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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2:10: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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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


卫 生 部 文 件


卫人发[2002]32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等5个配套文件。现将5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试行。请各地及时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暂行办法

3、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4、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5、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改革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一)选拔任用条件

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和资格:

1、熟悉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2、具有与所任职务相应的卫生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

3、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省、市级卫生事业单位主要业务领导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

4、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符合卫生部对管理岗位任职培训的要求。

(二)选拔任用形式

1、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中的副职,必要时也可用于选拔正职。公开选拔范围原则在卫生系统内,必要时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基本程序是:公布选拔的职位和报名条件;采取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的形式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并进行公示;公布选拔结果。笔试、面试内容中卫生管理和卫生专业等知识所占比例不少于40%。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过程中,每道程序的人员筛选要按中组部规定的比例进行。

2、改革单一委任制,采取多种形式选拔任用干部。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改革单一的委任制,对不同类型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方式。

理顺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行下管一级,管人管事相统一。院(站、所)长(以下简称院长)由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党组)任免。副院长可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任命,也可采取由群众推荐、正职提名的办法产生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考察后,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党委(总支、支部)和工、青、妇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按党章和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党组)批准。有条件的单位党政领导职务可由一人担任。
(三)完善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制度

1、改进民主推荐方法,扩大干部任用工作民主程度。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是增强民主程度,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的重要措施。民主推荐是确定考察人选的必经程序,要适当扩大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荐质量。民主推荐一般在本单位的中层干部以及副高职称以上干部范围内进行,人员较少的单位要在全体职工范围内进行。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凡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更不能提拔任用。

2、加大群众参与力度,实行考察预告制。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考察前,要将《干部考察预告》印发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并张贴告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加大干部工作中群众参与力度。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与方式,谈话范围;考察组成员的简要情况,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工作时间;群众反映问题的方式等。考察组要及时整理群众所反映的情况问题,并在考察中调查核实。

3、确保干部考察质量,拓宽干部考察渠道。在加强干部工作情况考察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可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扩大了解情况的渠道。对在考察中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进行专项调查,同时写出书面的调查材料。

4、增强干部任用工作透明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对拟提任卫生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拟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人选,在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主要采取以文件发出公示通知或张贴公告的形式。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简历和现任职务等。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署名举报的,以及虽未署名但问题线索清晰、情节严重、有据可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四)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

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单位的法人代表,对单位的业务、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行政副职是正职的助手,在正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卫生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在任期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制定相应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并量化为效率质量、事业发展、管理工作、精神文明指标等。任期目标要兼顾本单位长远的发展,并与前一任期的工作保持必要的联系。任期目标须经本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行政领导任期制以单位正职任职时间为准,每届任期为四年,工作政绩突出的可以交流任职或连任,但在一个单位同一领导岗位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行政副职的任期原则上与正职一致。行政领导任期换届要逐步与党委换届同步进行。

在实行院长负责制时,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保证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五)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

对新提拔的非选举产生的卫生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试用职务的职责,具有同级干部的权力和义务,享受同职级待遇。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正式任职;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任职务,安排到与试任前职务相应的工作岗位。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进一步完善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和办法。

积极探索制定和细化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标准、调整程序和办法,充分运用竞争上岗、实绩考核、末位淘汰等方式,加大对不胜任现职干部调整工作的力度。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干部,采取免职、降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待岗、下岗分流、离职分流等调整措施。

三、加大干部交流工作力度

实行干部交流,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要逐步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把干部交流同培养使用结合起来,采取培养锻炼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妥善解决干部交流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政机关或卫生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逐步加大东西部卫生事业单位干部交流力度,卫生部有计划地组织协调西部地区干部到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同时引导干部到艰苦地区和艰苦工作岗位交流任职。

四、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干部的德才素质,是选准用好干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建立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并围绕任期目标的要求和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评定结果、结果反馈等。考核方式,包括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的考核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对经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经组织考察确属不称职的,应免去现任职务,或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

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监督机制

建立和完善干部谈话制度、诫勉制度、回复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廉政鉴定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及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结合干部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对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积极开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活动;积极探索以人、财、物为重点的权利监督的新途径、新办法;突出抓好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重点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廉洁从政、抓班子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领导,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结合各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要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调动和发挥好上下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要加强对改革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和存在的问题,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政策。



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精神,推动医疗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薪制主要在医疗事业单位中试行,试行年薪制的医疗事业单位要在实行整体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领导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要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体现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精神,做到责任和权利相统一、贡献与报酬相一致、个人收益与单位效益相协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主管部门对年薪制方案和发放工作进行审批、监督。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

第五条 年薪收入要从实际和发展的角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经济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八倍。年薪收入由基薪(基本收入)和绩薪(业绩收入)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年度工作的基本报酬。基薪主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本单位工资水平确定。

