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8 14:5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77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发〔1977〕2号《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我们依据婚姻法和1963年11月29日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你们对“由父母包办强迫订婚的军人未婚妻,是否作为军婚加以保护”、“有些军人在入伍前夕,未达婚龄就草率结婚,应否视为军婚”、“恋爱与订婚有无区别,是否都算军婚”等三个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是比较妥善的,同意你们的意见。
二、你们在第二个问题中所说的“未达婚龄”,是指未达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还是指政府提倡的晚婚年龄,未讲清楚。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明确指出:对于未达晚婚年龄而结婚,是违反政府提倡晚婚的精神的;至于未达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则更是违反婚姻法的。对此种行为,应当进行思想教育,并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注意严格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
三、处理此类问题的方式,应尽可能采用个别谈话方式,不要乱传播,不要无事生非。
此复。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审理破坏军婚案件中,遇到几个问题不够明确,特请示如下:
一、由父母包办强迫订婚的军人未婚妻,是否作为军婚加以保护?
我们的意见:包办强迫婚姻,是封建主义的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必须坚决反对。经过调查实属包办强迫订婚的,根据“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那些虽属包办强迫订婚,但在订婚后已逐步建立了感情,双方自主自愿,其性质已经起了变化,则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二、有些军人在入伍前夕,未达婚龄就草率结婚,男方入伍后,女方又与人通奸,这种情况,应否视为军婚?
我们认为,这种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而且要严防此种情况发生。但是,他们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婚姻,为了安定军心,巩固人民解放军,就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三、恋爱与订婚有无区别,是否都算军婚?
我们认为:恋爱只是相互了解和培养建立婚姻感情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仍有考虑和选择的自由。所谓婚约,我们理解是男女双方建立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对婚姻的预约,是明确肯定的,并为群众和亲属所公认的。因此,恋爱和订婚是有区别的,不能同等看待。对于订有婚约的军人未婚妻,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于仅有恋爱关系的,不应视为军人未婚妻。
以上报告当否。请予批示。


关于印发宿州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2004年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目标任务》和《2004年全市各县、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宿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办发〔2003〕2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宿政明电〔2003〕69号)精神,建立健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计委、经贸委、劳动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建委、人事局、编办、教育局、民政局、统计局、物价局、人行宿州中心支行、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考核内容
  新增就业岗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50”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务输出、再就业资金投入、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免费再就业介绍、免费再就业培训、主辅分离与辅业改制、《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清腾购买公益性岗位、免税企业认定、税费减免、政策性补贴、创业补助等。
  三、考核形式和步骤
  考核采取县区、部门自查和市政府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形式。各地各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地本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季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中和年终分别对照全年目标任务写出书面自查总结报告,并提供相应数据或证明材料。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基础台帐,按季向再就业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年终,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岗责办共同组成考评委员会,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依据核查结果并结合年中抽查、平时督查情况进行评分,得出年度综合考评最后得分。
  四、奖惩
  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居前2位的县区及有关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从再就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奖励。对当年未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及有关部门,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责任不明确,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按《安徽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提供虚假统计数据,虚报谎报成绩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评比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办法自二○○四年元月一日执行。
  2004年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有关成员单位目标任务

