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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1:5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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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耕地保护观念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保证粮食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全市各级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有效跟踪监管流转的承包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不得改变流转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耕作层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不得以发展生态观光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种植非农作物,严禁以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为代价进行所谓农业招商引资和变相改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严禁在农业结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土地承包者的权益。各地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观念,切实加强对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是强化耕地保护政府行政主体责任,二是明确土地、农业、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用途

各县(市、区)要统筹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下达的指标,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相衔接,处理好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依法足额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全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有效跟踪流转承包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用途管制的力度。

(二)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推进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一要积极探索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涉农资金,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投入。二要大力推广运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不断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综合生产能力。三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完善基本农田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基本农田质量变化状况,由农业部门定期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定期提交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三)尽快出台办法,规范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承包土地流转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引导和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同时,要统一规划,尽快研究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稳定粮食、蔬菜和油料作物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供给。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取得实效

各地要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探索耕地质量保护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公告、听证等形式,开展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宣传教育,以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农民群众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监管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良好局面,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04-08

  为保障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开展工作的经费需要,促进环保机构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战略任务的顺利实施,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

二○○三年四月八日

 

附件:

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

  为保障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环保机构”)开展工作的经费需要,促进环保机构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战略任务的顺利实施,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安排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施经费安排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环保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根据环保机构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各级财政的财力状况安排经费。

  (二)环保机构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各项收费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环保机构应当对超编的人员逐步进行清退,对超编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严禁将环保机构年度经费预算与其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

  (三)各级财政部门、环保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环境管理和服务能力资源,避免重复投入,集中财力优先保证政府对环境状况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

  二、纳入财政预算的环保机构包括:行政、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教育、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环保机构。

  三、实施经费安排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力状况和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一)各级政府环保行政机构及监督执法机构履行环境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费按照工作需要予以重点安排。

  (二)向政府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环境技术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信息机构、放射性及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和本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统筹安排。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比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费按照专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单独予以核定。

  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监测、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有关仪器设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各种仪器设备所需的维护、维修和消耗费用予以充分保障,保证其正常运转。

  (三)环境科研机构的经费按照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经费供给制度和办法安排,并逐步实行课题制。

  (四)各级政府设置的环境宣传教育、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机构经费以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对其承担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自然保护区管理专项工作,按照具体工作内容,给予定项补助。

  四、环保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经费,逐步解决环保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简陋、设备陈旧等问题。

  五、环保机构经费安排的具体过渡措施

  (一)排污费不得用于环保机构自身建设的规定在东部地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一步到位,中西部地区可以3年到位。具体要求是:从2003年起,东部地区的环保机构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再从排污费中列支,排污费收入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中西部地区,以2000年各级环保机构在排污费收入中列支的环保机构经费为基数,2003至2005年每年用于补助环保机构的经费最多可以分别照列基数的75%、50%和25%,排污费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从2006年开始,有关环保机构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再从排污费中列支,排污费收入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二)2004年前,允许将结存在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含有偿使用基金)纳入部门预算,用于弥补环保机构行政、事业经费不足。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排污费中安排的环保机构补助经费要严格审核,从紧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四)中央财政视财力状况对中西部财政困难省份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六、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环保机构的预算管理、财务监督,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以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环保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罚没收入的上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环保机构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需要,压缩一般性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将环保机构的各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各级环保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缴国库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及时缴入国库,不得少收或不收,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各级环保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财务规定以及有关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的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七、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农业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版权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1月13日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培育产业发展新优势,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服务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是指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战略转型期。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的效能与水平,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形成结构优化、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是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抓手,是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服务业技术与知识密集,附加值高,对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对外贸易和文化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市场前景广阔,但存在政策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高端人才匮乏,综合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着力培育发展。

  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主线,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培育市场需求,拓展服务模式,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完善服务体系和配套政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知识产权服务。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针对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明确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等重点发展领域。

  夯实基础,创新发展。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基础,加强基础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支撑体系。改革管理体制机制,深化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培育新兴业态。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知识产权服务与科技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大幅提升,为科技创新水平提升和经济发展效益显著改善提供支撑;知识产权服务业成为高技术服务业中最具活力的领域之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