第七条 绩薪是年度工作和任期工作业绩的报酬,分为年度绩薪和任期绩薪两部分。绩薪主要视其完成工作目标和单位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绩薪要结合考核指标体系加以分解和量化。绩薪的确定要在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章 年薪制的考核

第八条 实行年薪制必须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要将任期工作目标分解为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细化、量化为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体系应包括岗位责任、医德医风、人才队伍建设、科技进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内容;根据每一方面内容权重与完成情况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年度绩薪、任期绩薪的分解数额。

第九条 量化的考核指标值在首次确定时,原则上应以本单位前三年的平均值作为参考。在此后确定考核指标值时,应体现逐年合理增长的精神。

第十条 年薪制的考核分为自我评价、单位考核、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三个层次逐级进行。要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逐条考核。单位考核结果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年薪的发放

第十一条 基薪按月发放;年度绩薪按年度发放;任期绩薪在任期届满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兑现年度绩薪、任期绩薪必须在严格的考核和全面的财务审计基础上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指标体系的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薪和任期绩薪。

第十四条 任期不满一年的年薪制人员不发绩薪,只按当年实际任期计发基薪或按本人未实行年薪时的工资发放。

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代为扣缴。

第十六条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不再从单位领取年薪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对在实施年薪制过程中有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有意侵犯国家、集体或职工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其实行年薪制资格,已经获取的年薪予以追回,并对有关人员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单位关键岗位、重点学科带头人的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政策。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卫生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为了适应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考核要围绕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以及岗位说明书或岗位目标责任书进行。

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考核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包括卫生事业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条 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考核。用人单位按照上级人事和卫生部门有关考核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建立起一套简便易行、科学有效、动态管理、适合不同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和标准要量化,考核方法和程序要规范,考核结果使用要具体。考核实施细则须经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的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医疗机构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不同岗位确定。

管理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管理知识水平;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及组织、实施和协调能力;管理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及工作总结和报告的水平;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卫生方针、政策情况;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临床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病历、医嘱、处方及其它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急、重、疑、难和常见病的诊治水平;手术难度、质量及手术前、后诊断水平和无菌手术感染控制能力;科研能力和水平;医德医风建设等。

药剂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药学专业理论知识水平;中西药剂的配制技能和水平;药品发放的准确性、差错率,以及药品配伍禁忌出现率和调配处方的合格率;医德医风建设等。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护理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基础护理操作技能及熟练程度;消毒灭菌技术的掌握及无菌操作的规范程度;执行医嘱符合率以及护理表格书写质量;医德医风建设等。

医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特殊和常规检查、检验、检测技术的掌握程度及诊断报告的准确率;医疗仪器、设备性能的掌握、维护水平,使用操作的规范性和熟练程度;医德医风建设等。

工勤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服务态度、质量、效率和劳动安全等。

第八条 卫生防疫、保健、科研、教育等单位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根据不同单位和岗位特点确定。

第九条 考核标准应以个人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用人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特点,自行制定既有利于客观评价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又便于操作的考核标准。

制定考核标准时,应根据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职务高低不同、技术层次不同、工作内容不同的特点,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制定出不同的量化考核标准,并体现群众公认原则。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按照一般人员、科室负责人员、单位领导人员的不同级别,以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不同岗位,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由所在科室组织,考核结果要进行明确的记录,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核查一次平时考核的情况。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可与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填写《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般人员在本科室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科室负责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

(二)根据平时考核、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一般人员由科室考核小组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报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科室负责人由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或单位主管领导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

(三)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四)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聘用期满考核程序可与年度考核程序一致。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该年度考核:

(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员;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人员;

(三)被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

(四)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

(六)提前离岗的人员;

(七)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八)擅自离职的人员;

(九)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人员;

(十)考核年度内,已到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除组织批准留任外),及未聘人员可不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对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被停职检查或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六)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考核时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七)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参照行政处分规定办理;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应与卫生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紧密挂钩,通过考核加强聘后管理,真正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要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左右,不超过15%。

第十九条 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平时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分配、奖励,以及聘用、续聘、解聘和辞退的主要依据。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连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或聘用期满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签聘用合同的资格。

2、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意见。

3、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意见。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首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批评教育,不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2、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处理意见。

3、政府人事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处理意见。

(三)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实行诫勉制度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诫勉期满,依据所定的等次办理。诫勉期限为三至六个月。诫勉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较差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单位评选、表彰先进和惩诫工作紧密结合。考核结果的使用,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明确具体的细则。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考核实施细则要符合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方法和程序、考核结果使用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二条 成立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由本单位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的核查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成立科室考核小组,由科室领导、资深专业技术人员、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在科室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科室人员按要求进行考核,并接受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要将考核结果和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卫生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考核依照公务员考核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政策。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改革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一)选拔任用条件

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和资格:

1、熟悉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2、具有与所任职务相应的卫生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

3、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省、市级卫生事业单位主要业务领导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

