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5:5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教财〔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规定》
  《规定》是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的专门规定,是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要深入学习,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要充分认识到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教育系统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根据《规定》精神,完善和修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明确经济责任,加大审计力度
  《规定》明确了经济责任的内涵,界定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了解和掌握经济责任内涵,明确应当履行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责任意识。
  各地、各高校(单位)要根据《规定》将应审计对象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同时,可以在其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审计监督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三、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根据《规定》,各地、各高校(单位)要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同时要在审计内容基础上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四、公布审计结果,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等。
  从2011年开始,对所属高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结果,视不同情况采取通报、公告和重大问题向党组织汇报等形式,提高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要专门研究处理。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健全教育审计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审计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特别是规模较大、资金量较多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基本保证。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养,努力提高审计人员思想素质和专业能力。要建立教育内部审计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认真执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教育内部审计规范,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重大审计情况及时报送我部财务司;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要将半年期的审计情况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送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和鄞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第77号令的规定,现将《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甬政办〔1996〕3号)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须向市投资项目办理中心“建委窗口”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初步设计批复、规划红线图、施工图等有关资料。
二、由“建委窗口”出具交款通知单,开发(建设)单位向设在市投资项目办理中心的指定银行交纳配套费。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如开发(建设)单位确有困难,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分期交纳配套费,但首次交纳不得少于60%,余款最迟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
前交清。
三、减免项目的配套费实行先交纳后返还的方式,返还手续在“建委窗口”办理。项目配套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城乡建委提出初步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市城乡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等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议,报经分管城建副
市长批准。



2000年5月19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教高函〔2004〕3号


  你们申请2003年度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第三次评议会议的评议意见,并在征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医学类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

  本次公布的高校2521个本科专业和14个医学类专科专业,可自2004年开始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不同意设置的326个本科专业和14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三、四),不得安排招生。7个需评估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五),待评估合格后方可招生。

  望你们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加强新增专业的建设,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