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的通知
教师厅函〔2008〕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和我部2008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的部署,为提高西部体育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组织实施“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目标任务
通过组织西部地区初中专职骨干体育教师培训,帮助其学习、掌握中学体育项目基础专业技能与教学技能,提高业务素质。同时,探索开展农村体育教师培训的课程体系和培训模式,推动农村体育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促进西部地区学校体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 培训内容
针对西部地区体育教师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进行安排,围绕“学校体育形势教育”、“体育教师教学技能”、“体育教学实践运用”三个模块深入学习、交流、研讨。
三、 培训方式
委托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以“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同时采取教师面授与学员互动研讨相结合、专业技能与教学技巧实践相结合、专题讲座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开展培训。
四、 培训对象及条件
遴选西部12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00名初中专职骨干体育教师参加培训(名额分配见附件1)。
参训学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初中专职体育教师工作三年以上,年龄30-45周岁;
2.近两年未参加过省级以上培训。
五、培训时间、地点
1.2008年7月11日-22日,北京教育学院。
2.2008年7月15日-26日,西北师范大学。
六、培训组织与管理
由我部师范教育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统筹规划实施。相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培训学员的选拔和组织工作。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负责培训具体实施工作。
七、培训经费
我部设专项经费,用于本次培训的课程资源开发,培训专家的讲课费、差旅费、食宿费,参训学员的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及培训办班组织管理费和场租费等。学员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工作单位支付。
八、有关要求
1.请认真填写《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学员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于6月25日前将电子版按要求报送承担本省(区、市)培训任务的院校(见附件1),确保参训学员按时参加培训。
2.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组织培训专家进行前期调研,研究制订培训方案,开发培训课程,精心组织实施,下发培训调查问卷表,组织学员认真填写,保证培训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在培训结束后15天内将培训工作总结(文本及电子版)分别报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九、其他事宜
具体培训通知由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另行下发。
北京教育学院联系人:袁立新。电话:010-64032343。手机:13910287158。E-mail:sportchenyanfei@126.com。
西北师范大学联系人:陈仁伟。电话:0931-7970412。手机:13919005918。E-mail:crw163.com@163.com。
师范教育司联系人:唐京伟 、陈岚。电话:010-66096310。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E-mail:chenlan@moe.edu.cn。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刘海元。电话/传真:010-66096863。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E-mail:liuhaiyuan@moe.edu.cn。
附件:1.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名额分配表
2.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学员信息统计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四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 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 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 第六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可以设定违约金。
“计划生育合同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六、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为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遵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
八、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并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 ,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 养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未取得合法夫妻关系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 定的再生育条件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终止妊娠。逾期 拒不终止妊娠的,预征社会抚养费;预征后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个工作 日内全部退还。预征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