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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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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北京市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87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技术发明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同时下设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市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引进应用和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数额分别为50000元、20000元、10000元。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为100000元。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完成的项目,由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二)市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推荐;

(三)中央、省驻市、县(市、区)单位完成的项目,由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项目的要求:

(一)已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可直接推荐;

(二)制订并获批准的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广东省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项目,在指导生产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直接推荐;

除上述(一)、(二)项规定的项目可直接推荐外,其他项目必须经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符合推荐要求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供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及各种有关材料,并确保推荐材料完整、真实、可靠。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经指定媒体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异议的处理。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梅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梅市府〔2002〕36号)同时废止。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荆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荆政发[2007]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荆门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区非农业户口中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审核、报批。

  发改、建设、财政、民政、国土、统计、审计、监察、规划、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是城区非农业户口中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必须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根据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财政承受能力,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自2007年1月1日起纳入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经过申报、公示、核准的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到2010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七条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八条对核准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保障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1、最低收入保障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额=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

  2、低收入保障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额=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收入家庭核定成员人数。

  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局、市房管局按年度监测公布。

  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对按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的家庭,其租金计算公式为: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物配租使用面积。

  实物配租的对象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对应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没有分配廉租住房之前,依照本细则规定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对保障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其户口簿上登记家庭成员已有住房或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一条对最低收入家庭成员人数的核定,以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上登记的人数为准;对低收入家庭成员人数的核定,以户口簿上登记的家庭成员人数为准。

  第十二条本章所列标准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统计局、物价局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保障程序

  第十三条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一般由该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由该家庭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低保证》;

  (二) 租赁住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和收入证明;

  (四)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呈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依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初审合格的,由受理机关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统一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低保证》、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给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区民政部门在10日内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核发《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对取得《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要实物配租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购建情况轮候提供保障。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应及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后适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对取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保障对象,由其根据居住需求自行选择合适住房,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据此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计发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由其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应严格按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后30日内,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等情况在《荆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荆门价格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年审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分年度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核查结果及时对保障家庭的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对保障对象被核查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民政部门终止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仅限于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之前);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结构、用途的;

  (五)转借、转租廉租住房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在取消保障资格后三个月内退交廉租住房,逾期不退交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分担。城区由市级财政负责,区级财政负责区住房保障部门人员、办公经费和乡镇保障对象的资金筹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根据保障范围、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购建廉租住房规模、廉租住房维修等情况编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