4、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符合卫生部对管理岗位任职培训的要求。

(二)选拔任用形式

1、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中的副职,必要时也可用于选拔正职。公开选拔范围原则在卫生系统内,必要时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基本程序是:公布选拔的职位和报名条件;采取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的形式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并进行公示;公布选拔结果。笔试、面试内容中卫生管理和卫生专业等知识所占比例不少于40%。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过程中,每道程序的人员筛选要按中组部规定的比例进行。

2、改革单一委任制,采取多种形式选拔任用干部。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改革单一的委任制,对不同类型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方式。

理顺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行下管一级,管人管事相统一。院(站、所)长(以下简称院长)由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党组)任免。副院长可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任命,也可采取由群众推荐、正职提名的办法产生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考察后,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党委(总支、支部)和工、青、妇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按党章和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党组)批准。有条件的单位党政领导职务可由一人担任。
(三)完善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制度

1、改进民主推荐方法,扩大干部任用工作民主程度。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是增强民主程度,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的重要措施。民主推荐是确定考察人选的必经程序,要适当扩大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荐质量。民主推荐一般在本单位的中层干部以及副高职称以上干部范围内进行,人员较少的单位要在全体职工范围内进行。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凡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更不能提拔任用。

2、加大群众参与力度,实行考察预告制。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考察前,要将《干部考察预告》印发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并张贴告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加大干部工作中群众参与力度。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与方式,谈话范围;考察组成员的简要情况,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工作时间;群众反映问题的方式等。考察组要及时整理群众所反映的情况问题,并在考察中调查核实。

3、确保干部考察质量,拓宽干部考察渠道。在加强干部工作情况考察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可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扩大了解情况的渠道。对在考察中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进行专项调查,同时写出书面的调查材料。

4、增强干部任用工作透明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对拟提任卫生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拟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人选,在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主要采取以文件发出公示通知或张贴公告的形式。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简历和现任职务等。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署名举报的,以及虽未署名但问题线索清晰、情节严重、有据可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四)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

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单位的法人代表,对单位的业务、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行政副职是正职的助手,在正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卫生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在任期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制定相应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并量化为效率质量、事业发展、管理工作、精神文明指标等。任期目标要兼顾本单位长远的发展,并与前一任期的工作保持必要的联系。任期目标须经本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行政领导任期制以单位正职任职时间为准,每届任期为四年,工作政绩突出的可以交流任职或连任,但在一个单位同一领导岗位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行政副职的任期原则上与正职一致。行政领导任期换届要逐步与党委换届同步进行。

在实行院长负责制时,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保证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五)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

对新提拔的非选举产生的卫生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试用职务的职责,具有同级干部的权力和义务,享受同职级待遇。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正式任职;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任职务,安排到与试任前职务相应的工作岗位。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进一步完善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和办法。

积极探索制定和细化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标准、调整程序和办法,充分运用竞争上岗、实绩考核、末位淘汰等方式,加大对不胜任现职干部调整工作的力度。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干部,采取免职、降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待岗、下岗分流、离职分流等调整措施。

三、加大干部交流工作力度

实行干部交流,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要逐步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把干部交流同培养使用结合起来,采取培养锻炼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妥善解决干部交流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政机关或卫生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逐步加大东西部卫生事业单位干部交流力度,卫生部有计划地组织协调西部地区干部到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同时引导干部到艰苦地区和艰苦工作岗位交流任职。

四、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干部的德才素质,是选准用好干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建立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并围绕任期目标的要求和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评定结果、结果反馈等。考核方式,包括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的考核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对经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经组织考察确属不称职的,应免去现任职务,或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

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监督机制

建立和完善干部谈话制度、诫勉制度、回复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廉政鉴定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及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结合干部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对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积极开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活动;积极探索以人、财、物为重点的权利监督的新途径、新办法;突出抓好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重点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廉洁从政、抓班子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领导,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结合各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要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调动和发挥好上下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要加强对改革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和存在的问题,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政策。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政策。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

化工部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
1995年12月20日,化工部

1 总则
1.1 为了确保化工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是化工压力管道检验的基本要求,化工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程。
1.3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1、进口压力Pw≥0.1MPa;
2、公称直径Dg≥50mm;
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
(对于有重大危害的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或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化工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1、非金属管道;
2、仪表管道;
3、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4、衬里管道;
5、非易燃介质、无毒或毒性为轻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如:水、空气、惰性气体等。
1.4 管道的分级表示如下:(略)
1、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管道。
2、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管道。
3、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燃点的管道属B级管道。
4、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
5、输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质、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6、原设计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7、同一介质按其特性(如闪点与爆炸下限)分别不同管道级别时,应以较高级为准。
8、混合介质,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为分级依据。

