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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23 15:56: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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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口办流管〔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扎实做好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深入开发、有效利用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省级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重大意义

  人口流动迁移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及时准确地把握流动人口流量流向变动趋势、生存发展状况和公共政策落实情况,深入研究人口流动迁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提供决策参考建议,是人口计生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是贯彻中央决策,辅助本地党委政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参谋助手,做好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开发,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对于完善本地人口发展政策,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完善,2011年,各地已在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探索开展了省级数据分析开发。一些省市对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的分析和相关政策研究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但部分省在组织数据开发研究工作中存在着领导不重视、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研究不足等问题。各地要提高对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系统网络优势,做好数据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及时有效指导基层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1.引导各地做好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政策研究,利用统计监测数据指导和评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促进两地服务管理责任落实。

  2.建立人口计生系统各级流动人口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长效工作机制,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完善人口政策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及时提供数据支撑和政策建议。

  (二)主要内容。

  1.把握人口流动迁移规律,分析流量、流向、结构及其变动趋势。深入挖掘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结果,结合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数据库个案汇总分析,对流动人口流量、流向、结构及其变动趋势进行分析。定期编报人口流动迁移动态信息。各地每年应根据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结果,及时高质量地完成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

  2.紧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开展人口流动迁移政策研究。以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为支撑,研究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背景下,中央和地方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大政策举措对人口流动迁移、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的影响,对省级行政区域内人口流动迁移的中长期趋势进行预研和预判,提出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鼓励各地根据研究需要,在全国大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省级专题调查,为政策研究提供支持。

  3.关注区域人口发展,开展人口流动迁移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研究。分析国家和省级区域发展规划、城镇化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对区域人口流动迁移的影响,研究提出促进区域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引导和指导流动人口大市开展数据分析和专题研究。鼓励省际间联合开展区域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

  4.立足于掌握实情和工作指导,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评估。开展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融合问题研究。充分利用统计报表、群众问卷调查、社区调查中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基层管理工作状况的统计调查内容,及时掌握服务落实、群众需求、基层建设和工作模式创新情况,分析评价本地工作,强化工作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地要将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纳入常规工作范畴,并摆上重要位置,由主要领导负责,科学统筹安排,提供相关支持和保障。整合各方资源,借助本地区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智力支持,组织相关专家参加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建设专家队伍。

  (二)加强数据的综合开发。注重流动人口数据、政策、研究等资料的收集、积累、比对,综合运用全员人口统计、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动态监测、服务管理信息应用等人口计生系统内部数据,以及相关部门共享数据开展分析研究。

  (三)加强选题论证。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立足本省、区域实际,围绕“十二五”时期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梳理现行政策,选择影响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决策参考价值的题目,组织开展深度研究,提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发挥辅助党委政府决策作用。

  (四)建章立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各地每年至少要组织完成一篇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之上,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建立完善与工作要求相配套的组织协调、人员培训、质量监督、经费管理、课题管理、资料管理、动态信息上报、奖惩激励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数据分析研究长效工作机制。自2013年起,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将组织对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报告进行评比表彰。

  附件:

  1.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时间安排

  2.2012年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评估基本标准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12年10月15日




附件1:
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2年8月下旬,国家人口计生委向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下发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并组织监测数据分析培训。
二、2012年9月—11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组织力量,进行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分析开发,11月30日前将数据分析报告(纸质版二份和电子版)报送给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
三、2012年9月—12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根据本省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研究组织能力,选择适合的题目开展政策研究,并于12月31日前将政策研究报告(含区域、市级研究报告,篇数不限,每篇均需纸质版二份和电子版)报送给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
四、2013年1月—3月,各地及时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报告省级研究报告获得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获得党委政府奖项及成果应用等情况。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组织对各省的数据分析报告和政策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和评奖(数据分析报告评估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政策研究报告评奖标准另行制定),并公布评估评奖结果。
五、2013年4月—6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组织编辑出版各省优秀研究报告。



附件2

2012年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评估基本标准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分值
合计 100
1 时效性 报告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时间 报告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每推迟一天扣0.5分,推迟10天以上,该项分值记0分。 5
报告上报地方党委政府时间 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同时上报给党委政府。 5
2 规范性 数据质量合格 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较好,误差控制合理。 5
方法科学 数据分析研究方法科学合理。 5
报告规范 数据表现形式和报告写作格式规范,概念界定清晰,观点论证充分,符合学术规范。字数5000字以内。 10
3 完整性 前言 本次统计/调查情况介绍,包括时间(限)、范围、对象、方法等 表述清楚,简明扼要。 5
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特征 流动人口数量、流向分布、结构特征及其变动情况 结合统计数据对本省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特征进行概述。 5
主要调查结果 人口学基本特征 可以不面面俱到,要抓住本地人口流动迁移的主要特征和最新变动趋势。 20
就业、居住和医保
生活与感受
婚育情况与计生服务
问题分析 结合本省情况进行分析,论据鲜明,问题归纳清晰,能够反映本省特点 能够结合历年统计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视论述分析情况酌情扣分。 15
对策建议 提出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视对策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酌情给分。 15
4 成效 获得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或者获得党委政府奖项 视获得批示、奖项情况得分。 5
报告有关内容被制定地方规划或相关政策采纳 视采纳情况得分。 5


