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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1:2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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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2008年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

交搜救发[2008]55号   2008年05月04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各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各直属海事局,各救助局、打捞局、救助飞行队,各地方海事局:


  根据中国气象局预测,2008年在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将有27-29个热带气旋生成,其中有7-9个在我国沿海登陆,生成个数和登陆个数均比2007年偏多,并可能有1-2个台风北上影响我国北部海域。为做好今年防抗台风工作,保障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做好在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防抗台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防抗台风工作的领导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第一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新一届政府开局之年,也是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举办之年,今年我国大事多、要事多且政治敏感性高。特别是8月份,各国政府要员和运动员、记者会聚北京,人数多达2.5万人,且正处于防汛抗旱“七下八上”的关键时期。做好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对于保护改革开放的成果,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交通运输、海上通航环境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交通运输系统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清做好今年防抗台风任务的艰巨性和面临形势的严峻性,要深入贯彻交通运输部第一次部务会议精神,加强对防抗台风的组织领导,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防抗台风的应急领导体系和组织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重点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二、因地制宜,完善和落实防抗台风预案
  要在认真总结历年防抗台风和今年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自职责和行业管理特点,研究本地区台风的特点,完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各项防抗台风工作制度,完善本单位、本地区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做到应急指挥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应急处置规范、应急保障到位,并适时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抗台风的应急训练与演练,使预案执行单位、部门、人员熟知职责和工作程序,为处置受台风影响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赢得时间,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三、提前部署,做好台风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要树立交通运输系统防灾抗灾一盘棋的思想,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从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方面认真部署,将防抗台风的各项措施做实、做细。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海洋和地质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密切跟踪台风等极端天气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布极端天气的预防、预警信息,提醒各相关单位做好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台风所带来的强降雨和大风,做好公路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抢通保畅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交通干道受阻的绕行方案,防止出现公路交通大面积瘫痪,确保救灾物资和旅客疏散的运输畅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台风期间船舶动态监控,提醒船舶进入安全水域避风,遇有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遇险人员组织快速有效的救助。专业救助船舶要按照关口前移的值班待命原则,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和强度适时调整值班力量,确保专业救助力量部署最优化,救助效果最佳化。港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港口企业做好港口大型机械设备的防风加固工作,根据台风动态,合理调整船舶运力,保障台风影响期间水路电煤和成品油的供应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应建立应急值守制度,保障应急信息畅通,根据部网站“防台防汛”专栏发布的应急信息,及时部署防抗台风工作,加强对工程项目防抗台风措施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台风来袭之际,施工人员能够妥善安置,大型施工机具和大型临时设施防风措施到位。


  四、落实“三个服务”,全力做好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按照交通“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总体工作思路,灾情过后要配合地方政府迅速组织、指导相关单位恢复生产,全力支持灾区灾后重建工作,有效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公路部门要克服困难,千方百计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抢通公路,保障畅通。对一时难以抢通的路段,要及时制定绕行方案,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安排专人值守,并在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海事、港航和救捞部门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航道清障及助航和作业设施、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并组织船舶迅速恢复运输生产。


  五、总结分析,做好防抗台风信息的上报工作
  受台风影响的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在每次台风影响辖区期间,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本单位防抗台风情况。受台风影响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水)上搜救中心要将每次防抗台风工作情况,于该次防抗台风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抄部内相关业务部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防抗台风工作情况包括:辖区发生的险情和事故情况;出动人员、车辆、船艇的情况;值得推广的防抗台风经验或对防抗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水)上搜救中心应于今年11月10日前将年度的防抗台风工作总结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抄部内相关业务部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六部、委、局印发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六部、委、局印发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税务分局、中央在京单位: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节(1994)14号文,关于印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贯彻落实《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保证电厂安全稳定运行、化害为利、减少环境污染为首都城市建设和建筑节能提供重要建筑原料,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单位领导予以重视,并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实施细
则问题,待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以后,另行发布。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工业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节〔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4年1月11日

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保证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治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排放粉煤灰的燃煤电厂(包括公用电厂和自备电厂),储运和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包括科研、设计、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包括炉底渣)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工程(包括筑坝、筑港、桥梁、地下工程和水下工程等)、筑路、肥料生产、改良土壤、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煤矿塌陷区、海涂等)和其它产品制作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
物质。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由人民政府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和统一协调工作。
第五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实行“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各方协作,鼓励用灰”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不断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要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和企业界限,发展横向联合。积极推行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经营形式。排灰、用灰和运灰单位,应按照公平、合理、互利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依法签订供用灰合同。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电厂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新建、扩建和改建电厂工程,对于有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则,配齐粉煤灰的输送贮运系统、挖灰和装灰机具以及运灰车辆,灰场周围要有外运灰道路,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投资纳入工程总概算。凡不执
行同时施工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凡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的,有关部门不得对主体工程组织验收。
第八条 已投入运行的电厂,要改造完善除灰系统或增设灰渣贮运、利用系统,包括干湿分排、灰渣分排、粗细分排、装运车辆设备、灰渣加工处理和灰场治理等设施。
第九条 排灰单位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取灰点自行装运粉煤灰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关为取灰提供方便。排灰单位经过加工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炉底渣,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以及用灰者利益大于排灰者利益的原则,由供用灰双方商定。


第十条 排灰单位的灰渣处置(包括运输、装卸和利用等)可实行内部承包或向外委托承包。对在核定合理运距范围内的筑路、筑坝、筑港和回填等大用量直接利用粉煤灰的运输费用应视同灰渣处置,根据自身承受能力给予用灰单位适当的装运补助费。
第十一条 在核定距离取灰点合理运距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厂;已建的实心粘土砖瓦厂等建材生产企业,以及筑路(路堤)、筑坝、筑港、回填等工程凡有条件利用的,必须掺用粉煤灰。
第十二条 凡具备粉煤灰(包括制品)综合利用条件的建筑和道路工程,其设计部门必须将充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纳入设计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应确保使用。
第十三条 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对质量、技术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排灰、用灰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排灰、用灰、存灰情况和综合利用实施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优 惠 政 策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从投资政策、建设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减免税优惠,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决定税收减免。
第十七条 各地对已有的优惠政策要进行清理,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各项资金要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各地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直接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做出突出贡献的排灰、用灰、运灰、设计和科研单位与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对排灰单位或有关单位向用灰单位从指定取灰点自行装运粉煤灰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没收其收费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5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一的,各地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核定距离取灰点合理运距内,根据用灰能力确定的用灰量,排灰和用灰单位必须完成;对未完成用灰量的责任单位,处以每吨4-6元的罚款(按未完成部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各地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有关单位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和没收的财物变价款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来函,称由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主办、中国科协承办“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奖励全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初中、高中、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近年来完成的,并申报参加全国评选和展示的获奖优秀科技创新和科学研
究项目。每次活动评出一等奖1名,奖金为2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5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2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25名,奖金为6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1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5万元人民币);三等奖50名,奖金为3.5万元人民币(其
中奖励学生个人5千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3万元人民币);提名奖100名,奖金为9千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1500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7500元人民币)。教育部为此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