高地以东约3.9公里处。
从第7/7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陶)山脊线大体向西南行,经5305米高地、5022米高地、5009米高地,到4868米高地,然后转向西偏西北行,经5193米高地,至第7/8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陶)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097米高地以北约1.9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74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4.0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462米高地以南约2.4公里处。
从第7/8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陶)山脊线向西偏西南行,经5217米高地、5044米高地、4917米高地、5083米高地,至第7/9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488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382米高地以北约0.7公里,中国境内4804米高地东北约2.3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632米高地南偏东南约2.9公里处。
从第7/9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线向西北行,至5355米高地,然后转向西偏西南行,经5318米高地、5998米高地、5802米高地、5506米高地,到5602米高地,再转向西行,经5452米高地、5269米高地、5024米高地,至第7/10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518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80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6公里,中国境内478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6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724米高地以南约2.5公里处。
从第7/10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线向西偏西北行,到4849米康苏达坂(无名山口),然后转向北行,经5222米高地,至第7/11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772米高地东北约2.5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58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0.7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724米高地西北约0.7公里处。
从第7/11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线向西行,经5276米高地,到5401米高地,然后转向西北行,经5113米高地,至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8界点。
中吉国界线自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21界点起,沿无名山脉(扎阿拉依斯基山)山脊线向西北行,然后转向西偏西南行,至第22界点。该界点在玛里他巴尔山(扎里亚沃斯托卡峰)6349.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431米高地以北约1.5公里,中国境内5318米高地东北约3.3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946米高地东南约3.0公里处。
从第22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扎阿拉依斯基山)山脊线向西偏西北行,到6023米高地,然后转向西偏西南行,经5939米高地,至第23界点。该界点是中吉国界线的终点,在640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431米高地以西约4.5公里,中国境内531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5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946米高地西南约4.4公里处。
上述中吉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联合测制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和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吉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中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在本协定中同样适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
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在比什凯克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吉文和俄文写成。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江泽民 阿卡耶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