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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事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4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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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事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事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8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储蓄工作内部管理,完善储蓄业务制度,进一步提高全行储蓄核算业务水平,保证储蓄业务健康发展,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事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近几年来,建设银行储蓄业务迅速发展,业务量成倍增长,储蓄会计核算的任务日益繁重,对储蓄核算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储蓄业务具有网点分散、交接班频繁、现金收支量大和人员变动多的特点,管理工作难度很大。加上我行开办储蓄业务时间短、人员新、缺乏管理经验,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还不能适应储蓄业务发展的要求,在个别行(处)还存在着“重存款,轻管理”的倾向,储蓄经济案件和差错事故屡有发生,直接影响储蓄业务的健康发展,影响建行在社会上的信誉。为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事后监督工作。
储蓄事后监督是储蓄业务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事后监督,可以避免和减少差错,堵塞漏洞,保障储户利益,维护建设银行信誉,提高核算质量和服务质量,确保储蓄帐务完整、正确。目前,全行事后监督工作开展不平衡,不少行至今没有设立事后监督机构,有的行没有配备专职人员,有些行监督工作不全面、不及时,没能发挥事后监督应起的作用。为了加强事后监督工作,把事后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总行要求:
(1)各级领导领导充分重视事后监督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做到思想重视,机构落实,制度健全,定期检查,配备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事后监督工作。
(2)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机构,目前还没有建立事后监督机构的行(处)必须在1990年底以前,全部建立健全起来;今后凡新建立的储蓄网点,在未纳入事后监督之前,一律不得开办储蓄业务。
(3)事后监督工作要纳入储蓄业务考核评比的范围内,按期考核检查。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储蓄事后监督的实施细则,建立必要的奖罚措施,推动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尽快走上正轨。
事后监督工作是一项细致、严谨的工作,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各行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监督。在执行《储蓄事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送总行筹资储蓄部。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事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储蓄业务健康发展,加强储蓄会计核算管理,提高我行储蓄会计核算质量,规范储蓄事后监督工作,现对我行储蓄业务事后监督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储蓄事后监督是管辖行(处)储蓄管理部门对直接所辖储蓄所(包括:专柜、联办所、代办所。下同)的全部帐务核算进行监督和审查,是储蓄帐务核算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是确保储蓄帐务核算质量的重要环节。事后监督工作对于保证储蓄帐务完整、准确、减少差错、堵塞漏洞,同危害国家资金和储户利益的现象作斗争,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条 事后监督机构一般应集中设置在直接管辖储蓄所的行(处)的储蓄管理部门,统一对所辖储蓄所全部帐务进行监督审查,对于不便于实行集中监督的储蓄所,可派出事后监督人员对其进行监督,但监督人员必须属于管辖行(处)管理。事后监督人员一律不得到被监督的储蓄所顶班替岗。
第三条 各级行(处)必须根据业务量和网点的情况,配足事后监督人员,要挑选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事后监督工作。要保证事后监督人员的工作时间,保证事后监督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事后监督帐务处理按照双线核算的原则分为明细核算监督和综合核算监督两部分,应设置以下帐簿:
1、总帐:
按会计科目设置,根据汇总的科目日结单记载,是编制会计报表,向会计部门并表的依据。
2、汇总“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按会计科目设置,根据按科目汇总的凭证整理单记载。
3、事后监督明细核算设置以下副本帐:
(1)副本卡片帐:
根据储蓄所送来的副本卡片帐设立,按科目、帐户、档次分别结出余额。
(2)副本专用帐:
活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等使用存折的储蓄存款,按明细帐户设立副本活页帐。
(3)副本明细帐:
“内部往来”、“暂收暂付”、“营业收支”、“营业外收支”、“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帐户设立副本分户帐。
(4)副本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储蓄存款类科目应按储蓄所,分科目、档次设立副本分户日记帐。
4、副本登记簿:“储蓄存款挂失登记簿”;“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代保管有价证券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
(1)自设登记簿:“差错登记簿”、“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交接登记簿”;“会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
第五条 事后监督的各项帐簿报表,都是银行的会计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要分所、分类、分批整理装订,为方便查索,可在本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立卷造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事后监督的帐务不准外借,需要查阅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储蓄所同事后监督部门核对帐务时应有监督人员在场,不得交储蓄所自行勾对帐务。
第六条 事后监督机构内部要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一般可分为综合核算监督和明细核算监督。
综合核算监督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每日帐务的汇总,登记总帐、汇总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按时编制及汇总储蓄部门所辖的各种储蓄报表,报会计部门并表,同时,向领导提供储蓄业务有关数据资料,保管全辖储蓄会计档案及核算资料,负责全辖储蓄重要空白凭证(存折、存单等)的领用、核实、保管工作。
明细监督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每日储蓄所帐务拆包初查,并对各种储蓄存款科目和综合类科目的帐务进行逐户明细监督审查,登记有关副本帐(卡)等。
明细监督可按储蓄所划分,由一个人负责监督几个所;也可按储蓄种类划分,由几个人监督一个所。要根据业务量和事后监督人员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明确责任。
第七条 事后监督人员应全面掌握并严格执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对《制度》中规定的事后监督内容尤要细致审查监督,要作到日清日结,不得拖延积压帐务;必须在次日对储蓄所每天全部帐务进行监督审查,不得抽查、漏查,发现问题应逐笔登记“差错登记簿”,并向有关储蓄所发出“查询通知”,督促其及时更正。对影响储蓄所存款安全的帐务差错,应先电话通知储蓄所,立即更正。对重大差错、事故和隐患,要及时向管理行(处)领导报告。事后监督人员监督处理无误后应在记帐凭证和监督帐卡上加盖个人名章以示负责,由于事后监督人员的失职而发生的问题,事后监督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事后监督人员要经常对被监督的储蓄所进行巡回检查辅导,帮助储蓄所改进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第九条 事后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储蓄结息工作和年终帐务决算。要按期会同储蓄所通打存款分户帐和有关科目帐户余额,确保总分帐相符,并经常与会计部门核对“内部往来”科目余额,确保核算无误。
