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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

时间:2024-07-01 13:2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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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


(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四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六章 国防勤务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八章 特别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提高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质量,增强国防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防动员建设应当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

第四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经济社会建设与国防动员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开展重大国防动员活动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予以专项保障。

第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开展国防动员活动,完成国防动员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战时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管理工作,根据国防动员的任务要求,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检查评估制度,督促各相关方面履行国防动员职责。

第八条 国防动员工作实行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本级军事机关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九条 具备开展国防动员工作条件的县级以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国防动员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国防动员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由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国防动员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命令,依法开展国防动员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政治动员、信息动员、医疗卫生动员、装备动员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等工作;

(三)组织编制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

(四)检查评估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协调本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六)指导市、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在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指导下,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十四条 战时国防动员指挥机构依托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领导机构组建,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的国防动员行动。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专业办公室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和军事需求,以及上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对接和论证工作。

国防动员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和专项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包括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

总体计划和总体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

专项计划和专项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会同当地军事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应的专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专业办公室在编制国防动员计划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其他各类国防动员计划相衔接,明确任务和要求,保障国防动员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专业办公室在编制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时,应当与政府应急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平战一体要求,明确军地联合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和任务,合理编组、训练、使用军民力量,建立情报信息、物资装备共享机制,使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做到统一指挥、统一部署、联合行动。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发挥辖区内中央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的优势,在编制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组织实施国防动员演练等方面加强联系与沟通。

第十八条 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情势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演练,检验和完善实施预案,提高组织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

国防动员的演练可以专门进行,也可以结合军队演习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突发事件进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评估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有效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全省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工作由省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业务上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以县为基本单位,由下而上逐级进行。对特大型企业和涉密军工企业的统计调查,由所在地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报请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应的专业办公室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分为平时统计调查和战时统计调查。

平时统计调查根据需要进行,也可以采用年度核对的方式进行;战时统计调查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专业办公室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应当使用统一制发的提纲、表格(软件系统)和规范的文字、数字、法定计量单位及编码。

第二十五条 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调查资料。

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收集、报送统计调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和毁损统计调查资料,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

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做好兵役登记、预备役登记和预备役人员的核对调整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的登记、编组和训练工作,加强对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为军队战时扩编储备后备兵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协助兵役机关做好有关预备役人员的登记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储备提供训练场地、物资经费等条件。

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参加训练期间,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报告去向、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对外出务工的预备役人员,除直接通知本人和单位外,还应当通知其务工所在地的兵役机关。

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确因伤病等原因不能应召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应召。

第三十条 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当地兵役机关做好本单位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督促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其履行征召义务或者参加预备役训练。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接到运送被征召预备役人员任务的通知或者被征召人员提出运送请求,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十一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根据国家确定的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拟定本省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公路干线、铁路、机场、港口、码头和能源基地等重要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和布局时,应当按要求兼顾国防动员需要。

第三十四条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事机关和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关专业办公室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承担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有关研究、开发、生产单位和个人贯彻国防要求的情况,加强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避免在重要涉密军工企业和单位周围安排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事先征求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相关军工企业和单位的意见,并按照国防保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单位,在经费、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和帮助其开发、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产品的军民两用兼容程度,增强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

第三十八条 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平时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按照需求导向、任务牵引、突出重点、军民兼容的要求,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和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预案与措施,为战时军品生产做好准备。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备战略物资。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和调度及时有效。

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和其他政策优惠。

第四十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不得拒绝、拖延。

民用资源免予征用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对民用资源的征用需求,及时向有关组织和个人下达征用通知,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登记,并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按规定将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需求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需求和改造方案,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改造实施方案,签订改造任务书,及时进行改造,按期保质保量交付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的改造。

第四十三条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民用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等情况进行清点、核实、登记,下达返还通知,办理返还手续,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扣押所征用的民用资源。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经过改造,不影响原使用功能的,经与被征用人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可以原物返还;影响原使用功能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 国防勤务


第四十四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动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参加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等国防勤务,并明确其规模、专业和具体任务。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定期进行训练、演练,配备相关专业技术装备器材,提高专业保障队伍快速动员和遂行国防勤务能力。

