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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暂停使用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9:5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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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暂停使用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暂停使用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妇幼保健院发生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患儿输液过程中出现头皮针接头处断在血管中的情况。经调查,该院使用的是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3150178号,批号:20080421,规格型号:0.55X19/中紫色头皮针)。经对同批次该产品进行折断试验发现,6支全部发生易折断现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通过初步分析,认为此事件可能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性质严重。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下发通知,对已销售的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实行全部召回。

为减少医疗风险发生,确保临床医疗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紧急通知》(食药监械〔2008〕89号)的精神,暂停使用相关产品,保证医疗安全,降低医疗风险。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当地药监部门做好相关产品的召回工作。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及转发本通知的具体时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到本通知的时间汇总后于2008年11月15日18时前报送我部医政司。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监测辖区内使用该产品发生不良事件的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张睿、孟莉

联系电话:010—68792733、68792208

传 真: 010—68792513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颁布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凡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学校、医院、街道、农村的区、乡 (镇),以及省政府派驻外省的办事机构。
三、经中央和省以及由省委托市、地、州政府或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后,才能收费。临时性收费应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
四、收费许可证由四川省物价局统一印制。每套由申请登记表、内页及外壳组成。申请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收费单位名称 (全称)、单位性质、地址、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和帐号、财政拨款形式、邮政编码、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批准机关? 暮藕蜕笱榧鞘隆J辗研砜芍ふ镜哪谌荩辗训ノ幻啤⒌ノ桓涸鹑耍约笆辗严钅俊⒓品训ノ弧⑹辗驯曜肌⑴蓟匚暮藕蜕笱榧鞘掠肷昵氲羌潜硐嗤猓褂μ钚锤北镜羌呛土煊米ㄓ闷本莸羌恰?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和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分别核发。中央各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派驻成都市区 (锦江、成华、青羊、金牛、武侯)的单位和省级机关、团体、事业性单位 (包括省编委编制序列中的大型企业)由省物价局核发;? 醒牒褪?(含外省)驻省内其他各地的单位,由省物价局委托所在市、地、州物价局核发。
全省的测绘单位统一由省测绘局负责办理,经审查造册报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经省政府批准用集资、贷款修建 (扩建)的跨市、地、州的高等级公路收取机动车过路费的许可证,由省交通厅负责办理,经审查,报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省内的铁路系统土地管理收费许可证,由成都铁路局负责办理,经审查,报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市、地、州物价局机关的《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县级物价局机关的《收费许可证》由市、地、州物价局核发。
上述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在当地财政部门购买专用收据。
六、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程序和办法
1.办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需事先填写申请登记表,报送物价部门,经审核后办理许可证。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领取收费许可证正本,同时为本单位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点办理一个或若干个副本,原则上一个收费点应有一个证。
2.办理《四川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一个收费单位因某种需要报经批准的一次性收费或在六个月以内的临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事先填写临时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报送物价部门,经审核后办理收费临时许可证。
各级物价部门应严格审查,并加盖“×××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发证专用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章”方为有效。
七、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1.填写申请登记表时,要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翔实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领导人名章和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公章。
2.收费单位在报送申请登记表的同时,必须携带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的文件。国家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持国务院的文件或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的批准文件,以及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贯彻执行的正式文件;省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持省政府的文件或省物价局和省
财政厅的批准文件;委托市、地、州审批的事业性收费,持市、地、州物价局和财政局的批准文件。
八、收费单位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临时许可证》时,应向颁证机关缴纳费用。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每本各25元 (含证照工本费);收费临时许可证每证15元 (含证照工本费)。
九、收费单位新增、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应在接到批准变更的文件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新增、取消或变更手续。
十、收费许可证丢失或损坏,收费单位应从丢失或损坏之日起,十日内向颁证机关写出书面说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重新补办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费用加倍收取。
十一、收费许可证的合法收费的凭据,不得涂改、转借和复印。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正本到财政部门购买《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持《收费许可证》副本的各收费点,应到持《收费许可证》正本的收费单位领报《专用收据》。
办理《收费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可凭证到财政部门购买《专用收据》。当《收费临时许可证》有效期终止,收费单位在十五日内将《收费临时许可证》送还原发证机关注销。将《专用收据》送还财政部门注销。
十二、在一个单位内,同时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按规定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属经营性收费项目,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按《四川省发票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税务机关印制或监制的发票。
十三、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证照审验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同时进行。由省、市 (地、州)县 (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经过审验,符合《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制、
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规定的,由颁证机关加盖年审章后,方可继续收费。
1.年度审验的时间为每年的一、二季度内进行。各级收费单位持收费许可证,上年收费票据,单位财务收支决算、收费收支明细表到原颁证机关进行年审。
2.年度审验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2)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支解项目和自立名目乱收费行为;
(3)是否按规定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或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
(4)属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5)年收费总金额,支出是否按规定范围使用。
3.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工作量大,必须组织专人进行这一工作。年审所需经费,在国家统一规定未下达前,向政府请示决定解决办法。
十四、凡无证收费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一经查实,其所收费用金额上缴同级财政。并由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处以所收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不按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由物价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原颁证机构吊销收费许可证。其多收、乱收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由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处以多收、乱收费用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十五、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有权对收费许可证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被检单位应向检查人员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十六、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七、各市、地、州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十八、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施行。过去在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1992年5月5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优秀体育教练员奖励暂行规定》和《莆田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政综〔2007〕14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优秀体育教练员奖励暂行规定》和《莆田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体育总局《2001-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调动全市广大体育教练员、运动员的积极性。经研究,现将《莆田市优秀体育教练员奖励暂行规定》、《莆田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