2 检验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的检验分为:役前检验、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2.1 役前检验
役前检验应由用户委托专业检验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对化工管道的制造和安装质量进行全面验收检验(若已委托专业检验单位对管道安装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检,则役前检验可免。)
2.1.1 审查设计技术资料包括:设计规范、工艺参数、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规范或要求等。
2.1.2 审查管材、管件及阀门等制造合格证明书及质量检验报告书,内容包括外观检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报告及复验报告、无损探伤报告、试验报告和其他设计技术要求报告。制造质量应符合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或设计要求质量规范。对质量检验报告书中及抽检中不合格项目和缺项必须进行补充检验。
2.1.3 审查加工、安装记录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机加工检验、焊接工艺评定、安装检验、无损探伤报告、返修记录、热处理、耐压试验、安全阀调试、酸洗、吹扫、防腐、保温等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检验报告。安装质量应符合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或设计规定执行的检验及验收要求。
2.1.4 工程质量抽检: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几何尺寸检查、安装质量检查、无损探伤、防腐保温等项目质量检查。抽检比例A、B级管道不低于10%,C、D级管道抽检不低于5%。无损探伤抽检:A、B级管道不低于整条管线焊接焊缝的10%,C、D级管道不低于5%。
2.2 在线检验
2.2.1 在线检验是使用单位在运行条件下进行的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2.2 在线检验项目
a.泄漏检查
检查管道及其接口法兰、接头、焊缝、阀门填料等泄漏情况;
b.振动检查
检查管道的振动情况、活动支架位移情况和导向性能,固定支架是否牢固可靠,可调支架调整合适,管与管、管与相邻物件之间应无磨擦;
c.检查绝热层或防腐层完好情况
d.检查附件完好情况
阀门操作灵活,安全附件有效,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法兰间的接地电阻应小于0.03Ω,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
e.壁厚测定
重要的监控管道,必要时可用超声波测厚仪进行在线测定壁厚。高温管道检测必须用高温探头。
2.3 全面检验
2.3.1 化工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是在装置(系统)停车大检修时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检验周期一般是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a.新管道投用后的首次检验;
b.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A级和B级管道;
c.有可能遭受应力腐蚀、孔蚀等局部腐蚀的管道;
d.有可能产生疲劳(由于振动、脉动压力、温度循环等可能受到反复应力)的管道;
e.有可能产生材质劣化(见2.3.2.4节)的管道;
f.检验中发现焊接接头的埋藏缺陷超过施工验收规范或维护检修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管道。
管道检验后,经评定为能长期安全使用者,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年。
2.3.2 化工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以宏观检查和测厚为主,必要时进行无损探伤和理化检验。
2.3.2.1 宏观检查项目
a.在线检验的全部项目
b.管道表面裂纹、褶迭、重皮、局部腐蚀、碰伤变形、局部过热等;
c.焊接接头裂纹、凹陷、错边、咬边情况;
d.弯头及弯管的异常变形;
2.3.2.2 壁厚测定
a.管道测厚采用超声波测厚仪,执行JB4730—94标准。
b.对管道的弯头及三通部位进行测厚,各级管道的抽检比例是:A级>50%,B级>30%,C级>10%,D级>5%。
c.测厚点的位置应根据管内介质的物理状况(气相、液相,有无悬浮物等)及流向,选在易受介质冲刷的部位及可能积液的部位。一般弯头与三通的测厚点数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弯头与三通的测厚点数(略)
d.对于曲率半径较小或内表面有大量点蚀的管道,应采用小直径探头测定或用超声波探伤仪进行辅助测定。
e.测厚中如发现异常值时,则须在该点前后左右各5mm处增测四个点,如仍有异常,则须进一步扩大测厚范围,找出异常厚度的区域,同时对该管道的全部弯头、三通及直管部位均须按适当比例进行扩大测定。
2.3.2.3 无损探伤
a.对宏观检查发现裂纹(或裂纹迹象)及可疑部位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b.对保温层破损有可能渗入雨水的不锈钢管道,应在该处的管道外表面进行渗透探伤,以检查是否有应力腐蚀裂纹产生;
c.对有可能产生疲劳的管道,应在其焊缝及管端丝扣等容易造成应力集中处进行表面探伤,以检查是否有疲劳裂纹产生;
d.对A级管道焊缝进行至少10%,B级管道至少5%的射线探伤(RT)或超声波探伤(UT)抽查。其他管道由检验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RT或UT抽查及抽查比例。若管道在制造、安装中执行有在规程、标准情况较好时,则RT或UT抽查比例可减半。抽查中,若发现有超标(指本规程评定标准,下同)缺陷,应适当扩大检查比例;若继续发现有超标缺陷,则应根据缺陷状况和管道使用条件进行处理。
e.无损探伤方法执行JB4730—94标准。
2.3.2.4 理化检验
下列管道,在全面检验时进行理化检验:
a .工作壁温大于370℃的碳钢和铁素体不锈钢管道;
b.工作壁温大于430℃的低合金钢和奥氏体不锈钢管道;
c.工作壁温大于220℃的临氢介质碳钢和低合金钢管道;
d.工作壁温大于320℃的钛及钛合金管道;
e.工作介质含湿H2S的碳钢和低合金钢管道。
检验内容包括内表面表层及不同深度层的化学成份分析、硬度测定和金相组织检查,机械性能(抗拉、抗弯及冲击韧性)试验。对于上述类型管道,为便于取样,最好在投用前在管道中设置可拆卸的监测管道,以便定期查明材质劣化程度。
对于在应力腐蚀敏感介质中使用的管道,应进行焊接接头的硬度测定,以查明焊缝热处理(消除焊接残余应力)效果,从而判定管道的应力腐蚀破裂倾向的大小,硬度测定点的部位如图1所示。
图1 焊接接头硬度测定点(略)
2.3.3 用法兰连接的高压管道,进行全面检验;
a.去除绝热层、防腐层及表面锈垢,对外表面进行全面的宏观检查;
b.逐段测定壁厚,每段管道的测厚点不少于3点;
c.对管端丝扣及不少于20%的表面进行表面探伤抽检,如发现裂纹等危害性缺陷,则须扩大比例,直至100%检查。必须将裂纹等缺陷消除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2.3.4 管道的耐压试验与严密性试验,一般随装置贯通试压一并进行,参照HG25002—91《管道阀门维护检修规程》的有关规定。