第十条 大力运用电子计算机开展事后监督,要严格执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各种凭证上机前要对其内容、要素进行审查,确认为有效合法凭证后方可输入计算机,每日监督完毕后要按规定备份磁盘,异地存放。储蓄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行(处)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计算机事后监督操作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事后监督实施细则,本规定从1990年10月1日起试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六日《关于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救济问题,应按国务院国发〔1981〕1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这一精神,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因计划生育引起的后遗症,首先应由造成事故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处理,其次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可
以按一般社会困难户对待,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



1987年11月14日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前先行责令改正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 沙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前先行责令改正的规定》的通知

长工商(2003)136号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前先行责令改正的规定》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前先行责令改正的规定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处罚前先行责令改正的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先行责令改正,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对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对人先行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再依法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均属轻微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先行责令改正:
  (一)下岗职工、普通高校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员等,未领取工商执照擅自从事个体经营的(擅自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运输等行业的除外);
  (二)政府扶持的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已具备开业条件而未办妥工商登记手续,提前开业的;
  (三)超越经营范围90日内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且超越经营范围的项目不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除经营范围以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改正期为10日内);
  (五)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
  (七)公司未按期办理实物过户手续的;
  (八)将申请企业注册的企业名称简略使用但无实质性改变,对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知识产权不构成侵权的;
  (九)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限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
  (十)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十一)中外合作者不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
  (十二)个体工商户逾期不交纳个体工商管理费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年检验照手续的,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三)企业申报年检时,无正当理由且未在每年3月15日前报送年检材料的;
  (十四)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责任的;
  (十五)各种广告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一般性规定的(广告内容中含有不良文化的除外);
  (十六)户外广告未按批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未标明批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发布期满后10日内未自行拆除的;
  (十七)广告主发布印刷品广告未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的名称、地点,由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的印刷品广告未同
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的;
  (十八)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十九)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的;
  (二十)娱乐、桑拿洗浴按摩场所超过限定经营时间继续经营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行责令改正才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对被责令改正的行政相对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任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就同一违法事实立案调查。
  第五条 送达先行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先行责令改正期过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回访复查。回访复查材料及《先行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档联)报主管局领导。
  第六条 在日常监管中采用先行责令改正,而行政相对人逾期仍不改正的,由承办机构报主管局领导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执法办案中采用先行责令改正,而当事人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办案机构报送《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由主管局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第七条 拟作出先行责令改正处理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在局长批准日后2个工作日内到同级政策法规机构备案。
  凡实施了先行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承办机构应将相关材料按季度送同级政策法规机构归档。
  第八条 先行责令改正分为两种,一种是立即改正,另一种是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必须为一合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九条 先行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责令改正的期限;
  (四)逾期不改正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条 送达《先行责令改正通知书》,必须由行政相对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注明收到日期。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满之日前1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机关及派出机构或下级机关有违反本规定,重处罚、轻规范的,应当责令其依法予以纠正,必要时可直接作出纠正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30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