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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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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为了真正摸清全国粮食库存情况,为国家
调控粮食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保证国家库存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为此,
国务院成立了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并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清仓查
库工作,协调解决全国粮食清仓查库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根据全国粮食清仓查
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近在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北省新乐市
和湖南省长沙县组织了清仓查库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进
行了必要准备。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仓查库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这次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国有粮食部门所有粮库、粮
管所(站)、转运站、外租仓现存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
转粮等)的入库时间、数量、品种、质量情况,核清陈化粮、超期储存粮的数量,
以及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分布情况、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状况。
  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要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交叉互查、重点
复查、明确责任的原则,先试点后铺开,分阶段实施,关键是确保不走过场。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认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做到有仓
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对粮食库存较大的省区,由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领导小组派员指导。

  二、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
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对这次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的
十五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
通知》(中发〔2000〕15号)的要求,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
责的态度,精心组织、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工作。各地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要坚持省长负责制和各级行政领导层层负责的责任制。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政府要尽快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
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把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高度重视,加强
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要根据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清仓查库方案,保证质量,保证进度。
  搞好这次清仓查库的关键是确保不走过场。清查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查清粮
食的数量和质量这个主要目标进行。要坚持实事求是,鼓励各地、各储粮单位反
映真实情况。要明确规定清查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从基层保管员、企业法人到
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从县(市)长到省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都要逐级在清仓
查库报告及报表上审核签字,今后发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国家计委、财政部、
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库贷挂钩和超储补贴等相关政策,粮食销售
出库后必须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帐。未回笼的销售结算应收款记入
相应往来帐户,严禁在库存统计上出现虚帐。各地对清仓查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要如实反映,在清查工作结束后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故意掩盖真
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查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各地
区、各部门参加这次清仓查库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明确纪律,加强业务培训
和廉洁自律教育。参加清仓查库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正常清仓
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这次清仓查库工作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
协同工作。要充分发挥财政、统计、审计、监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粮食、
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的直属专门队伍的作用,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共同完成清
查任务。

  三、扎扎实实,落实清仓查库的工作安排

  (一)动员培训和试点阶段。
  在清仓查库工作全面启动前,由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
对各省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进行动员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库存统计帐核查方法、库存实物清查方法及填表方法等。各省级政府负责对下逐
级动员培训和各项清查准备工作。
  2001年2月,国有粮食企业储粮在500万吨以上的省(自治区),要
各选一个县(市)先行清查试点。清查试点工作由全国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组织,省政府负责具体安排。
  (二)清仓查库全面实施阶段。
  2001年4月1日至5月初,全国统一开展粮食清仓查库, 统计时点为
2001年3月31日24时。第一步,由省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
市(地)之间交叉清查,按照通知要求对全部库存粮食逐仓、逐货位进行实物清
查,并与统计帐核对。实物的清查以测量计算方法为主,测量计算与过秤检斤相
结合,既要做到准确,又要提高效率。测量、检斤用计量器具应提前经过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检定,以确保准确性。第二步,在交叉清查的基础上,由省级清仓
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清查工作组,按随机抽样的原则进行复查,复查比例
为粮食库点的2%—3%左右。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直接组织人员,针对重点
地区、重点库、重点环节进行抽查或复查。届时,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将组织重点抽查。
  在实物清查的同时,要对粮食陈化情况进行鉴定。为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跨省抽样鉴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直属库、中谷粮油集团所属粮库库存粮食的清仓查
库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清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
公司各分公司要在所在地省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
共同做好中央储备粮(含原甲字、“506”粮)的清仓查库工作。
  (三)汇总上报阶段。
  2001年5月中旬,各省级政府在全面清查粮食库存情况的基础上,认真
审核编制清查汇总报表,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详细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于2001年5月底以前(东北地区6月10日前),
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清查工作总结报告,并分别附本地
区清查汇总报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在当地粮库的清查汇总
报表。2001年6月中下旬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国清
查汇总报表和清查工作总结报告,6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汇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清仓查库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进
一步完善粮库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统计、会计和库存管理。要改进统计手段,
逐步建立国有粮库的计算机联网,重点做好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联网工作。

附件: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3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除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外,还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贴、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以及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建立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情况,提供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情况,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建设项目审批或者登记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建筑、特种设备、水上交通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路、民航等单位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本单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生产区、储存区、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高温季节作业的从业人员,采取保健措施,发放劳动保健食品或者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应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情况书面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工作。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总监。

