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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4:21: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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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条发[2003]5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我委与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一同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技术交易,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每年根据财政预算来源和技术市场任务需求酌情予以安排。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组织技术交流和交易活动;
  (二)技术市场宣传、培训、理论研究及法制建设;
  (三)技术市场管理、技术中介及基础性建设;
  (四)技术市场统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五)技术市场奖励。


  第五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科委经费预决算管理系统,每年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按市科委要求编制预算并上报市科委,经批准后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必须符合技术市场事业发展需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预支持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编制预算。


  第七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须报市科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为无偿资助。


  第九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卫生部关于对药品检验收费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文有关规定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药品检验收费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文有关规定的复函
卫生部


(1993年5月27日)


四川省卫生厅:
近接你厅来电,反映原商业部以厅发(93)科质字第28号“关于药品检验是否执行(91)价费字216号文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重庆市供销社有关药品检验收费问题的意见,给地方药检工作及收费带来严重影响。就此,我部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原物价局)分别进行了磋商
,现就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物价管理权限,原商业部无权决定药品检验收费有关问题,且其复函有关意见亦不符合国家现行收费有关规定。
二、药品检验收费,应以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为准。该通知明确规定:“法定药品检验实行抽验制度,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
的抽验。药品的抽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抽验无论合格与否,均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同时,正式发布了《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我部计财司1992年8月6日已以卫计司发(1992)第182号文将〔1992〕价费字314号文转发各地。
1992年9月29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1992〕价费字496号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又明确规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其它有关法规规定的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两个文件,从时间顺序上,均在〔1991〕价费字216号文之后,应遵照执行。
三、我国各级药品检验机构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收支均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长期以来,依法承担的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一贯实行无偿取样,国家也未安排过取样的专项经费。因此,在国家没有制定新的办法之前,应继续维持无偿取样办法,以保证药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等依照法规规定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收费,亦应按照上述精神办理。
五、鉴于原商业部厅发(93)科质字第28号函抄发了各地,望各地接本函后,会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物价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妥善解决和处理。



1993年5月27日

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近期少数地方不顾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有关部门正在进行查处。为保证国民经济大局和社会的稳定,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
一、199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和199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发行彩票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地方或部门均无权批准发行彩票;已批准发行的彩票必须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超规模或改变发行办法。由认
购人自主选择号码的主动型彩票(包括“六合彩”、“四合彩”和万字彩票等),一律不得发行。自行与外商或中外合资企业合资或变相合资在境内发行的彩票,一律停止发行,对外签定的有关协议一律无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重申:上述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
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
二、各地区要对当地彩票市场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凡由地方或部门自行搞的彩票,包括各种名目的“自选数”形式的主动型彩票、自行与外商或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作)或变相合资(合作)在境内发行的彩票,一律限期纠正,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
反规定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和有意拖延自查、清理工作进度的地方及单位,一经查出,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三、未经批准印制彩票的企业不准印制彩票;经指定承印彩票的企业,不得印制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彩票。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印制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管理。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彩票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主管彩票的机关,要会同民政部、国家体委和国家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认真把彩票市场的管理工作做好。



199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