3 评定
3.1 管道表面不允许存在裂纹、重皮、褶迭及严重变形,焊缝表面不允许存在裂纹。对此类危害较大的缺陷,必须进行消除、补焊或更换处理。
3.2 对于因泄漏而采用的临时性管道堵漏措施(为维持连续生产),在停车检修时必须予以拆除,同时对该管道进行全面仔细检测,然后彻底修复。
3.3 A、B级管道中,凡承受交变应力的管道及振动较严重的管道,其对接焊缝的咬边及表面凹陷允许存在的限度为:深度≤0.5mm,长度≤焊缝全长的10%,且小于100mm。若超过此限度时,则应修复。
3.4 A、B级管道对接焊缝的错边量应小于壁厚的20%且不大于3mm,否则亦应修复。
3.5 管件、阀门等附件存在危害安全使用缺陷时,均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3.6 无损探伤缺陷评定
3.6.1 表面探伤缺陷评定
表面探伤(磁粉探伤和渗透探伤)检出的所有裂纹均不允许存在。
3.6.2 射线探伤缺陷评定
Ⅳ级片中的裂纹缺陷不允许存在;Ⅳ级片中的未熔合、未焊透、条状夹渣等是否允许存在,应视被检管道的工况、应力复杂程度,应力水平高低,缺陷的自身高度等诸多因素,因检验人员确定。
3.6.3 超声波探伤缺陷评定
a.不允许存在检测人员判定为裂纹等危害性的缺陷。
b.A级管道不允许存在,反射波幅位于Ⅲ区的缺陷。
3.7 理化检验的评定
3.7.1 破坏性检验凡发现较明确的材质劣化现象,如化学成份改变(脱碳、增碳等),强度降低(氢腐蚀等),塑性及韧性降低(湿H2S介质中的氢脆等),金相组织改变(珠光体严重球化或石墨化,晶间腐蚀等),则该管道必须判废。
3.7.2 焊缝的硬度值对碳钢管不应超过母材最高硬度的120%;对合金钢管不应超过母材最高硬度的125%。在含湿H2S介质中,要求HRc<22。
3.8 强度核算当检验发现管道有全面腐蚀减薄或大面积损伤(腐蚀、磨蚀、冲刷等)减薄,其减薄量超过名义壁厚的10%时,则应进行强度核算。
3.8.1 中低压管道(最大工作压力P<10MPa)
中低压管道的强度核算公式(略)
金属管材在各种温度下的许用应力值见GB150—89《钢制压力容器》。如果材质不明,则用同类材料中最低级材料的许用应力值。
3.8.2 高压管道(最大工作压力P≥10MPa)
高压管道的强度核算公式(略)
3.9 遭受局部腐蚀的管道最大容许纵向腐蚀长度的确定连成一片的腐蚀区域,其最大深度大于管子壁厚的10%,但小于80%者,在管子纵轴向的延伸距离不宜超过下式计算结果:(略)
本方法适用于评定外形平滑、低应力集中的管道本体上的局部腐蚀缺陷。不宜用于评定被腐蚀的焊缝(环向或纵向)及其热影响区、机械损害引起的缺陷(如凹陷和沟槽)以及在管子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缺陷(如裂纹、褶皱、疤痕、夹层等)。当管道承受第二有效应力(如弯曲应力),尤其是腐蚀有较大的横向成分时,本方法不宜作为唯一准则。另外,本方法也不能预测泄漏和破裂事故。图—2 用于分析的腐蚀参数(略)图—3 确定B值的曲线(略)