第十二条 市政府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规划区。新设立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规划区内建设,已有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逐步搬迁至规划区。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鼓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机械制造、船舶修造、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同时对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在初步设计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安全状态检测、评估一次,根据检测、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将整改、安全防范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安全状态的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下列作业前,应当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作业时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一)爆破、危险货物装卸、燃气管道作业;

(二)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和拆卸、建设工程拆除作业;

(三)物料储罐清理、流口堵塞疏通作业;

(四)登高(包括在高处进行维修安装、外墙清洗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作业;

(五)水下施工和海产品捕捞潜水作业;

(六)密闭、有限空间的喷漆、涂漆、脱漆、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等作业;

(七)其他危险作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作业的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以上事故的,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的安全评价,其中发生死亡事故、一次性三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重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并书面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首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将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和影剧院、歌舞厅、文化宫、网吧、体育场(馆)、图书馆、宾馆、酒楼、商场、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人员聚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二)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备和其他应急避险器材,注明使用方法;

(三)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四)设置符合要求且明显的安全标志、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

(五)在可能出现危险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对可能出现的危险作出说明提示,告知预防和紧急自救方法;

(六)有关员工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设备、器材,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职责和方法;

(七)确保该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持现场秩序,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和安全通道畅通;发现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但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行政许可,其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安全使用,遇有台风、暴雨等特定气候条件,应当提前做好安全防范。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保证旅游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保证教学、生活等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学校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及县(市)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包括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

(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

(四)未履行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及时如实报告、严肃调查处理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发生一至二人重伤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如何摆脱专利被动挨打的局面

南方某从事装饰业的公司(以下称为甲公司)受到同行企业乙公司专利侵权指控,甲企业承认了侵权,并爽快地支付了赔偿金,第二次乙企业又以其他专利被侵权为由起诉甲公司,甲公司在诉讼中也承认了侵权并支付了赔偿金,第三次甲公司又被乙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这次甲公司很是气愤,聘请律师表示与乙公司打到底,但是一审、终审都败诉了,毕竟侵权是事实。甲公司老总再也坐不住了,邀请笔者南下商量如何彻底摆脱这种被动挨打的局面。笔者就此也深有感触,在知识产权方面被动挨打是国内企业残酷的现实,随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推广,这种情况将会越发严重,要想彻底打破被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首先要意识真正觉醒
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对企业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给予极为优惠的政策去诱导,另一方面又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并作为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强制条件,但是企业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回应,即使是央企也只是应付性地做做样子。主要原因是意识没有真正的觉醒,意识的觉醒并不是停留在对知识产权制度认知的浅层面上,必须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现实意义和重要性。这样深刻的认识对国内企业而言一般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吃过苦头,二是尝过甜头。这其中有个奇怪现象,吃一次苦头并不足产生深刻的认识,像甲公司被乙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打击,历时三年才下定决心自己要重视知识产权。而甜头稍尝即可,据甲公司介绍乙公司是行业内第一个重视知识产权的,其尝到专利带来的好处后,即开始大量申请专利,并成立专门的律师团队全国到处去收费。甲公司从乙公司收费上也看到了知识产权带来的甜头,据老总介绍,同样的产品,乙公司有专利的出厂价为每平方六十多元,而其他没有专利的产品只能卖到三十多。

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有一些企业因为周边的企业或同行吃尽了苦头,他们就产生了危机感,或者看到其他企业运营知识产权的幸福生活,非常的羡慕,也想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但是他们只是一种叶公好龙的心态,那种危机感和羡慕都是短暂的,难以真正进入企业的议事日程,即使实施也并不是很认真的,由此看来让国内企业意识上真正的觉醒只有切肤之痛或者是切身的体会。

二、突破点是主动出击
我国企业一旦被他人专利围困,通常的做法是和权利人拼个你死我活,在包围圈中做困兽之斗。专利侵权案的被告首先想到的是走无效程序,把对方的专利无效掉,专利无效需要有法定的理由,这招已经越来越难奏效。反而让自己陷入诉讼的泥潭,一道道程序往下走,最少几年的漫长时间,企业往往被拖得精疲力尽,严重影响了自己正常的经营,不曾想掉进了他人设定的陷阱中,就是把你当成困兽困死。所以困兽之斗显然不是好的解决方式,打破困兽局面的办法是主动出击。

