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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时间:2024-05-16 07:1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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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 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十四条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条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第四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1998年2月19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教党[200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按照“要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支持他们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教育系统离退休老同志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精神,现就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教育系统关工委建设的重要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教育系统各级党政领导要从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全局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关工委建设和发动、组织老同志参与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关工委的建设,为新时期关心下一代事业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准确把握教育系统关工委的性质、任务和工作方针

教育系统关工委是在同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有在职同志参加的工作机构。以现职党政领导为主导,提出工作任务,以老同志为工作主体,开展工作。

教育系统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合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立足基层、注重实效。

教育系统关工委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指导教育系统离退休老同志,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对高校和中小学校学生以及青年教职员工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全面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服务。

三、努力建立健全各级关工委组织和机构

1.教育部关工委在部党组领导下,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服务全国教育系统关工委的工作。关工委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关工委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挂靠在教育部相关司局,配备若干行政编制,由教育部提供必要经费支持。关工委主任、秘书长由部党组任命。

2.省、市、县三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关工委组织,由现职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关工委在同级教育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关工委工作。

3. 省、市、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关工委应设日常办事机构,可独立设置或挂靠有关部门,并配备一定的专兼职人员(现职干部或离退休人员)。

四、着力加强教育系统关工委队伍建设

1. 要高度重视关工委队伍建设。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委要宣传、动员、组织引导老同志,特别是新退休的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要尊重老同志的意愿,发挥老同志的优势和专长,逐步发展建设一支素质高、乐于奉献的老年志愿者队伍,为关心下一代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要加强各级关工委领导班子建设。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委要根据工作需要或在职领导的人事变动、老同志年龄及身体状况等,及时调整关工委领导班子;动员、选配组织能力强、理论水平高、有热情和威望、身体健康的低龄老同志充实领导班子;特别要选配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

3.要加强关工委日常办事机构建设。要选配服务意识强、热心关工委工作、有一定能力和水平的同志担任负责人。 4.要发挥、保护好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老同志的积极性。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关心老同志。对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且坚持日常工作的离退休老同志个人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工作需要并经领导批准返聘的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执行本单位返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老同志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逐步完善关工委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关工委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勇于创新。从实际出发,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会议、学习培训、信息交流、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保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六、切实加强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

1.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要有同级党政领导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要把关工委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部署,指定专人分管,定期听取汇报和研究工作,及时解决关工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大力支持关工委的工作。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要及时向关工委传达、通报;召开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和有关德育、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党建等专题性会议,要请关工委负责同志参加。

3.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为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4.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关工委和老同志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