4 其他
4.1 化工压力管道经检验确定必须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应参照HG25002—91《管道阀门维护检修规程》及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的要求执行。
4.2 化工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的检验,参照《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附录: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报告书格式
相关标准与规程
1 GB150—89《钢制压力容器》
2 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3 《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4 HG25002—91《管道阀门维护检修规程》
5 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
6 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穆树人、董建岳、高文、黄兰芳、杨钢、戈耀滇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报告书
检验项目
1企业压力管道检验结论报告(略)
2管道检验明细表(略)
3管道宏观检查报告(略)
4管道空视图(焊缝编号图)(略)
5管道测厚报告(略)
6管道磁粉探伤报告(略)
7管道渗透探伤报告(略)
8管道射线探伤报告(略)
9管道超声波探伤报告(略)
10管道理化检验报告(略)
11管道检验报告(略)
注:对已检项目打圈,未检项目空缺

编制说明
1 总则部分
在用化工压力管道的检验管理是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有相当多的化工企业对管道未能做到有成效的检验。甚至只用不管,致使化工压力管道存在问题较多,时有爆炸事故发生,对化工生产的发展、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巨大影响。为改变现状,强化压力管道的管理,特制定《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
本规程编制的基点主要是考虑管道内大多是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工介质,一旦泄漏,往往造成火灾、二次爆炸及人员中毒,后果极为严重。一些危害不大的介质(如惰性气体等)泄漏造成的危害不大,故此类管道未列入本规程的管理范围。如果某些企业的此类管道的安全对生产影响大,万一失效,会造成装置停车,经济损失巨大,企业也可将其纳入本规程管理范围。
化工压力管道的分级,不是以压力等级为唯一原则,而是综合考虑压力、温度、介质的危害程度。危害愈大,管理愈严。
介质毒性程度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Ⅰ(极度危害)<0.1mg/m3
Ⅱ(高度危害)0.1~<1.0mg/m3
Ⅲ(中度危害)1.0~<10mg/m3
Ⅳ(轻度危害)≥10mg/m3
举例:
Ⅰ、Ⅱ级——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酰氟、氯等。
Ⅲ级——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Ⅳ级——氢氧化钠、四氟乙烯、丙酮等。
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系一级易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10%,如氢、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烷、硫化氢等,占多数。
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系二级易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如氨、一氧化碳、溴甲烷等,占少数。
可燃液体的闪点是指引起闪燃时的温度。当可燃液体温度高于其闪点时则随时都有被火点燃的危险。可见闪点低,火险大。通常,闪点小于28℃者称为一级易燃液体,如汽油、酒精、丙酮、苯等。
为便于管道分级,将一些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列于附表1,将一些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闪点列于附表2,一些气体和液体的自燃点列于附表3。
2 检验部分
目前在用化工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差别很大。大型的现代化企业状况较好,但为数甚少,多数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老企业,管道的安全状况较差。危及安全的主要问题,一是制造、安装质量差,遗留下许多缺陷,如材质本身缺陷,焊接缺陷等所谓“先天缺陷”;二是随着运行时间的推移,也产生了损伤(如腐蚀冲刷减薄)和材质老化等所谓“后天缺陷”。
役前检验是很重要的一环,企业把住了这一关,则化工压力管道因先天缺陷,如材料用错,(本来是不锈钢或低合金钢的材质,错用了碳素钢等)或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管子(成份、机械性能、表面质量或内部质量等不合格)而引发的事故,就可基本避免。役前检验也是对安装质量的一次检查,安装中的严重质量问题,(如焊接接头存在严重超标缺陷)无疑成了事故的隐患,在开车前查出并消除是十分必要的。
企业应认真执行役前检验,役前检验应委托专业检验单位进行。如发现管道在制造和安装中存在漏检项目或数据不可信时,应及时进行补充检验。另外,应按适当比例进行抽检。
在线检验是要求管道的管理或操作人员对管道在运行中进行的安全检查,应列入企业设备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检验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检验报告,如发现危及安全的重大问题(泄漏、振动等)必须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建议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全面检验的目的除检查制造、安装时遗留下的缺陷外,更主要的是检查管道在运行中产生的缺陷。以宏观检查和测厚为主的检验方法是根据管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实际上,凡是表面上存在明显的宏观缺陷,或者是管道壁厚已腐蚀很薄,只要经过认真负责的宏观检查和有效的测厚,大多数的事故是可以预防,避免发生的(提前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
