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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名作惠及吾辈??读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陈兴良

时间:2024-07-04 21:5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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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名作惠及吾辈 ——读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

陈兴良 周光权

  教科书是一种不同于论文与专著的学术成果的载体。它的功能在于系统性地叙述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因而最能体现一个学者的学术水平。这次翻译过来的《德国刑法教科书》是刑法总论部分,也是刑法理论的精彩之所在。从《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我们可以窥视李斯特博大精深的刑法思想,尤其是其刑事社会学的思想。其中,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以下几点:第一,关于犯罪原因的科学阐释以及由此建构的刑事政策思想。李斯特以犯罪原因的二元分析著称,认为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在上述两个因素中,李斯特关注的是社会因素。当然,李斯特也不是像迪尔凯姆为代表的社会构成学派那样,把人放在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将人消解在社会之中,而是强烈地关注个人,关注犯罪人,以此作为刑事政策的基础。李斯特指出:刑事政策首先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作斗争的。一般来说,刑事政策要求,社会防卫,尤其是作为目的刑的刑罚在刑种和刑度上均应适合犯罪人的特点,这样才能防卫其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从这个要求中我们一方面可以找到对现行法律进行批判性评价的可靠标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找到未来立法纲领发展的出发点。一种以犯罪人的特点为根据的刑事政策,是李斯特对刑事政策的最大贡献。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全面论述。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犯罪构成的理论占有重要篇幅。李斯特在犯罪特征的名目下,分别论述了作为行为的犯罪、作为违法行为的犯罪和作为有责行为的犯罪,这些论述都是经典性的,是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参考资料。例如,关于行为的界定,李斯特以主张因果行为论而著称。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我们看到李斯特对行为的如下界定:行为是相对于外部世界的任意举止,具体地讲:这一任意行为能够改变外部世界,不论是造成某种改变的作为,还是造成某种改变的不作为。李斯特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们对李斯特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看法。第三,关于刑罚理论的系统表述。在刑罚论上,李斯特以目的刑主义著称,尤其是李斯特认为刑罚是有局限性的,对付犯罪,除刑罚以外还需创设保安处分制度。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李斯特设专章论述了保安处分并对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关系作了界定。上述内容,对于我们今天仍然具有启迪。

  强调刑法对社会的意义,是贯穿于《德国刑法教科书》的一条中心线索,也是刑事社会学派的基本思想。李斯特认为,为了更好地保全社会,应当在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的同时重视保安处分措施的社会价值。为了证实刑法对于社会存在的积极意义,李斯特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用大量的篇幅讨论了“刑法的历史”问题。这与他一贯重视利用刑法保卫社会并行不悖。通过一系列的“知识考古”,李斯特意在证明:刑法史的起点与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起点是一致的。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每个民族,我们都可以发现对破坏共同生活准则,因而危害了种族共同利益的社会成员的社会性的反映。他的历史研究非常清楚地揭示了这样一个命题:刑法在任何历史阶段,都是对犯罪的明确而有目

  的的社会反应,是社会保全自身的基本手段,所以,任何一次刑罚的发动,都蕴含着特定的目的。刑罚是为了保全社会而对犯罪人所施加的教育,以促使其回归社会,所以应当特别重视对于犯罪人本身的改造,以预防其再犯罪;同时由于各个犯罪人对于社会的危险性以及其对社会的适应性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特别倡导“刑罚个别化”的观念。今天,很多西方学者都认为,李斯特的目的刑论比报应刑论更加积极:刑罚从根本上讲面对的是犯罪人而不是犯罪行为,刑罚着眼于未来的犯罪预防而不是过去的事实清偿。

  通读该书之后,我们反复思考的问题也就是:我们今天应当如何将李斯特所阐发的“刑法对于社会的意义”这一命题继续展开?在中国刑法学界,近年来的理论兴趣偏倚于讨论个人权利的保障问题,似乎有一种拒斥“通过刑法保全社会”这一命题的矫枉过正趋势,刑法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在刑法教科书中也一般不予讨论。所以,如何在利用刑法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顾及个人(尤其是犯罪人)的权利,是中国刑法学上现在和未来都必须正视的永恒话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
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1998年7月16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20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划拨。单位新增初次参保人员不满6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其住院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第二条 调整住院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调整为450元;二级医院调整为600元;三级医院调整为820元。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一级以上医院的,逐次减低80元,最低不低于300元。

  第三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所需由低级别的定点医院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只补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

  第四条 个人账户金除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和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外,也可支付购买医疗器械的费用。

  第五条 我州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与原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个体身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州上上年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享受我州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待遇(即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病种的补助费用和建立个人账户);如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缴费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4%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不建立个人账户。具体缴费办法由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阿坝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企业单位,其退休人员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比例在0.35:1以下的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费;退休人员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比例超过0.35:1以上的,则由单位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全州职工平均工资的8%为退休人员继续缴费,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凡因自伤、自残、违法犯罪、酗酒、吸毒、戒毒、美容、矫形、生理缺陷治疗、性传播疾病、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有第三方责任人等非疾病原因引发的医疗费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诚信等级制度,促进诚实守信,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应健全审核和协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70%用于建立统筹基金,30%划入个人账户,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大医疗保险稽核力度,严格查处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和工资表等证明材料参加医疗保险的违规行为。加强对伪造和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的督查力度。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退回已支付的医疗保险基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由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