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3:31: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工作的通知

厅水字[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已正式发布,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统一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填写,根据《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8]66号)要求,我部统一印制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现就《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到部水运司内河建设处申请领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由水运司内河建设处邮寄。

  二、建设规模及标准填写要求

  (一)航道工程。

  治理航道长度、航道等级、航道尺度(航深、航宽、曲率半径)等。

  (二)航运枢纽。

  电站装机容量、船闸级别、每座船闸有效尺度(长×宽×门槛水深)、泄洪闸孔等。

  (三)船闸。

  船闸级别、船闸有效尺度(长×宽×门槛水深)等。

  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航道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做到标准统一,格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处财产刑及被告人赔偿损失执行情况应加强监督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胡春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其监督权范围有刑事法律监督、民事法律监督、行政法律监督,按照不同的对象、范围,又可分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监管监督和法纪监督。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对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为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这一主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拓宽监督途径,增强监督实效。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法院判处财产刑及被告人赔偿损失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监督进行如下论述。
一、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执行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它所确定的刑罚和其他处理得到正确的执行,刑事诉讼的任务才能得到实现。如果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不能正确执行或不加执行,或者在执行中发生违法情况,就会破坏刑事诉讼的结果和影响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督,就是运用法律监督这一特殊的国家强制手段,检查和纠正各种影响和破坏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违法情况,监督负责实际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认真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继续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也是同社会上不正之风,漠视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忽视和破坏法制的各种错误作斗争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的监督,是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目前,公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习惯作法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能较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案件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能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但问题在于法院宣判后,公诉机关就完成了自己的使命,案件该装卷装卷,至于对法院判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及被告人退赔损失的执行情况一概不理不问,那么法院是否将所收的罚金及所没收的财产已上缴国库、被告人赔偿的损失是否返还被害人,检察机关就无从知晓,也更谈不上有效的监督了,使该部分的执行监督成为空白。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法院判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及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案件执行,往往是刑事审判庭审判,再由刑事审判庭执行,而法院专门设立的执行局似乎与此无关,至多对罚金未缴纳或未缴齐情况进行事后执行,这种审判、执行不分的状态,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也容易在利益驱动下,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滋长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而目前也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予以具体规定。
二、具体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针对上述问题及法律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法院判处财产刑和被告人赔偿损失的监督情况,应由检察机关中的公诉机关实施。因为公诉机关负责将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对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认罪态度、对法院判决情况也都直接掌握,由公诉机关进行监督,能够保证监督的及时、准确。具体做法是在法院判决后,应书面通知法院将每个涉及罚金及退赔赃款案件的罚金、退赔赃款上缴国库情况在上缴后七日内送达公诉机关一份,以便公诉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同时公诉机关应将该材料装卷。
针对审判、执行不分的状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所当然地应当对这种不合法的现象实施监督,这也是实施执行监督的一种新举措。罚金与没收的财产上缴国库、被告人赔偿的损失返还被害人(查找不到被害人的,也应上缴国库)情况是判决之后的执行状态,既然是执行阶段,法院又专门设立执行局,就应该由执行局对判处的罚金、没收的财产及被告人赔偿的损失进行执行,然后由执行局将财产上缴国库及返还被害人的执行结果向检察院公诉部门递交相应的法律文书(或将国家财政部门的收款收据或被害人的收条交公诉部门一份)。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规定》的通知
荆政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9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到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血。动员患者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成员互助献血。
  第三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媒介应开展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第四条 国家机关、驻荆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社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五条 市献血工作委员会领导本市的无偿献血工作,市献血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无偿献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无偿献血。
  (二)根据用血需求情况,制定献血年度计划,分配献血指标,并督促相关单位完成献血任务。
  (三)管理和发放《无偿献血证》。
  (四)管理和审批医疗用血。
  (五)管理无偿献血储备金。
  第六条 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法定专门机构。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其职责为:
  (一)采集和储存血液。
  (二)负责血液质量管理及为临床提供合格血液。
  (三)开展成份输血和输血新技术推广工作,承担临床输血技术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血站对参与无偿献血的公民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免费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标准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并不得采集血液。
  第八条 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至400毫升,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每次献血后由市献血工作委员会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九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制度,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单位提供。
  采集血液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
  血液检测不合格的 ,血站应将检测结果通知献血者,并指导其做进一步检查或就医治疗。
  血站对供血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应及时供应,不得延误。
  第十条 采血、供血车按特种车辆的有关规定免交公路通行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非法采血。严禁雇佣、诱骗、强迫他人献血。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制定用血计划,严格遵循合理、科学的用血原则,积极推广成份输血,提倡患者自身储血,不得滥用、浪费血液。
  医疗机构必须在指定的供血机构提取血液,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对血站所供血液的血型、血液成份、有效期等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保证临床用血的正常供给。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配合献血办公室做好管理工作。临床用血时,医生应视患者病情填写《用血申请单》,经医院审核后方能用血。急诊病例,可先用血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或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可凭《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按下列规定用血:
  (一)无偿献血一次的,献血者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可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可终身免费享用无限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含前款规定享受免费用血待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因伤病在外地用血的费用,凭献血证和医院证明及发票到市献血办公室结算。
  互助献血者(除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外)享受无偿献血者待遇。
  无偿献血者血液检测不合格者,三个月后可免费享用一次等量医疗用血。
  第十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只交付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四千毫升以上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连续三年超额完成献血计划的;
  (三)为抢救危重病人献血表现突出的;
  (四)组织公民献血及在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七条 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完成无偿献血计划的不得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处罚: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单位违反规定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血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据《献血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发布的《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