测厚虽然是一种简单的常规检验手段,但只要运用得当,还是很有效的。本规程规定的测厚部位在弯头,是因为这里腐蚀冲刷较重,同时拆除及恢复绝热层的工作量也最小。弯头上的测厚点位置的选定原则是物料冲刷较重处及易积存凝液而造成的腐蚀处。这些地方如发现有减薄现象,再将测厚扩大到整根管线。
对于奥氏体不锈钢管道,在保温层破损处进行渗透探伤,是因为该处由于雨水渗入,溶解了保温层中的可溶性Cl-,Cl-的不断积累有可能造成不锈钢管道的应力腐蚀裂纹。
管道的疲劳裂纹,是管道在循环工作条件下产生的。循环条件应包括压力变化、热变化及位移应力。其中热疲劳不容忽视,如果温度变化在50℃以上,管子材质就会遭受周期地疲劳作用,经受106个周期以后,将出现疲劳裂破。
材质劣化大多发生在高温管道。碳钢在370℃以上长期工作将会产生蠕变,珠光体球化及石墨化。铁素体不锈钢在370℃以上长期工作可能会产生脆化,低合金钢在430℃以上长时间工作时,其碳化物有可能转化为石墨。温度在220℃以上临氢介质中工作的碳钢和低合金钢可能会产生氢腐蚀等氢损伤。奥氏体不锈钢在430℃以上长期工作会产生敏化作用,即对晶间腐蚀具有敏感性,在有机酸等酸性介质中产生晶间腐蚀(强度丧失)。在低温下也能使材质劣化的典型事例是钢管在湿H2S介质中的氢脆。
对于有可能产生材质劣化的情况,破坏性检验是必要的。
对于应力腐蚀敏感体系测硬度是有用的,一般来说,硬度愈高,愈易发生应力腐蚀破裂。应力腐蚀敏感体系详见《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附录A。
对于钢质管道产生脱碳变化的情况,则硬度测定值将会降低。
对于制造、安装质量不明的情况,特别是压力较高的管道,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是必要的。如果不能进行射线探伤,也应进行表面探伤。
3 评定部分
在宏观缺陷中,对危害程度较大的缺陷,如表面裂纹、重皮、错边等,要求严格,不允许存在。但对危害程度一般的缺陷,如焊缝咬边、错边等,则有所放宽。
磁粉探伤检查和渗透探伤检查仅用于检测表面裂纹,检出的所有裂纹都是不允许存在的,这与ASME/ANSIB31.3规定是一致的。
射线探伤的评定与GBJ236—82标准相比,有较大的幅度放宽。
对于有些制造缺陷在评定时有所放宽,是根据在用管道的实际情况,体现最低安全使用的原则。显然,这种放宽对于制造和安装是不适用的,后者应执行施工验收规范。
对检验结果的评定,必须重视运行中产生的缺陷,如腐蚀、疲劳、蠕变和材质劣化,因为它们往往导致突发事故。
碳钢、低合金钢在湿H2S介质中使用要求HRc<22,是美国NACE(腐蚀工程师协会)标准规定的。
强度核算公式是参照HGJ8—87《化工管道设计规范》和《化工管路手册》(85)中的设计公式,结合在用管道检验的特点提出的。
如果按照ASMEB31.11990《化工厂和炼油厂管道》,当t<D<6时,强度计算公式(略)
对于高压管道,强度计算公式(略)
相应於在用管道的强度核算公式(略)
由于应用起来较为麻烦而未被本规程采用,仅在此列出,以供参考。
遭受局部腐蚀的管道最大允许纵向腐蚀长度的确定方法是引自《ASMEB31G—1991》即《ASME压力管道规范B31的补充》。该方法的研究是由美国天然气协分(AGA)管线研究委员会完成的。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确定缺陷尺寸与导致破裂的内压水平的关系,研究不同尺寸的腐蚀缺陷破裂的引发特征。他们用原型的现场样品就地或在原型试验坑内作试验,即把真实的腐蚀管子加压爆破,作为本方法的依据。针对这些广泛的试验和完善的断裂力学原理,推出计算腐蚀管材承压强度的数学关系式。
随后又用数种规格的管子作47次压力试验,来评估确定腐蚀区域强度的数学关系式的有效性。用受腐蚀的管子进行的试验表明,管材都有足够的韧性;钝形腐蚀缺陷的破裂受其尺寸和材料的屈服应力的控制;凡能承受屈服应力的腐蚀缺陷均可被接受。除数学关系式外,研究者还提出了《腐蚀限度表》及计算机程序,本规程仅引用了数学关系式。
本规程是对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提出的最基本要求。表1 一些可燃物的爆炸极限性质(略)表2 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闪点(略)表3 某些气体及液体的自燃点(略)


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

张志铭


中国自清末修律引入近现代司法制度,司法独立问题就渗透到国人的生活之中。在制度实践上,司法独立作为近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艰难而曲折地转化为各种规范设置和实际操作。在观念上,司法独立成为交谈中的优势话语,以及判断有关见解合理与否的一种准据。可以说,自清末以来,无论是在短暂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混乱的北洋政府时期,还是战争频仍的国民政府时期,各种关于合理政制的评点,对行政干预司法、尤其是基层行政司法合一的批判,以及围绕司法党化或党义化的争论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立足于司法独立的原则。因此,即使考虑到那时中国社会在整体发展上的低水平,考虑到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其他各种因素的制约,司法独立在认知和实现的程度上都非常有限,但是,作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志、以及从事制度正当性证明的一种根据,其意义不容置疑。
天翻地覆,沧海桑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对旧法统和资产阶级旧法思想的彻底否弃,国人开始了模仿前苏联法制、创建自己的新法制的进程。此时,司法被定位为国家的“刀把子”,其首要甚至惟一的使命就是在政治上实现对敌对分子的专政。司法独立被作为资产阶级的“专利”,在理论上受到批判,在制度实践上被抛弃。尽管自1978年以来,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种对于司法独立的怀疑和否定的态度,至今没有发生根本的、尤其是自觉的转变。