莆田市优秀体育教练员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为国家和我省培养输送更多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根据国家、福建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训练、输送且在我市注册并代表莆田市、福建省、国家参加各项比赛获得名次运动员的我市优秀教练员。
第三条 奖励规定
(一)输送人才奖


1.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优秀运动队(以省体育局报调文件为准),一次性发给原带训教练员奖金3000元,输送到解放军八一队的运动员须经省体育局确认后方可享受省级同等待遇,以上原带训教练员必须带训该运动员一年以上。
2.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体校(以省体育局报调文件为准),一次性奖励给原带训教练员1000元,以上原带训教练员必须带训该运动员一年以上。


3.输送到福州、厦门、泉州体校,经省体育局正式确认为双计分的运动员,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一次性给原带训教练员600元奖金。


4.由基层体校教练、学校教师选送到市属训练单位的正式运动员并参加全省年度比赛获得前三名的,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给该基层体校教练或学校教师奖金200元。


5.运动员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后,由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到国家队的, 奖励原带训教练员2000元;运动员输送到省体校、福州、厦门、泉州体校后,再由福州、厦门、泉州体校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 奖励原带训教练员1000元。


(二)比赛名次奖


1.凡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奖励原带训教练


3000元;运动员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按获得运动员奖金额10%的标准奖励给原带训教练。


2.凡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中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按获奖运动员奖金额15%的标准奖励给原带训教练。


3.凡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亚运会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的,按获奖运动员奖金额20%的标准奖励给原带训教练。
4.凡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的,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额15%的标准奖励给原带训教练。


5.各项目参加省年度锦标赛比赛,按省体育局每年公布的各团体项目带入省运会的奖牌数、总分数(每带入一枚金牌5000元、2-6名每分200元)奖励给该项目教练员。其中全市集中参赛项目田径按2倍、武术按1.5倍计算。


6.省运会相关教练奖励标准,均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发给:以省运会四年一周期划分省运会奖金比例,基层县区体校教练、学校教师选送体育苗子到市属训练单位参加省运会队员的,培训第一年选送的占奖金比例的15﹪,第二年选送的占奖金比例的20﹪,第三年选送的占奖金比例的35﹪,第四年选送的占奖金比例的50﹪,教练员带队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获得成绩原则上不评奖。如因教练员调整,获奖运动员的教练超过两人的,只按一份教练员的奖金给予发放,奖金分配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了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7.国家队及省队教练所带的我市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获得成绩,根据获得成绩状况,由市体育局向市政府正式行文报告,另行予以奖励。


8.实现项目主教练负责制的主教练除带好亲自培训的运动员外,应切实担负该项目的选才、训练、对外协调等其它工作,在该项目其他教练的奖金中提取10%给予奖励,以体现劳动成果。


(三)教练员荣誉奖


培养的运动员获得世界三大赛前八名、亚运会金牌、全运会奖牌及省运会三枚金牌的主管教练,由市体育局提名呈报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 以上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凡达到上述规定获奖的教练员,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由市体育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比赛名次”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支出;“输送人才”奖励经费由体育彩票公益金列支。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四届省运会结束后所取得成绩不享受本规定有关奖励条款。












莆田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和省运会上创造优异成绩,为国、省、市争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实施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的参加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


第三条 莆田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莆田市参加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取成绩运动员的审核工作,审核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媒体、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市及县(区)体育、教育、编办、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落实,切实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投入训练,争创佳绩。


运动员升学规定


第五条 莆田市参加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升学执行以下规定:


(一)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


1. 获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省中小学生综合运动会比赛成绩前二名的运动员、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义务教育阶段可进入体育项目布局学校入学就读;初中升高中阶段参加中考后按体育项目布局保送进入本市省一、二级达标学校高中部就读。


2. 获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省中小学生综合运动会比赛单项成绩第3-6名的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可进入体育项目布局学校入学就读;初中升高中的中考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50%,按体育项目布局录取进入本市省一、二级达标学校高中部就读。


(二)升大中专院校:按国家、省和我市现行有关政策享


受相应的照顾。


运动员就业规定


第六条 莆田市参加省运会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就业须具备的条件:


(一)就业年龄符合《劳动法》规定。


(二)第一学历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必须是获省运会前二名、全运会、亚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及参加奥运会比赛的运动员。


第七条 莆田市参加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就业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二)对参加奥运会比赛的运动员,获得亚运会、全运会银、铜牌和省运会金、银牌的运动员,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的有限竞争方式聘用到缺编的事业单位,并根据金、银、铜奖牌不同档次给予加分。


(三)以下运动员不予安排就业:


1. 未经市体育局批准自行退役的运动员。


2. 受过训练单位开除或刑事处分的运动员。


3. 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停训的运动员。


第八条 运动员参加就业安置的,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一年内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审批,在获得第一学历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第九条 各县(区)输送的运动员原则上回生源地安置就业,特殊需要的除外。跨县(区)就业的不享受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比赛名次奖励


第十条 莆田市运动员参加省运会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取名次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一)奥运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4—8名按每分0.5万元计算。


(二)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三)在亚运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四)在全运会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4—8名按每分0.1万元计算。


(五)在省运会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4—8名按每分0.02万元计算,省年度锦标赛带入的成绩不享受省运会的奖金。


(六)以上比赛二人以上(含二人)的比赛项目每人按60%、集体比赛项目每人按40%的对应奖金给予奖励。


(七)以上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


(八)凡达到以上规定奖励项目的由运动员本人提供相关成绩证明,市体育局负责审核并向市政府申报,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对于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由市体育局审核呈报市政府批准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奖励时间


第十二条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的比赛成绩奖励在获奖的当年度核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四届省运会结束后所取得成绩不享受本规定有关奖励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