  主要目标: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协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多元化,形成一批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数量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人员结构优化,高端人才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和产值占现代服务业的比重明显提高。

  三、知识产权服务业重点发展的领域

  (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加速发展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注册、登记、复审、无效、异议等代理服务。引导发展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着力提升代理机构涉外代理服务能力。鼓励代理机构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壮大发展规模。

  (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发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拓展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完善中小微型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拓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熟悉和运用国际规则的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发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数据加工、文献翻译、数据库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信息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支持利用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建设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高端知识产权分析工具,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效率。

  (四)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

  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交易、转化、质押、投融资、运营、托管等商用化服务。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体系,完善以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为主、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推动金融机构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探索建立质押融资风险多方分担机制。

  (五)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政策咨询、管理咨询、实务咨询等高端服务。积极引导知识产权专业咨询机构健康发展,推动重大项目决策、行业发展规划、产业联盟构建中的咨询服务,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贸易、市场拓展、海外布局、核心技术转让、标准化等事务中的咨询服务。

  (六)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发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制定知识产权人才职业能力框架,引导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支持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分类分级实务培训,推进国际交流合作,采用引进人才、合作办学等多种方式,培育一批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培训服务品牌机构。

  四、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夯实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基础

  加强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知识产权信息。支持欠发达地区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建设全国专利技术运用转化平台。利用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推进标准化建设,促进资源共享。完善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图书情报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参与、协调联动的服务体系。

  (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政策环境

  结合科技、经济发展,及时修订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加强产业、区域、科技、贸易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配合服务业改革的总体安排和试点工作,推动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研究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并完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三)增强知识产权服务对经济的支撑作用

  面向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汽车、石油化工等重点产业,推动行业、企业建设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支持产业创新。推动知识产权服务融入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特色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专利、农产品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服务,促进现代农业和现代林业创新发展。加强版权、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服务,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引导社会服务资源广泛挖掘国内地理标志,积极拓展涉外地理标志,进一步发挥地理标志及其专门保护在对外贸易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为科技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全流程知识产权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企业产品出口、服务外包、境外设展、海外投资、品牌输出、专利纳入标准等活动中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四)增强知识产权服务对科技的支撑作用

  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促进闲置专利的筛选和实施,为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转化提供多元化、市场化的渠道。鼓励科技企业积极利用商标和商业秘密制度保护创新成果。强化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导向,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科技重大专项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大学科技园等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提升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转化应用。

  (五)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支持各地有条件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改革试点,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序开放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使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可低成本地获得基础信息资源,以多种方式参与知识产权服务,增强市场服务供给能力。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促进服务主体多元化。探索设立由国家引导、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运营资金,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培育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经营等新兴模式。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宣传和文化建设,扩大行业影响。

  (六)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试点示范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发展和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先行先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驻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台港澳与内地合作区域,支持国家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试点城市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集中、集约、集聚发展。依托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在知识产权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建设,重点培育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七)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

  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人才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加快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扩大知识产权代理人才队伍规模,提高代理人专业素质,发展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运营、评估、保险、信息分析人才队伍。支持引进懂技术、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复合型国际高端人才。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开展校企合作,联合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引进国际师资,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培养知识产权服务高端实务人才。

  五、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部门间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协调协作机制,统筹规划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各种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尽快形成总体部署、各方协作、有效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投入力度

  推动国家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高技术服务业产业化专项对知识产权服务的支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重大工程,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推进知识产权服务试点示范,建设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引导项目,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支持和引导民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综合运用基金、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引导吸引信贷资金、外资和社会资本多渠道投向知识产权服务业。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

  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盟)在行业自律、标准制定、产品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合理开放的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执业监督与管理,引导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级评价体系,完善行业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等机制。鼓励服务机构成立区域性服务联盟,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与监管。

  (四)建立统计监测体系

  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设计统计指标,规范统计内容,统一统计口径,支持完善高技术服务统计监测体系。探索研究将知识产权服务的新兴业态纳入国家统计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