专业保障队伍应当与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分开组建,避免人员重复交叉。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的指导,将专业保障队伍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并为其组织建设、训练演练提供必要的保障,发挥专业保障队伍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作用。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国防动员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利用广播、报刊、电影电视、网络、出版等多种宣传手段,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的意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国防动员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抚恤优待工作,激励军人献身国防事业,在全社会形成热爱军队、尊重军人、关心军烈属的氛围。

第五十一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平时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需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战时应当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管理规定,落实新闻审查制度,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凝聚意志,鼓舞士气,调动社会各界保家卫国的积极性,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第八章 特别措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本省部分地区实行特别措施,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内容、区域和时限,组织实施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

(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特别措施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特别措施的有效实施。

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不需要实行特别措施时,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应当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及时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

(三)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四)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

(五)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第五十七条 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或者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

(二)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调查资料的;

(三)伪造、篡改和毁损统计调查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5年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招商招展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5年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招商招展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市场建设司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

为进一步推动跨国零售集团与国内优秀供应商的对接,帮助更多的消费品生产企业进入跨国零售集团全球采购网络,扩大国内产品出口,我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定于2005年11月4日至6日在南京共同主办“2005年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以下简称跨采会)。为做好招商招展工作,现请各驻外经商参处帮助邀请所在国的大型商业企业、尤其是排名世界500强的跨国零售集团参会采购。附上邀请函和跨采会简介,请向外商做好宣传、推介。对有意参会的外商,请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做好联络和接待服务工作。

  联系方式: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联系人:王彊、曹德荣

  电 话:010-85226391,85226392 传真:010-65129571

  Email:liujun_js@mofcom.gov.cn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联系人:倪海清、张净、孟丽

  电 话:025-83398218,83303552 传真:025-83301389

  Email:zwhbgs@irgsf.gov.cn, zhz@irgsf.gov.cn





  附件:1.2005年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简介

     2.邀请函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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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5年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简介



  为进一步推动跨国零售集团与国内优秀供应商的对接,帮助更多的企业直接进入跨国零售集团全球采购网,商务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举办“2005年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

会议宗旨:使国内生产企业更快地了解世界消费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直接按照跨国零售集团对商品质量、性能、标准及包装的要求组织生产,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国内商品更多更好地进入跨国连锁零售集团的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帮助国外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减少采购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本次采购会不以赢利为目的,尽量减轻参展企业负担。政府搭台、企业唱戏,供需双方直接洽谈、自由交易。

主办单位:商务部,江苏省人民政府

会议时间:2005年11月4日至6日

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国际展览中心

采购商:参加采购会的跨国公司将达20多家,其中包括沃尔玛(Wal-Mart)、家乐福(Carrefour)、麦德龙(Metro)、塔斯科(Tesco)、伊滕洋华堂(Ito-Yokado)、永旺(Aeon)、欧尚(Auchan)、翠丰(Kingfisher)等进入世界500强的跨国零售集团。此外,国内一些大型连锁商业企业也将参会采购。

国内生产企业:1500家左右。参加采购会的生产企业是从全国范围内筛选出来的,信誉良好、产品质量高、供货及时、实力较强,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参展商品主要为日用百货、小五金工具、纺织服装、丝绸产品、鞋帽、家居用品、运动休闲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办公用品及文具、礼品及饰品、食品饮料、农副产品、建筑装修材料及其它特色商品。

会议内容及特色:采购会将采购与研讨、咨询、交流有机结合起来,突破了传统交易会、展览会的模式。除了供应商产品展示外,采购商尤其是国外跨国公司也将布展。主要跨国零售集团还将召开采购说明会,就国内生产企业进入跨国零售集团全球销售网络进行辅导,介绍采购程序和产品质量、款式、包装、交货等要求。国内生产企业可将拟开发的产品或产品设计(包括服装设计),向跨国零售集团展示。采购会期间,将举办以“世界消费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为主题的高层论坛,世界著名跨国公司领导人出席并演讲。会议内容独特、注重实效,尽可能满足企业需要。

