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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6:4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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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黑环发〔2009〕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由国家或省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市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染料、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制造、生物化学制品制造、滑雪场、总吨位65吨(含65吨)以上燃煤锅炉、规模以上养殖场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规定由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除外)。
  (五)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新、扩、改建设项目。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七条 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除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0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八五”期间,我国会计工作在法制建设、核算制度模式转换以及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会计工作秩序仍存在不少问题,假造会计票据,乱摊成本,搞“两本帐”、隐瞒收入,偷逃国家税收,转移国家资金、搞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突出,严重
干扰了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助长了腐败行为,对此必须认真加以整顿。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严格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监督,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是十分重要的。要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作为整顿经济秩序和严肃财经纪律的突破口。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 虺啤痘峒品ā?,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现就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秩序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顿,并督促所属各单位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整顿工作从本文下发时开始,1996年年底前结束。所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都要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遍自查整顿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
抽调一批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在整顿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内容,是在全面检查执行国家财政、税务、财务、会计等法规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整顿以下问题:(一)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的;(二)帐外设帐,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三)违
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五)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整顿的其他问题。
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属于内部管理不严的,要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属于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其领导人的职务;属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择几个重大典型
案例公开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并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在内的会计监督体系,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一)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基层单位的会计监督。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会计报表管理,严肃查处编造、篡改会计报表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还须对其中20%以上的报表进行重点抽查,以确保? 甓然峒票ū砜凸壅媸档胤从掣鞯ノ坏牟莆褡纯龊途晒I蠹苹匾忧慷怨薪鹑诨购凸ど唐笠怠⑹乱档ノ徊莆袷罩У募喽健K拔癫棵乓忧糠⑵惫芾恚鸩绞敌蟹⑵备俪椴橹贫龋栽诜⑵绷煊谩⑻钪啤⒈ㄏ胝实然方谖シ垂夜娑ǖ牡ノ缓透鋈耍勒辗晒娑ù友洗怼9ど
绦姓芾聿棵乓岷习炖砉ど唐笠档羌呛湍昙欤忧慷怨ど唐笠档募喽剑悦挥邪垂娑ㄅ浔副匾幕峒迫嗽薄⒕普棵湃啡喜莆窕峒浦贫炔唤∪⒔ㄕ什环瞎娑ㄒ蟮钠笠担σ笃湎奁诟恼挥馄诓桓牡模挥璋炖淼羌亲⒉峄蚰昙臁? (二)加强社会会计监督,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要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要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凡是没有
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1996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凡是没有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在1997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到2000年,依法应当实行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所
有企业,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国家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审计准则、规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
至通同作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强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开展会计工作。单位领导人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督促会计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健全内部会计监督,使之成为单位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机构、会
计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严格会计监督,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政府部门的会计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一)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对全社会会计工作的管理。要把会计管理列入财政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健全机构,配备和充实必要的干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也要制定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措施,指导所属单位做好会计
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会计法制。继续加强各项会计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建立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体系,并从1997年起选择部分经营机制较好、基础健全的企
业试行。要认真做好《会计法》和其他财政、财务会计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根据加强经济管理的要求,抓好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会计人员的知识。在职会计人员培训,要在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把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同专业知识培训结合起来
,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业务学习时间。要继续坚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持证上岗制度、表彰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四)加强会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管、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统一社会审计管理。国家主管机关要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和业务质量监督制度建设,保证社会审计水平的不断提高。要建立并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和后
续教育制度,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公正客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队伍。逐步改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建立行业自律管理的运行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以上通知,并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部署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



1996年4月19日

华夏证券公司章程

中国人民银行


华夏证券公司章程
1992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华夏证券公司(简称公司,下同)英文名称:ChinaSecurities Co.Ltd。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持股为主,经营有价证券业务的全国性金融企业。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公司宗旨是:致力于开拓证券市场业务,扩展资金筹集融通渠道,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公司恪守城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各项业务。公司的正常业务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含外汇资本金)。首期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由发起单位等额投入。
第五条 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经济和证券业务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并根据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在境外开设子公司或代表处。
第七条 公司法定地址:北京市西苑饭店三号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八条 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从事以下业务:
(一)承销有价证券;
(二)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有价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过户、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
(四)发行和代理发行债券;
(五)有价证券抵押、贴现;
(六)开展基金业务。包括基金的发起、组织、保管、受托和代理支付受益凭证的收益金、偿还金及解约金;
(七)参加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经纪人业务;
(八)对有价证券发行者进行财产、信誉等级的评估;
(九)提供与证券业有关的投资咨询业务和信息服务;
(十)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
(十一)境外买卖和代理买卖外币证券;
(十二)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九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合法股东。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息、红利;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行使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三)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四)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
(五)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七)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一)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会:
1.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组织召开,并于开会日的三十日以前(但不得超过六十日)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会议事项。
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会作出第十二条中(四)、(六)、(七)项决议时,应由特别决议通过,其他决议由普通决议通过。特别决议以出席代表投票及书面投票之和达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普通决议以出席代表投票及书面投票之和过半数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作记录,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四章 董 事 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不得少于七人(含七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第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持股人民币四千万元或以上者,有当然资格。
董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四)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减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方案;
(六)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八)任免包括公司经理、会计主管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九)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十一)提出推选或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意见;
(十二)批准公司设置、调整或撤销管理机构的方案。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七)、(九)项须由三分之二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外,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事由。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字。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3人,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公司股票;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全。
监事会为公司的监察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三人以上(含三人)奇数成员组成。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一人,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长不能出席时,委托副监事长或其他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按以下要求召开:
(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监事会议程、议案,应于会前十五天以书面送达监事;
(三)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监事出席,监事可以书面授权委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二)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三)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查阅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同意。

第六章 总 经 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三)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任免和调配包括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含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人员)在内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决定对本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六)代表公司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临时处理业务经营中属董事会决定的紧急问题,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备置于公司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依法缴纳税金和分配利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向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