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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8:5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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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行政费增长过快,超过了同期国民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增长水平,这不仅不利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也助长了某些不正之风,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我们国家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富裕,极少数地区群众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财政收入每年增加有限,而需要办的事情很多。从这个现实出发,对行政费必须实行从严从紧控制的方针,量力而行,力求节俭。要坚决纠正摆阔气、讲排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
,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控制行政费的增长,不仅是财政部门的工作,也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克勤克俭,廉洁奉公,切实起到表率作用。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财政部报告中提出的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计划、编制、审计、银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特别是审计部门要从今年起,对行政单位普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务使控制行政费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的报告(摘录)(1987年3月10日)
近几年行政费增长过快,有合理的因素,主要是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充实和加强政法部门、建设乡政权、增设必要的机构以及行政单位调整工资、发放副食品补贴等。但是,机构过分膨胀,人员无限增加,讲排场、摆阔气、请客送礼之风盛行,自行提高补贴和福利待遇标准等等,这些
不合理的因素,也是行政费增长过快的重要原因。这不仅影响国家资金的合理安排,而且助长官僚主义,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控制行政费开支,重点要解决机构膨胀、人员费用增加过猛问题。对公用费用,总的原则是从严从紧安排,使行政费的增长不超过财政支出增长的速度。一九八七年行政费预算,要按照一月省长会议关于压缩支出10%的要求安排,除人员工资等必不可少的支出外,其他各项都要认真
压缩。为了切实抓好节减行政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和精简机构,控制人员编制。这是节减行政费的关键。我们建议,在机构未全面改革前,原则上不得增设机构和扩大编制,不准搞机构升格。有特殊情况必须新设机构的,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增加的人员编制,主要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或从军队转业干部中
选调。凡必须增加编制的,一律先经编制部门审核,由主管编制工作的领导同志“一支笔”审批。对非常设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100号通知认真清理,该撤销的要尽快撤销,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今后,未经专项报告批准,各部门在报告、会议纪要中
夹带的有关增加机构、编制的意见,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按编制配备人员,按编制内人员核拨行政费。
二、进一步整顿行政费开支范围。目前行政费的开支范围庞杂,应加以整顿。如离退休费用,随着离退休人员增多,开支越来越大。建议在全国未统筹解决之前,从一九八八年起,行政机关人员离退休费用从行政费划出,单设科目反映。对新设机构和扩编单位,应由计划部门落实基建
投资,解决办公用房问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租房的,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超过期限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三、整顿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收费标准。近几年来,一些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上升幅度过大,伙食标准也不断提高,致使会议费、差旅费迅速增加。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
真贯彻执行。
四、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近几年,各地区、各部门购买小汽车过多,这不仅使车辆购置费、燃料修理费等支出大量增加,也助长了机关讲排场、摆阔气等不正之风,应当严格控制。对各部门通过“条条”向下分配车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32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
要认真执行。对中央各部门未经批准自行下达的配车文件,财政部门不得执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机关、各部门配车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超过规定的,都要调出统一处理。
随着办公现代化的需要,不少部门要求配备复印机、微机等设备,但利用率不高。各地财政部门应研究提出控制购置现代化办公设备和加强管理的办法。提倡部门联合使用,避免浪费。
五、大力压缩会议。近几年,各地区、各部门会议多、规模大、标准高的情况有所发展。为了减少会议,中央各部门召开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长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会议,要严格按国发〔1982〕8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部门凡超过文件规定召开全国性厅局长以上干部会
议,要报国务院审批,按批准的会期、规模和会议预算严格执行,不得超支。各地区也要制定会议审批办法,大力精简会议。不得在涉外宾馆、饭店开会,也不得在旅游旺季到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开会。对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如要召开,所需经费由主办单
位自筹解决,财政部门不拨经费。
六、改进和完善经费包干办法。从一九八0年开始实行的行政经费“预算包干”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不够完善。有些单位只讲需要,不问可能,往往通过领导批条子,频繁追加预算,造成“包而不干”。今后在包干预算确定后,要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的,要坚持
“一支笔”审批。还有些地区反映,近几年来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经费增加较猛,应采取措施控制。有的省对这些单位采取全额预算包干办法,收到较好效果,值得提倡。
七、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要逐步实行经济管理。近几年不少单位对招待所、印刷厂、修缮队等试行企业化管理,对机关食堂、车队、礼堂等实行内部核算,在保证机关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提高了效率,增加了收入,节约了开支。但是,这项工作还未引起普遍重视。建议各部门
进一步采取措施,在保证机关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节省行政费开支的原则下,加快机关后勤工作改革的步伐。
八、对行政单位全面实行定期审计。据审计署去年统计,全国已有一千三百个审计局开展了对行政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占全国审计局总数的43%。实践证明,开展定期审计,对于迅速制止和纠正违纪行为,严肃财政纪律,节减行政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加强财会工作等,收效明显
。建议从今年起对行政单位普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不报审和拒审单位,由审计机关通知财政或财务部门,暂时停止或减少拨款。
九、大力提倡勤俭节约。鉴于一些地区和单位讲排场、摆阔气、大吃大喝、花钱大手大脚的风气盛行,有必要普遍进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教育,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得借出差、开会之机用公款游山玩水,严格禁止在内部工作交往中用公款馈赠礼品和超标准宴请,如有违反
的,费用不得报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以会议名义发放奖品、奖金。不得用公款订购与业务无关的报刊,出版、发行单位也不得搞摊派发行。现在各种文件、简报、资料、刊物太多,应当认真清理、压缩。此外,许多单位在用水、用电、用煤、用气方面浪费
很大,应加强宣传教育,注意节约。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要求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