参展费用:采购会特为跨国零售企业举办样品展示、采购说明、采购咨询及其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所需展位、采购说明会场及洽谈室免费。参会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会议网站: www.irgsf.gov.cn,网站提供采购会筹备动态,采购商、供应商情况,场馆信息,会议日程,报名程序等。

  江苏省联系人:朱卫东、朱 霖、胡 洁

  电话:0086-25-83392460,83398236

  移动电话:13851876165;13814530038;13913928175

  传真:0086-25-83398236

  E-mail:zwhbgs@irgsf.gov.cn, zhz@irgsf.gov.cn

  联系人:王彊、曹德荣

  电话:0086-10-85226391

  E-mail:liujun_js@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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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ef Introduction to 2005 Interantional Retailers’

Global Sourcing Fair



In order to further promote the bridging between transnational retail groups and excellent domestic suppliers and assist more enterprises in directly entering global procurement network of transnational retail groups,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Jiangsu Provincial Government shall hold “2005 Interantional Retailers’ Global Sourcing Fair”.



Tenet of the Conference: to enable domestic enterprises to understand the status quo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world consumer market at a faster pace, directly organize production as per requirements by transnational retail groups in terms commodity quality, performance, standards and packaging, promote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nd industrial upgrading and improv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the enterprises; domestic commodities to ente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network of the transnational chain retail groups in a larger quantity and at a fast pace and expand exports; to assist overseas large chain commercial enterprise in slimming procurement procedures and lower procurement costs. This Procurement Conference is not aiming at making profits but reduce costs of participation. The government shall create the platform for the enterprises to be the players so that suppliers and procurers can negotiate directly and do business freely.

Sponsors: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Time: Nov. 4 -6, 2005

Venue: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Center of Nanjing, Jiangsu

Procurers: up to two dozens of transnational companies shall take part in this Procurement Conference, among which are Top 500 transnational retail groups such as Wal-Mart, Carrefour, Metro, Tesco, Ito-Yokado, Aeon, Auchan, and Kingfisher. Besides, some large domestic chain commercial enterprises shall also participate in this Conference.

Domestic production enterprises: 1500 enterprises or so. These production enterprises have been screened out from nationwide ones. They have good reputation, high-quality products, timely supply competence, solid economic foundation and the leading position in this trade. Exhibition commodities are mainly daily necessities, hardware tools, textiles and clothing, silk products, footwear and caps, household decorations, sports and leisure goods, electric appliances, office goods and stationery, gifts and decorations, food and drinks, agricultural byproducts,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materials as well as other specialties.


Conference arrangement and features: the Procurement Conference shall combine workshops, consultancy and communication and exchanges, which breaks the traditional mode of trade fairs and exhibitions. Besides exhibiting products from the suppliers, procurers (especially overseas companies) shall exhibit their products. Key transnational retail groups shall hold procurement previews to tutor domestic production enterprises in entering the global sales network of transnational retail groups and introducing procurement procedures and requirements of product quality, styles, packaging and delivery of goods. Domestic production enterprises may exhibit to transnational retail groups their products to-be-developed or product designs (including fashion designs). During this Conference, a forum on Status quo & Development Trend of World Consumer Market” shall be held, in which top executives from world famous transnational companies shall participate and deliver the speeches. The Conference has a special-flavored content, values actual effects and exerts no efforts in satisfying the needs of the enterprises.



Exhibition payment package: The sample show stands, sourcing presentation hall and negotiation rooms needed will be free of charge. Conference participants shall take care of their own travel fees, food and boarding as well as traffic fees.