  一、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3000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00人,其中“4050”人员28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市计委负责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岗位7000个。
  市工商局负责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岗位8500个。
  市劳动局负责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岗位7500个。
  市总工会负责300名特困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团市委负责200名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市妇联负责200名下岗失业女工实现再就业。
  协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贸委、市统计局。
  二、提供免费职业介绍5500人,免费再就业培训4000人。
  市劳动局负责免费职业介绍4400人,免费再就业培训3000人。
  市总工会负责免费职业介绍500人,免费再就业培训400人。
  团市委负责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再就业培训各300人。
  市妇联负责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再就业培训各300人。
  市财政部门负责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
  三、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60万元,为280名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信贷支持。
  人行宿州中心支行牵头,协调指导商业银行加快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进度。
  协同责任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有关贷款担保机构、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70%的富余人员。
  市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协同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清腾(购买)公益性岗位1000个,安置“4050”持证人员。
  市人事局负责清腾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500个。
  市财政局负责购买公益性岗位500个,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
  协同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管局。
  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收费减免3500人,税收减免3000人,服务型(商贸型)等7种企业享受减免税140户。
  市工商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减免。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减免和服务型企业等7种企业税收减免。
  市财政局负责被服务型(商贸型)等企业吸纳的持证人员社保补贴的支付。
  协同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卫生局、公安局、烟草、民政等涉及行政性收费的部门。
  七、农村劳务输出新增12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3万人。
  市劳动局负责农村劳务输出新增12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3万人。
  协同责任单位:市农委、扶贫办、妇联、共青团、教育局。
  八、新建再就业园(区、街)18个。
  市城管局负责落实再就业园(区、街)场地。
  协同责任单位:市建委。
  市工商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进场地安排。
  协同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市城管局。
  九、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在报纸、电视台、电台开设再就业、劳务输出宣传专栏,宣传再就业和劳务输出政策、工作动态、先进典型。
  十、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清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就业再就业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考试〔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家教育考试规模大,社会关注程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狠抓安全保密和考试管理工作,使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总体情况良好,运行平稳。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考生规模的增加、管理环节的增多、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等都大大增加了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的压力和复杂性;同时,干扰破坏国家教育考试的活动猖獗,组织化程度提高,作弊手段不断翻新,加之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秩序和社会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严肃纪律,全面整治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家教育考试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把加强考试管理、防止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规行为作为执政为民、清除教育考试领域不正之风的大事来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必须对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考场管理负总责,领导、组织、部署、协调招生考试机构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考试政策规定,确保各项国家教育考试平稳进行。

  二、突出重点,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国家教育考试的试卷清样、试卷(含外语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安全是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要务,确保试卷安全万无一失是关系到考试能否正常举行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相关工作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试卷清样的递送,试卷印制、运送、保管以及答卷回收、运送、保管等各环节必须照章办事,要坚决杜绝任何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预案。如遇有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必须立即在第一时间报告我部和本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并适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定负责人并指派专人对互联网上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题泄密及涉嫌考试诈骗的有害信息进行监测,对本地区发现的有害信息要及时报告省级招生委员会,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和打击。

  三、从严治考,维护国家教育考试良好的考风考纪。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为国家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一项重要职责,学校应对考生加强诚信教育、考试纪律和法规教育。对使用手机、对讲机、“耳麦”等无线通信工具考场内外勾结进行作弊等考试严重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对违规者进行认定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其中,对代替他人考试或参与考场内外勾结进行考试作弊的在校大学生,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通报其所在高等学校,由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处理情况;如果违规考生系在职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教育部门等七部委《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由招生考试机构向其单位通报考试违规事实,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对违规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考试工作人员因失职、失察造成考场大面积舞弊或评卷混乱等事故,甚至丧失职业道德、放纵或参与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对违规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从招生考试队伍中予以清除,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高等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校园网论坛的管理和监控,杜绝各种有害信息的传播;净化校园环境,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有替考、出售考试作弊器材等内容的小广告,一经发现应及时消除,如系在校生张贴,一经查实,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注重实效,强化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良好考风考纪的关键在于考试工作人员特别是监考员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依照相关规定,制作包括法纪教育、业务流程等内容的音像材料用于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地市或县区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本地区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考试模拟演练,使全体工作人员熟知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各种情况下的操作程序。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得上岗。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对考试工作人员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措施,监考员的表现应及时上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

  五、加大力度,完善国家教育考试诚信管理体系。自2007年起,我部将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区、市)两级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网络平台,将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违规行为,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供高等学校、招生单位和用人部门查询。我部考试中心网站开通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网络平台,提供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查询服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建立省级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方式,同时将诚信档案的电子数据、文件报至我部考试中心。具体事项由我部考试中心另行安排。

  六、统筹规划,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考点建设是实施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环节,体现了考试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必须抓住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契机,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加强标准化考点的建设。今后,凡承担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学校,应当逐步做到在有一支经培训合格的考试工作队伍、有符合规定的试卷保管室的同时,考场须有符合要求的电子监控以及可以阻断各种有害信息传递的技术设备。

  七、严肃纪律,实行国家教育考试问责制度。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教育考试中出现严重违规事件的,将对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作出通报批评,同时责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考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