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民政部等


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建立健全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现就在街道、乡镇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消防安全网格划分和工作目标

充分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屯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各地要结合实际,逐年明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目标任务,采取各种推进措施,力争到2015年,全国所有街道、乡镇基本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高。

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要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要依托综治办等部门设立消防办公室,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网格中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社区、村“两委”委员应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建立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三)居民楼院、村组责任。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建立由楼院长、村组负责人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在居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四)社会单位、场所责任。网格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场所、小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火场逃生自救)的要求。

(五)基层有关监管部门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治办要组织治安巡防队员、基层治保员等综治力量,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民政所要将居(村)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和减灾、救灾等工作与消防工作有机结合,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工商所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安监办要结合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包联系机制,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屯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主要工作

(一)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季度组织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加强防火检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每月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排查;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每周进行防火检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二)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街道、乡镇要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社区、村屯、居民楼院、单位、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有条件的社区、村屯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三)基层力量开展防火灭火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治安防范力量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中的作用,推行巡防消防一体化和“保消合一”模式,加强治安巡防队员、保安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提高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治安巡防队员在开展日常巡逻时要承担防火巡查、扑救初起火灾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能,保安队员要结合从事门卫、巡逻、守护等工作,对社区和单位开展防火巡查。要大力培育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积极投身消防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志愿消防服务,引导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监管,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单位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确保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推动党委、政府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火灾防控的重要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全力抓好落实。要积极培育树立工作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拓宽经费保障渠道,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推动县级政府将乡镇、街道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公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要科学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指导街道、乡镇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定期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庄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公安派出所及警务室民警、社区(村)“两委”成员进行培训,提高消防管理能力;要将街道、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治安巡防队、保安等基层力量纳入灭火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开展专业训练,定期组织综合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能力。综治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工商部门要严把登记准入关,对《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安全意见的,必须凭消防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方可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作为安全创建考核评定的重要因素。

(三)严格督导奖惩。各地要提请党委、政府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考评、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和政务督察内容,每年组织检查考评,推动工作落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考核验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中央综治办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各级机关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各级机关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0]143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人事局、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县支行: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从2000年7月1日起,全国公务员系统要全面推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各级机关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福建省各级机关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政府职能,深化预算支出管理改革,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正常发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9]文17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省级支出预算编制方法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文18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财政负责供给的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下同)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含工勤人员,下同)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含退职人员退职费,下同)的发放管理。

第三条 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是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编制、人事部门审批人员和工资标准、单位定期编报、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统一代发”的原则,将财政负担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休费由长期沿用的“列入部门预算、资金层层下拨,单位发到个人”的分散发放办法,改变为财政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从国库(含财政工资专户,下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帐户上的一种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个人工资帐户是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给各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一种个人活期储蓄帐户(配有活期储蓄存折和储蓄卡,下同),它除在各代理银行网点和自动提款机上自由支取工资和离退休费外,还可办理其他存款、取现、转账以及在各特约商户直接消费。

第五条 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步骤。2000年7月1日起对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单位的行政编制和机关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首先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办法,争取2000年底前完成全省机关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工作。



二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仍按现行职能办理。其中,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各部门单位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和人事部门审批的人员、工资标准(含津贴补贴,下同),负责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人员工资基础档案、人员工资日常变动资料;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应发工资、核拨工资经费、账务处理等;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传递的工资数据文档和拨付的工资款划入个人工资帐户,并向单位提供记账凭证和工资发放明细表格。



三 系统编码



第七条 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办法,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的。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统一使用福建省财政厅信息中心研发的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网络管理系统、人事部门必须实行全省统一的人事工资管理软件。

第八条 在运用工资网络管理系统时,首先要通过编制单位、个人编码,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工资编码管理体系,使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人在工资网络管理系统中都能获得一个唯一的编码,保证工资网络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网络管理系统的单位和个人编码要遵循“唯一性、准确性、标准性、实用性”的原则进行编制。具体编制办法统一使用《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系统编码标准》。



四 注册建卡



第十条 审批参加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单位和人员。首先由各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填报《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单位基本情况表》,由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供给渠道,确定单位是否纳入国库统一支付范围。其次,由参加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各单位根据同级人事部门审批的在编人员填写《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经费列支情况表》,连同《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经费列支情况表》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由财政部门根据统一编制的单位编码、人员编码和个人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为参加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单位人员在其代理银行申请开设个人工资帐户。



五 代理银行



第十二条 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最终环节是委托银行统一代发。为此,必须选择若干家银行作为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代理银行。

第十三条 选择代理银行原则上应具备网点布局合理、自动取款方便、电脑网络技术强、服务质量好等条件。具体的代理银行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选择和确定。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除向单位定期提供记账凭证和工资表、工资条外,还要为个人提供电话查询工资明细服务。