Conference website: www.irgsf.gov.cn shall provide dynamic information of preparation for the Procurement Conference, procurers and suppliers, conference halls, conference agenda and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Contact of Jiangsu Province: Mr. Zhu Weidong & Mr. Zhu Lin & Ms. Hu Jie

  Tel:0086-25-83392460 83398236

  Mobilephone:13851876165 13814530038 13913928175

  Fax: 0086-25-83398236
  E-mail:zwhbgs@irgsf.gov.cn, zhz@irgsf.gov.cn

  Contact of Ministry of Commerce:Mr. Wang Qiang

  Tel: 0086-10-85226391

  E-mail:liujun_js@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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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05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国(境)外采购商邀请函



  时间:2005年11月4日-6日

  地点:中国·南京国际展览中心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江苏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协办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进出口生产企业协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国内有关大型企业集团

本次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是继2002年部省联合成功举办了首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之后,又一次由部省联合主办的集展示、采购、洽谈、研讨、培训、咨询于一体的大型现代会展。

本次采购会主要为跨国零售企业发现、选择中国优秀供应商提供平台,减少采购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采购会组委会将根据各跨国零售企业的采购需求,在全国范围内遴选1500家左右产品质量好、供货及时、价格具有竞争力、符合一定商业道德标准的生产企业参会,并在会前将其在采购会网站上发布,供采购商评议,便于供需双方事先接洽。

本次采购会展示的主要商品有日用百货、小五金工具、纺织服装、丝绸产品、鞋帽、家居用品、运动休闲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办公用品及文具、礼品及饰品、食品饮料、农副产品、建筑装修材料及其他特色商品,一些供应商将在会上展示其最新产品。

组委会将为跨国零售企业举办样品展示、采购说明、采购咨询及其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所需展位、采购说明会场及洽谈室免费。

为使采购会富有成效,请贵公司于10月15日前确认是否参加本届采购会,并将采购商报名回执(可在采购会网站www.irgsf.gov.cn上下载后填写)尽快传真并以电子邮件寄送我们。

对贵公司的合作表示衷心感谢。



  江苏省联系人:朱卫东 朱 霖 胡 洁

  电话:0086-25-83392460、83398236

  移动电话:13851876165、13814530038、13913928175

  传真:0086-25-83398236

  E-mail:zwhbgs@irgsf.gov.cn, zhz@irgsf.gov.cn



  商务部联系人:王 彊

  电话:0086-10-85226391

  E-mail:liujun_js@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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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itation To International Retailers Attending 2005 Interantional Retailers’ Global Sourcing Fair



  Date: November 4-6, 2005

  Site: Nanjing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Center, China

  Sponsor: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rganizer: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Co-organizer: Nanj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of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ceanic and Fishery Administration of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of Jiangs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Jiangsu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Manufacturers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Jiangsu Branch

China Federation of Logistics and Purchasing

Other large-scale enterprise groups in China



The International Retailers’ Global Sourcing Fair was successfully held in 2002 for the first time under the joint sponsorship of central government’s ministry and provincial government. This year again it will be held as a large-scale modern fair combining exhibition, purchase, business talks, seminars, training and consultation activities.



The Exhibition will provide a platform for international retailers to find and choose good suppliers in China, reduce intermediary links and purchase costs, and improve the purchase efficiency.



The Organization Committee of the Exhibition will, according to the needs of international retailers, choose about 1500 Chinese manufacturers who are qualified in respect of their good product quality, prompt delivery, competitive prices and excellent commercial morality to attend the Exhibition. The list of suppliers will be issued on the webside (http://www.irgsf.gov.cn) before the opening of the fair, for evaluation and comments by retailers, to facilitate contact between suppliers and retailers in advance.



The products to be exhibited mainly include commodities of daily use, small hardware tools, garments, silks, shoes and headwear, household articles, products for sport and leisure,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appliances, office supplies and stationery, gifts, decorations, food and drinks, agricultural products, architectural fittings, and other unique goods. Some suppliers will present their latest products for the occasion.



The Organization Committee will provide international retailers with conveniences in their sample display, purchase presentation and consultation, and other activities. The sample show stands, sourcing presentation hall and negotiation rooms needed will be free of charge.



To make the Exhibition effective, please confirm your participation no later than 15 October 2005 and send us through facsimile or email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RECEIPT (download from the Exhibition website).



Your kind cooperation is highly appreciated.