1987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中国 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2012年4月24日,中国和瑞典在斯德哥尔摩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文件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2012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瑞典王国首相弗雷德里克·赖因费尔特邀请于2012年4月23至25日对瑞典王国进行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中瑞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深入交换看法,达成重要共识,同意发表框架文件。

  一、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人类环境宣言》40周年之际,回顾全球可持续发展事业走过的历程,重申人类共同的利益和信念,坚定加强国际合作的决心,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二、面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和全球性问题不断加剧,各国更应重视经济发展同人口、社会、地球极限、环境相协调;坚持发展经济,改变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确保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坚持以人为本,保持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三、中瑞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合作基础扎实,成效显著,前景广阔。双方愿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建立和发展长期、全面、高水平的伙伴关系,并将此作为两国合作的战略重点。

  四、双方将利用中瑞环境合作协调员会机制,进一步加强合作关系,并确立以下重点领域:污染物总量减排;保障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包括汞在内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环境监管体系。双方愿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框架下继续开展合作,瑞方愿继续为该委员会提供资金与智力支持。

  五、双方强调科技创新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促进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清洁技术、可持续城市建设等方面的科研创新合作,加强科研人员交流,建立科研创新合作网络。双方愿在科研创新合作基础上,鼓励合作方实施包括技术示范在内的互利创新相关项目,加强企业参与,促进技术成果的产业转化与应用。双方将结合中瑞高新技术园区开展互补合作,建立以网络和孵化器合作形式的联合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鼓励产业对接,开展全面、稳定与长期的合作。有关伙伴方也将鼓励加强现有的可持续城市发展伙伴关系。

  双方将秉承互利共赢理念,不断深化双边经贸领域的节能环保合作。加大双向投资力度,推进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缓解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中国商务部和瑞典外交部将在中瑞经贸联委会下设立经贸领域节能环保工作组,共同支持和推动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积极探索在中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合作推动建立中瑞生态园,打造中瑞经贸合作的新亮点。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瑞典企业、能源和通讯部分别牵头,在中瑞环境及能源技术合作机制下,共同支持和推动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技术和人员交流以及务实的投资合作。

  六、双方决定充分利用中国“十二五”规划和“欧洲2020”战略带来的契机,在中欧相关机制框架下开展能源、城镇化、节能减排、化学品和废物管理等可持续发展领域合作。

  七、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要求各国加强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有效应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中瑞欢迎2011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德班会议取得的成果,包括关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决定、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和建立“德班平台”,愿继续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为指导,同国际社会一道落实有关决定,共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不断取得实质进展。同时,双方愿加强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双边务实合作,共同提高低碳发展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八、双方一致同意,201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办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将为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发展绿色经济、加强可持续发展机制框架提供机遇,并同意在大会及其筹备进程中加强沟通与协作,推动大会取得积极、务实成果。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于斯德哥尔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627号

2003-06-06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将实行重组,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其所涉及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均实行无偿划转。组建后的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并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部分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后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对上述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因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所办理的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