当然,上述判断并不意味着没有变化,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种大的转型。从计划分配到市场配置,从国家一统到国家与社会二元,从观念统制到自由开放的讨论,一切都在变。尤其是在法制方面,随着中国加入全球化进程的加速,随着建立民主和法治国家的目标的确立,以及法制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展开,司法独立的说法也逐渐地、自然而然地回到了人们的日常交谈中。许多研究表明,要解决中国司法所面临的难题、建构合理的司法制度,就必须确立并落实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应该成为描述中国司法制度特性的一个综合表述,成为塑造和规范中国今后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标准。

从中国目前在司法独立方面的认识和制度现状看,至少有以下若干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1.中国的政制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西方法治发达社会谈论司法独立,都是基于个人自由和三权分立的前提预设。在当代中国谈论司法独立,是否意味着对分权预设的肯定?

2.“独立审判”与司法独立是否能够等同。在有关中国司法改革的研讨中,许多学者往往立足于中国已有的制度实践来阐释司法独立,认为中国宪法规定了“独立审判”,就等于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引发的问题是,“独立审判”与司法独立是否含义相同?什么是界定司法独立的标准?

3.在中国司法改革的场景中,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在有关司法改革的讨论中,可以明显感到两种立场观点的分歧:一种认为,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的核心,司法改革应该以克服司法腐败低效、确立司法公正为指向;司法没有公正,缺乏社会公信,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独立。另一种认为,要克服司法腐败低效、确立司法公正,关键要在观念和制度上确立司法独立;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毫无保障。对于这种分歧,应该如何看待?

4.与上面一个问题相关,司法独立是司法者的一种特权,还是国人的一项人权?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想首先应该充分肯定司法独立原则的价值合理性。放眼当今世界,司法独立已经成为国际交流中的一种共同的话语,确立和奉行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1985年8月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准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司法独立应该由各国以宪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独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义务。”1993年6月26日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行动纲领》则将司法独立列为实现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条件。

下面,我想从立场或方法的角度针对性地谈几点看法:

1.在思维的封闭和开放上,立足于开放。如果把司法独立只是与某种法律文化传统、与某种社会和政治制度捆绑在一起,那是一种封闭性的思路,如果以此作为讨论司法独立和中国司法改革的前提预设,则是武断。司法独立与社会政制的关系是论证的结果,而非展开论证的确定前提。考虑到权威国际文件中对司法独立原则与不同宪政架构兼容的可能性的肯定,考虑到当今世界具有不同宪政架构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奉行司法独立原则的实践,我们应该认真探讨司法独立与中国司法制度建构的关系、以及与中国宪政框架如何切合的问题。

2.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对于司法独立含义的认识,要立足国际,而不能囿于国内。在一个全球化和多样性并行发展的时代,像人权、民主政治、法治等用语一样,伴随各国普遍采纳司法独立概念而来的也是对定义权的争夺,即什么是司法独立?什么是有关国际文件中所说的司法独立各项一般要求的确切含义?例如,法院和法官在什么程度上应该独立于行政、立法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什么是法官不参与政治讨论或非司法讨论的确切含义?法官不受罢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法官的职务行为不受追究是绝对的吗?法官应该获得怎样的报酬才足以免于生活之忧和腐败的诱惑?什么是司法决定的终极性?等等。但是,争论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应该清楚地看到,我们的“独立审判”与国际社会所说的“司法独立”,在形式和内容性质上还是有较大的差距。

3.在中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应该立足于动态分析,而非静态纠缠。从较为终极的意义上说,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的核心所在,司法独立则是达致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但是,从阶段性的情况看,或者说从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看,它们两者之间却有一种互为因果、互为实现条件的关系。按照系统理论,一个组织的自治以该组织的良性运转和具备自我净化的能力为前提。一个积弊丛生,缺乏社会认同的组织不可能获得独立的地位,即使获得也不能持久。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设,必须在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之间创造一种良性循环的态势。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只有有机地结合,才能在一个“司法权的巨大作用已经获得世界范围的承认”的情况下,构成“司法职能在每一个国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标志”。

4.为此,要特别强调司法独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种特权,而是国人的一项基本人权。独立的司法是实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这种独立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干涉,但并不意味着法官有权恣意妄为。司法独立更多的是正义的享受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一项特权。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