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9:28: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渔业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9月14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政府投资管理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根据《甘肃省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应当进行公示: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公益性设施。
对符合上述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应不予公示。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建设单位名称;
(三)建设地点;
(四)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五)建设规模及内容;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项目审批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项目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公示方式包括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 专栏公示是指在雄关经济信息网(www.jyg.gov.cn)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公告公示是指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除进行专栏公示外,还可以在《嘉峪关日报》或其他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示公告。
第六条 对于拟公示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市发改委在审批立项或项目建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市发改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在原公示网站或报刊上公布。
第八条 市发改委将主要意见和建议送交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涉及环保、土地、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送交有关部门,供有关部门在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九条 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认真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 市发改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工程咨询机构对主要意见和建议作出评议。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工程咨询机构的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在原公示网站或报刊上公布。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在公示网站上同时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函〔1994〕20号文,要求对该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国家委托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具体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提供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为龙头
,带动我国劳务、技术等出口的信用保险。
据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性质相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