六 运作管理



第十五条 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项目构成。

1、机关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项目的范围为中央和省出台及地(市)出台实际已执行并列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所有工资及津贴、补贴项目。

2、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构成: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保留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地区补贴及行业性津(补)贴等。

3、机关工勤人员的工资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保留工资、津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地区补贴及行业性津贴(补)贴等。

4、机关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费构成:基本离退休(职)费、生活补贴费、生活补助费、地区补贴、护理费、高龄补贴、交通费等。

5、参加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单位除国库统一支付的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外,不得另行发放任何工资性的补贴。

第十六条 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经费支出。

各级纳入国库统一支付的工资项目要根据本级财政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纳入支付的顺序上,财力有困难的地方,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首先要保证中央出台的所有工资项目(含行业性岗位津贴,下同)都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其次是归并后的岗位津贴;再次是职务津贴。最后再考虑支付地市出台的实际已执行的工资性津、补贴。

第十七条 为了做好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前期工作,各地、市、县、区要对现有的工资性项目做好统一归并工作。其中在职人员统一设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地区补贴。离退休(职)人员统一设基本离退休(职)费、生活补贴费、生活补助费、地区生活补贴。其中,各地市出台实际已执行的在职人员的津补贴和离退休(职)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统一归并为“地区补贴”或“地区生活补贴”后,最多再多设一项。

第十八条 建立工资档案库。凡参加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单位都要根据同级人事部门审批的人员工资标准,如实填写《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明细表》和《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离退休费明细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财政部门核对,并建立工资档案基础库,作为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增编增人增资。各单位增编增人增资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向同级编制、人事管理等部门办理增编增人增资审批手续,并填报《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新增人员工资追加表》和《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经费列支情况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注册建卡和建立个人工资档案。

第二十条 减人减资。

1、在职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各单位要在办好离退休手续的一个月内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填报《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新增离退休人员通知单》,送同级财政部门修改个人数据库。

2、正常调出人员和其他减员,要在人事部门核减的基础上及时填报《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减人通知单》,于一个月内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销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正常工资变动。工作人员凡因职务晋升或常规调整工资标准等引起工资变动的,各单位在报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要及时填报《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变动通知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对并调整工资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常规增加离退休费时,须报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填报《福建省级国库统一支付离退休费增减通知单》,送同级财政部门调整相应的离退休费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单位报来的工资变动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按支出科目、归口管理、代理银行、主管部门等分别汇总、打印月工资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由财政部门将调整汇总的当月发放工资数据库文档传递给各代理银行,并从国库或“财政专户”中将应发工资款直接拨到各代理银行。

第二十五条 各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传递的当月发放工资数据库文档和财政拨来的工资款项按实发工资额分解记入个人工资帐户,将代扣款(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划入指定的帐户。

第二十六条 具体工作时间安排:每个月的15-25日为单位上报人员工资变动信息和人事、财政部门集中审批、核对的时间;26-30日为财政部门汇总应发工资数和编制报表时间;1-6日为财政部门核拨工资经费、账务处理时间;7-9日为银行代发工资和提供记帐凭证、表格时间;10-15日为地县级财政、人事部门向上级和省级财政、人事部门上报工资发放报表时间。



七 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业务归口、支出科目和主管部门等分别汇总的工资发放报表列相应的预算内、外支出科目。同时,按主管部门归口下达各单位工资支付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各银行收到财政转来的工资拨款后,给单位出具代发工资凭证和工资明细表,作为单位记帐凭证。

第二十九条 单位收到财政部门通知单和银行代发工资凭证后,将核对无误的应发工资额,视同财政预算内、外拨款,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单位年终报送决算时,将应发工资额与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公用经费或“财政专户”拨付的其他预算外资金一并列入相应的预算内、外支出科目。

八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人事部门和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项工资表格、资料的审核工作,准确掌握工资发放动态情况。同时,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各项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人事、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人员工资详细资料。

第三十二条 各代理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标准及时准确地将工资转入到个人工资帐户,并提供相应的工资明细表。若不切实履行财政委托代发工资规定的,或服务条件和服务态度较差,单位、群众意见较大的,财政部门有权按照合同规定随时终止其代发工资的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理银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并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并从单位公用经费或事业费中扣除所造成的损失额,同时,还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1、随意提高工资标准、扩大工资发放范围的;

2、不及时将调出、辞职、外派、离休、退休、退职、开除、死亡等减员情况上报,影响人员工资按时核减的;

3、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挤占和挪用财政性工资的;

4、擅自发放个人工资性津贴、补贴的;

5、其他违反国家工资管理规定行为的。



九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尚未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工资范围的县、市、区机关要逐步在银行开设“单位工资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和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每月从国库和“财政专户”中足额将应发工资额拨入“单位工资专户”。单位发放工资时,需将工资支票连同工资审批表报财政部门核对,并加盖“财政工资专用章”后方可支取,以保证工资正常发放。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中有关各种表格及编码标准另行制定下发。

第三十六条 各地、市、县、区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