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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3:0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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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3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8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
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以下
简称:国办发72号文件)下发后,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成品油市场秩序有所好
转,加油站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但由于利益驱动,加油站违规建设、布局不合理、过多过滥的
问题还相当严重,税负不均且税收征收难度大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此,国务院决定,从现在
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
为,转变加油站经营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进一步促进石油石化
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
序;石油石化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基本满
意;同时,也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做好准备。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要按照国办发72号文件的规定
和各自职责,指导和协调省级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
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各省经贸和建
设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
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意见和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本地区高速公
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全面完成规划的审定工
作,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并责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
迁或关闭。
各地区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72号文件规定执行。石油集团、
石化集团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
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凡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
以下简称:国经贸543号文件)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
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
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
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级经贸部门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
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
展规划,属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
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油站整治的有
关工作。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
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部
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负责指
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检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
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
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
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
抵扣);会同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四)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炼
油厂生产和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成
品油的炼油厂停止原油供应。加强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
的批发企业和直供用户所属经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质检总局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制定所属炼油厂成品油及
非标油品出厂的管理办法,各地经贸部门加强监督;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负责进一步打
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五)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国家经贸委负责制定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管理
办法,引导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的社会加油站逐步纳入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连锁经营体系;
组织协调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对社会加油站逐步进行集中配送。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加快销售成品油信息网络建
设。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做好成品油生
产、进出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
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加强对加油站的管理。各地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
的档案,根据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分成不同等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
三、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
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按照国办发38号文件
和国办发72号文件要求,健全各级成品油清理整顿专门机构,保证工作经费,加强组织协调。
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专
项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协同。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
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
(三)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
况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4月15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随着我国副食品价格的全面放开,经研究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来华留学生的奖学金生活费标准,调整后标准为:凡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大学本科生每月350元,普通进修生、硕士研究生为380元,高级进修生、博士研究生为410元。提高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所需的经费,由国家教委核定各有关院校来华留学生经费预算时一并下达。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1991年12月21日,国家教委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和《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承担。
二、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普通高校名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通过联合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公布。第一批审定的院校名单见附件。
三、要切实保证新生质量。对考生的文化要求,原则上与境内(内地)考生相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国家教委确定。各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并根据考生成绩及其他有关资料择优录取,不得擅自录取,不得降低录取标准。
四、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校录取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指标在本校招生来源计划机动数内解决。
五、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并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命题依据。
六、考试规则另行制订。
七、新生录取通知书由联合招生办公室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统一函寄考生,任何学校(暨南大学、华侨大学除外)不得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八、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事宜另行规定。
九、有关各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的政策,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今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工作如无变化,将不再每年发文通知。
十、自1992年秋季开始,除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外,各高等学校一律不接受华侨、港澳、台湾省的学生作为进修生、插班生、旁听生。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
二、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
一、报名
1.条件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25周岁以下,品行端正,未婚,无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者;
招生院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请参照招生专业目录;
由内地(境内)移居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不满一年者不得报考。
2.时间
4月15日至5月31日。
3.地点及手续
联合招生办公室(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电话:776581);
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福州市五四北路65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571445或571550);
福建省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厦门市同安路5号);
香港考试局(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电话:8344403);
香港中国旅行社及各分社;
澳门中华教育会;
澳门中国旅行社;
各报名站备有《考试大纲》,考生可径往索购。
华侨考生也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经使领馆推荐报名。
报名时,考生须缴本人学历证明、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及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并缴付约合港币365元(1992年不变值)的通用外汇作为报名考试费。1992年以后,报名费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不便径往报名站者,可用通讯报名形式,将有关证明及报名考试费(另加邮资、代办费港币30元)径寄拟前往考试的报名站。报名站会将有关表格寄上。考生应于5月31日前将填就的表格寄回报名站。
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恕不退还报名考试费。
二、填报志愿
考生可填报4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填报4个系科或专业志愿。
三、考试
1.科目
文史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历史、地理、英语;
理工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
医药学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英语。
理工类各专业和医药学类各专业可以兼报,但需参加医药学类科目考试。
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各类别满分以该类别考试科目成绩之和计算,即文史、理工类满分为500分,医药学类满分为600分。
以《考试大纲》为命题依据。
2.时间
每年6月的第三个周末至第四个周一进行考试。考试时间为:
日期 时间 科目
第1天 9:00~11:30 中文
13:00~15:00 物理、历史
第2天 9:00~11:00 英语
13:00~15:00 化学、地理
第3天 9:00~11:00 数学
13:00~15:00 生物
3.地点
广州 广州华侨补习学校;
厦门 由厦门市招生办安排;
香港 由香港考试局安排;
澳门 由中华教育会安排。
4.考试规则由各考点向考生公布。
四、录取
7月下旬开始录取工作。招生院校在录取线上根据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各校的不同要求,择优录取新生。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
新生入学报到时间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他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第7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并可免修政治理论课。
六、其他
学生一学年交纳杂费400元~600元(1992年不变值)人民币外汇兑换券;宿费按各地、各校规定办理。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离境探亲访友。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后,应返回原居住地。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其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或至少应持有有效期为一年的出入境证件。台湾省新生还需办妥途经香港返回台湾的香港再入境手续,或提供学业结束后能及时离大陆返台湾的保证书。
报考文艺、体育院校的考生,如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还需参加专业考试,考试时间及地点由报考院校通知考生本人。

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福州大学 四川大学
清华大学 南京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成都中医学院
南开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福建医学院 广西医学院
天津大学 东南大学 福建中医学院 广西农学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 河海大学 中山大学 辽宁大学
天津中医学院 无锡轻工业学院 广州中医学院 东北工学院
复旦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同济大学 南京中医学院 中山医科大学 辽宁中医学院
上海工业大学 浙江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吉林大学
华东化工学院 浙江农业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吉林工业大学
中国纺织大学 浙江美术学院 汕头大学 西安公路学院
上海科技大学 浙江中医学院 武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 杭州大学 华中理工大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山东大学 同济医科大学
上海中医学院 厦门大学 湖北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