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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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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焦政〔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是指以市政府名义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执法依据和责任分解的通知》(焦政文〔2007〕19号)的规定,具体承办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拟定处理意见、报批、备案、送达、执行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审核机构,对有关责任单位拟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处理意见依法进行审核。
第六条 凡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将拟定的处理意见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后,呈市政府有关责任领导批准。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报送的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拟定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行政执法事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签署法律审核意见;
(二)对于行政执法事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程序不完备、适用法律错误的,提出书面建议,退回责任单位重新处理。
第八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进行听证的,责任单位应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听证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派员参加。必要时,市政府可指定有关领导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听证。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责任领导,对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执法事项,拒绝审批;对经过审核发现有瑕疵的处理意见,责成责任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 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单位应当自市政府有关责任领导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文书一式五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送达、执行工作由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结后,责任单位应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错案,或者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府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印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申请免征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所得税的函》(工函字〔2004〕284号)。函中称: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学习和创新技术的积极性,该会与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在全国职工中开展评选优秀技术创新成果活动。目前评选表彰活动已经结束,共有1项成果获得一等奖,奖金20万元;5项成果获得二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28项成果获得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为此,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名单

一等奖(1项)
成果名称:集装箱智能管理技术
完成人:包起帆 黄有方 施思明 缪强 李冠声 沈联红 史建民 赖颖彦 王玲 葛中雄 王伟 王超 丁以中 卢益俊 陈浩 刘海威 谭曦 黄嵘 董庭龙 迟莲芬
所在单位:上海国际港务集团
 
二等奖(5项)
成果名称:重症SARS呼气消毒装置
完成人:王金静 刘子军 张元翠 赵佳平 吴宪宏 王家和
所在单位:北京地坛医院
 
成果名称:NR6型高功率镍干电池
完成人:常海涛 薛祥峰 陈美娟 陈理玲 余佑峰 黄益福
所在单位: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成果名称:水压支柱系统
完成人:萧作芬 黄启富 李雨林 周春和 向新安 戴泽奇 周国文 戴兴国
所在单位: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厂
 
成果名称:超级寻呼系统
完成人:全观友 邱浩然 马玉林
所在单位: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公司
 
成果名称:欠平衡钻井技术
完成人:马宗金 杨令瑞 肖新宇 肖润德 李艳丰 刘斌 杨玻 潘登 田强 王和富 王树毅 曾琦军 李照 刘庆
所在单位: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技术研究院
 
三等奖(28项)
成果名称:气压机优化运行操作法
完成人:许淑云
所在单位:北京燕山分公司炼油厂
 
成果名称:地铁机电设备节能监测
完成人:王正宗
所在单位: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机电公司
 
成果名称:焦炭专业化设备防磨损技术
完成人:刘军民 袁宝童 皮云生 刘东 孙爱军 王茂青 张焕田 苏玉江 石万祥 佟继东 陈树高
所在单位:天津港焦炭码头公司
 
成果名称:井下风机自动切换供电装置
完成人:伏军
所在单位:西山煤矿总公司杜儿坪矿一采区机运一队
 
成果名称:铝电解废弃物回收利用技术
完成人:衣庆波 曲爱民 张并立 姜宝伟 姜杰 张颖
所在单位:抚顺铝厂科学研究所
 
成果名称:SSWZ(Q)型滚动止推轴承式万向联轴器
完成人:苏绍禹 李军先
所在单位:长春轿车消声器厂
 
成果名称:电子漏焊监控器
完成人:马凌学 齐嵩宇 唐文志 于斌 姜振东
所在单位: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成果名称:原条量材法
完成人:凌再军 柏广新 孙剑英 黄春辉 樊泽起 张国彦 江礼家 杜文国
所在单位: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
 
成果名称:三十万机组高压动叶片NX-154(254)机床汽道加工技术
完成人:李彩霞
所在单位: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成果名称:数控机床系统优化技术
完成人:李斌
所在单位:上海电气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液压泵厂
 
成果名称:热真空试验设备
完成人:周杭生 许安帮 徒诚雄 应钦兰
所在单位: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成果名称:集装箱快速装卸法
完成人:许振超
所在单位: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前湾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技术部
 
成果名称:浮头式换热器管程无胎具带压堵漏技术
完成人:贺建华 张涛 宋新 李明光 贺安灿
所在单位: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烯烃厂
 
成果名称:游梁式抽油机平衡调节工具
完成人:张学木 张洪山 秦延才 刘向军 张成培 田承村
所在单位: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河口采油厂
 
成果名称:斜契式侧架立柱磨耗板铆钉机
完成人:张光明 刘海新 薛军 吕书家 刘恭 杨存法 李建华 刘晓栋 朱承刚 马景尧
所在单位:郑州铁路分局新乡车辆段
 
成果名称:优化环已酮进料控制技术
完成人:徐先荣 毛长青 杨湘 黄江华 袁年武
所在单位: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成果名称:环境气象特种预报技术
完成人:吴兑 梁建茵 游积平 林爱兰 邓雪娇 谷德军 万齐林 黄浩辉
所在单位: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
 
成果名称:再生砂强化冷却处理技术
完成人:赵仕忠
所在单位: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成果名称:过氧化氢补充漂白生产ECF漂白木浆技术
完成人:梁德
所在单位:广西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
 
成果名称:通用机械铆合油箱集成模具
完成人:李小平 陶雪峰 邱孝祥 何中英 段黎霞
所在单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工程装备部
 
成果名称:铝锂合金特深模锻件工艺
完成人:方清万 杨文敏 阙基容 王明才 朱宏 王献文 黄绍友 邓朝万 郑延顺 李勇
所在单位: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锻造厂
 
成果名称:电除尘高效运行优化技术
完成人:苏长华 张永领 熊仁森 王方强 周易谦 兰新生 卢大兴
所在单位:四川电力试验研究院
 
成果名称:GXH2001型废旧沥青改性剂
完成人:桂希衡
所在单位:贵州省兴义公路管理局
 
成果名称:三工位液压母线折弯机
完成人:郑淮和 孙宏德 唐军
所在单位:昆明开关厂职工技协服务部
 
成果名称:改性硝铵炸药连续生产工艺
完成人:杨涛 柳平 李惠
所在单位:国营安宁化工厂玉溪分厂
 
成果名称:煤巷支护技术
完成人:缪寅生 谢俊文 李虎林 刘士琦 杨富 杨发文
所在单位:甘肃省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果名称:电渣重熔冶炼工艺
完成人:顾锡双 苗红生 屈凯
所在单位:西宁特钢股份公司炼钢分厂
 
成果名称:东风4B柴油机喷油器回油管改造
完成人:关玉民 常江东 刘继中 马文林 张兴儒
所在单位: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机务段

济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


2009年4月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济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已于2009年4月8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4月8日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的委任性规定对某一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以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四)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制定说明等有关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各报送单位还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报送。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乡、镇有关工作机构报送。
  本规则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文件的部门报送。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
  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接收、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转送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分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九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提出审查要求的,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提出审查要求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向备案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事项和理由。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并及时转送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提出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办理建议,报经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进行审查的办理意见。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查的,报经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审查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依照本规则第十四条至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沟通情况,征询意见;必要时,制定机关应当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
  审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经过审查,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起草,以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的文件通知制定机关。主任会议认为不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应当及时转送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制定机关的处理意见向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书面告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之日起一个月内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重新报送备案;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告知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及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书面审查结果的信函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起草,以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的名义发出。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或者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接收、登记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交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接收、登记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书面通知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他监督方式责令其纠正,或者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规章备案审查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