  Contact Person of Jiangsu Province: Mr. Zhu Weidong & Mr. Zhu Lin & Ms.Hu Jie

  Tel: 0086-25-83392460 83398236

  Mobilephone:13851876165 13814530038 13913928175

  Fax: 0086-25-83398236

  E-mail:zwhbgs@irgsf.gov.cn, zhz@irgsf.gov.cn

  Contact Person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Mr. Wang Qiang

  Tel: 0086-10-85226391

  E-mail:liujun_js@mofcom.gov.cn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办农〔2009〕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评委会委员: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6月19-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日于内蒙古自治区)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6月19-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8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会议期间,委员们对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品种进行认真评审,讨论了加强特丁硫磷管理和减免部分特殊农药原药(母药)的登记及残留试验等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现将有关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产品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农药品种有60个,其中杀菌剂20个、杀虫剂17个、除草剂9个、杀鼠剂3个、植物生长调节剂6个、昆虫引诱剂2个、植物诱抗剂1个、卫生杀虫剂1个、杀线虫剂1个,共涉及114个产品。委员们经过认真评审,同意联苯肼酯等25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壬菌铜等 16个品种及其产品在补充有关资料,并经相关专家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暂不同意磷化钙等19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具体评审意见见附件)。

二、提出了加强特丁硫磷登记管理的意见

针对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特丁硫磷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极高安全隐患的问题,经讨论,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保留特丁硫磷品种登记。考虑到目前农业生产中防治地下害虫的实际需要,同意保留特丁硫磷品种登记。

(二)切实加强生产源头管理。由工信部商农业部,加强特丁硫磷生产准入管理,促进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压缩生产企业数量,建议不再批准该品种新增生产企业。

(三)切实加强使用管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高使用安全性:1.限定使用范围,限定其仅在河南、河北、山东等花生主产区使用;2.建立产品销售可追溯机制,生产企业应采用可行措施(如产品编码法)跟踪产品销售去向;3.企业和植物保护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培训资金应确保到位;4.企业须作出风险管理承诺,应有可行的赔偿措施;5.继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6.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等。

三、同意减免部分农药的原药(母药)登记及其制剂的残留试验

对一些难以生产原药(母药)及难以完成残留试验的农药,同意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及其制剂的残留试验,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药(母药)低毒或微毒的微生物农药:可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

(二)原药(母药)低毒或微毒的天然植物源农药:不能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可以减免制剂的残留试验。

(三)原药(母药)低毒或微毒的信息素、激素、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酶等农药:可以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

(四)化学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不能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

(五)低毒或微毒的多糖类或蛋白质类物质:低毒或微毒的多糖类物质,可以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而蛋白质类物质不可以减免,个别特殊情况,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由评委会讨论确定。

(六)硫磺、铜制剂、石硫合剂等低毒或微毒的无机农药、矿物油类农药以及以化工原料作为有效成分的农药等:硫磺、石硫合剂低毒或微毒的无机农药、矿物油农药以及以化工原料作为有效成分的农药,可以减免原药登记和制剂的残留试验;无机铜制剂应进行铜离子残留监测试验,有机铜制剂应进行残留试验。

四、讨论了其它登记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一)减免安全间隔期标注问题。会议决定,由企业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提出使用安全间隔期,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定。

(二)老产品清理问题。针对铜制剂仅做了苹果、番茄上的监测试验,能否减免在其他作物上的残留试验问题,会议决定,属于老产品清理范围的产品按照清理政策及相关要求处理;不属于清理范围的,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执行。鉴于铜制剂品种多、使用广,建议对铜制剂的环境和水污染情况进行风险研究和评估。

(三)国内自主创制产品技术转让时的试验和登记问题。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自主创制研发农药新产品,会议同意国内创制产品首家登记后,首家登记者可对其登记资料进行整体授权,被授权单位仅限一家。被授权单位申请登记时,可不再进行药效、残留、环境和毒理学等相关试验。被授权单位取得授权产品登记后,创制产品首家登记证自动撤销。






附件:
厅文八届五次会议纪要附件.doc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ZZYGLS/200908/P02009082734831569283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