甲公司老总这方面显得头脑非常清晰,没有和乙公司过多纠缠诉讼案件本身,而是找到笔者寻求主动出击的战略方针,笔者和甲公司老总不谋而合就是自己也要多开发专利。在诉讼中甲公司老总发现乙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过是来自其他行业现有的图案,当他拿着公开出版物抗辩时,法院却认定来自不同行业,并不影响其专利的有效性。甲公司老总恍然大悟,原来专利就这么简单,这样的专利我一年至少可以申请几百个。等我有这些专利,也可以像乙公司那样请律师到处收钱。大多数人都认为专利是天才的发明,一般人是想不到,甲公司老总通过诉讼对专利有不同的认识,其实专利就是这么的简单,尤其是外观设计这样技术要求不高的专利,专利开发确实并不是件困难的事情,完全可以自己去开发专利以打破困兽局面,只是其认为可以直接使用他人现成的图案申请专利是偏颇的。

三、专利开发需要基本规划
专利的开发并不像甲公司老总想象的那么简单,各行业都有各自的特点,这个行业特点就是要追赶潮流,流行的东西变幻难测,今年流行,明年就不流行了,申请外观专利至少要一年,很可能等专利证书拿到却没有意义了。想引领潮流是不容易的,需要大量的开发费用,而且很可能做不成先驱,反倒成为先烈,所以大部分企业只想跟风,看到哪个产品好卖,立刻进行模仿,而模仿很容易掉进他人布设的专利陷阱。

甲公司老总明白只有自己开发才能突破他人专利围困,但是其豪言一年开发几百个专利显然缺乏基本的规划。正如其所认识的,开发外观专利非常的容易,一般的外观设计都可能获得专利权,但是如果这些外观专利并不能引领潮流,或者消费者都不予认可,这些专利就成为“垃圾专利”,白白耗费了开发时间和精力,还浪费申请费。所以最少应当对自己的设计进行初步的筛选,从其几十年的从业经历来判断,哪些可能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并有一定的市场生命力,只有将这样的设计申请外观专利才有一定的意义。所以申请专利即使是最简单的外观专利也应当进行基本的规划,这样从经营的角度而言,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的目的,提高投入和产出的比例。

四、专利开发要有战略思维
甲公司老总尽管已经被激发了专利开发意识,但其主动出击顶多是对进攻者组织一次反冲锋而已,对整个商务战争并没有长远的战略上的布局。商场如战场,企业之间的竞争犹如诸侯之间的纷争,行业内最终只能留下几个大企业,形成三国鼎立之势。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得先抢占高地,而坚守阵地阻击“敌人”的武器就是知识产权,尤以专利为最重要,什么时候抢占什么样的高地则体现战略上的运筹帷幄。

笔者详细询问了该行业的竞争态势,参观了其加工工厂以及销售的门店,大致将该行业的生产流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开发一些新颖的、能够吸引消费者的外观设计,第二个阶段是进行加工,将外观图案在原材料上加工成产品,第三个阶段是安装,帮助消费者安装。那么该行业至少有三个高地可以去抢占,而现在整个行业的竞争只在第一个阶段胶着,也就是众厂家都只在拼设计的图案,通过新颖的图案去迎合消费者。图案的流行是千变万化的,很难捕捉,而消费者的喜好更是众口难调,即便有几款图案外观专利获得市场的成功,也只能得到很小很小的一块阵地,显然第一个阶段这个高地没有太大的意义。

更有价值的另外两个高地却忽略了,如果能对加工工艺进行改进,当这种改进技术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几乎所有的业内企业都会采用,这种改进技术如果获得专利将可以向行业内所有的企业收取专利费,那将是多大的收益?还有第三个阶段,安装非常不便而且造成的浪费非常的大,这些浪费都由消费者承担,如果能在此进行改进,从经济上减少消费者的支出,那更容易争取到消费者……在被人忽略的地方跑马圈地那里天高任鸟飞,能跑多快就能获得多少阵地,但是这样机会只会给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

我们的企业还习惯于相互模仿,这条路已经走不通了,没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将会被困死,这个道理企业已经认识到。但是更应该认识的是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需要基本的规划,还需要一些战略眼光,才能回避惨烈的竞争,轻松攻城略地,获取最高的利益。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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